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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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

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

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庭程序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成为了法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在法庭程序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技术和方法。

一、电子证据的管理电子证据的管理包括收集、保存、鉴定和呈现等环节。

首先,收集电子证据需要依法获取,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保存电子证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现在,许多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电子证据管理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电子证据。

这些系统具有安全性高、容量大、检索方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管理电子证据。

鉴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数据比对等。

数据提取是指从电子设备中提取出相关的数据,以作为证据。

数据恢复是指从损坏或删除的数据中恢复出原始数据。

数据比对是指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呈现是指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和使用。

现在,许多法庭都具备了电子证据呈现的条件,包括电子屏幕、投影仪等设备。

这些设备能够将电子证据以图像或视频的形式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提高了证据的可视化程度。

二、电子证据的分析电子证据的分析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解读和推理,以确定证据的含义和价值。

电子证据的分析需要借助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

例如,数字取证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来获取相关的证据信息。

数据挖掘是另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联。

电子证据的分析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为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着隐藏的信息和线索。

只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

电子证据的分析在法庭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过程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认定要素以及相关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法。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或呈现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要素1. 可信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是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需考虑以下要素:(1)产生环境:包括电子文档生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存储介质: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篡改等风险;(3)生成过程:包括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呈现的全过程,需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中断、修改、删除等情况;(4)相关数据:要验证电子证据中的关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2. 完整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内容不受篡改或者损毁。

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成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2)传输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干扰或损毁;(3)存储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没有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1. 原始数据原则根据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原则,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尽力获取、采用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指电子证据产生时所存在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采用原始数据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鉴定规则鉴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环节。

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分析、解读电子证据,提供鉴定结论。

3. 比对规则当涉及同一事实的多份电子证据时,法院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予以认定。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新一类证据形式,此举奠定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内涵都在不断扩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司法一线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标签: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新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使电子数据证据单独成为一类证据形式。

本文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凸显符号、字母等内容的客观资料。

简而言之,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对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定位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多将电子证据划为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一定的载体,且都易更改、易灭失,感观上它们应该是一类的,但二者表现形式仍有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行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計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特指录音录像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的特征。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来看,“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的组成部分,可这并不能囊括全部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至少还应包括“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不像视听资料仅以所记载的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单纯的进行再现,而是要通过重组以达到有序的排列从而达到证明目的,计算机的后台工作记录及其他电子化设备的电子资料也在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内。

浅析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发展

浅析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发展
浅析我 国电子证据制度 的发 展
【 章摘 要 】 文 随 着 计算 机 技 术 、网络 技 术 的 不 断 发展 ,电子 证 据 逐 渐 成 为 新 的 诉 讼 证据 之 一 ,它是 现 代 高科 技 发 展 的 重要 产 物 和 先 进 成 果 ,是 现 代 科 学技 术 的 发 展 在 诉 讼 证 据 上 的体 现 。 【 关键 词 】 刑 事 诉 讼 ; 电子 证 据

