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减免罚款制度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解读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解读作者:暂无来源:《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4期为了预防和制止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并给经营者提供明确指引,在总结执法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出台《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考虑横向垄断协议通常严重排除、限制竞争。
但从执法实践看,由于面临严厉的处罚,该类行为往往具有高度隐秘性,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取证的难度较大。
如果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不仅有助于执法机构尽早发现并制止垄断行为,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更有助于及时有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为此,《反垄断法》在第四十六条关于垄断协议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建立了“坦白从宽”机制,即宽大制度,明确指出“经营者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设立宽大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司法辖区的通行做法。
宽大制度于1978年起源于美国,其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宽大制度。
例如,欧共体委员会在1996年发布了《关于在卡特尔案件中免征或者减征罚款的通告》(2002年、2006年修订),日本在2005年修订《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时引入了课征金减免制度。
与此同时,各国对宽大制度的规定也越来越细化和清晰,例如英国从2017年起开始起草专门针对民航、金融、铁路等监管行业的宽大制度适用指南,欧盟在2019年正式上线了“eLeniency”在线宽大申请系统。
随着宽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查处垄断协议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据统计,在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60%以上的垄断协议案件是通过宽大制度发现并查处的。
OECD在2014年发布《宽大制度中标记的使用》显示,从1996年起美国反垄断刑事案件累积罚金超过50亿美元,其中超过90%来自因宽大制度启动的调查。
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欧盟竞争法(EU Competition Law)是欧洲联盟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有效运作,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介绍欧盟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以及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欧盟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1 公平竞争原则欧盟竞争法奉行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确保市场上的各家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
1.2 经济效率原则欧盟竞争法追求经济效率,通过防止和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发展,维护消费者福利。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欧盟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获得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
二、欧盟竞争法的主要规定2.1 反垄断规定欧盟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或其它相应的处罚措施。
2.2 合并控制规定欧盟竞争法要求对重大企业合并进行审查,以避免合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欧盟委员会会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合并行为进行阻止或提出特定要求。
2.3 国家援助规定欧盟竞争法限制成员国向企业提供国家援助,以避免国家援助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公平影响。
国家援助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且欧盟委员会有权审查和监督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的保护欧盟竞争法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它监督并惩罚垄断企业,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保其他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并以公平的方式竞争。
这有助于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欧盟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欧盟竞争法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和良好品质获得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
关于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制定的竞争规则的2003号理事会条例
一(须公开发表的法令)关于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制定的竞争规则的(EC)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2002年12月16日(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83条的规定,注意到委员会的提议(1),注意到欧洲议会的意见(2),注意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鉴于:(1)为了建立一个体系,确保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不被歪曲,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必须在共同市场内有效并统一地适用。
1962年2月6日第17号理事会条例——这是执行条约(4)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一个条例——已使共同体竞争政策得以发展,并有助于在共同体内部传播竞争文化。
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该条例应被新的立法所取代,以应对一个一体化市场和未来共同体扩大的挑战。
(2)尤其有必要重新考虑豁免条约第81(3)条规定的对限制竞争协议适用的安排。
