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何以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农下发展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如果人类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
如果天使统治人类,政府内在和外在的控制就没没有必要。
构建一个由人统治于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确保政府能够统治它所统治的人,确保政府能管好它自己。
看了美国《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前的十条修正案,我受到深深的震撼,并相信它会给正在以民为本的执政者很多启示,这种启示甚至是变革的。
1.第一修正案,其内容为,“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与向政府要求正义的权利。
)2.第二修正案,其内容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成员国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3.第三修正案,其内容为,“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及意义
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及意义英国《权利法案》(The British Bill of Rights)是英国有史以来出现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它的实施以改善英国的政治环境,巩固公民权利。
《权利法案》于十七世纪初(1688年)由英国议会正式通过,它有五项主要内容,基本上在英国宪法上设定了一系列限制,也定义了数十项公民权利。
一、《权利法案》禁止国王把人捕入监牢无届期,禁止赋税(收入税)无法异议,禁止私人军队维持,禁止私自把大臣解职,还禁止西班牙、法国等外国王国的威权干涉。
二、《权利法案》宣布:任何人而言,无论贵贱贫富,都有享有在民事案件中伸张公正权利的权力,以及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拒不解释的权利,而这项权力从八世纪起被延续至今。
三、《权利法案》规定了英国议会的组成,并规定上议院是正常活动的,独立于国王的机构。
它强调上议院及下议院这两大机构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并联手实施上述规定。
四、《权利法案》不仅对政治定义和立法设置的限制有了详细的规定,而且也规定了英国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五、《权利法案》明确规定,英国国王或英国议会不得建立宗教压迫,平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行使相应权利;英国国民可以自由出入境;政府应该依照法律行事,没有紧急状况时不得对公民实施任何形式的非法突袭;英国公民可以自由出售、拥有,和携带各类财物;英国人民可以自由行动、提出抗议;英国国民不会因宗教和性别受到歧视;所有国家赋予的权利都受《权利法案》的保护。
《权利法案》的出现,使得英国的政治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公民的权利受到了大大的扩大,使英国人民从此远离了枷锁,走上了有尊严的成熟民主的道路,由此也革新了今日的宪法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权利法案》的通过,奠定了英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为英美国家维持一种只由立法赋予而非凭君主赋予的权利制度开创了一种新格局,对英国历史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并对今天的世界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钱永祥:权力与权利的辩证
权力与权利的辩证钱永祥一在西方政治思想的经典著作之林,《联邦论》(台湾猫头鹰出版社翻译出版)最引人瞩目的特色,可能就是它的三位作者的政治身份:借古罗马政治家帕布里亚斯为共同笔名的汉弥尔顿、麦迪逊,以及杰·约翰,虽然饱学精思,却都不是书斋学院中人,而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制宪的要角(麦迪逊号称为美国宪法之父)、新共和国的领导人。
这样的角色来谈政治权力的逻辑,自然非比寻常。
或许因为执笔者具有如此峥嵘的经验与背景,这本书突出地表现了一种或可称为“公共论述”的性格:它的问题是公共关怀所在、论述的理据取自公共资源,而以公共的实践为依归。
分别稍加发挥,我们可以说,第一,这本著作的主旨,不是经营一套慧眼独具的抽象理论,而是在一片焦虑与争议声中,向时人诠释、辩解美国新国体草图的优越和背后的理念;现实的关怀与论战的硝烟,使得它的行文与说理别具现场迫切感。
第二,它的构想与论据完全来自一套历史与经验的论述,属于当时美国人的共同思想资源,所仰仗的关于人性与社会运作规律的假定,又极为平实低调;此之所以它容易取得较为广泛的共识和理解的原因。
第三,它用现实政治的逻辑推出理念,又用理念阐明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务与理念交织,让它的论点既不蹈空也不肤浅,制度的可行性才是见理念的价值之处。
展读本书,它的这种公共性格值得读者重视。
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世界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实行迄今历史最为久远的一部宪法;而《联邦论》则号称解释美国宪法的圣经。
今天,美国的政治体制常常在其他国家受到推崇甚至模仿,可是我们了解它的设计与运作的原意吗?要综览美国的宪政体制,最直接的方法当然是读一遍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
不过在这部只有四千余字的文献里,读者看到的仅是枯燥的条文。
至于条文背后的理由、考虑,也就是这套宪政体制的基本精神与理念,长达十七万五千字的《联邦论》(内地译本题为《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才是最权威、最生动、也是最雄辩的陈述。
浅析《权利法案》对美国立法权的限制
浅析《权利法案》对美国立法权的限制作者:张凌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从美国建国初期沿用至今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
该法案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核心,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了立法权的行使,对联邦和州的立法生活都有重要影响。
正如美国学者杰克.戴维斯所述:“……They are an invaluable bulwark against the more irrational proposals made to legislative inst itutions. ”(他们(《权利法案》对立法生活的影响)是对抗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合理的草案的不可估量其价值的堡垒。
)一、美国《权利法案》产生的背景概述(一)美国《权利法案》的概述美国的《权利法案》,即其宪法第1-10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在1791年依法经四分之三的州通过后,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公民权利入宪的理念在美国制宪过程中也曾受到质疑。
