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 陕师大报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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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情况说明

差旅费情况说明

差旅费情况说明
差旅费情况说明
⼀、根据《陕西师范⼤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三⼗七条规定,出差⼈在出差途中各段⾏程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

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确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连续或不完整,报销时需详细说明产⽣的具体原因,经单位或项⽬负责⼈签字审批后,按规定发放伙⾷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完整部分原因:
城市间交通费缺失部分说明
住宿费缺失部分说明
⼆、根据《陕西师范⼤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标准报销的,须写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审批后,可以按第三类“其他⼈员”差旅费标准执⾏。

(使⽤以12、1198、1189开头的项⽬经费⽆需填写此栏)
学⽣差旅费超标准情况说明(差旅补助原则上按学⽣标准对待,如需按三类⼈员标准请在审批意见中注明)
单位或项⽬负责⼈审批意见:。

学校费用报销标准及相关规定

学校费用报销标准及相关规定

学校费用报销标准及相关规定一、费用报销内容及标准1、宣传费用1)宣传费用包括:广告费、报纸、专刊、宣传资料的印刷费、发放宣传单的人工费、组织宣讲雇佣人工费等。

2)涉及广告费的谈判签约,实行双人操作,须财务主管参加。

3)报纸、专刊、宣传资料的印刷。

①印刷宣传品须了解至少三家印刷厂,以便确认价格和质量。

②合同要注明规格、纸质、单价、印量、厂名、厂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③合同洽谈须双人操作,校长审批后签订合同。

4)报销时须由校长、财务主管签字方可报销。

5)宣传费用事由一栏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宣传资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2、差旅费1)住宿费控制在标准以内,凭正式的住宿发票实报实销,超支自负。

2)住宿发票各项必须填列齐全,并盖有住宿章印,否则不予以核销。

3)出差住宿、补助标准4)地区划分:一类地区: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杭州市。

二类地区:①全国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②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福建所辖的地级市。

三类地区:其他城市。

3、通讯费1)本着实际工作需要,按岗位补贴。

2)通讯费计入月工资总额中。

3)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凡工作时间(每天8.00点至21.00点),两次联系不上者扣除当月通讯费的50%,三次联系不上扣除当月全部通讯费。

4)核销标准:校长150元/月,主管100元/月,其他员工50元/月。

二、费用报销规定1、按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

2、报销单据要分类别、整齐、干净地贴在粘贴单上,并写明报销人、事由及后附原始单据张数,票据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

3、报销的车票如没有起止地点和日期,均应在车票背面写明。

4、宣传费用:发放宣传单的人工费和组织宣讲雇佣人工费由校区主管填报发放明细表(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备注),经校长审批后,由出纳员负责发放。

5、每周一财务主管向校长提交上周费用报销电子版明细表。

6、所有报销单据须经校长审核签字,财务主管复核签字,出纳员付款。

三、财务付款的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2013-2014学年

陕西师范大学2013-2014学年

陕西师范大学2013-2014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4]55号)要求,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陕西师范大学2013—2014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编制。

本报告由信息公开工作概述、信息公开情况、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三部分组成。

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一、信息公开工作概述坚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是陕西师范大学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

2013-2014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精神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网站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保障了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13-2014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清单》要求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学校发布了《陕西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教育部《清单》所列事项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制定出学校相应的需要公开的信息清单,并明确了责任机构、责任人。

同时,为引导和方便公众查阅、获取学校信息,对《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

(二)信息公开网站升级改版为了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网站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学校根据新修订的《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将原先信息公开栏目10个一级24个二级栏目增加到10个一级50个二级栏目;新增“基建招标规章制度”“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远程教育学院招生考试信息”“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内中层干部任免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情况”“留学生管理”等栏目及相关信息。

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本实施规范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财务报销活动应符合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经办人应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报账员仅对财务报销程序承担工作职责。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报销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其他各级审批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财务报销审批权限:(一)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不含水、电、工资、社保、奖助学金)和其它经费:单笔开支在3万元以下(含)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含)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校长审批。

水、电、工资、社保、奖助学金等经费开支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及政策变动、预算变动的,校长审批。

(二)科研经费:单笔开支在3万元以下(含)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初审,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5万元(含)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科研处长审批;5万元至50万元(含)的,科研处长、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后,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校长审批。