根据条约第83(2)(b)条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考虑到确保有效监督,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尽最大可能简化管理。
(3)第17号条例规定的集权制安排不再能在上述两个目标之间实现平衡。
它阻碍了成员国的法院和竞争主管部门运用共同体的竞争规则,它采用的申报系统阻碍了委员会集中资源对付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它也对企业强加了可观的成本。
(4)因此现有的体系应当由一个直接适用豁免的体系所取代。
在该体系里,成员国竞争主管部门和法院不仅有权适用条约第81(1)条和第82条(根据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例法,这两条有直接适用性),而且还有权适用条约第81(3)条。
(5)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共同体竞争规则,同时尊重辩护方的基本权利,本条例应当规范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项下的举证责任。
凡指控企业违反条约第81(1)条和第82条行为的当事人或竞争主管机关,应按照法律要求的标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凡(1) OJ C 365 E, 2000年12月19日, 第284页。
(2)OJ C 72 E, 2002年3月21日, 第305页。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摩擦形式及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
通过分析反规避法体意义,法律适用范围基础上,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主要国家反规避法律差异,从法体、主体、对象、原产地和规避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反规避措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反倾销法的深入发展的产物。
对于欧盟和美国而言,反规避措施日渐成为新的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用以维护本国产业利益,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重要的和贸易壁垒。
一、反规避概念界定提到反规避,首先需要明确规避概念及其贸易层面的意义。
一般来说,规避多指反倾销规避(evasion ofanti-dumping),是指某种出口产品在被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
规避的目的是防止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手段是对贸易方式、生产方式或产品本身加以改变,后果导致反倾销税的效力遭到破坏。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的贸易制裁措施。
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目的在于为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抵消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垄断等现象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出口企业遭受贸易壁垒限制、制裁等各种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待遇后,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必然会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如海外设组装厂、产品适当改变、后续开发等等,冲减甚至完全抵消外国贸易救济措施形成的限制性贸易壁垒作用。
这就是规避的现实基础,也是国际贸易企业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必然行为选择。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摘要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一套破坏组织成员间的信任,鼓励成员竞相自首的新策略。
本文通过介绍宽恕制度的涵义、卡特尔的危害性及适用条件。
并借鉴欧美国家宽恕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宽恕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宽恕制度卡特尔完善建议一、宽恕制度概述(一)宽恕制度的概念宽恕制度,指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和违法证据,协助执法当局调查案件,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美国是该项制度的创始国。
宽恕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年轻的反垄断法制度。
因为相对于1890年颁布的、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它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
1978年,美国开始制定并实施了该项制度措施。
自从该制度诞生起,它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显著的帮助作用。
为了更好的理解宽恕制度,有必要清楚“卡特尔”这一概念的内涵。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通常垄断组织以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如固定价格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等。
(二)卡特尔的危害性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卡特尔作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企业之间通过达成价格、产量、划分销售区域的卡特尔,限制了公平竞争,还会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该相关市场。
如果没有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卡特尔成员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要花费较之前数倍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技术改进的产品。
(三)宽恕制度的适用原理宽恕制度的设立是一种主动执法。
由于卡特尔具有隐蔽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容易调查取证,而有效利用宽恕制度可以打击违法者,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经济学博弈论中有一个有关刑事犯罪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
警察把两个犯罪嫌疑人隔离审查,给了他们三个选择:选择一是如果都坦白各判十年;选择二是只有一方坦白,坦白的一方不判刑,而没有坦白的那个将会判刑10年;选择三是都没坦白,因证据不足,各判刑1年。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
从合 理 原则 在美 国判 例 中 的发 展 就可 以看 出 . 合 制竞争 的必不 可少性 和 限制竞争后 果 。
诉 美 国案 中 ,法 庭 确认 了合 理原则 的主要考 量 因素 。
