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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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信用证诈骗罪•【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08.16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因此,单位为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正文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1991年8月1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2—1号,法定代表人牟某1,注册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集团下属有40余家分公司。
被告人牟某1。
1999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姚某某。
被告人牟某2。
被告人牟某3。
被告人夏某某(炜)。
1999年4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涉嫌信用证诈骗单位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9年9月2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5年2月,被告人牟某1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临时突击融资小组,由被告人牟某1挂帅,组员有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牟某3等人。
被告人牟某1经与何君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获取银行资金。
同年7月,被告人牟某1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同时,被告人牟某1委托何君作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从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被告人牟某1授权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配合何君进行诈骗活动,并指示被告人牟某3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1、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用证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手段和预防措施。
2、案例一、伪造文件诈骗案例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公司A)与一家供应商(供应商B)之间的贸易合作。
供应商B使用伪造的装运单据和发票提交给公司A,以获得付款。
2.2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B伪造装运单据和发票,使其看起来与正规的文件相似。
公司A未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直接付款给供应商B。
结果,公司A损失了大量资金。
2.3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这种诈骗方式的发生,公司A应该在付款之前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确认联系人信息、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检查交易历史等方式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案例二、多重融资诈骗案例3.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出口商(出口商C)与一家进口商(进口商D)之间的贸易合作。
进口商D通过将同一笔交易向多家银行提交,从而获得多次融资,最终导致出口商C蒙受损失。
3.2 案例分析进口商D提交给不同银行的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复的交易内容,以获得多次融资。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信用证的原则,最终导致出口商C的贸易损失。
3.3 预防措施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审核程序,避免为同一笔交易重复提供融资。
此外,出口商C也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
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2 伪造(Forgery):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作或变造其他人的签名、文件、货币等。
4.3 融资(Financing):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资金需求。
信用证诈骗案例
信用证诈骗案例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和防范措施。
某公司在与国外贸易中,需要向对方出口商品并获得相应的货款。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该公司选择了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在与对方协商后,对方提供了一份看似正规的信用证,公司便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了货物装运并提交了相应的单据。
然而,当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银行索取货款时,却被告知信用证为假。
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发现对方所提供的信用证是伪造的,对方并没有真正的支付意愿。
最终,公司不仅无法获得货款,还需要承担货物运输的成本和相关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的一些特点。
首先,犯罪分子往往会伪造信用证,制造看似合法的支付保障,诱使受害者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货物装运。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国际贸易环境下的交易,利用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来掩盖其犯罪行为。
最后,一旦受害者发现信用证的问题,往往已经无法追溯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导致难以追究责任和维权。
针对信用证诈骗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在选择信用证支付时,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对对方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充分了解,避免与信用不佳或不良信誉的对方进行交易。
其次,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当及时与银行核实信用证的真伪,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最后,在货物装运前,企业应当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与对方的约定一致,避免因为信用证的不明确或模糊条款而导致的纠纷。
总的来说,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认识,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管理和监管,加大对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100万美元。
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
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付了货款。
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
首先,银行没有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核对交易细节。
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行业和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
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
例如,核对发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交付和收款细节。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
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
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
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案例
1999年5月,河北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收到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寄自多哥共和国洛美(Togo,Lemo)、金额为420,000美元的信用证。
经中国银行审查,该笔信用证可疑之处甚多,其中:(1)边缘处注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有外贸常识的人都知道,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间信用证已实行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
