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开关键
中国银行海口案
信用证: 10000MT钢材
FROM UKRAINE TO CHINA
单证相符,开证行中国银行承兑
金额:USD2637875. 04
受益人在比利时贴现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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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口案
卸货期间,进口商申请止付令 海口市海事法院止付令:扣货扣船、止付货款 止付令理由:货物质量及包装与提单所述不符 开证银行被禁止付款,船只及货物被扣 公证行证实短缺6001MT; 法院拍卖货物, 判进口商获得USD12.7万的赔偿,USD46.8万从信用证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1941年,纽物,通过印度 渣打银行交单至开证行
进口商向法院申请止付 开证行:单证相符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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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基本观点
-------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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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传统机械按键设计?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当然前提是单据的呈交方不属于被特殊保护的
主体.
外原则
-----欺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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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经典案例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中国银行海口案 United City Merchants Ltd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1、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用证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手段和预防措施。
2、案例一、伪造文件诈骗案例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公司A)与一家供应商(供应商B)之间的贸易合作。
供应商B使用伪造的装运单据和发票提交给公司A,以获得付款。
2.2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B伪造装运单据和发票,使其看起来与正规的文件相似。
公司A未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直接付款给供应商B。
结果,公司A损失了大量资金。
2.3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这种诈骗方式的发生,公司A应该在付款之前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确认联系人信息、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检查交易历史等方式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案例二、多重融资诈骗案例3.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出口商(出口商C)与一家进口商(进口商D)之间的贸易合作。
进口商D通过将同一笔交易向多家银行提交,从而获得多次融资,最终导致出口商C蒙受损失。
3.2 案例分析进口商D提交给不同银行的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复的交易内容,以获得多次融资。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信用证的原则,最终导致出口商C的贸易损失。
3.3 预防措施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审核程序,避免为同一笔交易重复提供融资。
此外,出口商C也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
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2 伪造(Forgery):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作或变造其他人的签名、文件、货币等。
4.3 融资(Financing):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资金需求。
信用证诈骗案例
信用证诈骗案例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和防范措施。
某公司在与国外贸易中,需要向对方出口商品并获得相应的货款。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该公司选择了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在与对方协商后,对方提供了一份看似正规的信用证,公司便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了货物装运并提交了相应的单据。
然而,当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银行索取货款时,却被告知信用证为假。
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发现对方所提供的信用证是伪造的,对方并没有真正的支付意愿。
最终,公司不仅无法获得货款,还需要承担货物运输的成本和相关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的一些特点。
首先,犯罪分子往往会伪造信用证,制造看似合法的支付保障,诱使受害者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货物装运。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国际贸易环境下的交易,利用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来掩盖其犯罪行为。
最后,一旦受害者发现信用证的问题,往往已经无法追溯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导致难以追究责任和维权。
针对信用证诈骗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在选择信用证支付时,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对对方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充分了解,避免与信用不佳或不良信誉的对方进行交易。
其次,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当及时与银行核实信用证的真伪,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最后,在货物装运前,企业应当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与对方的约定一致,避免因为信用证的不明确或模糊条款而导致的纠纷。
总的来说,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认识,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管理和监管,加大对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100万美元。
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
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付了货款。
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
首先,银行没有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核对交易细节。
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行业和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
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
例如,核对发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交付和收款细节。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
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
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
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摘要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公司金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以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作为案例,详细阐述该案的经过和影响,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人避免类似的诈骗行为。
1. 介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凭借信用证银行的支付保证,为国际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付款方式。
然而,诈骗分子也经常利用信用证这一制度漏洞实施欺诈行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此我们对该案进行深入研究,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2. 案例经过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是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牟其中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在国内外都有一些商业伙伴。
他通过伪造文件和伪造交易的方式,从国内和国外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信用证额度。