因此,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起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时,并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在内。
当时反对者的意见如下:“其一,尽管纽约州宪法未在前言中列入人权法案,但与内文中列入有关支持各种特权及权利的条款,其实质与列入法案相同;其二,宪法全部沿用大不列颠之习惯法及成文法,许多未作明确规定的法律可同样得到保证。
”但是,深受新教伦理和“自然权利观”影响的英裔美国人,最终将公民权利入宪的理念实践在《权利法案》中。
(二)美国《权利法案》的思想渊源1.新教伦理的影响美国的早期移民,大部分源自英国。
正如托克维尔所述:“当时,使基督教世界动荡不安的宗教纷争正在进行。
英国也近于狂热的参加了这一新的角逐……英国民族的这一切一般特点,也多少反映在前往大西洋彼岸寻求新的未来的英国儿女的身上。
”始于16世纪初期的宗教改革运动推进了个人主义的发展,而新教的加尔文教派在英国发展为清教。
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
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该法案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后,对英国政治、法律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视为英国民主制度和人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案内容和影响三个方面对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进行阐述。
首先,权利法案的历史背景是关键。
该法案是于1688年通过,当时英国正处于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之后。
1688年,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因其专制统治和违背基督教自由原则的行为引起了国内外的强烈抗议和反对。
英国贵族和议会为了反对詹姆斯二世,决定邀请荷兰的威廉三世及其妻子玛丽到来并接任英国国王。
在上述背景下,权利法案的制定与通过成为必然,并成为新国王即位后向国民展示自己执政理念的工具。
其次,权利法案的内容对于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项法案包含了大量的条款和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国会对立法和税收的权力,同时也确保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具体而言,权利法案规定国会拥有立法的最高权力,对国王的权力进行制约,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该法案还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公平审判等,为后来的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此外,权利法案还禁止君主由自己的军队直接统领,并规定了国会对于国王委任军官的权力,从而保证了英国政治权力的分离和制衡。
最后,权利法案对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权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政治体制向更加民主化的方向迈进,为后来的政治创造了条件。
权利法案的确立了国会的权威地位,使得国会成为制定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核心机构。
同时,权利法案为英国公民赋予了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鼓励了社会的自由发展和公民意识的觉醒。
这对于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精神的普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权利法案也为后世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总结起来,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是英国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其次,它为后世的人权保护和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浅谈《权利法案》始末
浅析《权利法案》的诞生始末摘要《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在美国宪政的框架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权利法案》不仅是美国人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基本制度性保障,对整个美国政治制度的构建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地位如此重要,但是这一法案的诞生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政治上的辩论、斗争和美国人民对自由权利的不懈追求充斥了制定这一法案的全部过程。
本文将对《权利法案》诞生的大背景、诞生过程以及一些对《权利法案》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的美国早期政治家,如杰斐逊、梅逊、麦迪逊等做出的努力进行简要阐述和分析。
《权利法案》诞生的大背景独立战争之后,美国并没有成立一个实质上的中央政府。
《独立宣言》之后,大陆会议实际上承担了执行联邦共同事务的责任,这也使大陆会议的权威缺少法律基础[4]。
为了成立中央政府,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起草中央政府的成立文件。
经过热烈讨论,1781年3月,《联邦条例》诞生。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联邦条例》并不具备真正的中央政府的权力,如商业管理和税务征收等重要权力,维护各个州的独立权力是其根本原则,而国会的决策只是为各个州提供建议[1]。
因为没有实权,国会不被重视,联邦政府只是一个薄弱松散的“友谊联盟”。
羸弱无权的联邦无法管理国内外商业发展,导致美国经济在18世纪80年代遭受重创,间接引发了1786年的谢斯起义[5]。
混乱的局面使政治家们积极谋求对美国中央政府的结构进行重大改革。
1787年5月25日,除罗德岛之外,美国其余各州均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开始了改革的第一步——起草《联邦宪法》。
制宪会议的多数代表都具有起草州宪法的经验,对州宪法的成功和缺陷都有一定的认识,这有助于他们的制宪工作。
在所有代表中,具有敏锐的批评眼光和原创意识的詹姆斯·麦迪逊做了大量的系统性准备, 他通过时任美国驻法大使杰斐逊购买了大量有关历史和政府的管理的书籍,详细分析了过去各个联盟和共和政体的相关事宜,最终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构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史称为“弗吉尼亚计划”[6]。
权利法案的历史地位
