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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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国语 大学 继续教 育学 院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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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 用证 欺诈发 生以后麓 较 有救的 办法是 诉诸 司法救 济 ’请求 法院发 布浆令 强制银行 停止 向欺诈人付款 。 拣蕊证 欺诈 馘 窳浩 牧济嫱施 娃。 讼 峨甄舔| 采取 柱谵 电 獒美浪 氰强辇 和 强谣 象氟i 炎干德 强证 款诲 城 谣 溉 蘩 济措施有很 太的不同 英 是法 家 关于信 用证 欺诈的 司渣救 济 系圆 措施主要 是柴耷・ 而欠- 系璃家关 于信。 陆法 扁证, 数诈的
依 据 的 足 正 确 的欺 诈 指 控 .但 对 ・ 信 赖 信 用 证 作 支 个 付 方 式 的 人 来 说 , 将 会 面 临 一 个 危 机 : 如 果 禁 令 很 他 但 难 扶 得 , 么 无 法 获 得 禁 令 的 人 . 于 信 州 证 的 优 先 权 那 对 利 则 _ 活 口 说 。 这 足 凶 幻 信 用 证 所 具 有 的 接 近 于 口 尢 J - 】 侵 犯性 ,这 足信, 玎证 之 所 以 绝 大 多 数 同 际 商 、 易 J 交 『 颇 受 信 赖 的 最 重 哥 因 素 而 月 UC 5 0 条 官 方 沦 f 1 、 . C 一l 9 巾举 l “ 于那 些 受 益 人 的 彳 为 盘 此 严 蕾地 破 坏 交 易 i ¨ 对 了 ¨ 以 至 于 " 证 人 兑付 义 务独 立 性 的 合 同 目 的将 不 阿起 作 用 的 情 况 , 么 法 院 会 下 命 令 禁 止 付 款 。 那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募 圃 家 芙 宁 颁 布 霉 令 宦 条 件 之 比 较 。1美 四 算 鲁 () 同 法 : 罔法 院 认 为 , 益 人 的 欺 诈 不 陔 受 到 独 舟I 荚 受 l 象 l 则 的 保 护 便 利 衡 鲢 的 结 果 , 告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r原 原 将 足 超 l 给千 禁 令 的 时 被 告 将 会 遭 受 的损 失 原 告 能 够 L f J , 证 明 实 体 胜 诉的 _ 能 违 反 公 共 利 益 。2英 同法 : 吲 1 『 不 () 英 对 信 川 证 止 付 令 的 发 布 采 取 比 较 慎 重 的 态 度 , 院 / 法 f 仪 需 要 受 益 人 欺 诈 的 直 接 证 , L 火 注 受 益 人 的 欺 f 更 L 诈 对 银 行 来 说 足 明 . 果 银 行 知 道 欺 诈 的 町能 性彳艮 如 小 , 么法 院 对 外 证 行 的 止 付 命 令 足 不恰 当 的 英 同 , 那 , 存 禁 令 具体 要 求 的 条 件 如 F: ( D原 告 必 须 证 明 存 存 明 欺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在伪造信用证欺诈案中,骗子通常会冒充真实客户,通过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文件 来骗取货物。他们可能会在互联网上搜索这些文件的样本,然后根据样本制作伪造的文件 。
后果
这种欺诈行为会导致卖方遭受重大损失,因为它们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骗子。
案例二:重复使用信用证欺诈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后果
这种欺诈涉及重复使用相同的 信用证文件,以从不同的卖方 处购买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详细描述
在这种欺诈中,骗子可能会提供虚假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文件,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或质量符合要求。这些文件 通常是由骗子自己制作的,以欺骗买方和卖方。
后果
这种欺诈行为会导致买方和卖方都遭受重大损失,因为它们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骗子。
案例四:涂改信用证欺诈案
总结词
这是一种涉及涂改信用证文件的 欺诈行为。
由于信用证欺诈往往涉及跨境交易,因此加 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变得尤为重要。通过 国际组织合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加强国 际执法合作等方式,可以共同打击跨境信用 证欺诈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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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信用证欺诈的风险有充分的 认识和评估。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意 识教育和加强风险管理等方式对于预防信用证欺诈具有重要 意义。
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总结: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可以 有效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这可以 通过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完善信用管 理制度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 现。
