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与信⽤证欺诈相应的救济被称为信⽤证的司法保全。
在这⽅⾯,中国⽬前不存在统⼀的有约束⼒的成⽂法或司法判例。
[70]对于利⽤信⽤证软条款进⾏欺诈是否可以借助“信⽤证欺诈例外原则”进⾏救济,学术界意见没有统⼀。
有的学者认为:“出⼝商(受益⼈)不得以进⼝商(开证申请⼈)存有软条款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开证⾏承担付款义务,即欺诈例外原则不适⽤于受益⼈与开证⾏之间。
其理由有三:理由⼀是:欺诈例外原则是基于交易应诚实信⽤、欺诈⾏为⾃始⽆效等各国均确认的民法基本理论作出的软化信⽤证机制中最具有⽣命⼒的信⽤证独⽴抽象原则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相符原则的司法救济措施,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理由⼆是:虽然理论界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因受益⼈实施欺诈开证⾏拒付款项是⼀种权利还是义务尚有争议,但对开证⾏在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款项是⼀种权利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异议。
开证⾏的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否则信⽤证就失去了国际贸易“⽣命⾎液”的功能;理由三是:银⾏⼀经拒付不得反悔也是国际惯例,否则,会导致在买⽅曾拒绝放弃不符点但后来因市场货价急升⽽回⼼转意等等,这也是国际商会的意见。
该⽂作者依据上述三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不应当扩⼤⾄受益⼈受欺诈的情况。
认为这三个理由,虽然都有⼀定的道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可以借⽤该原则进⾏信⽤证“软条款“救济。
他的第⼀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原则”是从判例中演变⽽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应该对此原则进⾏扩⼤。
其实,对“信⽤证欺诈原则”的适⽤做严格的限制与该原则是否可以适⽤到利⽤软条款进⾏欺诈的问题是两码事,该原则是对信⽤证独⽴原则——根本原则的⼀个软化,对其适⽤当然应当进⾏限制。
⾄于说,因为⾃美国在1941年Sztejinvs.J.HenrySchroder⼀案中确⽴“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以来[72](基本案情参见本⽂典型案例附录五),“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仅限于进⼝商因受出⼝商亲⾃参与的欺诈情况才可请求法院对信⽤证下款项实施禁令,并没有扩⼤到出⼝商受到进⼝商的欺诈也可请求法院强令开证⾏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下仍应⽀付信⽤证项下款项的先例。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泰安中院民四庭仉磊信用证欺诈是一国际化问题,在存有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发布止付令阻止开证行对外付款是各国通例。
中国作为信用证欺诈的最大受害国,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处理上曾走过弯路,在止付问题上表现出的随意性使得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如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我国法院需慎重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本文主要是针对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审判实践,对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对我国信用证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把握,根据个人审判实践对审判实务中应当把握的相关问题作出论述。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相关问题的综合理解掌握,笔者将在涉及信用证欺诈的审判实践中慎重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力争做出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判决,提高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一节对我国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的先前反思我国审判实务中对于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审理起步晚、实践少,再加上相关立法滞后,导致我国法官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及其实体、程序要求缺乏统一认识,出现了若干良莠不齐的判决,影响了我国法院信用证止付判决的公信力。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此专门给中央政法委打报告,认为目前信用证止付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款项的案件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
2,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随意性大,且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3,司法机关在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经被承兑或承兑汇票已经贴现的情况下实施止付,违法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4,对于仲裁机构转来的开证申请人的冻结申请,法院一般都予以执行,而仲裁机构一般审理和裁决的是买卖合同双方的纠纷,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止付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5,司法机关仅依据开证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发布止付令,在止付前不听取对外承担责任的银行的意见,影响了我国银行的对外声誉和对外经济贸易环境。
简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于 买 卖 合 同 的关 系 。 开 证 行 及 其 他 参 加 信 用 证 q 务 l , 的 银 行 处 理 与 该 信 用 证 有 关 的业 务 时 , 只 以信 用 证 规 定 为 准 ,银 行 无 须 过 问 买 卖 合 同 的 内 容 ,也 无 须 关 心 买 卖 合 同 的履 行 情 况 ,更 无 须 对 买 卖 合 同 的 纠 纷 负 任 何 责 任 。该 原 则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即 表 面 真 实原 则 和 独 立 抽 象 原 则 。表 面 真 实 原 则 源 自 国 际商
信用证在 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 源于这种 机 制 所 独 具 的无 法 取 代 的作 用 ,它 已经 成 为 金 融 和 贸
易 领 域 重 要 的 结 算 支 付 工 具 ,确 保 信 用 证 具 有 快
捷 、经 济 和 便 利 优 点 的 一 项 重 要 法 律 规 则 便 是 “ 信 用 证 独 -原 则 ” O r 。信 用 证 独 立 性 原 则 是 指 信 用 证 一
受 益 人 对 开 证 行 或 申请 人 进 行 实 质 欺 诈 提 供 便 利 m" J ,具 有 管 辖 权 的法 院 可 以暂 时 或 永 久 禁 止 开证 行 兑 付 某 一 付 款 提 示 ,或 签 发 止 付 令 。 5 1 4 ( ) ” — 1 2
又 规 定 : “ 果 受 益 人 在 提 交 单 据 、装 运 方 面 犯 有 如