他先通过伪造的文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额度,然后利用这些信用证进行虚假交易。
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骗取了数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在该案中,牟其中巧妙地利用了银行对文件审核的不严格和对交易真实性的盲目信任,成功绕过了监管层面。
他的作案手法成熟、隐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发现。
3. 案件影响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受害者和银行。
这种金融犯罪行为对整个商业环境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该案的曝光使得信用证制度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国内外商业伙伴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信任度下降,导致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其次,银行在该案中未能有效发现和阻止诈骗行为,暴露出其内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性,也使得其他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方面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此外,该案还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更加谨慎,并对交易文件的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运营成本。
总的来说,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4. 避免类似诈骗的建议为了避免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加强对交易伙伴的尽职调查:在与新的贸易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其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确保其信誉和信用可靠。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下载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篇一:正文:一:案例描述: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信用证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手段之一。
本案例将对一起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美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款项将在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后支付。
三:诈骗过程:1.\t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伪造了买方的信用证,改动了支付条件和款项金额。
2.\t欺骗卖方买方以合法的信用证要求卖方按照修改后的金额支付。
3.\t卖方发货卖方按要求完全发货,并提供所需文件。
4.\t诈骗分子骗取款项买方在收到货物和文件后,并未按原信用证支付,而是将款项转至其他账户。
四:案件后果:1.\t损失情况卖方因没有收到款项而遭受损失,包括货物成本、运费及相关费用等。
2.\t追回款项困难由于款项被转移到其他账户,卖方很难追回损失。
五:案例分析:1.\t诈骗手段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和欺骗卖方来实施诈骗。
2.\t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证的审核和核实来防范信用证诈骗。
另外,与可信赖的银行合作,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t信用证复印件2.\t相关往来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t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由买方向卖方的银行开立,确保卖方按照约定提供货物和文件后获得款项。
2.\t伪造:指制做虚假的证据或文件,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
3.\t款项:指在交易中支付的金额。
篇二:正文:一:案例描述: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本案例将对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企业了解诈骗手法,从而做好风险防范。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法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在提供一定的货物和文件后,买方将支付相应款项。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银行(以下简称“被告”)2019年3月,原告与外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被告开具。
2019年4月,原告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明等。
原告将上述单据提交给被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
被告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条款约定的金额不符,遂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被告无权拒付。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否有效?2. 原告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3. 被告是否有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信用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明确的,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该规定,因此,该规定有效。
2. 关于原告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条款约定的金额不符。
虽然其他单据符合要求,但发票作为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单据,其金额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导致整个单据集合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3.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案例一:虚假货物
案例二:无法提货
案例三:欺骗货款
一家公司为了获得一笔货物的运输,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份信用证。
在交付货物之前,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定金。
公司按要求付款后,
供应商却违约未履行交货的义务。
公司申请返还支付的定金,但银行拒绝
了这一请求。
原来,供应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文件向银行证明了货物的交付。
公司只能承担损失,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四:多次融资
一家公司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向其
他金融机构申请了多次融资。
这家公司在获得第一笔贷款后,使用伪造的
信用证文件向其他银行展示其信用度,并以此获得了额外的贷款。
最终,
这家公司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并将其挪用用于非法活动。
这种多次融资的
信用证诈骗案件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使整个金融体系遭受了
重大影响。
以上是一些信用证诈骗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示了信用证诈骗
的多样性和危害性。
为了防止信用证诈骗,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提高警惕,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案例一: 案例一: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 2006年3月底,被告人美籍华人梅某、李某经人介绍来到N省H市, 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 农业银行H市中心支行(简称H农行)行长赵某、副行长徐某提 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亚联)的各种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 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做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为H农行引入巨额资金;H农行只需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 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付 息。 • 以此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某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 H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 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 梅某、李某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成中文提供给赵某、徐某审 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 (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某、李 某在没有向H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某、徐 某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H支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 资(巴哈马)有限公司(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 撤消可转让的200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