但 是考 量 因素范 围并 不 确定 . 也没 有考 量 因素的 主次 2条的考 量 因素为经济 效率 和限制竞 争 后果 。第 3条 顺 序 , 体 因 素如 何考 量 也 仍不 明 朗 , 施 加 限制 前 的考量 因素 为经济 效率和 主体市 场地 位 。 4条 的考 具 如 第 后 的情 况 、限制 行 为可 能 的影响 等都是 难 以确定 的 。 量 因素为 限制竞争 的后果 和 中小 企业 竞争力 。 5条 第 即使 这 些 因素相 对 确定 . 将行 为产 生 的积极 和消极 影 的考 量 因素 为 经济 效 率 、 费者 福 利 、 消 主体 市 场 地位
第1 3条 第 ( ) “ 六 项 国务 院反 垄 断 执 法 机构 认 定 的其
明确 了究 竟 “ 理 ” 合 到何 种程 度 、 足何 种要 件 的行 为 管辖 权 的宣 示 .它将 大部 分 限 制竞 争协 议 网人第 8 满 1
豁 免 制 度 以欧 共 体竞 争 法 和 德 国反 限 制竞 争 法 台成批 豁免 等相关 条例来 减轻压 力 而 我 国反垄 断法
理 原则 具 有不 确定 性 。在 1 1 9 8年 的芝 加哥 贸易协 会
4个 要件 的考量 因素分 别为经 济效 率 、 费者福 利 、 消 限 德 国反 限制竞 争 法第 1 规 定 和欧 共 体法 第 8 条 1 条第 1 一致 . 款 考量 的也是 限制竞争 的 目的和后果 。 第
我 反 断 豁 制 的 理 则 国 垄 法 免 度中 合 原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早  ̄, 5 年 的 《 洲 煤钢 共 同体 条 约》 中第6 a 1 9 欧 0
条 、第6 条 、第6 条 就 有 保 护 竞争 的规 定 。该 条 约 5 6 中 的第6 条 关 于 禁止 歧 视 的规定 , 第6 条 关 于 反 竞 0 5 争 协 议 的规 定 和 第6 条 关 于控 制 企 业合 并 的 规定 就 6 是 现 在 欧 盟 竞争 法 的雏 形 。 但是 因 为这 个 共 同体 只
争 可 能造 成 的 不利 影 响 ,欧 盟对 企 业 的并 购行 为 也 进 行 控 制 。 该 领 域 的 主 要 法 规 是 欧 盟 《 并 法规 》 合
( 0 4 8 号 ) 4 6/ 9 。
( )市场 开 放 。 在 原来 具 有 垄 断 性 质 的经 济 三
部 门 ( 电信 、 邮政 、能 源 等 ) 引入 竞争 。 《 共 如 欧 体 条 约》 第 8 条 以及 根 据 此 条制 定 的 一 系列 指令 和 6
指令 ,以及 在 并购 领域 的欧盟 《 并 法规 》 合 。实施 欧
盟 竞 争法 的主 要 目的 ,一是 保 持 欧 盟 内部 市场 上 的 公平 竞争 ,二是 促进 欧 盟单 一市场 的进 一步发展 。
条 约 》,通 称 《 斯 特 里 赫 特 条 约 》 ( 称 《 马 简 马 约》 。1 9 年 1 月 1 《 约》 正 式 生效 ,欧 盟 正 ) 93 1 日, 马
法 规对 如何 开放这 些领 域进 行 了规 范。
《 洲经济 共 同体 条 约》 ( 欧 简称 《 欧共 体条 约》 )的 时
候 .欧 共体 创 始 国把 建 立 公 平 的竞 争 制度 作 为 主 要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t钾舞各垄鹳棼》≈f镑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一,欧盟竞争法的演变欧盟竞争法是欧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前身欧共体是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创立的.1951年4月18号,他们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65年4月8日,这六个国家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91年l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早~,a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中第60条,第65条,第66条就有保护竞争的规定.该条约中的第60条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第65条关于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66条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就是现在欧盟竞争法的雏形.但是因为这个共同体只是局限在煤钢领域他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1955年6月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之前,共同体的创建者们感到要推动整个欧洲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把多国相对分割的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排除国界及经济组织对于市场竞争的限制和不'-3影响,实现商品,人员,劳动力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于是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的时候.欧共体创始国把建立公平的竞争制度作为主要的课题之一.因此,《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协调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该条约的第85条关于禁止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86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便成为欧盟竞争法最核心的内容.在此之后,欧盟立法机构又颁布了一系列的调整竞争关系的单行法规.欧盟委员会的执行实践和欧洲二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与解释也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了欧盟较为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欧盟竞争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欧共体条约》中的第8l至89条(在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前是第85至94条).根据这些条款制定的有关法规, 指令,以及在并购领域的欧盟《合并法规》.实施欧盟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欧盟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反托拉斯和反卡特尔.该领域涉及的主要对象包括限制性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共体条约》第81条以及相关一系列法规禁止瓜分市场,限定价格,限制产量等类型的协议;第82条及相关法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合并控制.考虑到企业合并后对市场竞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欧盟对企业的并购行为也进行控制.该领域的主要法规是欧盟《合并法规》(4064/89号).(三)市场开放.在原来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电信,邮政,能源等)引入竞争.《欧共体条约》第86条以及根据此条制定的一系列指令和法规对如何开放这些领域进行了规范.(四)国家补贴.《欧共体条约》第87~89条及相关法规.对成员国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各种补贴措囝|每垄施进行了限制.以使这些措施不至于扭曲欧盟共同大市场中的竞争.例如,欧盟明确禁止成员国拨款给一家亏损且没有扭亏为盈希望的企业.同时.