权利法案的历史地位
权利法案是指1789年9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的第十二项宪法修正案。
它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之一。
以下是它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一、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权利法案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新闻、宗教、集会等权利,以及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权和权利保护;同时,通过第14修正案完善权利法案,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二、推动了人权保护的发展
权利法案的通过为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美国法律体系也在此之后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启示了其他国家的人权保障
权利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法律文件,深刻启示了其他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四、为各种社会运动提供了精神支持
在美国历史上的各种社会运动中,权利法案一直是争取民主、平等和
正义的精神支柱。
五、世界上第一个人权法律的杰出代表
权利法案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人权的法律文件,对全世界的人权
文化影响深远。
六、历史地位稳固,影响持久
从权利法案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看,它改变了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促进了公民权利、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提升,其历史地位稳固,影
响持久。
总之,权利法案的通过为整个美国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人权
和公民权利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且不断启发和
影响着人们对于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的追求。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一、简介权利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立法,它颁布于1964年7月2日,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法案是为了维护黑人和少数族裔在选举和公共场所享有平等权利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二、背景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南部地区存在着严重的种族隔离现象。
黑人和少数族裔被剥夺了许多基本权利,例如参与选举、进入公共场所等。
民间活动家们为了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了多次示威游行和抗议活动。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马丁·路德·金恩领导下的非暴力运动。
这些活动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和支持,促使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主要内容1. 禁止种族歧视权利法案第一章规定,在就业、住房、教育和投票等方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
这项规定对于黑人和少数族裔来说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保护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2. 禁止选举歧视权利法案第二章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选举歧视。
这项规定确保了黑人和少数族裔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例如,该法案禁止了对黑人和少数族裔进行选区划分,以便让他们在选举中获得更多的代表权。
3. 加强联邦政府干预权利法案第三章加强了联邦政府对于种族歧视和选举歧视的干预。
该章节授权司法部长可以起诉任何违反该法案规定的个人或组织。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来防止种族歧视和选举歧视。
4. 禁止公共场所种族隔离权利法案第四章禁止公共场所进行种族隔离。
这项规定意味着黑人和少数族裔可以自由地进入餐馆、旅店、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并享有平等服务。
5. 加强投票保护权利法案第五章加强了投票保护措施。
例如,该章节要求各州必须提供免费的选民登记服务,以便黑人和少数族裔可以更容易地参与选举。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来防止选举欺诈。
四、影响权利法案的颁布对于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黑人和少数族裔争取到了平等权利,结束了种族隔离和歧视。
此外,该法案也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于种族歧视和选举歧视的干预力度。
简述权利法案的内容
简述权利法案的内容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对于权利的追求和保障一直是重要的议题。
而《权利法案》作为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在许多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权利法案》通常指的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条款。
以英国的《权利法案》为例,它是在1689 年通过的。
当时,英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动荡和权力斗争,《权利法案》的出台为英国的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奠定了基础。
该法案首先明确了议会的权力。
在过去,国王的权力过大,常常独断专行。
《权利法案》规定,议会拥有立法权,国王不能随意废除法律或者停止法律的执行。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不再仅仅取决于国王的意志,而是需要经过议会的讨论和通过。
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国王的专制权力,使权力更加分散和制衡。
在财政方面,《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过去国王常常随意征税,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这一规定使得征税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保障了人民的财产权,避免了国王对人民财产的肆意剥夺。