经 开 立 ,在 银 行 与 买 卖 双 方 之 间 即 建 立 起 一 种 独 立
许 银 行 在 存 在 欺 诈 的情 况 下 , 即使 受 益 人 交 付 的单 据 表 面 上 与 信 用 证 严 格 相 符 ,也 可 以 不 予 付 款 或 承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和信任,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这一原则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相关争议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全面了解这一原则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受到欺诈行为时,出卖人可以拒绝向开证行提供任何文件或文件中与开证行相关部分相符或相应部分相符,并且可以向开证行提出索赔。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受害方免受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且对于开证行而言也是一种警示和惩罚。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于所有与信用证相关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文件、虚构交易、虚构装运等。
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后,我们需要了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方式。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受害方需要向开证行提供详细的欺诈行为证据,并且需要确保这些证据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开证行在收到这些证据后,应当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认定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付款、向发票人提出索赔等。
然而,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方的权益,但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对于某些隐蔽性较强或难以证明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
其次是对证据的要求问题。
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欺诈行为,但对于某些欺诈行为来说,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这些问题都对受害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
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正常秩序 。导致信 用证欺诈现 象的因素很
多,其 中,信用证独立抽 象原则是 最关键 的 因素 ,是实施欺诈的根本诱 因。
( )信 用 证 独 立抽 象原 则 一
原则是信用证交易 的基石 的基础 上 ,确 立 了在受益人有实质性欺诈 的情况 下,信 用
证独立抽象原则应 当受到限制 ,买方可 以
维普资讯
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信用证
欺诈例外原则理论首先确立于美国 1 4 年 91 在S tj V e r一案。买方指控卖方 ( z n sH ny e 受
论 用 欺 例 原 信 证 诈 外 则
在 的 用 我国 适
■ 赵延波 ( 上海理 工大学管理 学院 上海 2 0)3) 0( 9
立法产 生了直接影响。1 5 9 8年美国制定 的 《 统一商法典 ) X简称 U C) C 就从立法上确立 了这一欺诈例 外原则。 改后 的U C第 5 修 C — 1 9( 规定 “ O b) 如果 申请人宣称某项必要单 据属于伪造或具有实质上的欺诈性 , 或者 兑 付提示将 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
◆ 中 图分 类 号 :F 4 、 7 04 文献 标 识 码 :A
U CP) 第三条 a款中 明确规定 ,“ 就性质而
内 客 摘 要 :信 用证 在 当今 国 际 贸 易 结 算 中 被 大 量使 用 , 其 巨 大 的 生 命 力 来 源 于其 所 具 有 的 “ 立 抽 象原 则 ” 独 ,但 正是这一原 则本 身所 固有 的缺 陷为其 中 的 一 些 不 法 商人 的 欺 诈 行 为 提 供 了 可 能。 因此 ,在 承认 独 立抽 象原 则 时 不 能忽视 信 用证 欺诈 存在 的 实际情 况 , 应 允 许 欺 诈 例 外 情 况 的 存 在 。 本 文 在 阐释 了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确 立 和 适 用 基 础 上 ,针 对 我 国 的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 分 析 了适 用这 一 原 则 的 条 件 及 所 应 注意的 问题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能有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一、案件事实概要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
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
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
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
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
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 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
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
“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
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二、判决摘要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凭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约定。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有三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
信用证的独立性或自主性原则,是指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与合同交易是分离的,即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交易纠纷不能影响信用证项下的支付。
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则是对前述原则适用的排除,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单证相符,付款银行也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禁止支付。
具体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要求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发现了欺诈,即使单证相符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缺陷的完善,信用证止付制度是实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手段,是反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在发布止付令时,应采取慎而又慎的态度,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做必要审查的同时,严格掌握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我国银行的信誉,尽量避免因止付不当造成负面影响,以维护独立抽象原则下信用证的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是指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