(三)特殊情况因公借款3万元(含)以下的,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处长签署意见;3万元至50万元(含)的,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校长审批。

陕西省大学生医保报销通知20130523

陕西省大学生医保报销通知20130523

陕西省大学生医保报销通知20130523第一篇:陕西省大学生医保报销通知20130523西京学院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宣讲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有关文件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实施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西京学院医务室为西京学院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校医务室就医:2012年度(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凡在医务室就诊及转诊的本校大学生,2013年8月31 日前均可持本人医保证、学生证及相关票据到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本年度门诊统筹费用报销。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累计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0元。

2、转诊就医: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由校医务室接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经校医务室盖章同意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医。

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就诊结束后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收费明细及医务室开具的转诊单、本人医保证和学生证,到校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报销。

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异地就医: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报销时间限定为每年9月1日—9月30日(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过后产生的损失由大学生个人承担)。

异地报销需提供的资料: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本人医保证和学生证等。

4、大学生门诊统筹二次补助政策:凡在医务室就诊、转诊及异地就医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以上的大学生可申请二次补助,二次补助支付比例及申办时间依照当年度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5、就诊学生应将个人病历及相关票据妥善保存,丢失则不予以报销。

2013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规定

2013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规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自愿参保和非盈利为原则,实行政府补贴为主和个人适当缴费相结合的社会保险。

根据国办发〔2008〕119号和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通过建立统筹共济的机制,有效降低大学生患大病、重病和意外伤害时的家庭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一、缴费标准及结算年度2014年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财政补助280元。

参保大学生医疗待遇结算年度为学年度: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二、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住院报销实行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为:只使用基本药物的一级定点医院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起付线以下由本人自付,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的部分,剔除政策规定自付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只使用基本药物的一级定点医院90%,其他一级及以下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转区外医院先自付15%,再按同级医院比例报销。

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封顶线为1.5万元,无他方责任的意外死亡定额补助为2万元。

三、参保方式大学生参保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缴纳医保费20元,由学校统一到益阳市高新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近期一寸彩照1张,到学校卫生科申领《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再住院报销。

四、住院结算学生因病情需要在上述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可自行选择医院,在入院后的三天内持主治医师出具的住院病情证明单到高新区医保中心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凭审批单、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汇总清单、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发票等资料在定点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学校经费报销制度

学校经费报销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的经费报销。

三、经费报销原则1. 依法依规:经费报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 真实合理:经费报销必须真实、合理,不得虚报、冒领。

3. 公私分明:经费报销的经济事项应当属于学校经费承担的事项,不得报销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4. 权责一致:经费报销的相关人员有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要求使用学校资金进行报销的权利,同时对所报销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

5. 预算控制:经费报销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管理要求,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开支。

四、经费报销流程1. 提出申请:报销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经费报销申请单》,并附上相关票据、凭证等材料。

2. 审核审批:报销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财务部门。

3.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报销金额、票据、凭证等材料齐全、合规。

4. 报销支付: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支付报销款项。

五、经费报销管理1. 票据管理: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填写时一律用炭素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 发票内容:发票内容要齐全,包括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

3. 印章管理: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门统一印制的财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 超市购买商品: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六、监督与处罚1. 学校设立财务监督部门,对经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理。

2. 对违反经费报销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及报销的说明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在职研究生),根据省人保厅要求由学校组织统一纳入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资金筹集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个人缴费按照兰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40元,入学时医保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按学制一次缴清,延长学制者按照延长年限缴费。

三、普通门诊费统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大学生门诊费统筹基金管理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为校医院。

校医院按学校每年实际参保学生每人每年将20元划拨到学生门诊病历本上,学生患病在校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从病历本上下帐,结余留作下次使用,不足则由学生个人负担,按实际不足费用收取现金,出具票据。

四、住院管理与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程序1、学生在参保地因病住院需先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介绍信,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安宁区医保局办理住院确认手续,凭区医保局办理的住院确认单和《医保证》才可到定点医院住院。

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照医保规定只交部分押金,出院时只交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支付部分由区医保局按照规定直接划账。

2、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外地)因病住院需先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由老师通知学校校医院医保办,并向区医疗保险局报告备案,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校后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并将本人住院的全套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急诊证明交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3、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病住院。