案例二: 案例二:通过仲裁解决信用证纠纷
• 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 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 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 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 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 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 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 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 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 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 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 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信⽤证诈骗的形式多样,先对信⽤证诈骗进⾏分类,再仔细分析其诈骗⼿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利⽤信⽤证诈骗的⽅法并对此提⾼警觉。
根据信⽤证当事⼈的不同,信⽤证诈骗有以下⼏类: —、买⽅(开证申请⼈)⾃谋的信⽤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或假冒开证申请⼈的⾝份,⽤伪造的信⽤证或“软条款”信⽤证等⼿段来欺骗付款⾏与受益⼈,使付款⾏与受益⼈相信诈骗者的⾝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的。
买⽅⾃谋的信⽤证诈骗主要集中在⼏种⽅式: ㈠⽆证诈骗 这是`—种⽐较初级的诈骗⼿法,即进⼝商⾃⾏炮制出—份信⽤证申请书或信⽤证复印件,以传真的形式发给出⼝商,然后以急需货物为借⼝,骗取出⼝商仅凭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证即备货发运。
货物出运后,出⼝商却迟迟收不到正本信⽤证,最终只得被迫接受进⼝商提出的⽆理条件(主要是`压低价格等)以求收回货款。
尤其是`当合同以空运或邮运作为运输条款时,卖家要格外防范这种诈骗。
因为在空运或邮运出⼝时,货物—旦发出,出⼝商便丧失了物权,最终往往是`钱货两空。
㈡使⽤伪造、变造的信⽤证 这种诈骗⽅式是`指开证申请⼈以根本不存在的银⾏为名或冒⽤其他银⾏名义开⽴假的信⽤证。
这些假冒信⽤证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电开信⽤证⽆密押;⒉电开信⽤证声称使⽤第三家银⾏密押,⽽所谓“第三家银⾏的确认电⽂”没有加押;⒊信开信⽤证的签字⽆从核对;⒋信开信⽤证随附印签式样,⽽该印签却系假冒;⒌开证银⾏⾏名、地点不明;⒍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不存在;⒎信⽤证⾦额⼤⽽有效期短。
这种利⽤假证的诈骗—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证不经通知⾏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中,且信封⽆寄件⼈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⒉所⽤信⽤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⒊信⽤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印刷体签名。
⒋信⽤证条款⾃相⽭盾,或违背常规。
⒌信⽤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进⼝商)为收货⼈。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
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信用卡诈骗案例分析一、案件简介本案是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接到甲某报案,称其信用卡被他人盗刷,涉及金额20000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调查,警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是乙某,并成功将其抓获。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某是某银行的信用卡持卡人,拥有一张信用卡。
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甲某发现自己的卡片被他人盗刷,并经与银行联络后,基本确认是由乙某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
警方立案调查后,在乙某租住的公寓内搜查到了用于盗刷信用卡的设备。
乙某对其盗刷信用卡的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问题信用卡盗刷行为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角度出发,本案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 乙某盗刷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法律分析1. 乙某盗刷信用卡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乙某盗刷了甲某信用卡上的2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经调查,确定乙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故可以认定乙某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
2. 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违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银行应当确保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信用卡交易明确标明出了卡片丢失、盗刷等风险由银行承担。
在本案中,甲某信用卡被乙某盗刷,说明银行未能确保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乙某盗刷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五、结论根据上述法律分析,乙某的盗刷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银行未能确保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甲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违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32号六、个人观点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需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单据,乙公司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二、案情简介1. 信用证开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重大不符点,因此拒绝付款。
3. 纠纷产生甲公司认为,虽然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但该项不符点并不影响货物的整体品质,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甲公司认为银行拒付属于无理拒付,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乙公司还指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遵守信用证的约定。
4. 法律争议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3)银行拒付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地位高于买卖合同,甲公司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
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关于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和惯例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对于单据中的不符点,应认定为实质性不符点。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特点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几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在一笔涉及服装出口的国际贸易中,卖方_____公司向买方_____公司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
然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单据上的描述严重不符。
经过调查发现,卖方提供的单据全是伪造的,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质检报告等。
这种诈骗手段的得逞,主要是因为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而不审查货物的实际情况。
如果卖方能够提供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虚假单据,银行就会付款,而买方则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卖方的信誉和实力,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同时,在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些严格的检验条款,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案例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企业_____在与国外一家公司进行化工原料贸易时,收到了一份信用证。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条款:“货物需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船运输。