(2)根据中国银行资料显示,渣打银行尚未在洛美设立分支机构,却从当地开出了信用证,是我方信息不准还是对方存心欺骗?中国银行速与渣打银行中国办事处联系并咨询,渣打银行答复该信用证纯系伪造。
案例2:磁县生铁诈骗案1997年8月,中行邯郸分行客户磁县某商贸公司兴冲冲地到银行提示一张号码为PP173905/S、金额为100万美元的汇票。
从表面看,此案各项要素齐全,印制较为精细,系印度尼西亚泛印(亚洲)信托基金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金城公司为收款人并背书转让,付款行为日本东海银行旧金山分行。
客户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东海银行东京本部出具的证明上述汇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函。
原来,该客户在深圳结识一“颇有实力”的港商,双方谈妥港方从内地购买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不过内地一方要先付给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对方则交给我方一张远期汇票。
港商告诉磁县方面说,凭这张美元汇票可在任何一地中国银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或到期兑换外汇。
在邯郸中行的建议下,该商贸公司派人到石家庄省中行要求鉴别该汇票的真伪。
中行核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1)汇票印鉴不符。
(2)付款渠道过于迂回。
(3)汇票中的签发日和到期日分别表述为“1996.9.4”和“1997.9.4”,这与英文书写习惯不同。
(4)确认书到期日写成“4TH1997”,这与日本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银行立即与东海银行北京办事处及东京总部联系。
次日,北京办事处来电话通知,指出汇票所指的付款行旧金山分行根本不存在。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并指使其他人配合何君(在逃),实施诈骗。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
除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外,余额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主要特点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即国内不法诈骗犯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境外不法外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两者互相勾结,用连环套实施诈骗。
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方针应该是:“预防为主,后治为辅;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治本兼治标,从源头上治。
”我们可以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典型案例的三个主要特点上加以防范:1.我国对外开立的信用证,特别是开立的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是循环信用证,时间差较长,要特别认真、小心。
开证行垫付资金和利息,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
应该说,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摘要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公司金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以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作为案例,详细阐述该案的经过和影响,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人避免类似的诈骗行为。
1. 介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凭借信用证银行的支付保证,为国际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付款方式。
然而,诈骗分子也经常利用信用证这一制度漏洞实施欺诈行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此我们对该案进行深入研究,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2. 案例经过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是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牟其中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在国内外都有一些商业伙伴。
他通过伪造文件和伪造交易的方式,从国内和国外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信用证额度。
他先通过伪造的文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额度,然后利用这些信用证进行虚假交易。
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骗取了数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在该案中,牟其中巧妙地利用了银行对文件审核的不严格和对交易真实性的盲目信任,成功绕过了监管层面。
他的作案手法成熟、隐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发现。
3. 案件影响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受害者和银行。
这种金融犯罪行为对整个商业环境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该案的曝光使得信用证制度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国内外商业伙伴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信任度下降,导致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其次,银行在该案中未能有效发现和阻止诈骗行为,暴露出其内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性,也使得其他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方面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此外,该案还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更加谨慎,并对交易文件的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运营成本。
总的来说,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4. 避免类似诈骗的建议为了避免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加强对交易伙伴的尽职调查:在与新的贸易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其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确保其信誉和信用可靠。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下载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篇一:正文:一:案例描述: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信用证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手段之一。
本案例将对一起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美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款项将在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后支付。
三:诈骗过程:1.\t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伪造了买方的信用证,改动了支付条件和款项金额。
2.\t欺骗卖方买方以合法的信用证要求卖方按照修改后的金额支付。
3.\t卖方发货卖方按要求完全发货,并提供所需文件。
4.\t诈骗分子骗取款项买方在收到货物和文件后,并未按原信用证支付,而是将款项转至其他账户。
四:案件后果:1.\t损失情况卖方因没有收到款项而遭受损失,包括货物成本、运费及相关费用等。
2.\t追回款项困难由于款项被转移到其他账户,卖方很难追回损失。
五:案例分析:1.\t诈骗手段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和欺骗卖方来实施诈骗。
2.\t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证的审核和核实来防范信用证诈骗。
另外,与可信赖的银行合作,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t信用证复印件2.\t相关往来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t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由买方向卖方的银行开立,确保卖方按照约定提供货物和文件后获得款项。
2.\t伪造:指制做虚假的证据或文件,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
3.\t款项:指在交易中支付的金额。