也对部分给予中小企业,以及用于促进就业,加强培训,缩小地区差异,研发和环保等目的的补贴进行豁免三,欧盟竞争法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简称"竞争总司")是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其成立可以追溯至1962 年.1962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理事会关于执行第85条和第86条(现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17号条例》,首次对竞争法公共执行主体的权能进行了划分,形成了以委员会为核心的集权化的实施机制.竞争总司负责调查涉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并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最高可到该企业世界范围内年销售额的10%).在有关国家补贴的案件中,竞争总司还有权要求接受补贴的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退回补贴款.目前,欧盟竞争总司下设9个司,2009年度财务总预算为1234.68万欧元.其中专门负责查处卡特尔案件的卡特尔司(相当于反价格垄断执法中的"价格垄断协议"部分)下设六个部门,包括:卡特尔1 组,卡特尔2组,卡特尔3组,卡特尔4组,卡特尔5 组,卡特尔和解工作组.2010年,卡特尔司工作成员共90名,竞争总司反垄断调查人员共316名.欧盟竞争总司机构组织图匹四,欧盟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在欧盟内部存在两套竞争法律体系,一套是欧盟层面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竞争法,主要是《欧共体条约》,另一套是各成员国国内的竞争法.相应地,欧盟委员会设立了竞争总司,各个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一般来说,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损害欧盟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只发生在一国境内,未涉及到欧盟整体利益的行为.由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约束. 但是,如果两套法律体系出现冲突.则按照欧盟法优于成员国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价监局市场价格监管处张炜提供)第六讲:英国\德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垄断机构设置英国的反垄断主管机构主要包括公平交易署,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法庭以及商业,创新及技术部.(二)英国反垄断执法的策略手段英国公平交易署作为英国反垄断的主要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具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调查处罚的权利.其调查处理的案件一般要经历:发现线索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一调查取证裁决处理(或移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政府部门经实践总结并通过立法创设了一系列独特的策略手段,提高了政府部门反垄断的成效.1.自首免责及鼓励举报策略.对卡特尔参与者中第一个与公平交易署配合者.可以免于经圈。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欧盟一直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政策和市场竞争政策,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并分析其对欧盟经济的影响。
一、欧盟的反垄断政策欧盟的反垄断政策旨在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破坏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欧盟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垄断法规,并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1.1 反垄断法规的制定欧盟的反垄断法规主要包括欧洲联盟的竞争法和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联盟待定法》和《垄断者滥用行为防止条约》。
这些法规确立了欧盟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并规定了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的力度和方法。
1.2 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反垄断政策特别关注那些在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一旦某个企业被认定为垄断地位,它就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不滥用其市场控制力。
例如,企业不得以排斥竞争者的方式进行定价、实施歧视性定价、限制出售渠道等。
1.3 高额罚款制度欧盟的反垄断政策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主要通过处罚性罚款的方式。
根据《欧洲联盟待定法》,违反反垄断法规的企业可面临高达其全球年销售额5%的罚款。
这样的高额罚款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从而有效震慑了垄断行为。
二、欧盟的市场竞争政策欧盟的市场竞争政策旨在促进自由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和创新能力。
通过推动市场自由化和开放化,欧盟鼓励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以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增长的目标。
2.1 自由竞争的促进欧盟致力于消除各种壁垒,鼓励企业间的自由竞争。
为此,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制国家补贴、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合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措施确保了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
2.2 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欧盟鼓励消费者参与市场竞争,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
竞争法第二编第二章
2000年6月13日,微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6月28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决驳回地区法院将微软拆分的 判决,维持有关微软反竞争行为的裁决,并将救济部分发回重审。
2001年9月,地区法院重新指定法官审理此案。
(五)卡特尔的发现与证实
1、卡特尔的隐蔽性与卡特尔的发现 2、卡特尔执法中的宽恕政策 eg:中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
3、卡特尔的证实 (1)信息交换与卡特尔 • 美国1921年的硬木案 • 美国1925年的槭木地板案 (2)协同行为(同步行为)与卡特尔 • 美国1954年的剧院企业公司案
三、纵向垄断协议 (一)概念
•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三种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 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20条)
