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 陕师大报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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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3-1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与资金结算手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服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财务报销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财务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用于本部门开展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得报销用于个人娱乐消费和日常生活的费用。报销票据所填写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事项内容相符。

二、原始性原则。财务报销所提供的发票必须是经济行为的原始记录和真实反映。

三、合法合规性原则。财务报销所提供的发票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和学校规定的正式票据。票据取得的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利用过期作废发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

四、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责任主体的原则。学校经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单位经费实行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分别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实事求是、方便师生的原则。学校的财务报销工作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前提下,考虑社会发展现状和学校实际情况,有效简化审批程序,尽力解决财务报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方便师生员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经费报销一般规定

第四条财务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合规。学校师生员工因公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合规的财务报销票据,票据要素齐全,并按照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一、合格财务报销票据的种类

1.发票:税务部门印制、盖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的票据;

2.收据:财政部门印制、盖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3.校内结算票据:学校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加盖陕西师范大学财务专用章和填开单位印章,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专

用章;

4.其他合法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等;

5.凡是采购农副产品,野外考察或实习住在农民家里发生的住宿费,在野外临时发生的租车费等,尽可能的换取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确因情况特殊需以白条报销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文字说明,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单价或标准、以及不能获取正式票据的原因,并签字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合规财务报销票据的基本要素

1.付款方填写“陕西师范大学”;

2.票据填写完整,包括填制日期、填开人姓名、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凡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开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票据内容不得擅自添加、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4.票据要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以下票据属于不合格报销票据:

1.凭证要素填开不全的票据;

2.涂改后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3.超过规定报销时限尚未报销的票据;

4.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5.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五条国际支付票据必须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国际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当事人)应索取国际支付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人(或单位)、收款人(或单位)、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支付凭证由经费负责人、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汇率按报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计算或支付凭证上注明的汇率计算。

第六条实行票据限期报销制度。取得票据后须在90天之内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取得票据的次年6月30日。报销票据背面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七条实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支付、转账支付业务实行各级负责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如下:

备注:1.在学校总户开支的职工工资、岗位津贴、学生奖助学金等人员经费支出由主管财务校长授权财务处长审批;

2.结转自筹基建支出3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3.凡用于差旅费、劳务费、奖金和农副产品采购等现金支付业务,不在以上支付审批范畴。

第八条实行丢失票据处罚制度。对于丢失税务发票和财政专用票据的,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红印)。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并由本单位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其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财务科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5%加扣罚款;5000元—10000元经财务处处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4%加扣罚款;1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3%加扣罚款。罚款实行分段计算,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

对于丢失车船票的,要书面写出事实经过,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生按硬座票价的80%予以报销;职工按硬卧票价的80%予以报销。

对于丢失飞机票的,需提供行程单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按飞机票价的80%予以报销。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

第九条教职工及学生国内出差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须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陕西师范大学外埠出差旅费报销单”及“陕西师大外埠出差旅程日志”,注明出差人姓名、职称(职务)、事由、起止日期和乘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一条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费标准适当放宽,具体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教职工出差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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