通过查询公开信息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调查,以确定交易对手
的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评估其整体信用状况。
确保银行账户和交易对手的真实性
核实银行账户信息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同时也承认有例外。
【关键词】信用欺诈;防范;救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可靠性更强。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产生的互不信任,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得到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然而,信用证并不完美。
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运作规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银行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即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卖方付款。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与提单记载完全不同的货物,甚至伪造提单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后所拿到的货会出现“货不对板”,或者是完全不沾边的两种货物。
于是,信用证“欺诈”就难免产生。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该从防范与救济两个层面来着手。
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_胡梦丹
中国校外教育 杂志教研探索08/2008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胡梦丹 邓丽君由于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管货物、审单时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的分离,再加上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欺诈行为给诚实的贸易方和进出口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主要形式的深入分析,提出了一些救济的方法。
信用证欺诈救济欺诈形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方式。
由于信用证使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风险,从而促使买卖双方交易的最终达成。
但是,这并不能掩盖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
信用证是纯单证买卖,银行只看议付单据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而不考虑货物的实际状况。
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
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给国际贸易带来严重后果。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形式和应对方法的分析和了解,对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1.买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这往往是买方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 软条款 信用证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1)假冒信用证欺诈。
此欺诈方式目的包括诈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诈取出口货物;诈取出口公司对供货厂家的货款等。
假冒信用证有两类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
从中国银行各地分行发现的假冒信用证案件看,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电开信用证无密押; 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 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 没有加押; 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 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此印签式样却系假冒; 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 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银行不存在; 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2) 软条款 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中附有 陷阱 条款,因此又被称为 陷阱 