二、经营者集中的种类 (一)横向合并 • 又称为水平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 提供同类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的合并。 (二)纵向合并 • 又称为垂直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中不同生产 阶段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三)混合合并 • 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的合并。
(二)主要规制对象:垄断协议、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执法机构执法:国务院确定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 (四)私人反垄断诉讼
第二章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垄断协议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 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
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
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英文:European Convention on State Immunity)是一项旨在规范国家间豁免原则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2年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签署,并于1977年生效。
本文将探讨国家豁免及其在欧洲公约中的规定。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原则,旨在确保各国主权和平等。
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国家在其国内和国外均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以保护其主权免受外国法律的干涉。
这种特权通常适用于国家行为,特别是行使国家权力所进行的活动。
国家豁免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国际法中的一系列司法判例和国际惯例。
欧洲公约对国家豁免原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签约国之间在可受告的范围内享有国家豁免原则。
换句话说,一个国家不能就其行为受到其他签约国的法律程序追究或要求赔偿。
然而,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豁免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国家行为。
根据欧洲公约,国家可被追究的范围包括商业活动、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从事商业交易并且与其他私人或公司签订合同,那么它不能以国家豁免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类似地,如果一个国家侵犯了知识产权或劳动合同,它也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然而,欧洲公约也规定了一些国家行为的豁免。
这包括外交行为、国家主权事务以及国家军事行动等。
外交行为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以外交方式参与的活动,如签署国际条约、派遣外交使节等。
国家主权事务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执行的主权行为,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行使。
此外,欧洲公约还明确规定,国家不得以危害国际和平、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来豁免自己。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公约并非完全免去国家豁免,而是限制其适用范围。
该公约要求,如果各签约国之间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国家享有国家豁免原则,但在国际仲裁机构面前,它仍然有责任解决争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8)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8)在1992年欧盟条约生效以前,欧共体委员会对违反欧共体法义务的成员国没有采取任何制裁性的措施,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只具有宣告性,通常没有规定被告成员国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遵守欧共体法院的判决。
欧盟条约规定,经过欧共体法院的同意,欧共体委员会可以对不执行欧共体法院判决的被告成员国处以罚款。
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0条由其他成员国提起。
该条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违反了条约规定的义务,该国可以向欧共体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之前,诉讼方必须把案件递交到委员会。
委员会在双方当事国提出口头和书面理由和申辩之后,提出附有具体要求的意见。
如果委员会在三个月内没有提出意见,诉讼方可以直接起诉到欧共体法院。
委员会的中介作用对于避免成员国之间政治上的尴尬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成员国也尽量避免直接诉讼。
到目前为止,根据这一条提起的诉讼只有一例。
欧共体机构,尤其是委员会和理事会,根据条约有权作出对成员国和个人有拘束力的法令。
欧洲单一法令和马约极大地扩展了这方面的权限。
二级立法,例如竞争法领域的第17号条例,赋予委员会对违反欧共体竞争法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的权力。
欧共体法院对欧共体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保证欧共体机构依法行政具有必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审查将确保欧共体机构的立法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该机构有权立法,通过正确的立法程序并出于正确的立法目的。
第173条和184条做了规定;其次,欧共体法院将审查欧共体的不作为,以确保欧共体机构履行法律义务。
第175条做了相应的规定。
欧共体法院对欧共体机构行使的司法管辖权包括无效诉讼、拒绝行为诉讼、非法诉讼和损害赔偿诉讼等几种。
l无效诉讼欧共体条约第173条(阿约230条)规定,欧共体法院可以对建议和意见以外的以下法令进行司法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的法令,理事会通过的法令,委员会通过的法令,欧洲中央银行通过的法令,欧洲议会通过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
欧盟豁免条款
欧盟豁免条款摘要:1.欧盟豁免条款的背景和定义2.欧盟豁免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3.欧盟豁免条款的影响和意义4.我国对欧盟豁免条款的态度和应对策略正文:欧盟豁免条款,是指欧盟在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为确保成员国遵守国际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成员国履行条约义务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基本人权等领域,为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不履行条约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1.欧盟豁免条款的背景和定义欧盟豁免条款起源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