”然而,当货物准备装船时,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却迟迟不到场,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装船,最终错过了销售旺季。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软条款设置了陷阱。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付款取决于买方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从而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此类诈骗,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查条款,对于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要及时与买方沟通修改,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案例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在一宗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交易中,买方_____公司以卖方_____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买方所谓的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拖延付款。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简介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结算工具,但信用证诈骗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信用证诈骗的方式、特点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背景本次案例涉及的是一家出口企业(甲方)与一家进口企业(乙方)之间的贸易合作。
甲方准备向乙方出口一批商品,双方决定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诈骗经过1.甲方与乙方在签署贸易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相关商品的发票和装船单据等文件。
2.乙方准备办理信用证开立手续,并委托一家银行(丙行)作为开证行。
3.甲方收到信用证即时通知后,确认信用证的内容与贸易合同一致,确认乙方已开立了信用证。
4.甲方准备出运商品,并将装船单据等相关文件提交给本地银行(甲行)作为通知行。
5.甲行收到甲方提交的文件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并将文件转交给开证行丙行。
6.开证行丙行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问题后与乙方进行沟通并解决。
在准备支付给甲方的时候,发现甲方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7.开证行丙行立即联系甲行,确认冻结账户的情况,并与甲方进行沟通。
8.甲方意识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立即报案并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
诈骗手法分析在此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精心策划和欺骗手段实施了信用证诈骗。
以下是对该案例中使用的主要诈骗手法进行的分析:1.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让甲方相信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开立了信用证。
这种方式在信用证诈骗中较为常见。
2.欺骗行为:诈骗分子通过与甲方进行虚假沟通,表面上给甲方造成了信用证已经开立的假象,导致甲方在出运商品前未来得及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情况。
3.冻结账户:诈骗分子通过某种手段冻结甲方的银行账户,使得开证行无法按照信用证要求支付货款。
诈骗分子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充分利用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和跨国合作条件下的困难。
预防措施信用证诈骗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预防措施:1.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及时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对开证行的认可和信用证的细节进行仔细审查。
信用证欺诈案例
案例, 2000 年 6 月,A 公司向 B 银行提交了由 B 银行所在地 C 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 604500.00 美元。
经审核后,B 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立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
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 银行的通知章。
根据 UCP500 的规定,C 银行已将该证通知 A 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 B 银行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
经审核, B 银行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
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 FUL L SET OF CL EANON BOARD BIL L OF L ADING (全套清洁以装船提单)”,而 A 公司提供的是 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简称 FBL (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 ,即以 FBL 代替 B/L 。
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为抬头,而 A 公司在 FBL 后做空白背书。
B 银行按惯例向 A 公司提示不附点,并向 A 公司提出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由 A 公司提交以开证行为抬头的 B/L 撤换原来的 FBL;;二是由 B 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寄单。
A 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 B/L,接受第二种方案。
于是B 银行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复。
在这之后的饿三天内, B 银行一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
三天后, A 公司向 B 银行提示由C 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 A 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款修改为 B/L 或 FBL。
A 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并且 B/L 或 FBL 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已经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 B 银行的要求,所以 A 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 10 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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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多样,先对信用证诈骗进行分类,再仔细分析其诈骗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法并对此提高警觉。
根据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信用证诈骗有以下几类:―、买方(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买方自谋的信用证诈骗主要集中在几种方式:㈠无证诈骗这是`―种比较初级的诈骗手法,即进口商自行炮制出―份信用证申请书或信用证复印件,以传真的形式发给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货物为借口,骗取出口商仅凭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用证即备货发运。
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却迟迟收不到正本信用证,最终只得被迫接受进口商提出的无理条件(主要是`压低价格等)以求收回货款。
尤其是`当合同以空运或邮运作为运输条款时,卖家要格外防范这种诈骗。
因为在空运或邮运出口时,货物―旦发出,出口商便丧失了物权,最终往往是`钱货两空。
㈡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这种诈骗方式是`指开证申请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
这些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电开信用证无密押;⒉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⒊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⒋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而该印签却系假冒;⒌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⒍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⒎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这种利用假证的诈骗―般有如下的特征:⒈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⒉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⒊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⒋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⒌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L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MINSTERBANKLTD.LONDON)。