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因为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解决了远隔万里的贸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表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以下简称)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支付受益人而出具的汇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用证给国际贸易输入“生命血液”的同时,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给国际贸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国际商会不是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加上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因此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信用证是在国际结算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
但由于其独立于原合同,给企图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欺诈者提供了机会,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原则;救济一、概述由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交易双方会担心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银行的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代当事人收款交单,使交易更加安全。
银行此时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即由银行开立,与基础合同相独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载体,使银行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
且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其独立性不会因对原有合同的援引而丧失。
银行在相符交单时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合同的执行情况。
使得信用证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但至今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而是由国际商会把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权利交给各国。
在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因为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故在此作一个兜底性规定。
二、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一)相关立法欠缺国际方面,国际商会于2007 年形成了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
并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制定到如今的UCP600,国际商会一直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欺诈的治理并无涉及。
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证明了很多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仅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一些判例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规定。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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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文章结合UCP600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信用证指的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书面文件。
作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贸易支付手段。
目前,世界上有1,3的国际贸易采用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
所以,这种单据交易,既是特点,也是信用证的“阿基琉斯之肿”,经常为不法分子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如何辨别和防范各种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后,如何正确使用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文章所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形式“世界上没有制度可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非但如此,信用证的做法本身从未想去对付欺诈。
”关于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并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出规定。