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
1、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被指定人,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
2、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已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
3、该人是信用证项下开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而该汇票已经经过开证人或一个被指定银行的承兑。
4、该人是负有延期付款义务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受让人,该信用证权益的受让人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付款义务发生后支付了对价从而获得了单据且没有得到有关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实质上是欺诈的事实的通知。
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
摘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独立性的特性进行诈骗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信用证的结算机制就会被腐蚀,就会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引入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适用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信用证综述,介绍了信用证的定义、特点及其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由于信用证交易机制的特点而导致的信用证欺诈,主要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其出现的原因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主要从引入欺诈例外的原因、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案例进行介绍欺诈例外原则;最后一部分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主要从原因和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关键词】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例外的豁免AbstractThe letter of cred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yment term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lay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part in our foreign trade. However, because the bank just concerns the identity of the documents on the face not the actual goods, lawbreaking merchants use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the L/C to defraud.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circumstance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is to be restricted to a certain degree, otherwise, the mechanism of the L/C may be corroded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bona fide third party may be ignor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The first part summarizes of the L/C,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L/C; the second part mainly discusses the L/C fraud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C, including the idea and the reason of the L/C fraud; the third part emphasizes on the fraud exception, mainly expounds the reason of drawing into the fraud exception, the terms of applying to the fraud exception and the specific examples in order to introduce the fraud exception further; the last part dwells on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mainly discusses the reason and condition of applying to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Key Words】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the L/C; L/C Fraud; Fraud Exception;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目录1.信用证概述 (4)1.1 信用证的定义 (4)1.2 信用证的特点 (5)1.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重要性 (6)2.信用证欺诈 (9)2.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9)2.2 信用证欺诈出现的原因 (11)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2)3.1 欺诈例外原则的原因 (12)3.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13)3.3 从具体案例中看信用证欺诈例外 (14)4.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适用 (16)4.1 例外原则豁免适用的成因 (16)4.2 欺诈例外豁免适用的条件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研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一种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
从一案例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二 、 析 分
行 在合 理 时间 内 尚未对 外付 款 的 ,人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 买方 的请 求 , 结信 用证 项 下货 款 。 冻 在远 期信 用证 情 况下 . 如果 中 国银行 已承兑 了汇 票 , 国银 行 在信 中 用 证上 责任 已变 成 票据 上无 条 件付 款责 任 .人 民法 院就 不 应由 以冻 结 。 Ⅱ 从 上述 各 国的 立法 实践 来 看 ,信 用证 欺诈 例外