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即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司法管辖。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深,国际条约在调整国际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成员国能够遵守国际条约,同时维护成员国的主权豁免,欧盟在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引入了豁免条款。
2.欧盟豁免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欧盟豁免条款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一定范围内,成员国可以不履行条约义务。
例如,在面临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紧急情况时,成员国可以暂停履行条约义务。
(2) 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例如,在执行条约过程中,如果成员国的行为违反了条约规定,但该行为是出于国家安全等正当理由,那么成员国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3) 欧盟豁免条款通常还规定了实施程序,包括通知、协商等环节,以确保在实施豁免条款时,各成员国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欧盟豁免条款的影响和意义欧盟豁免条款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成员国的国家主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确保成员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
然而,豁免条款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国际条约的执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进程。
4.我国对欧盟豁免条款的态度和应对策略我国对欧盟豁免条款的态度是,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积极履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在应对欧盟豁免条款方面,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在签订国际条约时,充分了解欧盟豁免条款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确保我国在国际条约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
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欧洲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多样的大陆,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欧洲大陆的各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
为了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发展,欧洲国家在长期的历史沉淀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协定,其中就包括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
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在法律上豁免某些责任或义务的做法。
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或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特殊权益。
在国际法的体系中,国家豁免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并且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是欧洲国家为了促进欧洲地区内的和平、安全和合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于1972年在法国巴黎签署,旨在规范欧洲国家之间的国家豁免行为,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协调。
具体来说,该公约规定了欧洲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某些国家法律的规定,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同时,该公约还规定了欧洲国家在行使国家豁免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国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欧洲国家在签署该公约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以及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修改该公约,使其适应当代国际关系的需要。
例如,随着欧洲地区内的政治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欧洲国家就对国家豁免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公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在现实世界中,国家豁免的使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欧洲国家在行使国家豁免权时通常会考虑到国际社会的反应、其他国家的利益和立场、国际法的规定等诸多因素,以避免引发国际纷争和冲突。
同时,欧洲国家也会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自身利益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国家豁免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加灵活和适应当代国际关系的需要。
除了在国际关系中起到重要作用以外,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在促进欧洲国家内部的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该公约规定了欧洲国家在行使国家豁免权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原则,以及其他国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从而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ffp)详解
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ffp)详解
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FFP)是指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为确保欧洲足球财务稳定制定的
一系列规定。
该法案于2011年初实施,其主要目的是限制俱乐部的财政支出,以确保他