听资 料 书证是 纸质 的 ( 丁物 证) 区别 ,书证 在 纠纷 发生之前 业 已存 在( 区别于鉴 定结论勘 验 笔 录 ,证 人证 言 等)。 电子证 据虽 然与 书 ” 证 有共 通之 处( 以 内容证 明 案件事 实 , 如 在纠 纷 发生 之前 业 已仔存 等) 电子证据 更 明显 , 的特性 住 丁其 高 科技性 、 合性 、 复 无形性 等 , 张学 超 北 京 1 0 4 81 0 这 些属性 均 是 电子证据 所特 有 的。所 以将 电 系统 和 确 的应 用程 序时才 能被 人 的感 官所 子 证 据 归 人 书 证 小 符 合现 行 证 据 的 分 类方 感知 。 法 ,也 未 能体 现 电 了证 据 的崮有 属性 。 3 、仔 在 的脆 弱性 。 电子 证据 的 稳定 性 是非常脆弱的, 因为它几乎可以被任何人在 三 电子 证据 的分类 任何时间以任何手段修改、删除、藏匿。而 国 外证 据 立 法 将 电 了证 据 分 为计 算 机 且这种情况・ 一旦发生 , 在电子证据 不会留 产生证据( mpl rgn rtd e i n e c te e eae vd c) o t e 和 下任 何线 索 、痕迹 , 证 人 员也不 可 能将其 取 算 机 相 关证 据 ( 0 p le r l t d C m tt r ea e 恢 复 到原 来 的面貌 。因此 ,电予证 据是 极 为 e iec) 种分 类 比较 简单 、抽象 ,不 利 vdn e,这 脆弱 的 。 于 我 f 对 电了 证 据 有 较 为 具 体 的认 识 和 把 『 J 4 、存在 形式( 载体) 的不确 老 胜。 电予证 握。为 更好的为侦查人员提取、固定和运 据 所存 在的 载体是 不 同的 ,相 同的数据 可 以 用 电子证 据提 供 方 向 , 者认 为应 当按 照 电 笔 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不同的载 子 汪据 的形 成 、 明 力 、载体 等将 其分 为 以 证 体 ,也 可 以存 在于 纸张这 种传 统的 载体 。并 下几 类 : 且,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可作为电 } 据 ( ) 计 算机 在 证据 形 成过 程 中昕 起 一 按 的的载 体种类将 会 更多如 生物 芯片 等 ,这 叫 的作 用分 为:使用 计算 机 活动记 录 的证据 和 显 区别于传统数 据 以纸 张作为其存在 的载体 。 使 用 计算 机生 成 的结 果证据 。 者通 常 由计 前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作者:万伟曦李雁翔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10期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

电子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犯罪也不可避免地来到了信息时代,并越来越多地使用到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

因此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出现了新的证据: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由电子设备的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有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和衍生材料。

电子信息材料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是通过电子技术或设备形成和传输的,并且一般以电子的形式存在或存储于电子设备。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是主要的特征是它需要通过一定的介质保存,通常存在于储存器中,如计算机硬盘驱动器、软盘、u盘和光盘。

第二个特点是电子证据的潜在属性,它必须借助于电子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来看后的展示。

第三方面电子证据容易修改,不易找到改变“痕迹”。

第四方面一些电子证据有时间限制性,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

第五是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准确地复制和传输。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取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必须建立证据应遵守的具体规则,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获得证据的主体、规则的方式;二是关于规则和方法的提取和保存。

一、获取电子证据的规则和方式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收集证据,由侦查机关承担。

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诉机关在开展电子证据取证时,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

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起诉,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的集合。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但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一般人员很难发现、提取和保存证据。

因此我认为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到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机构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有一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人员收集电子证据,以确保及时、准确、全面的证据。

獲取电子证据的具体方法,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取。

《2024年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范文

《2024年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范文

《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传统诉讼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法律需求。

因此,电子诉讼制度的出现成为了推动法治建设现代化的关键一步。

电子诉讼,顾名思义,是借助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替代传统的诉讼方式和手段,从而实现法律诉讼的高效化和便捷化。

本篇范文旨在深入探讨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

二、电子诉讼的法律含义及必要性电子诉讼指的是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诉讼活动的总和。

其不仅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立案、起诉、庭审、判决等流程的数字化操作,也包括使用电子证据、电子签名等新型技术手段。

电子诉讼的兴起,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还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诉讼途径。

三、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一)宪法基础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公正审判的权利。

电子诉讼制度的构建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使其在信息化时代下能够更加高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因此,电子诉讼制度的构建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法律法规基础1. 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对电子诉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网络法院的建设和远程审理等方式的应用等,这为电子诉讼制度构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

2. 电子签名法:通过法律的承认和保障,确保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电子诉讼过程中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为电子诉讼提供了网络安全保障,确保了电子诉讼过程中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

(三)司法解释及政策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电子诉讼的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

同时,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也为电子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四、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实践意义电子诉讼制度的构建不仅是对传统诉讼方式的革新,更是推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它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

