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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4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扶持民营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山西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依法由市财政安排或筹集的,专项用于扶持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扶持、定向使用、科学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由市财政局和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共同管理,市民营经济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晋城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入“511”工程规划的重点新建、技改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及名优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三)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自主创业项目。
(五)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