国 的 司法 和 贸易 实 践 中得 到 了 普 遍 地 应 用 。 15 92
年 , 美 国统一 商 法典 》 《 公布 , 该法 典第 5章第 i4 在 1 条第 2项 中更 是 明确 规定 :单 据 由 于伪造 欺 诈或 者 交易 有 欺诈 行为 时 ,开证 行 仍得 不理 会 进 口商 的指
为 ; 进 口商 须 向当地 有管 辖权 的 法 院 申请 禁 令 。 ④ 上
议付 行 ( 行 ) C银 是受 其 委 托而 放 款给 出 口商 , B 故
银行 应 向 C银 行 负偿 付 的 责任 。
、
启 示
从上 述 案例 的 分析 中 .我 们也 可 以得 出 以下几
点启示:
述 四个 条 件 , 映一 不 可 , 映少 其 中任何 一 个条 件 , 都 不 得 主 张这 一 例外原 则 ,而只 能按 照信 用证 的独立 原 则来 处 理 。 合前 述分 折 , 结 我们 可 以看 出 , 案 中 , 本
用 证 。 到 20 但 0 0年 7月 . 装运 期将 至 的时 候 . A市 进
S ̄n J H “y cm 盯 Bn i o 一 案 。 时美 , i 诉 . e『 sh d ak g r nc p 当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只关心单据而不关心买卖合同,这就滋生了”欺诈”的土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
本文针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助于完善我国信用证制度,充分发挥信用证在国际交易中的支付功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实质性欺诈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难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一个挑战。
对此,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
这就导致了该原则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界定标准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欺诈都可以归入”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
对欺诈程度的合理判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界定欺诈程度的标准太低,会丧失信用证的巨大活力,严重损害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相反,界定标准过高,则会使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无法寻求救济,近似于鼓励欺诈。
一般认为”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是实质性的欺诈、严重欺诈。
从双方利益平衡来出发,只有实质性的、严重的欺诈才能排除独立性条件的适用。
但是,对于”实质性欺诈”,并没有明确的构成标准,这就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很有可能造成信用证例外原则的滥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举证难题如果法院对于举证的要求过于宽泛,则会极大的损害银行的信誉,对国际贸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因而各国对于信用证欺诈举证的要求都十分严格。
美国1995年修改过的《统一商法典》(ucc)第5-109条的官方评论就要求开证申请人提出”确定无疑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种救济方式是正当的。
但是,鉴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出实质性的,”确定无疑”的证据维护自身权利。
同时,这种证据还必须要银行知晓。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申请开证行拒付,银行享有拒付权;二是申请法院禁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银行的举证责任到达什么程度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论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 总第 3 9 ) 1期
商 业 经 济
S HAN E JNG I GY I J
No2, 0 9 . 20
Toa . 9 tlNo31
【 文章 编 号】 10- 0320 )2 08- 1 09 64(090- 02 0
论 信 用证 的欺诈例 外 原则
一
( 转第 1 5页) 下 0
【 收稿 日期】 081—5 20—22 【 简介】 作者 李晶晶 , , 山西临汾 , 女 籍贯 助教 , 士。 硕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学院毕 业, 司职于渤海大学高职 学院外 贸系。 究方 研
向: 国际贸易。 一8 2—彭 延炼 : 民族传统 艺术转型为 旅游产品路径研究
性原则 时最主要 的例外情 况。所谓 “ 诈例外 ”是指 银行 欺 ,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 ;二是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
尚未 对外付 款 ; 买方 提 出请 求 ; 三是 四是在远 期信用 证情 欺诈 例外原则 。 该《 纪要 》 在很 大程度 上 借鉴 了 国际上普 遍承认 的欺
时还存在着例外情况,其中欺诈例外是适用信用证独立 况下 , 中国银 行 尚未承兑 汇票 。 如此 便充分体 现了信用证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 ,但如果确
把“ 双刃剑”它对买方的利益缺乏足够保障, , 不能对基
础交 易过程进 行有效 的监 控 , 且无 法对 可 能出现 的贸 并
易欺诈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 。 如果卖方伪造单据、 交付假 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但 同时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 包 一是 货, 而银行仍然根据独立性原则 向受益人付款, 那么显然 结证下 款项 的几项 要件 , 括 : 有充 分证 据证 明卖方 违反了公平的交易原则。因此, 也正是信用证这些 自身固 有的局限性或称之为制度上的“ 内在缺陷”使其在适用 ,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二 、我 国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 则的立法现 状
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 或者交付 信 用证欺诈例 外原则 的含 义及理 论基 础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 指 , 即使受益 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与 的货物无价值( 3 ) 受益人和开证 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 信用证一致 , 一旦 开证银行或开证 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受 单据 , 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 形。之后
信 用证 支付 的高效快捷 性特点 , 得 益于信 用证 支付 中的 两大原则 “ 独立 抽 象原 则” 与 “ 表 面相符 原则” 。但是 , 也 正是 由于信 用证 支付 机制 独立 于基础合 同之 外 的特 点 , 为不法 商人 进行 信 用证 欺 诈提 供 了可趁 之 机 。加 之信 用证 具有跨 国性、运行 复杂 , 涉及 当事人较 多等 因素 , 近 年来 , 信 用证欺 诈案件在 国际 贸易中不断增加 。据 统计 , 世界 上 每年 因信 用证 受诈骗而 无法收 回的贷款 , 约占总额 的2 % ~5 %, 金额 高达2 0 0 多亿 美元。我 国对外 贸 易中, 每年 因信
国 际贸 易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t t r a d e