一、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
1、电子证据的起源与发展
电子证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初,当时计算机开始进入企业和家庭, 电子数据逐渐产生。然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 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才开始在法律领域引起。此后,随着各国立法的不断完 善,电子证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得到确认。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
目录
01 一、电子证据的发展 历程
03 三、思考建议
02
二、电子证据的应用 场景
04 四、结论
电子证据:发展历程与应用场景 的深入思考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 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在法庭上逐渐取得一席之地,成为证实案件事 实的关键手段。本次演示将详细梳理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探讨其应用场景, 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思考建议。
企业可以利用电子证据来防范商业秘密泄露,保护知识产权;政府机构则可以 通过电子证据来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个人也可以利用电子证据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网络侵权、隐私泄露等。
3、电子证据的优势和挑战

电子证据具有便于存储、传输和分析的特点,同时也面临着取证困难、易被篡 改和无法原件示证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组织正在努力制定相应的法律和 规范,以解决电子证据应用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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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电子证据采集和分析的 难题
对于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分析难题,我们需要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高取证技术 和工具的先进性。此外,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电子取 证能力。最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实际 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了解电 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和应用场景,对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信息素养具有重要 意义。面对电子证据发展过程中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 其可信度,更好地利用其应用优势,同时解决采集和分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推进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 作用。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制度思考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制度思考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制度思考1. 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行业也面临着许多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挑战。

其中最重要的挑战之一是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保护电子证据。

本文将对电子行业中的电子证据制度进行思考和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

2. 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浏览历史记录等。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地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为证据的保存和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可修改性:电子证据可以在不留下痕迹的情况下进行修改,这为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可搜索性:由于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因此可以通过关键字搜索和过滤来提高证据的查找和分析效率。

•大数据量:电子证据的数量庞大,处理和分析电子证据需要专门的技术和工具。

3. 电子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在电子行业中,电子证据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健全的电子证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电子证据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3.1 证据的保存和保护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护是电子证据制度中最基本的要求。

电子证据应当以安全和可靠的方式进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此外,还应制定相应的备份措施,以防止证据的意外丢失。

3.2 证据的鉴别和认可电子证据的鉴别和认可是电子证据制度中的关键环节。

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可修改性和可伪造性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例如,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3 证据的获取和提取在处理电子证据时,获取和提取证据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因为电子证据通常存在于庞大的数据量中,所以必须采用专门的技术和工具来进行有效的证据查找和提取。

此外,还应该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摘要】我国的证据制度始终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改革现状、改革建议以及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证据制度的种种问题。

在历史演变中,我国证据制度受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影响,存在不少瑕疵。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影响。

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建议,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证据制度问题,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制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中。

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获取的困难、证据规则的不完善、证据链的缺失等。

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挑战,也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备受关注。

在国际比较视角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些国家在证据获取、证据规则、证据链等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证据制度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正文2.1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开始就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古代,我国的证据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家族、部落和宗族之间的口头传统和信任基础上。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存证与使用电子证据法是指依法规定和认定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所适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存证和使用已经成为现代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电子数据的使用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产生或保存的记录、文件、音像资料等,可以用于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它具有不可篡改、易于保存和传输、存储容量大等特点。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法定清晰的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数据存证的方式1. 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通过一套特定的算法和密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的过程,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存证过程中,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以防止数据被篡改和伪造。

2. 时间戳:时间戳是指对电子数据生成一个能够证明其存在的时间标记,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时间戳的生成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公证服务,以确保时间戳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3. 可信存储:可信存储是指将电子数据存储在专门设置的安全环境中,通过密码学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只有通过特定途径和权限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存储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数据的使用在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电子数据使用的一些常见情形:1. 电子邮件和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和短信等通讯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内容。

2. 网络聊天记录: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行为。

3. 网络交易记录:网络交易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

4. 网络日志和服务器记录:网络日志和服务器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追溯网络活动的发生过程和相关数据的变动情况。

四、相关问题的解决1. 电子数据保全: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数据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2023年,中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之一。

