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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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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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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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内容范文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环保资金的领域和单位。

第三条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章环保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设立环保资金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环保资金的收支、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保资金使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二)组织编制环保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三)审查环保资金的申请,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四)监督、检查和评估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五)加强对环保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做好环保资金的汇总、核算和报表工作。

第三章环保资金的收支管理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环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制度,并制定年度环保资金收支预算。

第七条环保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环境污染排放费、排污权交易收入、环境处罚款、环境保护税等。

第八条环保资金的支出应与环保工作紧密结合,主要用于:环境保护投资、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治理和修复、环境科技研发和推广、环境宣传教育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四章环保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环保资金支持。

申请项目应提交环保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经环保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予以批准。

第十条环保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在审核环保资金申请时,应注重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环保政策、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环保资金使用申请通过审批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环保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并及时上报使用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 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条件或资格(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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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范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本单位的环保资金主要包括:1.中央环保资金: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央财政拨款安排的环保资金。

2.地方环保资金:指地方政府按照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环保资金。

3.企事业单位自筹环保资金:指本单位依法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等环保相关税费。

4.其他来源的环保资金:指由于环保项目合作、捐赠等形式获得的环保资金。

三、资金使用管理机构本单位的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环保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环保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环保资金管理部门担任秘书处。

四、资金使用管理流程资金使用管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督五个步骤进行。

1.申请:各部门根据环保项目的需要,编制环保资金使用申请,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投入资金、项目进度计划等内容,并附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审核:环保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是否符合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核。

3.审批:环保资金管理委员会对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资金使用。

4.执行:项目批准后,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数额和时间安排,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并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5.监督:环保资金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五、资金使用管理要求1.投入原则:根据环保工作的重点和需求,优先投入到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要求的项目。

2.项目选择:根据环保工作计划和需求,制定项目选择的原则,确保投入资金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资金安排:环保资金的投入应在各级财政预算内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妥善使用。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1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三、条件或资格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投向清洁发展产业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投向清洁发展产业
开 展 基 金 有 偿 项 目的 准 备 工 作 , 并 对 是 能 效 提 高 的 项 目领 域 : 包 括 工 业 锅 训 。 基 金 开 展 业 务 产 生 的 收 益 将 全 部 的 项 目 。 进 入 基 金 ,继 续 支 持 低 碳 发 展 方 面 的 工作。 陈 欢 :不 是 的 , 我 们 支 持 的 主 要 各 省 、 市 、 自治 区 进 行 资 助 政 策 的 培 炉 、 建 筑 节 能 等 与 二 氧 化 碳 减 排 有 关 对 象 要 求 是 中 国 企 业 ,包 括 中 国 的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性 质 可 以 是 国 有 也 可 以 是 民 营 ,如 果 是 合 资 企 业 的 话 , 必 须
记者 :中国清 洁 发展机 制基 金对
点 是 由我 们 的 基 金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运 包 括 风 电 、 水 电 、 太 阳 能 电 站 建 设 贷款对 象 的企业 性质 要求 必须是 国有
作 , 支 持 节 能 减 排 企 业 。 今 年 年 初 开 以及 与 之 相 关 的 装 备 制 造 ;二 是 清 洁 的吗? 始 ,我们 组织 国 内各 省 、市 、 自治 区 能 源 领 域 ,如 天 然 气 开 发利 用 等 ; 三
会 方 式 或 者 说 市 场 方 式 来 运 作 。 这 使 发 展 的项 目投 入 资 金预 期 为2 { 。 0L元 得 它 跟 政 府 基 金 既 有 相 同 点 也 有 不 同 基 金 支 持 低 碳 产 业 发 展 主 要 投 向
的节能减排手段多样化。
个 点 。 相 同 之 处 在 于 都 是 政 策 性 ,不 同 3 主 要 领 域 :一 是 可 再 生 能 源 领 域 ,
1 6特 点 是 , 国 务 院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领域活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五条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负责对基金进行政策指导。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设联合主席,由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的代表担任。

第七条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二)对基金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给予政策性指导;(三)对赠款支持方向、领域、政策、规模提出指导意见;(四)对其他影响基金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单位召集和主持。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二)筹集和管理基金资金;(三)组织开展赠款、有偿使用和理财等业务;(四)对有偿使用和赠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五)向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报告基金年度业务开展等情况;(六)履行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职责;(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基金来源包括:(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二)基金运营收入;(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四)其他来源。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科技部部长:万钢外交部部长:杨洁篪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第五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制度范文

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制度范文

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制度范文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治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科学、有序地进行环境治理基金的管理,确保环境治理基金的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治理基金管理体制由国家、地方和社会参与者组成,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环境治理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环境治理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原则,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

第四条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应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筹集方式及范围第五条环境治理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以下方式:(一)环境污染排放费用的收入;(二)环境权益交易的收入;(三)环境税收的收入;(四)其他依法征收的与环境治理有关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环境治理基金的范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污染物减排和治理;(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四)大气污染防治;(五)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六)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七)有害物质管理与减少;(八)环境监测与评估;(九)环境科技研发与推广;(十)环境宣传教育与培训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第七条环境治理基金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环境治理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由国家和地方自行确定。

第八条国家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委员会是环境治理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环境治理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定期公布环境治理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地方环境治理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环境治理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配合国家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条环境治理基金的使用主要由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环境治理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环境治理基金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四章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一条环境治理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用途;(二)公开、公平、透明,建立科学的决策和使用机制;(三)合理安排使用,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治理效果;(四)严格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卫生保洁资金管理制度

卫生保洁资金管理制度

卫生保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保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共卫生环境的卫生保洁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的卫生保洁资金管理。

第三条卫生保洁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保证专款专用,用于卫生保洁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卫生保洁人员待遇以及卫生保洁活动的实施。