在宗教方面,《权利法案》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信仰宗教,不受国王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干涉。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人精神世界和信仰的尊重。
同时,《权利法案》还强调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人们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有权和平地聚集在一起讨论公共事务。
这为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此外,对于司法独立也有明确的规定。
法官的审判应当独立进行,不受国王或其他行政权力的干预。
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使得法律能够公正地实施,不受政治权力的影响。
美国的《权利法案》也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它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一修正案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请愿自由。
言论自由使得人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无论是批评政府还是讨论社会问题。
权利法案的意义和地位
权利法案的意义和地位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目的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
《权利法案》的意义
《权利法案》颁布的意义是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同时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权利法案》的地位
《权利法案》是英国光荣革命后的产物,英国国王詹姆士二世败逃法国后,议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来英国即位,威廉在接受法案后正式登基。
所以,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具有宪法的性质,它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主权,它的颁布标志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但是,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权利法案只是一个宪法性文件而非宪法,英国的宪法是大抗议书之后几百年的总和。
而权利法案就是这些总和中最有代表性。
《权利法案》何以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农?
《权利法案》何以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农?内容摘要:最初的《权利法案》并非只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它也关乎政府的共和与平民品质,并与宪法原文相互缠绕,对州并无约束力。
是重建时期反奴隶制的需要及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通过,引发了提炼《权利法案》中权利的需要,以抵制各州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权利法案》在今日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辉煌建树与特征既有建国时期的功劳,更多的得益于重建时期反奴隶制的努力。
关键词:宪法原文权利法案人民主权个人自由两百多年以前,美洲大陆新成立的合众国第一届国会制定了《权利法案》,以修正案的方式附在宪法原文(original Constitution)之后。
《权利法案》与宪法原文有许多不同之处:宪法原文是1787年由制宪会议在费城制定的,也是联邦党人政治意志的法律体现;《权利法案》是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制定的,是反联邦党人压力之下的结果,也是一个政治绥靖。
从此,人们就将《权利法案》作为个人主义的法典化形式。
与这一认识相伴随的是另一种广为接受的观念,即《权利法案》与宪法原文彼此分离和孤立。
宪法原文规范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的构成、组织、权力范围与界限,《权利法案》保障个人自由。
[1]事实果真如此?这一表象背后是否真如形式分离那样,是两股不同的暗流,它们来自不同的方向,又各自奔向不同的目的地呢?在阿玛尔对美国宪法史、宪法文本、宪法结构的阅读之下,宪法原文与《权利法案》之间的关系却呈现出迥异的景象:宪法原文与前十条修正案相互缠绕(intertwined)。
宪法原文并非仅仅有关政府构成,也包含了个人权利;前十条修正案并非仅仅是个人自由,也关乎共和政府的品质、州与人民的权力;由于内战之后重建时期需要抵制州的专横,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通过及适用才提炼(refined)了《权利法案》中的个人自由;由此,实践中各种不同的“并入”理论困境得以解脱。
《权利法案》并入适用于州,改写了《权利法案》个人自由的保护历史,全国性政府开始受到约束,《权利法案》真正作为“宪法秩序的神庙-美国的帕特农矗立于世”(stand as high temple of our constitutional order-America‘s Parthenon)。
权利法案的影响
权利法案的影响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权利法案对于大众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最大的影响就是以法律权利代替了君主权力,同样也是会有一定的优势以及劣势的。
权利法案(1689),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并非是宪法。
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找法网小编提醒您:《权利法案》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与《王位继承法》共同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权利法案的影响有:
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4、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影响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权利法案的优点和不足有:
优点: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专政。
不足: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反封建不够彻底,存在一定程度的保守性。
【高中历史】高中历史知识点: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高中历史】高中历史知识点: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权利法案》的颁布:1、《权利法案》的条件:(1)英国悠久的宪政发展史,在政治上表现出延续性的鲜明的特点。