在严格的证明要求下,审判者和当事人必须依靠证据来支持和反驳其主张。

然而,一系列新的挑战正摆在我们面前,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的证据制度,并采取创新性的措施来确保公正、有效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目前,中国证据法的主要特点是严格的证明要求和重视书证。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公正、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认可,并且可以证明事实的文件和记录被视为最可靠和最重要的证据。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证明事件事实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证据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电子证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准确地鉴定和保障其可信度和合法性越来越重要。

尽管2019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认可的证据范围,但它仍然受到许多审判者和当事人的怀疑。

因此,需要证据法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共同合作,建立电子证据鉴定和保障的规范,为电子数据的证据提供保障。

其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证明事件事实的方法变得更加复杂。

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法律纠纷。

如何合理、简化证据程序,以确保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制度,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证据制度,优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则是提高证据制度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些专家认为,加强诉讼前的强制性调解,是改善证据制度的一种有效途径。

通过诉讼前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采取一些行动并签署共同文件,以此为依据作为证明,减少庭审时的证明。

在诉讼前的实际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谈判空间更大,因此更容易避免公证书的花费和证据保全的糟糕状态。

因此,强化调解,推广律师调解、律师见证等协议,可以为证据制度的改革带来一些积极的变化。

综上,证据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任务。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司法环境的变化和诉讼多样性的需求,现行证据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电子物证中心管理制度

电子物证中心管理制度

电子物证中心管理制度一、电子物证中心的组织架构电子物证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其管理工作,一般可以划分为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安全保障部门三个主要部门,每个部门都应该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中心的整体规划、人员管理和资源配置等工作,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分析和鉴定,安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心的信息安全、数据保护等工作。

二、人员管理及资质要求为确保电子物证中心的正常运转,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人员招聘时,应该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资质认证和背景调查,确保人员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此外,还应该为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电子物证的收集和保存电子物证中心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存制度,明确电子证据的来源、提取方式和保存期限。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该建立覆盖各种情况的电子证据保管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物证的分析和鉴定电子物证中心的技术部门应该具备丰富的技术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提取、分析和鉴定各类电子证据。

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应该建立专门的鉴定标准和流程,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负责鉴定工作,并进行多次复核和验证,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

五、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作为执法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关键部门,电子物证中心应该加强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护机制。

应该加密重要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建立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风险。

六、制度落实和内部监督为确保电子物证中心的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制度执行评估机制。

定期对中心的工作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整改,确保制度的规范、高效运行。

七、外部合作和信息共享为更好地服务于执法机构或企业组织,电子物证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外部合作和信息共享,与相关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共同应对电子取证工作中的难题和挑战。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一、介绍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据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据制度旨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确保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在当代中国,证据制度正不断完善与发展,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和中立性: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法官和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是确保搜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公平:证据制度应确保各方能够平等地提供、质证和反驳证据,法庭应能够在公开和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审理。

3. 自由证据原则: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自由证据原则,即法庭可以接受各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4. 重立约性:中国的证据制度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或者约定达成证据的使用方式,例如书面协议、调解协议等。

5. 审查证据: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重要性以及证据与争议问题的关联性等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

三、证据的固定与保管1. 证据固定:在争议案件中,法官和当事人必须确保证据的固定,即将证据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合法形式保存下来,以备后续审理和辩论使用。

2. 证据保管:中国的证据制度要求法院将固定的证据依法予以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靠。

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予以退还。

3. 证据鉴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鉴定。

证据鉴定是对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技术鉴定。

四、证据收集和调取1. 证据收集:中国的证据制度允许各方依法收集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积极搜集证据,例如协议约定、聘请律师等。

2. 证据调取:证据调取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调取证据。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五、证据的使用和质证1. 证据使用:当事人应在法庭上适时提供证据,并根据法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就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论电子证据补强规则确立及补强机制建构