篇二:正文:一:案例描述: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本案例将对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企业了解诈骗手法,从而做好风险防范。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法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在提供一定的货物和文件后,买方将支付相应款项。
信用卡诈骗案例
信用卡诈骗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非法使用,给信用卡持卡人和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信用卡诈骗案例,以便大家提高警惕,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案例一,钓鱼网站诈骗。
小明收到一封来自“银行”的邮件,邮件称其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点击链接进行确认。
小明点开链接,进入一个与银行官网非常相似的网站,输入了信用卡号、密码和验证码。
没过多久,小明的信用卡就被盗刷了数万元。
原来,这封邮件是诈骗分子伪装成银行发送的钓鱼邮件,目的是获取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
案例二,电话诈骗。
小红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小红的信用卡被盗刷,需要核实身份信息。
小红由于紧张,没有留意对方的口音和态度,便将信用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告诉了对方。
结果,小红的信用卡很快就被盗刷了大笔资金。
原来,这是一起电话诈骗案件,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获取了小红的个人信息进行盗刷。
案例三,假ATM机盗取信息。
小王在商场附近的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上安装了一个奇怪的设备。
他没有在意,继续进行操作。
几天后,小王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大笔资金。
原来,这个ATM机被诈骗分子安装了假卡口,用来盗取信用卡信息。
小王的信用卡信息就是在这个假ATM机上被盗取的。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受害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 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邮件,谨慎提供个人信息;2. 定期检查信用卡账单,发现异常交易及时报警处理;3. 注意ATM机、POS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避免在可疑设备上操作;4. 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网上银行、支付等操作。
总之,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提高警惕,才能避免成为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案例一:虚假货物
案例二:无法提货
案例三:欺骗货款
一家公司为了获得一笔货物的运输,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份信用证。
在交付货物之前,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定金。
公司按要求付款后,
供应商却违约未履行交货的义务。
公司申请返还支付的定金,但银行拒绝
了这一请求。
原来,供应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文件向银行证明了货物的交付。
公司只能承担损失,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四:多次融资
一家公司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向其
他金融机构申请了多次融资。
这家公司在获得第一笔贷款后,使用伪造的
信用证文件向其他银行展示其信用度,并以此获得了额外的贷款。
最终,
这家公司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并将其挪用用于非法活动。
这种多次融资的
信用证诈骗案件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使整个金融体系遭受了
重大影响。
以上是一些信用证诈骗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示了信用证诈骗
的多样性和危害性。
为了防止信用证诈骗,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提高警惕,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案例一: 案例一: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 2006年3月底,被告人美籍华人梅某、李某经人介绍来到N省H市, 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 农业银行H市中心支行(简称H农行)行长赵某、副行长徐某提 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亚联)的各种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 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做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为H农行引入巨额资金;H农行只需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 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付 息。 • 以此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某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 H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 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 梅某、李某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成中文提供给赵某、徐某审 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 (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某、李 某在没有向H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某、徐 某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H支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 资(巴哈马)有限公司(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 撤消可转让的200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
案例二: 案例二:通过仲裁解决信用证纠纷
• 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 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 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 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 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 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 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 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 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 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 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 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需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单据,乙公司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二、案情简介1. 信用证开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重大不符点,因此拒绝付款。
3. 纠纷产生甲公司认为,虽然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但该项不符点并不影响货物的整体品质,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甲公司认为银行拒付属于无理拒付,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乙公司还指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遵守信用证的约定。
4. 法律争议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3)银行拒付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地位高于买卖合同,甲公司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