们的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平衡。
在FFP的规定下,欧洲足球俱乐部必须确保他们的财务状况
长期稳健,否则将面临处罚。
首先,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规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期内,一个球队的花费不能超过
其收入。
这个时间期是三年。
在这三年内,俱乐部必须保持财务平衡。
如果一个俱乐部的
支出超出了其收入,它将不得不证明自己来自其股东的直接资金拥有足够的实力支付支出。
其次,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鼓励俱乐部通过营销、商业和资产管理等手段来提高收入,以避免面临罚款和其他制裁。
俱乐部也被鼓励销售空置座位和开发新收入流,以增加收入。
另外,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还规定,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向欧足联提交财务报告,并且欧足联将在其财务监督委员会的帮助下对其进行审计。
如果一个俱乐部违反了FFP的
规定,它将面临罚款、禁止比赛和其他制裁。
FFP的罚款规定会根据俱乐部的收入和违反
规定的程度而定。
如果一个俱乐部多次违反规定,它可能会被禁止参加欧洲联赛。
总之,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是为了维护足球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一些富有的俱乐部
通过超出准则、违背规定的方式来购买高价值球员。
这种机制使得足球俱乐部无法疯狂消费,也顺理成章地促进俱乐部稳定管理,更好地发展并产生更多经济效益。
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竞争的法律规定
作者: 龚柏华
出版物刊名: 欧洲研究
页码: 38-42页
主题词: 竞争法;共同体法;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市场;限制性商业做法;罗马条约;法律规定;限制竞争;委员会;成员国
摘要: <正> 一、共同体竞争法概况竞争法亦称'管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是19世纪末,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的。
目前,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有这方面的法律,如美国称反托拉斯法,英国谓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日本叫反垄断法,而共同体则为竞争法。
联合国大会也于1980年正式通过了'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竞争法通常是市场国家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项中心环节,共同体也不例外,罗马条约第3条明确指出,要'建立一种保证在共同市场中竞争不受破坏的制度'。
罗马条约还专辟第三部分作为共同体竞争政策的专门规。
2009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文)
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1225/2009号条例(修正版)欧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考虑到为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为某类农产品作出特别规定(CMO单独条例)[1]的2007年10月22日欧共体第1234/2007号条例,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鉴于:(1)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1995年12月22日通过)至今已被多次修改[3],该条例应被编纂得更为清晰与合理。
(2) 1994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
考虑到倾销与补贴各自新规则的不同属性,为其分别制定一套共同体规则是合适的。
随即,关于防范补贴及反补贴税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3)有关倾销的协定,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许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同时也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为了确保合理、透明地实施这些规则,应尽可能地将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到共同体的法规中。
(4)为了维护GATT协定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应为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正常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以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
为当事人何时可能被认为存在倾销行为制定指引是可取的。
应明确国内销售被认为低于成本,并被不予考虑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采取正常销售、推定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来进行补救。
即便在试生产期,也应为成本分摊制定规则,同时也应为试生产期的定义、成本分摊的范围及方法制定指引。
在推定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明确定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数额以及包含在正常价值中一定利润数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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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使 其 既 无 需 急 于 开 发 新 产
品 ,也 无需 引 进 更 有 效 的 生 产
研 究 ,对 我 国 的 经 济 、法 律 、
政治 都将 产 生积 极 的意 义 。 我 国 学 者 在 研 究 欧 共 体 竞 争 法 时 , 对 其 实 体 部 分 研 究 较 多 , 而 对 其 程 序 方 面 法 律 的
被 减 免 罚 款 的 行 为 .本 质 上 来 说 还 是 违 法 行 为 只 是 因 为 所
委 员 会认 为 ,为 了达 到 第 8 条 ( ) 或 第 8 ( ) 的要 求 , a 条 b
企业可以:
・
止 步 不 前 。 为 了明 确 这 类 企 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的 地 位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 免 罚 款 通 告 》,对 减 该 类 企业 减 免 罚 款 。 委员 会 认 为 .对 与其 合 作 的 企 业 给 予 优 惠 待 遇符 合 共 同 体 的利 益 。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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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 科技 经 济嘹望
欧共体竞 争法中的 减 免罚款制 度
徐 轶
随 着 我 国 大 陆 与 港 、澳 、 台地 区经 济 交 流 的 日益 增 多 .
发 布 的 《 于 卡 特 尔 案 件 中 的 关 减 免罚 款 问题 的委 员会 通告 》
2 免予 罚 款的 规定 .