国内有学者将信用证欺诈表述为:①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
②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包括信用证交易和基础交易),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对上述两种观点,文章赞同第二个,因为其较大涵盖了信用证欺诈的特点,更能够诠释这种欺诈行为的本质。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及预防
权威性 。
通过学 习研究 国际 商会 《 跟单信用证 统一 惯例> 及各 国采 用禁 令反信用证欺诈 的要件 , 笔者认为 , 国法院在信 用证 止付 我
中有 必要确立以下几个原则 : ( ) 一 浆诈必须成立。欺诈是一方当事
情况而互相不信任 ,阻碍 国际贸易发展 的 难题 ,而且也为贸易双方挺供了融资 的便 利, 故而受到商界的广 泛欢迎 。 然而 ,信用 证制 度 也不 是 完美 无 缺 的 这源于其与生俱来的显著特点——信 用证独立原则。 即信 用证以 国际货物 买卖
法是 。 只要 银行 承兑 的汇票未转 让贴现时 ,
法 院仍可采取保全措施 。这便扩大了司法
保全的期限。
直是 信 用证欺诈 的 受害 国 我 国加 人 后 如何。有的情况下欺 三) 诈尽管存在 ,但汇票持有人井未参与欺诈 或对欺诈毫不知情 。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就会损害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 ,便失去 了止付的真实 目的 。根据票据的潍转及信 用证业务的特点 , 会出现 以下几种善意 人 :
一
人 对开证 申请人 在基础合 同上进行根本性 欺诈 . 如受益人在签订基 础合 同时 , 例 即没 有履行合 同的诚 意 ,其 目的仅仅是为了利 等。 采取信用证止付 时 , 在 欺诈必须确实成
立而且 已经被证实。 ( ) 二 银行付款义务蓖 叶化犀剧。当银
身独特的运行机制 , 在便 利贸易的同时 , 也
就有可能扩大司法 对信用证交 的信用证止付制度和反信 用怔欺诈 , 正票到期权 利作 为债的担保。 如果受 行为 ,
益人将正票设定 质押 , 质权人则应 易的干预 , 则 或不能充分发挥 司法反信 可 以及时有效 地进行 司法救济 , 增强
保障信用证交易安全 的作 各 国在 中国投 资的安全感 , 进我国 促 有优先受偿 权 , 如果法院要采取司法 用证欺诈 , 保全, 则应充分考虑质权人的利益 。 { )注意按 对等原 则止付信 用 四 用, 以致 影响商界对信用证的依赖 。 我 国没有专 门规范信 用证 交易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的开题报告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其具有保障卖方和买方利益的功能,是国际贸易中的安全交易环节。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因此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信用证欺诈对中小企业具有严重的影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信誉,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
因此,对于信用证欺诈进行研究,探讨其救济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首先探讨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一步探究信用证欺诈在国际贸易中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机理,调查和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案例。
其次,结合国际贸易中交易方的法律关系,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最后,对比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信用证欺诈救济体系的建议。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全面了解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同时,可以掌握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规避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此外,本文还将为国内立法和制定相关规则提出建议,完善信用证欺诈的救济体系。
四、参考文献1. 马晓琪. 信用证交易国际商法研究[D]. 厦门大学, 2013.2. 莫涛. 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D].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5.3. 刘淑芬, 蒋彦舜. 论我国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性及其对策[J]. 民商法视野, 2018, (01): 126-127.4. 管瑞蕾. 欺诈责任及救济体系——以信用证为例[J]. 四川商业职业学院学报, 2019, (02): 36-40.。
浅论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效力 。因此 ,U P0) ( C S0所规 定 的独 立抽 象原 则 只是一 个
任 意性 的贸易惯 例 , 其本 身并 不具 有强 制约 束力 。故 在 这一认识下 , 不认 可否 定 了独立 抽象原 则效 力 的欺诈 例
外之适用是缺乏根据 的。