(2)1688年,英国议会中的政治反对派联合发动了著名的“光荣革命”。
(3)1689年议会通过英王签署《权利法案》既是矛盾的体现又是妥协的结果2、《权利法案》的目的:限制国王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3、主要内容:(1)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征税权属于议会;(2)议会下院议员自由选举产生,他们在议会内享有演说、辩论或讨论国家大事的自由;(3)凡未经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废止法律或停止法律的实施;(4)不得找任何借口随意征税,和平时期不得招募或维持常备军;等等。
4、意义:(1)《权利法案》是英国宪政史上重要的文献,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一方面限制了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另一方面保障了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从而结束了英国都铎王朝以来形成的君主专制统治。
这样,议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得到提高,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得以确立。
(2)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成为以后很多国家资产阶级效法的样板相关高中历史知识点: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母体中孕育资本主义在封建母体中孕育:1、条件:利用处于大西洋航运中心线上的优势,积极开拓海外贸易,传统工业迅速发展。
2、表现:(1)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出现了资本主义工业、农场和牧场。
(2)新的阶级形成: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
3、影响:(1)推动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2)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不断发展。
(3)英国早期历史上就存在的民主权利意识愈发强劲。
16世纪到17世纪早期英国国内发生了的重大变化:(1)经济上: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兴起并得到发展.很多领域出现手工工场,“圈地运动”使农村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牧场和农场。
(2)阶级关系上:形成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并结成同盟进行反封建斗争:(3)政治上:斯图亚特王朝统治;主张君权神授;推行专制统治;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1689年《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
(实用版)
目录
1.1689 年《权利法案》的背景和意义
2.《权利法案》对国王权力的限制
3.《权利法案》对议会权力的增强
4.《权利法案》对英国政治体制的影响
5.《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
正文
1689 年《权利法案》是英国政治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英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法案的出台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权利法案》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能随意废除法律,这就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国家的法治原则。
其次,法案规定国王在和平时期不能未经议会同意就维持常备军,这有效地限制了国王的军事权力。
再次,法案规定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这使得财政大权也落入议会手中。
此外,法案还规定了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等,这些都对国王的权力产生了制约。
与此同时,《权利法案》对议会权力的增强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法案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力,使之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另一方面,法案规定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使得议会的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权利法案》对英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深远。
它使得英国从一个君主专
制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王的权力受到明确限制。
这种政治体制为英国的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英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权利法案知识点总结
权利法案知识点总结导言权利法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立法,它旨在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权利,确保他们在社会和政府体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
权利法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总结权利法案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其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法案的定义权利法案,又称权利宪章或人权法案,是一种具有立法效力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隐私权、财产权等。
权利法案通常由政府或立法机构制定,并在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通过权利法案的实施,国家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二、权利法案的发展历程权利法案的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一里程碑性的事件标志着权利法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
此后,欧洲和北美的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权利法案,如美国的《美国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