先备案、先垫付、不要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待开学后再行报销。

详见《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01号文)。

4、如遇重大疾病或急诊抢救可先住院,三日内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急诊直接住在三级医院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三级医院的,须持医院急诊证明或二级医院转诊单到医保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2013]-6号-出差报销制度

[2013]-6号-出差报销制度

[2013] 6号签发人:主题词:报销制度抄送:公司各成员行政人事部2013年1月1日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出差报销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管理,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统一公司的报销程序及规定,特制定本报销制度。

员工报销时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

公司除正常费用开支外,其余各项支出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老总审核批准后,在计划范围内列支。

一、办公用品的购置报销由公司行政小林统计公司办公用品需求,编制计划报行政经理审核汇总,审核批准后,由小林按计划统一购买,并做好采购账目,详细登记办公用品的进、出情况。

二、出差费用的报销报销单据审核负责人:小林、小丽(一)、差旅费报销规定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连同出差原始报销凭证(发票),按规定的时间及手续到小林核对报销单据。

1.交通费:员工出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出租车票不得连号。

2.餐饮费:员工出差期间产生的餐饮费用,实报实销,吃饭标准按照不高于15元/人,特殊情况例外,但需备注说明。

3.其他费用:出差过程中因公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但必须索要发票。

(二)、市内交通费用报销规定公司员工在市内外出办事,应尽量选择乘坐公交车,原则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某某申请,并在报销单上注明原因及申请人,报销时出租车票不得连号。

(三)、报销发票粘贴规定报销人应将发票及相关附件分类逐张整齐地粘贴在报销单背面(左上角处),完整规范地填写相应的报销单。

具体要求为:1.费用支出报销单:按事类逐项逐件填写内容摘要,写清大小写金额,所附单据附件张数,有借款记录需要在报销时冲账的应注明借款人姓名、金额及时间。

2.费用报销发票的内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必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发票所有内容,发票涂改、大小写不符、假发票以及非行政部门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注意:发票抬头:某某有限公司)3.填写报销单时应使用水笔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陕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陕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本科生
三等舱
按实报销
120
60
45
40
25
六、其他差旅费
(一)对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人员伙食补助费作了调整,每
人每天40元。 (二)对驻外地或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1、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包干 标准为每人每天90元; 2、驻外地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为 每人每天60元。
六、其他差旅费
(三)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实施细则》,本办法增加了“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 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 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 定。 (四)根据《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办法增 加了“工作人员在西安城区出差(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 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 阳国际机场),交通费凭据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及市 内交通费”的规定。
八、监督问责
一、增加了“各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 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等对 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完整合规”的条款。 二、增加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伙食补助费 标准 100 120 100 100-120 100 100 100
重庆、山西、湖北、河南、云 南、辽宁、山东、新疆、福建
甘肃、四川、江西、广西、宁 夏、贵州、 安徽、内蒙古、 河北、天津、吉林、黑龙江、 宁波、湖南、

西北师范大学文件

西北师范大学文件

西北师范大学文件西师发〔2014〕126号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西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2014年9月28日西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校办产业外的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正职出差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中层干部副职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以上人员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一份作为财务报账凭据;其他人员出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具体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

工作人员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部门)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教师差旅费及师资培训费报销制度

教师差旅费及师资培训费报销制度

教师差旅费及师资培训费报销制度一、差旅费报销,参考《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按如下规定执行:1.交通费汽车、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位)按实报销,乘坐飞机、出租小汽车、火车(软席车)的,经领导批准才能报销。

经学校同意,教师参加市内的教研活动,3人以上(含3人)的可由学校组织车辆。

2人以下(含2人)的自己乘车,学校给予交通费补助(凭车票或汽油发票),补助标准:市内50元、县内30元,其它镇区20元教师凭车票(含出租小汽车票)报销。

2.住宿费教师出差,应住招待所或宾馆的双人房或三人房。

住宿费必须凭旅馆、招待所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

超过规定的,需要报告理由,经领导批准才能报销。

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90元/天,本市以外130元/天。

3、伙食费补贴经学校同意,教师到市外参加教研活动,学校给予伙食费补贴。

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同2)50元(在途期30元)。

二、师资培训费报销,参照《信阳市中小学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意见》,按如下规定执行:1.教师经学校同意,参加与教学工作对口的专业学历进修,书籍资料费由个人负担,学费由学校和本人各负担一半。