第四条卫生保洁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卫生保洁经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条卫生保洁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对使用不当的资金进行追究责任。

第六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收入渠道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自筹等,使用应当全部纳入卫生保洁资金管理。

第七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支出项目包括卫生保洁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卫生保洁人员待遇和培训、卫生保洁活动的实施等。

第八条卫生保洁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确保公开透明、工作高效。

第二章卫生保洁资金的收入第九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隐瞒、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的程序申请卫生保洁资金。

第十一条卫生保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提交收入凭证和使用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挪用。

第十二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收入渠道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自筹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保持完整的财务清单和凭证。

第十三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入账,不得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收入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使用。

第三章卫生保洁资金的支出第十五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相关文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不得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支出项目包括卫生保洁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卫生保洁人员待遇和培训、卫生保洁活动的实施等。

第十七条卫生保洁资金的支出应当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乡村清洁工程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安排,拨给乡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

2. 地方配套资金:由当地政府根据乡村清洁工程需要投入的配套资金。

3. 社会捐赠款:接受社会爱心人士、企业单位等的捐赠。

4. 其他合法来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三、资金使用管理1. 预算编制: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报县级财政审核批准后执行。

2. 资金发放: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挪用、挤占。

资金拨付应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

3. 招投标管理: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采购等都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合法。

4. 资金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

5. 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评估的报告。

四、资金监督机制1. 预算监督: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乡村清洁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定额监督:设立定额制度,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定额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3. 验收监督:资金使用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由验收部门进行评定,不合格的需整改或退回。

4. 审计监督:各项目应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审计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项目评估:每个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结束后,应进行效益评估,对项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 资金效益评估:对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绩效考核: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绩效评价的依据。

六、其他规定1. 本管理制度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气候[2012]34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406号)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活动,进一步发挥其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2年10月30日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第四条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有偿使用情况报告。

【推荐下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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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介绍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进一步发挥其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为您提供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赠款形式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赠款项目)的管理,提高基金赠款资金(以下简称赠款)使用效益,按照《中国清洁发
 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赠款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赠款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承担。

赠款项目评审、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基金管理中心基础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4(000)009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J],
5.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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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22年6月28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公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答: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

59号令实施以来,在规范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使用管理,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推进,特别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基金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化,以及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基金管理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导致59号令难以适应实际需求,需进行修订完善。

《办法》修订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改革发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基金在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新形势、适应新环境,适度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完善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问:《办法》在资金使用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重大战略部署,助力高质量完成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办法》适度拓宽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基础上,增加“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活动领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

同时,《办法》明确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以及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活动。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令第10号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令第10号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令、外交部(第10号)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序进行,特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条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二、许可条件第六条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资金申请和循环利用研讨基本知识

资金申请和循环利用研讨基本知识

中国清洁机制发展基金cdm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清洁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等重大业务事项。

基金管理中心是清洁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1)股权投资;(2)委托贷款;(3)融资性担保;(4)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第十条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二)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三)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四)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五)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六)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七)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 25%。

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 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 7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 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等一并报送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启动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启动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启动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建材》
【年(卷),期】2007(33)6
【摘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日前在北京启动。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由国务院批准建立,是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公益性、长期性、开放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金。

【总页数】1页(P311-311)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管理中心;国务院;公益性;开发性;开放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温刚博士: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低碳经济 [J],
2.中国启动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J], 艾亚
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在京启动 [J],
4.携手各国共谱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在京启动 [J],
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获准开展有偿使用业务专访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欢 [J], 秦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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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第四条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有偿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可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和融资性担保等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基金通过设立、增资扩股和受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形式,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基金以担保人身份依法为能够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融资活动提供本息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基金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条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二)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
(三)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
(四)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六)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七)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

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三条对于能够产生重大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基金可视地区和项目情况在预算所确定的委托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内,提供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委托贷款。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预算所确定的各类有偿使用比例和担保限额内,开展有偿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预算由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

第十六条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活动应涵盖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评审、项目决策以及法律文件签署等事项。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开辟多元化的项目源渠道,形成丰富的项目储备,根据预算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项目筛选和立项。

基金审核理事会成员单位可提供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综合考虑有偿使用项目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的质量和政策合规性、项目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经营能力、有偿资金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为项目遴选及风险监控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依照风险管理制度,从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等角度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采用谨慎的风险评价标准评价项目风险,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基金管理中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外聘的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风险管理专家,与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风险管理和有偿使用业务的人员共同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当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中心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预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
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独立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技术和经济评价工作。

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当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等一并报送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基金审核理事会对报送文件存在疑义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独立做出判断、调查和评价。

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的费用由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列支。

必要时,中介机构或专家可依据调查和评价结果独立撰写报告提交基金审核理事会,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
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项目批准文件等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与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基金审核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基金的有偿使用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体系,使有偿使用活动资金在可控的风险程度内高效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一)制定完备的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各类有偿使用方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并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范有偿使用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设立专门的风险内控机构,独立行使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职能,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强化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理念,明晰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采用双岗管理模式,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并承担各自的岗位职责,以确保基金有偿使用活动有序进行;
(四)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式,全面评估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有偿使用活动的安全;
(五)采用稳健的资金运作模式,按照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管理要求,完善有偿使用资金配置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期限和投入进度,并对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全程监控;
(六)建立有效的项目监控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偿使用项目的合规性、资金风险状况、项目相关方的管理能力及项目运行绩效等进行评价。

必要时,基金管理中心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就项目的财务、法律事务、内部控制、技术、风险等内容开展独立评价;
(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应对重大突发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发现项目相关方违反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责令项目相关方限期改正,并采取暂缓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投入款项。

必要时,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基金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报 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项,及时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每年4月底前,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上年度的基金有偿使用情况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基金审核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报告有偿使用活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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