这些法案为后来的权利法案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促进了人权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在20世纪,随着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逐步发展,权利法案的制定和修订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联合国成立后,推动了《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人类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如生存权、言论自由、政治权利等。
这一宣言成为了后续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基石,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和促进。
与此同时,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人权法案的制定和实施,以确保国家内部的人权保护工作。
三、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权利法案通常包括了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旨在保障公民在社会和政府体系中的平等地位。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言论自由:权利法案通常保障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即拥有对政府、组织和其他个人进行批评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资产阶级的法律文献
资产阶级的法律文献【要点扫描】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不仅用暴力的形式扫除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而且还采用了法律的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献。
(一)英国:《权利法案》对国王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制约,为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英国首先确立起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二)美国:《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美国为联邦制的国家;《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使黑人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直接推动了南北战争的进程。
(三)法国:《人权宣言》体现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思想维护了资产阶级利益,对法国大革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最能体现资产阶级革命政治特点的法律文件,具有进步性;另一方面,它承认并宣扬私有财产不平等,维护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局限性。
《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打击了封建势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
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
【难点突破】对于这些法律文献,不仅要掌握其基本内容,而且一方面要理解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作用,有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献、理论旗帜,有的对资产阶级革命起了直接的、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还要理解其对未来新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结构的构建作用,开启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先河。
对资产阶级革命与改革的评价【要点扫描】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在这更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的评价。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国会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
推动了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和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标志着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二)美国独立战争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实现了国家独立,确立了比较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1787 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和美国的共和体制,规定总统和议员由选举产生,开创了民主政治的先河,维护了美国的独立。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1)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1)1998年《人权法案》于2000年10月2日在英国正式生效,至此,关于英国是否采纳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的宪法争论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该法案的生效对英国宪法将会产生毋庸置疑的重大影响。
通过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的国内法,《人权法案》在使个人权利在英国法律中概念化方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转折。
一、《人权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
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
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
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的法律文件,英国人更典型地偏爱逐渐发展的宪法实践。
另一方面,英国是君主立宪政体,有一个所有的政府行为均以其名义进行的世袭的国家首脑———英王。
理论上,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王是其中的一部分。