交通、住宿及伙食补贴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3.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和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培训费、资料费由学校负担,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4.其他学习培训的费用报销,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5.如学校规定与教育部门文件不符,以教育部门文件为准。

三、报销手续1、集体(2人以上含2人)外出参加教研活动,必须指定一名领队教师。

教研活动结束后,由领队教师负责收集有关单据,按财务报销制度规定由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后方可报销。

单据较多的先交财务按财务制度要求规范制单后再签名报销。

2、个人报销手续按财务报销制度的要求执行。

【出差制度】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WORD6页)

【出差制度】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WORD6页)

《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桂财文字〔1996〕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做到既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又能节约经费开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的报销与审批:(一) 校级领导由党办、校办主任代校长审批;其他干部、教工按经费来源由有关院系、部门(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由所在院系、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为审批,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 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需经科研处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三) 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安排的进修、学习、访学等经费开支需经归口部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四) 到国外出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由外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备案,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提供经费的部门审批。

(五)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的差旅费报销,由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与工作无关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出差期间,因违反有关方面规定的罚款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等级标准:注:表中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表中住宿费标准栏中一般地区是指广西区内的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市和广西区外除特殊地区以外的市县;本区县(市)是指广西区境内各县及县级市。

第六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 出差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凭会议通知单按实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在教育经费中开支的,超过限额部分的50%由个人负担;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经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在创收经费中开支的,经创收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

教师出差报销标准

教师出差报销标准

教师出差报销标准教师出差报销标准为严肃学校财经纪律,使教职工出差报销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1、因工作需要,学校派往校以外的地方参加会议,联系工作或带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等为差。

2、已经批准的出差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证报销的办法,根据实际天数计算报销:(1)、本镇内的出差每日补助15元,交通费按短途汽车的双程费用报销,一般情况下不得租车。

若因特殊情况需租车的经校长同意后可按实际的费用报销。

(2)、到镇外出的差人员每日补助50元,交通费按车站票价标准报销;(3)、外出人员的住宿费,采用限额报销的办法,凭票据报销费用。

若上级在组织活动收费中已收住宿费的,不再报住宿费。

3、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到报帐员处填写出差报销表,并附上车票,然后交校长审核签名后,才可以报销。

本制度经于2012年3月1日经全体教师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教师出差报销规定2016-02-02 22:52 | #2楼为了规范学校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听课、培训、学习等行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开展和学校经费正常开支,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规定:一、外出学习活动审批权限教师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听课、培训、业务评比等活动凭上级文件通知,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安排好工作,方可离校。

二、外出学习活动经费报销规定经学校校长同意或校委会会议通过的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学习,各项费用报销作如下标准执行:(一)交通费开支标准1、外出学习人数较多的.,由学校统一安排车辆。

2、所有外出学习的老师,全部执行公交车价并凭公交车票进行报销,除公交车费用外均不报销。

3、对于使用出差人员本人的交通工具或打出租车和其他人包车的情况,按照第二款中的费用报销。

(二)食宿费开支标准外出教师食宿费实行发票报销的办法,食宿天数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住宿天数,如有超出不予报销。

如果主办单位不安排食宿的,补贴标准如下:三、附则1、公派外出学习的教师在经费使用上自觉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

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规定(WORD7页)

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规定(WORD7页)

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广东省财政厅“粤财文[1996]1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头和海南省等五个经济特区;3、直辖市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二)凡单独出差或按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需包房住宿的,住宿费标准适当放宽,在如下标准范围内凭票按实报销:1、正副厅级、教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一般地区200元,特殊地区250元。

2、正副处级、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一般地区180元,特殊地区200元。

3、其余人员:一般地区160元,特殊地区180元。

4、住宿费的审核办法以当次住宿费平均数控制。

(三)出差到我市属县、区的,其住宿标准按上表一般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短期培训班的住宿费按会议或培训通知的标准执行。

如果住宿费标准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参加非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研讨会议的,报销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住宿费必须凭旅馆、招待所正式发票报销。