不 能 向委 员会 提 供 所有证 据 ,
则 该 企 业 对 其 打算 以后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的证 据 ,必 须 提 供
对 该 种 立 功 表 现 的奖 励 。减 免
罚 款 分 为 免 予 罚 款 和 减 少 罚 款
供 其 在 告 发 时所 掌 握 的 有 关 该
行 为 的全 部证 据 :
・
如: 果企业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两 种 情 况 ,委 员 会 对 其 各 规 定 了不 同的适用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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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 全 球科 技 经济 嘹望
议 ,并 愿 意 告 发 该 协 } 义,但 却
因为 有 可 能 被 处 以 高 额 罚 款 而
争 法 在 实 体 法 方 面 就 给 予 了 除 外 的 处 理 。 而 依 减 免 罚 款 制 度
条 件 .一 般 是 要 被 委 员 会 严 厉
查处的。
关注却相对 不足 。
事 实 上 .作 为 一 项 主 要 威 慑 手 段 和 保 障机 制 ,欧 共 体 竞 争 法 对 罚 款 制 度 一 直 给 予 了 高 度 的 重 视 。在 《 共 体 条 约 》 欧
以 及 随 后 欧 盟 理 事 会 颁 布 的
比处罚 这些 企业 所 得 的罚款 , 确 保 秘 密 卡 特 尔 能 被 查 处 .维 护 消 费者 和公 民的 利 益 更 加 重
要。
在 向委 员 会 告 发涉 嫌 违 法
涉 企 业 有 立 功 表 现 ,所 以法 律
行 为 的 同 时 .立 即 向 委 员 会 提
对 其 减 少 或 免 除 处 罚 , 以作 为
减 免 罚 款 .是 指 如 果 参 加
多 的成 本 。 从 长 远 来 看 ,这 种 行 为 将 损 害 竞 争 ,减 少 就 业 机 会 .最 终 结 果 会 导 致 价 格 的上 涨 和 消费 者选 择范 围的缩 小 、 损 害 欧洲 的 工业 。通 常情 况 下 , 该 类 行 为 除 非 符 合 《 共 体 条 欧 约》第 8 条 ( )所规 定 的豁免 1 3
卡 特 尔 的 企 业 . 向 委 员 会 告 发 该 卡 特 尔 , 并 且 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证 据 , 能 大 大 增 加 委 员会 所掌 握 的证 据 的价 值 ,
则 该 企 业 可 能 会 被 委 员 会 减 少 或 免 予 罚 款 。 企 业 获 得 罚
《 执行 欧共 体条 约 第 8 和8 条 竞 1 2 争 规 则 的第 1 0 3 条 例 》 中 , / 0号 2 欧 盟 理 事 会 对 罚 款 的 目的 、形 式 、期 限 等 问 题 都 做 了详 细 的 规 定 。 而在 2 0 年 欧 盟 委 员 会 02
们 可 以 看 出 , 经 济 市 场 的 统
一
原 本 通 常存 在 的 竞 争 .完 全 避
1减 免罚 款的概 述 . 减 免 罚 款 制 度 并 不 适 用 于 免 了企 业 问 进 行 技 术 革 新 的 压
将 极 大 的推进 国家 的统一 。 因 此 , 欧 盟 各 项 法 律 制 度 的
所 有 的违 反 竞 争 法 的行 为 ,它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两 个 或 多 个 竞 争
方 法 。这 种 行 为 也 使 共 同体 内
从 这 些 生 产 商 手 中 购买 原 材 料 和 零 部 件 的 企 业 .必 须 花 费 更
者 之 间 的 , 旨在 固定 价 格 、分 配 生 产 和 销 售 限 额 、分 割 市 场 ( 括 操纵 投 标 )或 限 制进 出 口 包 பைடு நூலகம்秘 密 卡特 尔 。
款 减 免 的 程 度 .与 企 业 对 委 员 会 确 定 违 法 行 为 所 发 挥 的
实 际贡献一致 。
但 欧 盟 委 员 会 意 识 到 .在 参 与这 种违 法 协议 的企业 中 . 有 些 企 业 愿 意 停 止 参 加 这 种 协
20 0 6年第 1 总第 2 0期 59 0期 5
中 ,又 对 减 免 罚 款 问 题 做 出 了 规定 。
在 欧 共 体 竞 争 法 中 .横 向 卡 特 尔 行 为 属 于 被 严 厉 禁 止 的 最 严 重 的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 委 员
会 认 为企 业 间 人 为 地 限 制 彼 此
四 地 市 场 已 经 越 来 越 紧 密 的 联 系 起 来 。 从 欧 盟 一 体 化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