但在很大程度上,英王只是一种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下议院,即由民主选举的议院。
戴雪(A.V. Dicey)主张议会主权,议会在其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意义上是至高无上的。
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被任何人或机构变更或废除。
议会的一项法案可能会违反道德或者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
〔1〕虽然戴雪的议会主权的主张被多次争论,但英国宪法学者中的大多数仍然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有关的优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2〕会使公民对他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产生不确定感,因为权利没有被以任何全面或者易于理解的方式阐明,而且议会主权学说意味着个人权利只有在大多数人容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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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权利法案》何以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农下三、个人主义:重建之后的宪法任务宪法运行的早期历史的确表明了这一点。
曾几何时,宪法原文和《权利法案》共同服务于缔造一个自由民主的共和政府理想的努力,它们既限制全国性政府,也保护个人自由。
这一点,也深为法院所领会,表现在法院引述宪法原文而不是《权利法案》所做出的保障个人自由的判决中。
那么,出于什么原因,又是什么时候,《权利法案》变成了个人自由的圣经,而抵制全国性政府集权的民主共和价值被忽略了呢?又是什么时候,宪法原文保障个人自由的价值被忘记,而仅仅成为有关政府结构和组织的条款了呢?1860年内战前后!确切地说,是反奴隶制的需要及1866年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通过与实施改变了这一切。
于是,国父们的双重设计就只剩下了一个,《权利法案》被纯粹个人主义化了。
由于《权利法案》成为保护个人自由抵制州立法机关专横的规范来源,宪法原文对个人自由的保护遂逐渐被遗忘了。
内战前后,抵制南部各州存在的奴隶制和保护个人自由特别是平等成为首要和紧迫的宪法任务,此时,《权利法案》并不约束州依然是一种普遍的认识。
早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市市长一案中,最高法院就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权利法案》本身仅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对各州无约束力。
[19]这样,就必须想出一种方法,以结束各州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特别是黑人权利的现象。
于是,起草修正案的计划提到了议事日程。
但是,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一些议员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起草一个专门针对用以约束各州的条款。
其中,这一见解有两种支持的根据。
一种认为宪法原文已有了这样的条款,这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州人民得享受各州人民之一切特权与豁免”,认为这一条就是对各州的约束。
另一种认为,《权利法案》始终约束着各州,这一派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国会议员宾厄姆(Bingham)。
宾厄姆负责起草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款,因此,宾厄姆之于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正如麦迪逊之于《权利法案》,他被认为是“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的麦迪逊”。
[20]正是在此情形下,1866年,第39届国会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与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生命、自由或财产。
并且对于该州管辖区内之任何人,皆不得拒绝给予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然而这一条的立意并非十分清楚。
虽然它表达了使个人权利受联邦保护免于州侵犯的意图,但不能确定的是,该条中的特权与豁免与宪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特权与豁免(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具有同样的含义吗?还是州仅受与宪法原文同义的“特权与豁免”的约束,而不包括《权利法案》?还是该修正案所提到的特权与豁免,既包括宪法原文提到的特权与豁免,又包括“前八个修正案所保障和捍卫的个人权利”。
对此,一些人认为,新的特权与特免条款并没有在宪法原文所提到的特权与豁免之外提供其他的保护;另有一些人认为,它没有确定的效力。
[21]实践中,第十四条修正案将《权利法案》并入约束各州的初始进程极为缓慢。
在1873年的屠宰场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一个侵犯了由联邦《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的州并不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特权与豁免条款。
[22]这就是说,约束各州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不包括《权利法案》,只包括该条当中的特权与豁免条款,只有它们对州才有拘束力。
但是,在其后的判决中,该案中的这一主张,即《权利法案》对各州具有约束力的观点却逐渐流行起来,进而起到了支配性地位。
法院通过在一个又一个判例中适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将《权利法案》的一条又一条并入适用到各州,制约州立法机关的专横。
这里,作为约束各州的《权利法案》,虽不能说其共和民主价值荡然无存,但是,约束各州本身,即是说明了此处《权利法案》的价值。
因此,除了个人主义所倡导的自由之外,还能让人在《权利法案》之中看到什么呢?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特权与豁免条款的目的是阻止州侵犯有关的基本权利,如宪法第四条所保护的那些特权与豁免;特权与豁免条款可能被认为包含了一些确立在“权利法案”之中的基本权利,如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特权与豁免条款可能设计用以吸收宪法前八条修正案中的所有条款;正当程序要求州在剥夺生命、自由、财产之前,提供一个公正或者合理的程序;平等保护条款可能仅仅设计救济一个州的对法律的不平等实施。
[23]同时,从布兰克斯通的著述、普通法的历史、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可以印证这一点,即特权与特免并未有任何特殊的区别于《权利法案》所列举的各项自由之处,它们是私人享有的免于政府干预的权利。