试论信 用证欺诈例外ຫໍສະໝຸດ 原则 路 佳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河 北 石 家庄 0 5 0 06 1
摘要 : 在 国际贸 易中 , 信用证 因其快捷 、经济和便 利等优 点 , 成为重要 结算 支付 工具 , 在 国际贸 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
用 证 欺 诈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数 目也 极 其 庞 大 , 严 重 影 响 了经 济 秩 序 的 稳 定 与 对 外 贸 易的 发展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信 用 证 欺 诈例外原 则的研 究 , 对 于 防 范信 用 证 欺 诈 、 进 行 信 用 证 欺 诈救 济 等 问题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信 用 证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理 论 基础 ; 现状; 完善措施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摘要:信用证在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大量使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独立抽象原则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实际情况。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为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固有缺陷,遏制信用证欺诈行为而生的,并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本文在阐释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确立背景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适用的局限性,并进一步探讨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利用银行信用融通资金,进行便捷的国际结算,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然而,针对信用证进行的欺诈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这不仅给国际贸易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侵犯了所在国家、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我国的对外贸易近年来增长迅猛,信用证也在商界广泛使用。
同样,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上亿美元的大案,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完善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遏制信用证欺诈就成了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一般理论(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在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白何谓”信用证欺诈”,在学理上,信用证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仅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
笔者比较赞同对信用证欺诈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藏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依赖于该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内容提要:信用证的欺诈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争议颇大。
在国际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欺诈例外禁令违法例外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诚信原则 ,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 《 跟单信用 证统一 惯
例》, 认为银行应 对受益 人付款 , 方只 能依 据买 卖合 同 买 向卖方索赔 , 显然是不公平 的。 3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 理论依据 是各 国冲突法 . 普 遍规定的“ 公共 秩序保 留原 则” 即 如果 当事 人选 择适 ,
一
法律规定 、 个法院判决 , 一 其最终 最高 的原 则就是 诚实信 用原则。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已成 为各 国 民商 法普遍
接 受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基 本 功 能 在 于 平 衡 民 事 当事 人 其 相互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 时 它 不 仅 具 有 指 导 社 会 行 为 的 同
予以完善。
关键词 : 信用证欺诈 ;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 F2 D 5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87 ( 0 1 0 -130 10 —0 8 2 1 )40 0 - 3
收 稿 日期 :0 1 51 2 1- —6 0
d i1 .9 9ji n 10 o:0 36 /.s .0 3—87 .0 10 .1 s 0 82 1 .4 3
以将信用证欺诈作 如下定义 : 所谓信 用证欺诈 , 是指 在 国
际贸易信用证支付 中( 括信用 证交 易和基 础交易 ) 一 包 , 方 当事人故意制造 假象 或 隐蔽 事 实真 相 , 使其 他 当事 诱 人陷于错 误认 识而依赖 于该 事实 而失 去属于 自己的有 价 财产或放弃某 项法 律权利 , 以达 到从 中获取 一定 的不 当 利益的 目的而为 的行为 。信 用证欺 诈 , 其种 类繁多 , 从不 同的角度分 析会 有不 同 的结果 类型 。一般 地说 , 用证 信 欺诈的行为主体常常 以信用证 贸易主要 当事人 的身份 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主体.
---
--欺诈例外原则
14
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经典案例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中国银行海口案 United City Merchants Ltd
v.Royal Bank of Canada案
15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31
何谓善意?
银行自己未参与欺诈 银行不知道欺诈存在 银行尽到了合理谨慎 除开证行外,付款、承兑或议
付的银行必须是被指定行
32
Department Stores v.France Bank案
第一批:汇票转让给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批:议付行议付
第三批:不涉及善意受让人和议付行
三批货物存在诈骗情况下,法院判决:
者存在欺诈
提交单据的受益人必须
明知单据中的陈述不真实,否则
不能剥夺付款请求权
2.欺诈是实质性的
30
三、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2006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 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 地做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3
中国银行海口案-短量是否构成欺
诈?