(六)乘车、船和住宿时所购买的人身、物品、行李等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条乘坐火车的规定(一)从晚上8:00至次日早晨7:00之间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乘坐火车符合购卧铺票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以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为标准,按下列比例奖给个人:1、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奖。

2、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奖。

3、乘坐新型空调普快或新型空调特快列车的,按新型空调普快或新型空调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奖。

4、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按本条第(二)款1、2、3项执行。

大学关于经费使用和支出报销的暂行规定

大学关于经费使用和支出报销的暂行规定

大学关于经费使用和支出报销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学校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报销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经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综合财务计划管理,加强定额预算监督和控制,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学校各部门每年十二月初应把下年度所需经费预算上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校年度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草拟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三、经费指标分配到各部门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经费指标内的报销单据,要经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签字后,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计财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五千元以上重大开支,事前须申报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凡需用校长机动经费列支的项目开支,须写出专题报告,经校长同意或由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不占本部门经费指标。

凡不占本部门经费指标的报销单据,除需履行正常报销程序外,还须经校长签字批准。

五、凡经过会计工作站审查后属不能报销退回的单据,计财处不再办理。

六、认真贯彻执行市财政和市廉自办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重点压缩招待费、电话费和旅差费。

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报销餐饮费、电话费、书报费。

计财处只对学校办公室办理电话费、招待费结算手续,其他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七、严格各类借款审批手续(包括现金、支票、)。

实行谁借款谁负责,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限期不清的扣发其福利费和奖金。

八、实行部门经费指标使用登记制度。

即凡是到计财处报销的必须持经费支出登记册进行登记,做到对经费使用情况心中有数,达到计划使用经费指标的目的。

九、学校对电大部、成教部和劳动服务公司实行年度创收指标管理,学校每年年初确定当年部门创收定额指标,年终核算,超定额创收部分,由部门自主支配,报销程序按第三条招待。

1、电大部和成教部每年在十二月中旬要作出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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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发表时间:2013-1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与资金结算手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服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财务报销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财务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用于本部门开展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得报销用于个人娱乐消费和日常生活的费用。

报销票据所填写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事项内容相符。

二、原始性原则。

财务报销所提供的发票必须是经济行为的原始记录和真实反映。

三、合法合规性原则。

财务报销所提供的发票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和学校规定的正式票据。

票据取得的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利用过期作废发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

四、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责任主体的原则。

学校经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单位经费实行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单位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分别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实事求是、方便师生的原则。

学校的财务报销工作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前提下,考虑社会发展现状和学校实际情况,有效简化审批程序,尽力解决财务报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方便师生员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经费报销一般规定第四条财务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合规。

学校师生员工因公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合规的财务报销票据,票据要素齐全,并按照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一、合格财务报销票据的种类1.发票:税务部门印制、盖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的票据;2.收据:财政部门印制、盖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3.校内结算票据:学校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加盖陕西师范大学财务专用章和填开单位印章,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专用章;4.其他合法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等;5.凡是采购农副产品,野外考察或实习住在农民家里发生的住宿费,在野外临时发生的租车费等,尽可能的换取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

确因情况特殊需以白条报销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文字说明,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单价或标准、以及不能获取正式票据的原因,并签字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合规财务报销票据的基本要素1.付款方填写“陕西师范大学”;2.票据填写完整,包括填制日期、填开人姓名、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凡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开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票据内容不得擅自添加、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4.票据要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以下票据属于不合格报销票据:1.凭证要素填开不全的票据;2.涂改后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3.超过规定报销时限尚未报销的票据;4.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5.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五条国际支付票据必须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国际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当事人)应索取国际支付凭证。

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人(或单位)、收款人(或单位)、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

支付凭证由经费负责人、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汇率按报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计算或支付凭证上注明的汇率计算。

第六条实行票据限期报销制度。

取得票据后须在90天之内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取得票据的次年6月30日。

报销票据背面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七条实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对于大额现金支付、转账支付业务实行各级负责人审批制度。

审批权限如下:备注:1.在学校总户开支的职工工资、岗位津贴、学生奖助学金等人员经费支出由主管财务校长授权财务处长审批;2.结转自筹基建支出3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3.凡用于差旅费、劳务费、奖金和农副产品采购等现金支付业务,不在以上支付审批范畴。