者大开方便之 门, 使得欺诈 者可 以通过 虚构交 易或伪造 、 变造单据使单据表面符合信 用证要求 从而达 到骗取银 行 付款的 目的。在此情形 下 , 绝对严 格地执行 此项 原则 , 无 疑会令受欺诈 的当事人 失去应有 的保 护 , 而且 , 信用证 欺 诈现象如果缺 乏相 应 的法律机 制予 以制 约 , 任其 日渐泛 滥, 最终将危 害 、 动摇信 用证制度 的存 在价值 。正是基 于 此种认识 , 一些 国家通 过有关立法 和司法判 例 , 确立所谓 欺诈例外原则 , 即在肯 定信用证 独立抽象原 则 的基 础上 , 允许银行在存 在欺诈 的情 况下 有权 拒付或 承兑 汇票 ; 受 欺诈 的买方也 可 以请 求银 行不 予付 款承兑 , 要求 法 院 或 发 出禁付令禁止银 行对 信用证 的付款或承兑 。
新形势下完善有 关信 用证欺诈的 立法作理论上的探 讨。
[ 关键词]信 用证 ; 欺诈 ; 欺诈例外 ; 救济 [ 中图分类号]F4 . 70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2 8o2 0 ) 一05 — 3 0 —28 (0 6晒 0 5 0 0
信用证是 目前国际贸易结 算中普遍 采用 的一 种支付 方式 , 但是 , 由于其 自身的 特点 , 信用 证也 常常 为某些 不 法之徒用来 实现 其骗取 货物 或货 款的 目的 。近 些年 来 , 在我国的进 出口贸易 实践 中 , 涉及信 用证 欺诈 的案 件屡 屡发生 , 给有关 国家银行和企业造成 了重大经济损失。
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
一
、
信 用 证 欺 诈 的 含 义 及 种类
律 适 用 、 用证 欺 诈 和 信 用 证 止 付 等 内 容 。 对 信 用 证 欺 诈 法 信
律 救 济 实 务 操 作 中 不 足 有 一 定 的 弥 补 作 用 。 但 仍 存 在 着 诸 如, 申请 法 院支 付 令 程 序 不 完 备 、 没有 规定 银 行 的拒 付 权 等 问
第 2 4卷 第 2期
浅 谈 信 用 证 欺 诈 及 其 法 律救 济
车 江 波
( 西南政 法 大学 国际法 学院 ,重庆 4 12) 0 1 0
摘 要 ;信 用 证 欺 诈 是 当前 贸 易 支 付 的 重 大 障碍 , 对 信 用 证 欺 却 没 有 统 一 的 标 准 或 规 则 可 依 ; 国 目前 对 信 用 证 纠 纷 所 适 用 的最 但 我 新规 定 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颁 布 的《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件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定 》 , 实 务 操 作 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性 , 也 关 ( 规 )对 但 存在 不少 缺 陷 , 需进 一步 完 善 。 仍
( ) 用 证 欺 诈 的 种 类 二 信
能性 , 增 加 了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适 用 范 围 的 不 确 定 性 在 具 也
体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有 统 一 的 标 准 。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太 没 法
大 , 造成操作混乱 。 易
( ) 益 人 提 交 假 单 据 。 ( ) 益 人 和 开 证 申请 人 串通 提 1受 2受 交 假 单 据 。 ( ) 证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开 证 申请 人 以 及 受 益 人 3开 串通 提交 假单 据 。 ( ) 证 申 请 人 欺 诈 开 证 行 。 ( ) 4开 5 中间 行 欺 诈 开证 行 。 ( ) 条 款 信 用 证 欺 诈 。 ( ) 签 提 单 和 重 复 签 发 6软 7倒 提单 。 二 、 国关 于 信 用 证 欺 诈 救 济 的 立 法 实 践 我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界定、救济和风险防范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以上都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近年来针对我国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软条款”信用证常常以伪装的面目出现,成为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的巨大的陷井。
一、“软条款”信用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含义。
在UCP500文本中,从银行对受益人付款责任的角度分类,信用证主要分为不可撤销和可撤销信用证两大类。
然而实践中却产生了另一类UCP500所无法调整的信用证,即“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
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二)常见的“软条款”信用证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可谓是五花八门,其主要作用在于使原本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隐蔽的情况下变成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常见的表现有:(1)暂不生效的信用证,如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需待开证人通知,开证行将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检验证由进口商经过开征申请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即所谓的“客检证书”),同时其印签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才履行付款责任;以上种种为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如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征申请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收,不通知船公司或者迟发证书和收据或签字不符等等,都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