论电子证据补强规则确立及补强机制建构

分类的功能出发 . 确立 电子证据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有利于当
事人和审判人员系统研究并科学 、 合理运用电子证据 。虽然 国外很 少有将电子证 据确立为独立证据类型 的立法例 . 如德 国和 日本将证 据分为勘验 、 人证 、 鉴定 、 书证 和讯 问当事人 , 而美 国将证 据分 为证人证 言、实物证据和审判上知悉 的事 , 英 国则 将证 据分 为言词证据 、 书面证据和实物证 据。但基于 对我国立法传统 、 司法制度 、 际运用效果 、 实 证据法学 理论 的
外. 视听资料的储存 介质可以是电子的 , 以是磁带 、 也可 胶片 等非 电子介质 , 电子证据的储存介质仅 限于电子形式 。
2物证说 。 .
GD 1 XF)1 1 (0
① 学界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争议较 大, 家争鸣, 一是 。笔者主要采纳电子数据说。通常 电子证据也被称 为计 算机证 百 莫衷
据, 是指在计 算机或计算机 系统运行过程 中产生的用其记 录的 内容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电磁记录物。 但随 着电子证据所依赖技
术 的 不 断发 展 , 电子 证 据 应 当包括 其 他 电子 设 备 所 产 生 的数 据 。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2 2年 第 8期 01
论 电子 证据补 强规则确立及补强机制 建构
王 春
( 广东海洋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湛江 5 4 8 ) 2 0 8
摘要 : 电子证据的法定证据形式障碍和弱证 明力均是制约电子证据有 效运 用的关键瓶 颈。完善 电子证据 立法 .
前提是确 立电子证据 的独 立法律地位 , 这符合 民事诉讼 法基本原理 , 是社会发展的 内在要 求 , 有利 于充分发挥 电子 证据 的证 明功能 , 也是与刑事诉讼 法修 改保持协调的需要 。电子证据的弱证明力、 高度科技依赖性 以及 电子证据地 位 的提升 决定 了民事诉讼 法修 改规定 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的同时, 必须确立 电子证据补 强规 则 . 并从设计原则和具体

电子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所具有的证明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进行了规定。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证据能力:1. 以电子数据方式制作的文件:包括文本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等。

这些文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 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音像资料:包括视频、录音等。

这些音像资料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存储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时,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 鉴定: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取:法院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进行提取,以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

3. 保全:根据刑诉法第9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必要时可以冻结、扣押或者封存相关设备和存储介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方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中期报告

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中期报告

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中期报告本报告是针对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的中期研究报告,在探讨我国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概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但由于电子证据易于篡改和毁灭,以及取证成本较高等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瓶颈。

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对电子证据的处理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审查等相关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促进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收集方法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包括机械取证和网络取证。

机械取证是指通过将存储设备或计算机等物理设备拿到司法机关进行取证;网络取证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对存储设备和网络数据进行取证。

2. 取证要求在进行电子证据的收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留原始证据:应尽可能地保留原始数据,不能修改、破坏或篡改电子证据;(2)取证证明:需要取证人在取证时应进行取证记录,如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便后续的使用和认定;(3)程序合法:在取证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1. 认定要求在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时,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可靠性: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可靠性,即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来源可考:需要考虑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可以追查其来源;(3)合法性:需要考虑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是否受到过程上和内容上的保护。

2. 认定标准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黑匣子原则:如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从考证,应按照黑匣子原则认定其有利于哪方就认定的其他证据;(2)罪责划分原则:如果电子证据有利于被告人,应根据罪责划分原则予以采信;(3)规定证据原则:如果电子证据符合规定证据的要求,应将其作为证据采纳。

四、电子证据的权利保障1. 数据隐私保护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使用时,需要保护当事人的数据隐私权,尊重其个人隐私。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作者:崔进顾啸宇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直接决定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

所以从取证人员的规范化、取证标准的规范化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64-03作者简介:崔进(1967-),男,汉族,浙江平湖人,在职大学法律专业,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顾啸宇(1986-),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法律硕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2017年互联网法律大会·未来论坛上,庄永廉主编作了“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的主题演讲,指出“在面临互联网信息技术挑战时,刑事立法、相关学术的发展速度与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相比,前瞻性和主动性不足”。

尤其是近年来热议的“快播案”和“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其定案的关键都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中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列举的方法定义电子数据,又指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加拿大1998年颁布的《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直接以“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系统”来界定电子证据。