[24]第三十九届国会于1868年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产生了这样一些影响:树立了全国性政府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的至上地位;通过法院将大部分权利法案的条款适用到州,第十四修正案成为一个宪法工具;平等保护条款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具有司法实施性的平等原则;第十四条修正案授权国会广泛的实施权力,抵制州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25]因此,是第十四条修正案,结束了《权利法案》只约束联邦政府而不约束各州的历史;它又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结束这段历史的,即过滤了国父们制宪之初的双重寓意。
在此,是历史,而不是别的,支持了这样一种选择。
内战结束之后重建时期的思维决定:要想以联邦政府的力量约束州,遏制其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必须有一个广大的权利范围,仅仅对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特权”与“豁免”作狭义理解,或者等同于宪法原文的“特权”与“豁免”远远不够,必须使其包容更多的权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在适用《权利法案》的过程中,只见自由,不见民主的原因。
因为约束州的最好方式就是强调个人主义,民主并非这里所必须强调的价值。
保护个人自由免于州的侵犯使个人主义成为最好的利器,而《权利法案》,也由一个自由民主的双面美女,摇身变为一个纯粹的自由卫士。
与此同时,众人眼中的宪法原文,就只有政府结构和组织功能,其余的,则乏善可陈了。
四、提炼自由:“并入”困境的解脱实施第十四条修正案,产生了并入(incorporation)权利的要求。
但是,什么权利才能并入约束州呢?虽然起草者的中心意思很清楚,就是适用权利约束各州,但第十四条修正案只使用了“特权”与“豁免”这一措辞,而没有直接阐明“权利法案”约束州,即究竟《权利法案》的哪一条并入约束州,是个令人疑惑的问题。
是全部并入?还是部分并入?或者是有选择的并入?根据什么进行选择?实践中,最高法院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全部并入”(total incorporation)、“选择并入”(selective incorporation)和“基本公平”(fundamental fairness)。
“基本公平”是福兰克福特大法官提出的。
他认为,严格而言,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未并入《权利法案》的任何条款,仅仅要求州尊重基本公平和有序自由(fundamental fairness and ordered liberty)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可能确实偶尔全部或者部分与《权利法案》的规则相重叠,但却并未与那些规则承受任何的逻辑联系。
“全部并入”是布兰克大法官提出的。
他认为,《权利法案》的全部条款都可以适用并入到各州,至少前八条修正案全部并入。
“选择并入”是布伦南大法官提出的。
他认为,《权利法案》可以逐条地(clause by clause),一个权利一个权利地(right by right),充分地并入每一个被认为是基本的权利法案的每一个条款,而不用事先决定是否每一条和每一个权利一定需要通过这一标准。
[26]但是,这些理论都只能部分地解答上述这些问题,而不能全部或者彻底。
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实践来看,目前,“权利法案”中被并入适用到州的是这样一些条款:[27]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除了要求大陪审团起诉刑事指控以外并入;第六条;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平常的刑罚并入。
最高法院也坚持,第二条携带武器的权利和第七条在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的权利没有并入;第三条禁止驻扎军队和第八条禁止过重的保释金和罚金也没有并入。
[28]因此,“全部并入”不能解释为什么在此理论之下,实际上可能被并入的只能是前八条,而不包括后两条,起码第九条和第十条不能并入?“选择并入”也不能解释同样是权利条款,为什么只选择其中一些,而没有选择另一些,其选择的依据是什么?很明显的是,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为什么不能选择并入,也没有并入。
“基本公平”又更加玄虚,难以把握,似乎只能依靠个别法官来掌握究竟什么才是“基本公平和有序自由”。
“提炼并入”(refined incorp oration)理论认为,上述并入理论各有合理之处,又都难以自圆其说,不能完全自足,解决些问题只有靠对《权利法案》的自由民主的双重解读才可以解释。
“提炼并入”的中心含义是:那些被并入适用到各州的权利条款只是能够体现个人主义价值的那部分,而那些不体现个人主义只体现民主主义和平民价值的诸条,则不能不并入。
也就是说,并入过程只是将体现自由民主的《权利法案》中的那部分具有“自由”价值内容的条款分离出来,加以适用,那些只具有民主价值的条款则不能适用,也没有被并入。
依靠这一理论,就可以轻松解答前述三种理论的困境。
就“全部并入”而言,第九条和第十条不能并入,因为这两条是州抵制全国性政府的民主权力,而不仅仅是个人权利;就“选择并入”而言,的确只能选择那些体现个人主义价值的条款,那些体现民主主义的条款则不能并入;就“基本公平”而言,法院只能适用那些能够体现个人主义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条款,才能体现公平,而那些体现平民政治的条款则没有并入的价值。
如果明确了《权利法案》诸条款包含了个人自由与共和民主的双重立意之后,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官在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将《权利法案》的诸条款并入适用到各州的过程中,有些并入了,而有些却没有并入。
重建时期的美国国情已于初创时期有了很大差别,此时美国的当务之急是警惕各州对人民自由的侵害,而不是全国性的联邦政府。
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个人主义价值鹊起,而州对全国性政府的民主要求则退居其后了。
建国之初,出于对那个遥远的全国性政府的不了解、不信任,及担忧和恐惧,各州和反联邦党人千方百计地设计各种制约机制,这就使宪法原文和权利法案必须既包括个人权利,也需要民主参与,以防止联邦政府的专断。
而其后的历史却大相径庭,证明州而不是全国性政府,才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者。
五、自由的再生逝者如斯。
不管是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权利法案》的政治妥协与让步,还是1866年第三十九届国会议员们对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激辩,都已如过眼云烟,但是,《权利法案》的生命与价值却并未成为往事。
在将个人自由从《权利法案》提炼和分离出来适用于州之后,通过一个又一个判例,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迅速确立了《权利法案》诸条修正案的传统,将之运用以抵制包括联邦国会在内的全国性政府的法律与行为,保护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