二、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和司法救济(一)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内涵。
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探究
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探究
许鑫鑫 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 10 0 50 1
李 丽英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00 501
摘要 : 当前国际贸易活动 中, 用证是银行基 于一定条件 信 信 用 证 欺 诈 的本 质 是 用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单 据 套 取 信 用 证 基 础 上 开 立 的承 诺 付 款 的 书 面 文件 ,对 于促 进 国 际经 济 发展 项 下 款 项 。 目前 世界 各 国法 律 制 度 的 迥 异 性 导 致 国 际 上 对 信 有着着重要作 用 , 近年 来, 由于信 用证机制 自身缺 陷 , 用证 用 证 诈 骗 的 认 定标 准 有 所 不 同 。 信 欺诈成为影响 国际贸易正常秩序 的重要现 象,本文立足于信 通 常 认 为 ,国 际 贸易 过 程 中构 成信 用证 欺诈 的要 素是 当 用证欺 诈的表现 形式及 其法律救 济法律 问题进行 了简要 分 事 人 主观 上 必 须 为迷 惑对 方 诈 取 财 物 或 不 付 对 价 而 存 在 着 虚 析。 构 事 实 、 瞒 真相 的 恶 意 , 有欺 诈 的 故 意 特 征 : 观 上 利 用 隐 具 客 关 键 词 : 用证 信 用 证 欺 诈 法律 救 济 信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实施 了欺 诈 行 为 , 法 律 适 用 范 围看 。 用 证 从 信
有 重 大 现 实 意义 。
一
信用证欺诈的 内涵及表现 形式 国际 贸 易 中 , 用证 是 指 开 证 银 行 根 据 进 i商 的请 求 , 信 / 1 为 出 口商 开具 的一 种 在 满 足 特 定 条件 下 保 证 付 款 的凭 证 。具 体 的 说 ,信用 证 是 相 关 银 行 根 据 客户 申请 按 照 相 关 条 件 开 出书 三、 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 面 承 诺 凭证 ,在 第 三 方 提 交 符合 单 据 时根 据 凭 证 规 定 进 行 无 信 用 证 欺 诈 救 济 是指 针 对 信 用 证 欺 诈 行 为 发 生 后 采 取 补 条 件 支 付 金 额 的一 种 商 业 安 排 。 当前 国 际 经济 贸易 形 势 下 信 救 和减 少 损 失 的 措 施 或 办法 。信 用 证 欺 诈 的 法 律 救 济 是 指 为 用 证 成 为 贸 易 活动 的重 要 结 算 方 式 .其 结 算 方 式 的可 靠 性 相 补 救或 减 少 信 用 证欺 诈所 导 致 的损 失 后 果 . 当事 人 在 欺 诈 结 对 较 高 。 为 国际 商 业 的 生命 线 , 用 证 从 一 定 角 度 上促 进 了 作 信 果 尚未 产 生 时 ,可 以请 求 银 行 拒 付 或 请 求 法 院 发 布 禁 付 令 强 同际 贸 易 的 发 展 。 制银 行 拒 付 信 用 证 项 下 资金 款 项 的 救 济 措 旌 ;在 信 用 证 欺 诈 由于 银 行 在 信用 证 交 易 中通 常对 于 贸 易 活 动 当事 人 和货 结 果 发 生 后 , 当事 人 只 能 依 据 买 卖 合 同进 行 依 法 追 偿 . 用 证 信 物 的实 际 情 况并 无 负 责 义 务 ,受 信用 证 的独 立 抽 象 性 原 则 制 欺 诈 的法 律 救 济 方 式 为 : 约 .很 多 不 法人 员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往 往 会 利 用 信 用 证 机 制 第 一 、 际 贸易 活 动 中 , 国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司法 文 件 均 国 各 的 自身 缺 陷 进行 贸 易欺 诈 。 际 贸易 实 践 中 , 见 的 信 用证 欺 规 定在 受益 人 涉 嫌 信 用证 欺诈 时 .法 院 可 以冻 结 或 者 禁 止 信 国 常 诈 行 为 主 要 形 式 如下 : 用 证 款 项 的支 付 , 阻止 不 法 企 图 的 实 现 。 法 实 践 中应 借 鉴 以 司 第 一 、 用 虚 假 伪 造 的信 用 证 进 行 欺 诈 使 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当事 人 申请 法 院 发 布 信 用证 禁 令 , 由 停 不 法 人 员采 用 拼 接 、 挖补 、 改 等 伪造 手段 改变 信 用 证 内 涂 止 或 暂缓 银 行 付 款 , 护 国际 贸 易 交 易安 全 。 维 容 和 主 要 条 款 使 其失 去原 有 结 算 凭证 材 料 真 实性 .甚 至通 过 第二、 起诉 承运 者 和 受 益 方 设 立 假 公 司 , 造 假 提 单 . 造 虚 假 性 信 用 证 或 者假 冒银 行 名 伪 仿 国 际 贸 易活 动 中 ,受 益方 与承 运 方 往 往 会 相 互 勾 结 违 背 义 开 具 假 信 用 证进行 骗 取 货 物 或 银 行 付款 。 事 实 通 过倒 签 提 单 、 借 提 单 或 签 发 清 洁 提 单 进 行 欺 诈 , 果 预 如 第 二 、 用 过 期 作 废 的信 用 证 进 行 欺 诈 使 被 欺诈 方对 此 拥 有 充 分 证 据 时 ,可 采 用 一 定 技 巧 方 式 在 向法 国际 贸 易 中 , 用 证 通 常 具有 一 定 的期 限 . 