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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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0.28•【字号】苏州国税发[1997]257号•【施行日期】1997.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的实施意见(苏州国税发[1997]257号)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国、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之一,其近年来的迅速发展为社会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何规范其市场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关系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个党和国家的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问题,也关系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法则的有效实施,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稳步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账征收。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账办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账征收工作。

1、实施分类管理、分别建账的征管方式。

①私营企业(包括转制为私营的企业)、各类名为集体或国有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两则”及有关财会制度设置账簿,建立复式账,实行按月申报纳税,查账征收。

江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江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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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苏地税发[1997]135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35号1997年8月28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

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查账征收是一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为此,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重点行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务求取得成效。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在建账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按照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等征收方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苏地税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15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一)受理纳税申报(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四)发票发售(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一)政策公开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核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正文:
----------------------------------------------------------------------------------------------------------------------------------------------------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考虑到减轻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因素,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新老对照表
行业原核定征收率新核定征收率工业、商业1% 0.5% 交通运输业其中:货物运输 2.5% 1.5% 其他运输(含出租车) 1 % 0.8% 中介机构5% 3% 娱乐业5% 3% 其他行业 2.5% 1.5%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核定征收率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苏地税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6号)为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互联网络、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工作机构设在所属稽查局,日常工作由稽查局统一管理。

其工作人员由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省辖市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分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检举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江苏省出台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江苏省出台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江苏省出台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6(0)9
【摘要】近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
办法》首次将税收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3个等级,由江苏省近
30个部门根据等级开展不同程度的联合惩戒。

纳税人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时,将会
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被禁止。

【总页数】2页(PI0003-I0004)
【关键词】失信行为;行为管理;江苏省;税收;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安全许可;生产许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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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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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2007年04月10日 15时40分 662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工商行政“个体工商户”“税收”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二月一日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

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苏国税函[2007]43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1.目的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2.适用范围2.1 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2 本规程适用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无证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比照本规程执行。

2.3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

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3.定期定额的核定和调整3.1 核定方法3.1.1 核定定额是指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3.1.2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背景和意义?答: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于2016年8 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从2016年12月1 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开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开展,有力推动群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开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题二:请问个体工商户“两证”是指哪两证?答:“两证”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内地居民、台港澳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在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问题三:请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苏工商注[2013]279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工商注〔2013〕279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印发你们。

请你们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6日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转型升级工程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等方面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注册登记提出如下意见: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概念本意见中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个转企登记原则(一)自主申请的原则。

工商部门应尊重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加以鼓励和引导,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便利服务,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二)依法登记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依法适用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确认市场主体资格。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

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要求,采取分类指导、提前介入、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会计【发文字号】财会字[1997]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04.30【实施日期】1997.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登记。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6月23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三条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股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全部价款和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道,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延伸,巩固和扩大了其改革成果,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过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一)便捷高效。

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二)规范统一。

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三)统筹推进。

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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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我省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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