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比电子数据的外延广得多,“电子证据”属于经由法律认可的“电子数据”,同时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电子证据不仅仅具备证据的基础三性要求,还具备其他证据没有的特性:(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作为当今智能时代衍生出的新的证据形式,具有“非静止呈现性”,既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又可展现为与案件有关的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各种信息,从而生动形象地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状况。

电子证据存证与管理规范建设思考

电子证据存证与管理规范建设思考

ABCD一、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1.1电子证据的特点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独特的性质。

其具有无形性,数据信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无法直接触摸感知;易破坏性,数据易因人为或技术原因被篡改、删除、伪造,且不留痕迹;高科技性,其产生、存储、传输等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多样性,表现形式丰富,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可复制性,能快速、精确复制且不影响原件内容;存储容量大,可存储海量信息;传输快捷,能通过网络在短时间内远距离传输。

1.2电子证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电子证据可分为多种类型。

按电子设备类型,可分为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手机证据等;按证据来源,可分为原生电子证据和派生电子证据,原生电子证据直接源于电子设备系统,派生电子证据则是对原生证据的复制、转录等;按证据内容,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数据电文证据是电子证据的核心内容,附属信息证据记录数据电文生成、存储等过程的信息,系统环境证据则涉及电子证据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1.3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电子证据已被纳入法律体系,具有与传统证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在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认定方面面临诸多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中。

二、电子证据存证现状2.1电子证据存证的方式目前,常见的电子证据存证方式包括哈希值存证、时间戳存证、区块链存证等。

哈希值存证通过对电子数据计算哈希值,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时间戳存证为电子数据加上时间标记,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的存在状态;区块链存证则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等特性,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还有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平台存证等方式,公证存证借助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第三方存证平台存证则为用户提供专业的存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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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衷一是 , 人们先后提出了“ 视听资料说 ” “ 、 书证说” “ 、 物 证说 ” “ 、 鉴定结论说 ” “ 、混合证 据说 ” “ 和 独立证据说 ” 等 多达 6种观点 。这里不一一论述 了。相 比之下 , 传统证据 形式 中的书证 和视 听资料与 电子证据 的关联性较大 , 以 所
存储 于计算机特写介质上 , 并且 能够通过计算 机真 实、 形 象地再现其记录内容 , 主要包括 电子文档 , 算机 系统 自 计 动生成并记录的文件。2 存储在其 他电子记 录系统 中的 . 记 录数据。电子数据 除了可 以记 录在计算 机系统中之外 。 还可 以存储在其他类似 的电子记 录系统之中 , 如数码相机 所拍摄的照片和手机短信 。
傅 翔
( 长江职业学 院, 湖北武汉 , 3 00 40r ) 7
[ 摘
要] 信息时代的来临, 使得 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纠纷 中的地 位 日渐彰显 , 而我 国在 电子证据方 面的相 关 立法仍
具有明显的不足 , 学界对 电子证据的定位 仍有分歧。在 这情 况下, 有必要对 电子证据进行 深入分析 , 以利于构建我 国电子 证据制度 。本 文首先分析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 接着把 其与 书证 、 听资料加 以比较 , 视 以此 来确 定其独立性 。最后 , 此 在
则。对电子证据认识 , 目前在我 国理论界仍 存在争议 , 而 司法实践 中的做法也不一而足 , 但电子证 据与传统的证据
类型相比 , 有其 自身的特点 是不容否认 的。因此 , 必要 有
对其进行 深入 的分析 , 以便构建我国电子证据 制度。


电子 证 据 概 念 及 其特 点
据此, 我们 可以把 电子证据 分为两大类 :. 储在计 1存 算机系统 中的记录数据 。此类 数据 的共 同特征是 存储 于 计算机 系统之 中, 即数据是人为输入或者计算机 系统 自动
行界定。澳 大利亚 《 电子 交易法 19》 99 通过对 电子通讯 、 信息 、 信息系统的定义 对电子证据做 出类似规定 。 比 【相 2 【 收稿 日期 ]o9 —0 — 6 2o 2 2