第八条实行丢失票据处罚制度。

对于丢失税务发票和财政专用票据的,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红印)。

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并由本单位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其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财务科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5%加扣罚款;5000元—10000元经财务处处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4%加扣罚款;1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3%加扣罚款。

罚款实行分段计算,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

对于丢失车船票的,要书面写出事实经过,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生按硬座票价的80%予以报销;职工按硬卧票价的80%予以报销。

对于丢失飞机票的,需提供行程单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按飞机票价的80%予以报销。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第九条教职工及学生国内出差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须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陕西师范大学外埠出差旅费报销单”及“陕西师大外埠出差旅程日志”,注明出差人姓名、职称(职务)、事由、起止日期和乘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一条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费标准适当放宽,具体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见下表:教职工出差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第十二条教职工和学生出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职工和学生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的,外埠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出租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并全额发给公杂费补贴。

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学生出差可按教职工对待报销差旅费。

二、职工和学生使用事业费支付差旅费的,除副高职和副处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和软卧外,其他人员乘坐飞机或软卧、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据实报销。

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出差期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出差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费自理的,会议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没有明确的,视同会议负担,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会议期间支付的会务费,凭会议主办方的通知予以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有考察项目的,且考察费发票由会议主办方提供并加盖会议主办方财务专用章可据实报销;若由其他单位开具的考察费票据(团费、旅游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五、出差人员能提供出差往来交通证明,但不能提供出差住宿发票的,住宿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全额发给。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应与差旅费同时报销,相关出差人员均扣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七、自驾车赴外出差的教职工,一律不再发给公杂费补贴。

其中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差费用的,须提供出差日志及过路过桥费凭证,按出差报销相关费用;使用学校下达的事业经费报销费用的,除提供出差日志及过路过桥费凭证外,需由单位出具出差报告单,证明出差事由、出差人姓名、起止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人员经费报销规定第十三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基金报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等采取银行卡形式集中发放。

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编制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名册,注明学生姓名、银行卡号和资助金额,由制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转入个人银行卡。

学生困难补助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由学生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及学生处核准补助金额,填写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现金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临时工工资采取银行卡形式集中发放。

由各用工单位填写发放表,注明姓名、银行卡号、发放金额,开具报销单,制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盖后,同人事处发放的劳动工资管理卡,于当月30日前送交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学术报告费、课时费等人员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银行卡和现金形式发放。

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人员经费发放表,由经费负责人、制表人、领款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一、学术报告费标准(税后):校外专家:1.院士、知名教授:不超过5000元/人.单元;2.教授:不超过3000元/人.单元;3.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单元。

校内专家:不超过1000元/人.单元。

二、课时费标准:1.教授:不超过150元/课时;2.副教授:不超过100元/课时;3.其他人员:不超过80元/课时。

三、评审鉴定费标准:1.科研项目:(1)校外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单元;(2)校内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单元;2.非科研项目:(1)校外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天(2)校内人员:不超过500元/人.天。

四、科研咨询费标准:1.会议咨询:校外专家不超过1000元/人.次;校内专家不超过500元/人.次;2.通讯咨询:校外专家不超过500元/人.次。

五、临时用工费标准:不超过120元/天。

六、监考费标准:不超过120元/场次。

七、助研助管补贴发放。

由学校下达经费支付的,发放标准参照学校助研助管津贴管理办法;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助研补贴的,其标准由导师自行制定。

助研补贴采取银行卡形式每半年发放一次,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发放表,注明学生姓名、学号、发放金额及银行卡号,由制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汇总,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

助管补贴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现金或个人银行卡。

八、各类单项奖金发放。

由学校支付的奖金应提供学校文件或校长批件,纳入工资系统统一发放;由科研项目支付的奖金应提供学校或科研管理部门的批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发放表,由领款人、制表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九、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制表人应对人员经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虚报冒领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图书资料购置报销规定第十六条购置图书资料报销一般需提供正式发票、图书清单、合同、招标纪要、资产验收单等。

一、使用教学、科研经费购买图书,单张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需由图书馆进行资产登记并提供图书资产验收单;单张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在发票背面由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方可报销。

二、图书馆使用图书专用经费购买的图书,均需办理图书资产验收手续,提供图书资产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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