2006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信用证欺诈
据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
值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没有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业务是 国际结算各种方式 中最复杂 、 技术含量最高的 。 信用证是银行 应进 口商的申请 向出口商开立的, 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 书面凭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足 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从而降低贸 易各方的商业风险。UC 5 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9 3 P0 《 19 )肯定了 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但是该 惯例并没有就信用证 相关的欺诈问题进行规定, 留给各 国国内法予以 补充 。 英国、 美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努力寻找遏制信
信用证作为一种金融 工具 、 一种 贸易结算方式 , 国际贸 易发展 是
的 产 物 之 一 。 用 证 以 银行 的信 用 代 替 了 商业 信 用 , 仅在 一 定 程 度 信 不 上 解 决 了 国 际 贸易 中因 难 以 掌握 对 方 资 信 情 况而 互 不 信 任 的难 题 , 而
的利益关系 。 同时它不仅具有指导社会行为 的作用 , 而且具 有法律解 释 、法 律 补 充 和 司 法 依 据 之 功 效 。它 要 求 民事 主 体 在 从 事 民 事活 动
一
时, 应当诚实守信 , 实事求是 , 遵守诺言,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不 得滥用权利及规避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正是信用 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的充分法律依据。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 信用证 欺诈例外 的理论基础是各 国冲突法普遍规 定的“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即如果当事人选择 适用的外国法 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 益、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 良俗时, 各国法院即可以排除其适用 。因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思考——兼评我国1989年《座谈会纪要》
三 、 用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信
【 关键 词】 用证 ; 诈 ; 立抽 象原 则 信 欺 独
一
、
信 用证 欺诈 例 外 原 则 产 生 的背 景
信 用 证 在 国际 贸易 中 的 非 凡 地 位 来 源 于这 种 机 制 所 独 具 的 无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的法理 基础 , 二者之 间是密 切联 系的 。可以
会纪要 》 对我 国审理 信 用证止 付 方面 的案件 只具 有参 考价值 , 属 于司 不
法解释 。
说都是基于一种道德评判 而做 出的选择 。公 共秩序保 留为信 J 证 } 】
欺诈例外 原则提供 了国际法 的法律依据 , 而诚 实信用 原则是信 用
35 1) 1 2 1
则 这 一 前提 下 所 实 施 的 民事 行 为 , 川 汪欺 诈 例 外 原 则 就 是 埘 m信 其否定的一种彤式 。 可 以说 , 共秩 序保 留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揭 , 公 J J
件 上 , 当对’ 诈 ’ 出严格 的 限定 , 用证 欺诈 例 外 原 则也 有 应 该排 应 欺 ’ 作 信 除的 情况 。而我 国在 信 用证欺诈 例 外原 则的 相 关规 定像 18 99年《 座谈
天 丁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的适 用 条 件 , 者 们 众 说 纷 坛 。有 : 学 者 认 为信 用 证 欺 诈 的 构 成 要 件 应 包 括 : 行 为 人 主 观 卜} 丁 故 意 。 ① } l
法取代 的作用 , 已经成为金融和 贸易领域 的结 算支付 _具 , 它 l r 确保 信用证具有快捷 、 经济和便利优点 的一 项重要 规则便是 ” 用证独 信 立原则”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 证一经 开立 , 在银行 和买卖 双 方之间 即建立一种 独立 于买卖合同的关系 。该原则包括两 方面 的 内容 , 即表面真实原则 和独立抽 象原则 。表面 真实原 则源 自国 际 商会 的《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5H号出版物 ( C 5 ) l 。 跟 第 0 D U P ̄ 第 5条 根据该规定 , 银行处理 的仅是单 据 , 审单 时只要 ” 在 单单 相符”” 、 单 证相符 ” , 就应无 条件支付( 包括 承兑 ) 货款 。独 立抽象原则 的表述 第 3 条规定指 的是信用证一 经开立便 独立于基础合 同之外 。即使 基础 合同无效 , 也不影 响信用 证 的承兑和 支付 。只要 单据 符合 信 用证 的要求 , 开证行便不 能援 引信用 证之外 的原 因拒付货 款 。但 是, 信用证 独立原 则对信用证 受益人 在银行 只审单据做 法掩盖下 所进行 的欺诈作为未予设 防 , 这就 给欺诈 者 留下 可乘之 机 。信 刚 证欺诈 者完全可 以置买卖合 同于不顾 , 甚至故意让步 , 而在信用 证 中设 下” 陷阱” 以达到其欺诈 之 目的。美 国 自 s tn案 以来 , Zi e 真正 对 信 用证欺诈例外 作 了详 尽 规定 的 乃是 19 9 5年《 一商 法 典 》 英 统 ,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证已成为国际⾦融和贸易领域⼴泛采⽤的重要⽀付⼿段。
我国有关信⽤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
本⽂介绍了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
借以探讨中国在信⽤证欺诈⽅⾯的⽴法和司法问题。
1 信⽤证的欺诈1.1信⽤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个定义,也没有对信⽤证欺诈作出规定。
⾸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
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惯例500中提出⼀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个可怕的尝试。
”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因⽽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证欺诈在英美法和⼤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法和判例法对对信⽤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
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的欺诈定义适⽤于信⽤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从他⼈处获得本不属于他⾃⼰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或⾏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
⼤陆法国家法院也⼀般的适⽤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证的欺诈。
1.2 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种。
即受益⼈做出的欺诈和第三⽅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所进⾏的欺诈。
1.21由受益⼈做出的欺诈受益⼈做出的欺诈是信⽤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