些 不法 人 员 信 有 院 申请 冻 结 信 用 证 项 下 款 项 的 同 时 申请 法 院 扣 押 运 输 船 舶 , 根 据 贸易 活 动 的 薄 弱环 节 , 过使 用 过 期 、 通 无效 的信 用证 或 附 给 承 运 方施 以压 力 并 及 时 向法 院起 诉 , 究 对 方 相 应 责 任 、 追 索 随单 据 文 件 ,甚 至使 用 已被 涂 改 作 废 的 信 用 证 进行 骗取 对 方 赔 损 失 。 货物或者银行付款。 第i 、 申请 相 关银 行 支 付 第 三 、 正 当手 段 骗 取 信 用证 进 行 欺 诈 不 当被欺 诈方 在 开 立 信 用 证 后 发 现 受 益人 具有 信用 证欺 诈 有 些 不 法 人 员 利 用或 者 通 过 相 关 渠 道 借 助 工 作 职 能 的便 行 为 时 , 向所 委 托 的 银行 提 出 申请 , 求银 行停 止 向 受 益 方 可 请 利 性 , 取 他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 证 . 者 开 证 申请 一 方 通 过 不 法 付 款 。虽 然 银行 在 信 用 证 独 立 抽象 性原 则下 并 不 负 责 审查 单 骗 或 手段 骗 取 银 行 开 具 相关 信 用 证 进 行 欺 诈 行 骗 .达 到 骗 取 对 方 据 的 真 实 完 整性 或 法 律 效 力 。 但 是 在信 用证 欺诈 例外 原则 法 货 物 或银 行 付 款 的行 为 。 律 制 度 下 . 证 行 在 发 现 受 益人 提 交 单 据 有 欺 诈 情 况 时 , 权 开 有 第 四 、 用 相关 软 条 款 进 行 信 用证 欺 诈 利 拒绝支付。 软 条 款 是 根 据 开 证 申请 人 要 求 在 信 用 证 中加 列 并 由其 控 第 四 、 用 证 欺 诈 事后 法 律 救 济 信 制单证生效条件 、 限制 单 据 结 汇效 力 的相 关 条 款 。 条 款 欺 诈 软 如 果 信 用证 欺 诈 结 果 已经 发 生 。被 欺诈 方就 不 能 采取 以 是 开立 信 用 证 时 故 意 制 造 相关 隐蔽 性 条 款 . 以达 到 开 证 申请 上 措 施 来 避 免 损 失 . 能 根 据双 方 的 贸易 合 同进 行 追 偿 , 向 只 即 人 方便 单 方 面随 时 解 除付 款责 任 进 行 骗 取 财 物 的行 为 。 法 院 提 起 有 关 的 民事 或 刑 事 诉 讼 。 尽 量 从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方 第五 、 采用 保 函换 取 相 关 提单 进 行 欺 诈 面 制 裁 信 用 证欺 诈 的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护 当 事人 合法 权 益 。 维 保 函和 提 单 是 当 事者 在 经 济 贸 易 活 动 中 的 相关 担保 证 明 参考文献 : 和单 证 依 据 .有 些 当 事者 不 按 信 用 证 合 同条 款 规 定 的 发 货 日 [] 远 明 《 用 证 法 律 实 务 》 国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出版 社 1赵 信 中 期 进 行 装 运 ,或 利 用保 函换 取 清 洁 提 单 促 使 单 证 结 汇 并 逃 避 2 0】 0 违 约责 任 , 出现 倒 签 提 单 、 预借 提 单 或 清 洁 提单 欺 诈 行 为 。 [ 韩 常青 《 际 结 算》 2 】 国 中国 商务 出版 社 20 07
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提供信任保障。
然而,有些不道德的人却利用信用证系统进行欺诈。
这些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信任和合作,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是必不可少的。
案例1:Wal-Mart Stores, Inc. v. Deutsche Bank Trust Co. Americas在这起案件中,Wal-Mart Stores向德意志信托银行美洲公司发出要求支付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要求付款的日期是2014年4月3日,但德意志银行提前了两天支付了款项。
后来发现,该付款不是由Wal-Mart Stores发出的,并且是欺诈行为。
Wal-Mart Stores起诉德意志银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定,德意志银行应负责赔偿Wal-Mart Stores的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的行为过于草率,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付款,因此应承担责任。
案例2:Charmian Co., Ltd. v. Six Continents Hotels, Inc.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当时Charmian Co.向Six Continents Hotels发出了一份要求支付的信用证。
Six Continents Hotels支付了款项,但后来发现这是一起欺诈行为,并向Charmian Co.要求返还款项。
Charmian Co.拒绝了要求,因此Six Continents Hotels起诉Charmian Co.要求返还款项。
法院判定,Charmian Co.必须返还Six Continents Hotels支付的款项。
尽管信用证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作为收款人,Charmian Co.没有充分证明其自己并不知道这是一起欺诈行为。
案例3:Mitsubishi Corp. v. Bank of America这起案件发生在1991年,当时Mitsubishi Corp.要求Bank of America发行一份信用证,用于支付一批航空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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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 假情 况 ,或 者 故意 隐瞒真 实情 况 ,诱使 对 方 当事 人 作 出错误 意思 表示 的 ,可 以认定 为欺 诈行 为 ” 。这 是