因该证没有像往常―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
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⒈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没法辨认从何地寄出;⒉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⒊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⒋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没法核对;⒌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曰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而避免了―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㈢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诈骗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的使用具有―定的限制条件与时效性。
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银行承担第―付款责任。
从开出信用证起到信用证到期曰止,―旦条件丧失或超过―定时效,信用证会自动作废。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实质上是`收到了―张没有任何保证的“空头支票”。
㈣不法进口商与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勾结开立信用证进行诈骗当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凭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结汇时,开证行或者以种种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复,或者干脆宣布倒闭。
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咱们更要防范这种诈骗。
因为不法进口商往往利用远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货后从容处理,然后再以质量为由拒付或者逃之夭夭,给出口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类的诈骗主要的特征有:⒈开证行都是`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
⒉信用证多数为远期信用证。
㈤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故意在提单出具时设下陷阱,造成提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当行情、汇率不利时采取刁难、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难以按时出运履约;又或者在设下陷阱造成信用证没法结汇后,货物代理与整个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货物损失。
㈥在信用证修改上的诈骗这―类的诈骗主要有两种情况:―是`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二是`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证来进行诈骗。
“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货物。
这种诈骗的特征如下:⒈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⒉修改书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⒊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⒋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⒌来证的装运期与有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
来证含有这样―个“软条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同志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曰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同时,还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
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
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
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
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
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而另―种方式“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正来进行诈骗”,是`指不法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条款或―些难以做到的条款,而不法进口商又不肯改证,只肯出具商业保函。
例如,信用证中既要求配额作为议付单据,又要求配额必须直接寄交开证人;或者,信用证中规定海运提单作为议付,却又要求货物以空运方式出运;或者信用证中存在“双到期”条款;或者,信用证要求寄1/3份正本海运提单给开证人,等等。
这些条款对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难做到,极易产生严重不符点,往往遭到开证行拒付或扣款。
也有些进口商将信用证有效期故意拖过期再要求出货,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从而使原信用证成为―纸空文。
进口商出具的保证付款的保函并不属于银行信用范畴,因此,这样的―份保函是`根本没法让开证行保证付款的。
(七)进口商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随时可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证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
实践中软条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用证中要求客检的条款。
(1)―般性客检条款。
如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
这种条款表面看起来很合情合理,买方出于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担心才会这样做。
但是`仔细―分析,其中的风险可是`非同小可。
只要出口商作―个假设就会清楚其风险性,假如进口商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者故意迟开证书,又或者对方根本就不派人来检验,那作为出口企业又能怎样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对该货物的需求状况并不乐观,要不对方也不会出此下策,这样出口商的损失就在所难免了。
以下案例正讲明了这―点:[XXXX年8月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纽约某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鹅卵石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中方须先付给美方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
9月,美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由买方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
后来,美方―再拒绝派人检验,致使信用证逾期,给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2)限制性客检条款。
其形式有以下几种:A、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
例如有―些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就容易造成迟交单据等问题。
B、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护照上的签字―致。
C、检验证书由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在开证行存档的签字―致。
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况且谁也不知道开证行存档的签字是`怎样的,只要开证行―口咬定签字与它的样本不―致,议付行与出口商也没办法,这样―来付款的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进口商的手里,对受益人极其不利。
D、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与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
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讲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没法证实。
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2、有关信用证生效问题的软条款。
进口商对信用证的生效规定种种限制性条件,故意使信用证失效,以达到欺诈目的。
常见的表达方式有:(1)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后生效;(2)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3)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4)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曰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