5 ・ 3
术、 计算机技术 、 网络技术 , 电子证据 就无法存 在 , 也无法 再现。另外 , 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再现也必须通过一定 的技
( 电子证据的概 念 一) 在国内, 对电子证据 的概念 , 目前 有两个 应用得较 为
普遍。其一是电子证据是指 以储存 的 电子化信 息资料来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电子物品或者 电子记录。其二是 电
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 , 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
生成 的, 电磁技术或者光存储等现代计算机存储技术 采用
( ) 二 电子 证 据 的 特 点
行过程 中产生的以其记 录的内容 来证 明案 件事实的 电磁 记录物 J 。在 国外 , 较少有 国家对 其做 一单独 完整 的定 义, 而是倾 向于阐述其 外 围概念来 侧面 界定 电子证 据本 身。如美国《 统一电子交 易法》 < 、 国际 国内电子签章 法>
等都只是对“ 电子” “ 、 电子记 录” “ 、 电子签名” 等概念做了
界定。加拿 大< 统一电子证据法> 也是通过对 “ 数据 ” “ 、电
子记录” “ 、 电子记 录系统 ” 三个术语 的定 义对电子证据进
根据 上述分析 , 可以把 电子证据的特点归结为以 我们
下几点 : 1技术性 。电子证据 的技术 性表现 在电子证 据依 赖 . 于一定 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 , 离开了这些储存技
20 0 9年 5月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Ju a f B i utE u ain Isi t 0 m l0 Hu e Ad l d ct I t ue o l t
Ma y,2 0 0 9
第 l卷 5
第3 期
V o I 1 N . . 5 o3
我 国 电子 证 据 制 度 的构 建
合性。
法, 但我认为这种想法 并不合适 , 因为 : 1我国书证规则要求提供原件 , . 而电子证据在大多数 情况下是无法提供原件 的; 尽管英 、 、 美 加等国通过判例将 部份 电子证据 归入书证之列 , 但这种做法是以对书证规则 加以例外规定 为代价 的, 以判例法的弹性作 为基础来支 是 撑, 而且是 以不强调体系化 的判例法系作 为文化背景 的,
念界定 , 应重在 把握其 内涵 , 即处 理好 “ 哪些证据 材 料应 归为电子证据” 这一命题 , 才是 关键之所 在。 他们认 为, 对 电子信息 , 应视其 来源和输 入、 存储 、 处理 、 出的 目的, 输
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 把握 电子证据的 内涵 : . 1 电子证据原 始生成 、 存储 、 处理需 电子计算机为手段 ;. 2 电子证据 的收 集、 审查必须以电子计算 机相关专业知识为依托。
基础上, 电子证据 的举证责任和真实性 审查等方面提 出建议 。 从 [ 关键词] 电子证据;法律 定位 ; 则构建 规 [ 中图分类 号] 9 D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8 8 2 o )3 0 3 3 17 —37 (0 9 O —o 5 —o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 临, 计算机和互联 网技术已经深入 到生活的各个层 面 , 使得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纠纷 中的地 位 日渐彰显。现阶段我 国在 电子证据 方面 的相 关立法仍
具有 明显的不足 , 不仅 尚未形 成完整 的法律 体系 , 而且思 路模糊 、 概念不清 、 刚性条款缺失 , 特别是缺乏一套运用规
较 而言 , 一种做法 有其合理之 处。因为 , 任何事 物作 后 对

准确界定都有其 困难之处 , 而集法律性和技术性于一身 电子证据也不例外。有学者就认为 , 电子证据不宜做概 对
在实践 中也有 电子证 据归人 书证或视听资料之 中的作
术手段, 借助一定 的设备 、 借助于一定 的专业技 术人员来
实现。
2 复合性。电子证据不仅存在形式多样 , . 而且表 现形
式多样 。它不仅存在于计算机系统 , 而且还能存储在其他
电子记录系统 中; 它不仅 可以为单一媒体 形式 , 还可 以表 现为多媒体形式。因而电子证据在形式上 具有较强 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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