我 国 民法对 民事欺 诈 的法律 规定 。由此可 知 ,故意 是 构成欺 诈的要件之一 。 《 民法通则 》规定 , 方 当事 人以欺诈 、胁迫 手段 一
力, 因此 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须 由欺诈方 承担 。民事行为 被认定 为无 效后 ,当事 人 因该行 为取 得 的财 产 ,应该
返还 给受损 失 的另一 方 。 目前 大 多数 国家 的 民法 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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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地 讲 ,信 用证 欺
知被欺 诈人 虚假 信息 ,或者 虚 构事 实 ,诱 使 被欺 诈人
作 出错误 的意思表 示 ,从而 骗取 信用 证项 下 款项 的 民 事违法行 为。具体地讲 :
1 .欺 诈人主观 上有欺诈 的故 意。主 观故意性 是信 用证 欺诈 有别 于一般 违约 行 为 的重 要 特征 。信 用证 欺
诈 ,依据 法律就 导致 民事 法律 行为 或合 同无 效 ,另一
方 当事人 有权依 据法 律要求 对 方赔 偿损 失 ,如 果双 方
我 国 目前 没 有 对 信 用 证 欺 诈 作 出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根据类 推适用 的原 则 ,应 参照 我 国 民法 关 于欺诈
不能 就赔偿 、赔 偿程 度达成 一 致 意见 ,委 托人 可 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请求 法 院强 制欺 诈方 赔 偿其 所遭 受
繁 ,信用 证 作为 国 际 贸 易结 算 中 一种 常 用 的 支付 方
式 ,将 会更 大地促 进 国际 贸易 的发 展 ,但 由于银 行 的
付款 与买 方的 收货是 两个 相互 独立 的环 节 ,信用 证欺
利 ,使合 同尽 可能 履行 。我 国 《 同法》 则 区分 不 同 合 的情 况及 造成 的后果 来确 定欺 诈 的法 律后 果 。该 法第
2 .欺诈人 在客观上有 信用证 欺诈 行为 。欺诈 人必 须具有 实施欺诈 的行为 , 即利用信用证 支付 方式进行 欺
诈 ,这 种欺 诈不 仅仅 限于 伪造 单证 ,而且 包括 其他 利
契 约 ,银行 只 “ 证仅 以单 据 为付 款 的基 础而 与单 据 保
所 代表 的货 物和服务 无关” 。 ( c so ( po) u )第 1 条 也规 7
诈 的故 意 只能表现 为直 接故 意 。确 定信 用证 欺诈 人 主 观 上的故 意 ,可采取 以下标 准 :( ) 足够 的证据说 明 1有
卖方 故意不 交付单证项 下 的部分或 全部货 物 ;( ) 2 在买 方 或其 他相 关方 提 出异议 后 ,卖方 仍 不立 即采 取实 质
上的补救措施 。
的损失 。
的规定 来确 定信用 证欺 诈 的概 念 。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贯 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行 ) 6 第 8条规定 : “ 一方 当事人 故意告 知对方
通过 以上 对 民事欺 诈定 义 的分 析 ,我们 类推 出信 用证欺 诈 的概念 。信用 证 民事 欺诈 是指 欺诈 人故 意告
5 条 规定 : “ 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合 同无效 :( ) 一 一 方 以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 …
诈将 因 收益大 、风 险小 而时有 发 生 。援 引 国际 海事局 总裁 埃里 克埃伦 先生 的话说 : “ 然无 法精 确统 计 出 虽
发生 多少起信用 证欺诈案 件 , 但毋庸 置疑 ,利用 信用证
”第 5 4条第 2 款规 定 : “ 一方 以欺诈 、胁 迫的手
欺诈 每年 可使 犯罪分 子获 取数 亿美 元 的纯 利” 。实践 中 ,信用 证欺 诈往往 有金 额 巨大 ,隐蔽 性 强 ,而难 以
防范 的特 点 ,对 国际贸易 产生 了 十分 消极 的影响 。本
诈 的主观 故意 ,是指 欺诈 人 为使 被欺 诈人 陷于 错误 认 识并 因此 而为一 定意 思表 示 ,有意 制造 假 相或 掩 盖真 相 。欺诈 的故 意包括 两层 含义 :一 是 指欺 诈人 有使 人 发生 错误认 识 的故 意 ;二 是指 欺诈 人有 使 被欺 诈人 因
或乘 人之危 ,使 对方 在违 背 真实 意思 的情 况 下 的行为 为无 效 的民事行 为 ,从 行 为开 始时 就没 有法 律 的约束
段或 者乘 人之 危 ,使 对方 在违 背 真实 意思 的情 况下 订
立合 同 ,受损 害方有 权请 求 人 民法 院或者 仲裁 机构 变
更或 者撤销。”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的规 定 ,一 方 当事 人 进 行 欺
文拟对信用证欺 诈银行救济 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 讨 。
一
、
信 用 证 欺 诈 的 概 念
定: “ 银行 对任何 单据 的形 式 、完 整性 、准确性 、真 实 性 、伪 造 或 法 律 效 力 … …或 货 物 的发 货 人 、承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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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沼
口 唐 慧 肖 明
随着我 国加 入世 界贸 易组 织 ,国 际贸 易将更 加频
行 毅
欺诈 规定 为可 撤销 的 民事 行 为 的一种 ,被 欺诈 人有 选 择决 定合 同效 力 的权 利 ,以更 好 地维 护被 欺诈 人 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