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关于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和惯例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对于单据中的不符点,应认定为实质性不符点。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特点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几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在一笔涉及服装出口的国际贸易中,卖方_____公司向买方_____公司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
然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单据上的描述严重不符。
经过调查发现,卖方提供的单据全是伪造的,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质检报告等。
这种诈骗手段的得逞,主要是因为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而不审查货物的实际情况。
如果卖方能够提供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虚假单据,银行就会付款,而买方则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卖方的信誉和实力,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同时,在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些严格的检验条款,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案例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企业_____在与国外一家公司进行化工原料贸易时,收到了一份信用证。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条款:“货物需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船运输。
”然而,当货物准备装船时,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却迟迟不到场,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装船,最终错过了销售旺季。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软条款设置了陷阱。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付款取决于买方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从而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此类诈骗,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查条款,对于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要及时与买方沟通修改,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案例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在一宗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交易中,买方_____公司以卖方_____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买方所谓的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拖延付款。
信用证欺诈案例
案例, 2000 年 6 月,A 公司向 B 银行提交了由 B 银行所在地 C 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 604500.00 美元。
经审核后,B 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立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
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 银行的通知章。
根据 UCP500 的规定,C 银行已将该证通知 A 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 B 银行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
经审核, B 银行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
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 FUL L SET OF CL EANON BOARD BIL L OF L ADING (全套清洁以装船提单)”,而 A 公司提供的是 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简称 FBL (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 ,即以 FBL 代替 B/L 。
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为抬头,而 A 公司在 FBL 后做空白背书。
B 银行按惯例向 A 公司提示不附点,并向 A 公司提出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由 A 公司提交以开证行为抬头的 B/L 撤换原来的 FBL;;二是由 B 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寄单。
A 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 B/L,接受第二种方案。
于是B 银行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复。
在这之后的饿三天内, B 银行一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
三天后, A 公司向 B 银行提示由C 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 A 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款修改为 B/L 或 FBL。
A 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并且 B/L 或 FBL 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已经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 B 银行的要求,所以 A 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 10 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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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货物到达港口以后,客户突然通知银行,要我们从120多万美金降价到48万美金,否则就不付款。对于如此的无理要求,我们坚决不可能接受。然后就要求退回货物。但是他突然告诉我们一个最坏的消息的是这个阿尔及利亚人在香港的公司在今年一月份因为不年审,被香港政府强制解散了。而马来西亚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到相当于人民币的30万元,根本就是空壳公司。
在此次合同当中,他们根本不出一分钱,不出一分力,所以在我们货物到达以后,就很有恃无恐威胁我们降价,如果不降价,就勾结最终客户,不给我们出证明,让我们无法拉回货物或者转港。让货物被拍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卑鄙无耻小人。
惨痛的教训,120多万美金的货就这样黄了-大家引以为戒
2008年6月19日与马来西亚的Asia Business Integrated Sdn. Bhd.(他们有另外一个公司)名称Worldwide univasal company 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为200多万美金的焊管和镀锌管出口到阿尔及利亚的奥兰港口的钢材合同。签订的是信用证条款。CIQ 和SGS检测合格后发货。
这两个公司系数同一家。老板都是阿尔及利亚人。叫Mr.Hocine. 业务联系人叫PREMA 和EMILY. (请大家以后注意不要被这个公司骗啦)。
我们这批货物分两批走货,第一批货物出了90多万美金。问题是出现在第二批货物上,第二批货物在通过CIQ 和SGS检测合格以后,于2008年9月19号左右发货。金额是120多万美金。
现在,我们已经联系了阿尔及利亚律师,此批货物暂时不会拍卖。但是由于与我们合同的公司是马来西亚公司。这个官司进入诉讼等等程序,要到2009年的6月份才能有个结果,可是到那个时候,我们的港口费用已经达到4.0到50多万美金了。
现在我们也联系了阿尔及利亚驻华大使。希望最近能过去跟最终客户谈谈,希望给他们降点价格,卖给他们了。但是我们想这个最终客户与我们签合同的那个公司老板Mr.Hocine.都是阿尔及利亚人,都想利用金融危机,利用阿尔及利亚海关规矩。骗取我们的货物,谈估计会有困难,但是这是最后一个办法了,如果不行。只能拉回。
3: 对阿尔及利亚海关的规定不熟悉。直到客户告知了才去了解相关的海关规定,把自己陷入相当的被动当中。
4: 我们出完货物以后,正好碰上了这场金融危机。而货物也正好到达了他们的港口,
5:没有仔细分析跟我们签合同的公司。与我们签合同的两个公司,他们的老板就是阿尔及利亚人。此人利用他们的海关政策与最终客户和银行相互勾结。骗取货物。
所以出口到阿尔及利亚的货物,如果在21天以内没有清关,将自动转到阿尔及利亚海关监管区。如果退运或者转运,需要出具提单上标明收货人或者通知人的拒收证明。如果他们不出具拒收证明,任何人,包括出口人或者货主,都无权退运或者转运。3个月以后阿尔及利亚海关有权没收此批货物且无偿拍卖。而收货人有优先权拥有此货物。
对于此事,经过不断解决。发现我们做外贸的容易忽略下面的陷阱:
1: 太容易相信客户,在客户信用证不足的情况下,相信客户的承诺,把货物发出去了。
2: 在客户提出不符点的时候,在我们驳回不符点的时候,客户既不回复也不付款,应该要规定客户在几天内付款,否则就会当机立断的把货物拉回来,而不应该等货物到达港口,我们失去主动权的时候才去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