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州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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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作考核细则

学校工作考核细则

学校工作考核细则一、引言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学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学校工作,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工作水平,制定了本学校工作考核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校工作考核的原则和方法,明确教职员工的职责与要求,以期实现学校工作的科学管理与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学校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是以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

考核的重点是教职员工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和学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要求如下:1. 改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成绩。

2. 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3. 严格执教验收,确保教学质量。

4.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5.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师生关系和谐发展。

6. 支持教职员工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发展。

三、考核方法1.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是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通过学生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可以客观地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育影响力。

学生评价包括学生成绩、对教师的评价和对课程的评价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评价结果,对教职员工进行量化评估和分级管理。

2. 教师评价教师评价是学校工作考核的另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教师的评价,可以综合反映教师在教学、科研、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表现。

教师评价可以采用同事评价、学生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3. 学术研究评价学术研究评价是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教职员工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可以促进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

学术研究评价可以参考SCI论文的发表情况、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四、考核标准1. 教学标准(1)教学效果标准:教师的课堂教学要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学生成绩要有明显的提高。

(2)教学态度标准: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并能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

(3)课程建设标准:教师要能够根据学生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和改进课程。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2020年12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教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教研工作网络体系1.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社部门,认真落实中发〔2019〕26号、黔党发〔2018〕30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学科领域,按学段配齐配强所有学科(含德育、劳动教育、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民族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教育评价测量等专门教育领域)专职教研员;及时清理、纠正和解决一些教研机构教研人员长期占编不在岗、缺员严重和学科领域配置不合理、业务工作严重弱化等问题。

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发布时间:2020-06-03教师职称是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教学能力、教研能力或突出贡献等)、实际水平的凭证及物化体现。

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20xx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欢迎阅读!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认定或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原则。

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xx]541号)要求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求情况择优推荐,保持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研、教育督导、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评审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岗位设置、考核等基本要求,资格审查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资历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020青海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20青海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导语】⽆忧考从青海省教育招⽣考试院了解到,2020青海中考招⽣制度改⾰实施意见已经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州教育局: 为深化考试招⽣制度改⾰,进⼀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制度改⾰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青海省深化考试招⽣制度改⾰实施⽅案》(青政〔2015〕7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进⼀步推进⾼中阶段学校考试招⽣制度改⾰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中阶段考试招⽣制度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贯彻党的教育⽅针,坚持⽴德树⼈,遵循教育规律和⼈才成长规律,从有利于促进学⽣全⾯发展、多样化⼈才的培养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深化⾼中阶段考试招⽣制度改⾰,改变单纯以考试分数为招⽣录取依据的做法,实⾏基于初中学业⽔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中阶段学校考试招⽣录取模式,并与⾼等学校考试招⽣制度相衔接,发挥考试招⽣制度的正确导向作⽤,促进学⽣全⾯⽽有个性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中阶段教育普及⽔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素质⼈才培养的需要。

(⼆)基本原则 1.坚持全⾯育⼈。

关注学⽣品德发展、学业⽔平和⾝⼼健康等共同基础奠定,注重培养学⽣兴趣爱好,实⾏全科开考,尊重学⽣主体地位,促进学⽣德智体美全⾯发展。

2.坚持普职并重。

统筹⾼中阶段教育招⽣⼯作,让学⽣选择适合⾃⼰的⾼中阶段教育,⼒争做到普职招⽣规模⼤体相当。

3.坚持有序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实⾏省级统筹,市州为主实施的机制,试点先⾏,分步推进,逐步推⼴,确保⾼中阶段学校考试招⽣制度改⾰有序推进。

4.坚持公平公正。

在录取计分科⽬设置、考试组织、录取实施等环节着⼒完善规则程序,规范⾼中阶段考试招⽣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考试招⽣⼯作有序实施,为学⽣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

(三)⼯作⽬标 逐步改⾰现⾏的⾼中阶段学校考试招⽣政策,到2022年,形成基于初中学业⽔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中阶段学校考试招⽣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的管理机制,促进学⽣全⾯发展健康成长,关注学⽣特长,维护教育公平。

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安全工作考核细则1为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使安全工作具体化,根据县教育局有关安全教育的文件精神,特制订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方法:考核以考核分为依据,基本分100分。

考核对象为(A) 任课教师 (B)班主任 (C) 值周管理教师。

以一年度累计得分90分为优秀,奖金200元;89分---80分为合格,奖金160元;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在本年度内不列为评优、评先对象。

二、考核内容:A、任课教师:1、任课教师要认真参与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协助班主任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知识的宣讲。

如通过学生调查发现安全教育不重视、不能做到教育长效性的,扣5分。

2、对学生教育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如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导致严重后果的扣10分。

3、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

任课教师上课要关注学生的到位情况,要确保学生上课到位,如有缺席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如发现学生没有请假而不上课,在校园内外闲逛,任课教师不知情的扣5分;4、上课迟到、中途离开或提前下课的扣2分,出现严重后果的扣10分。

5、任课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渗透安全教育,如通过学生调查对安全教育意识淡薄的扣2分。

6、要认真组织课堂教育,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扣10分;教育学生课间要文明休息,不追逐、不打闹。

如发现学生之间互相打闹,应及时制止。

发现学生打闹而熟视无睹的扣2分,制止不力扣1分。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任课教师必须到场,统一行动,服从指挥,遵章办事,工作到位。

任课教师不到场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现事故扣5分。

8、按时放学,保证学生按时就餐,按时回家。

下午,教师辅导学生,必须护送学生回家。

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扣5分。

9、教学楼二楼靠楼道的班的任课教师,在上午第二节课下课时必须在该楼道口值班,保证学生上下楼道的安全。

如未到岗到位或迟到者每次扣2分。

2020 年教育系统目标考核扣分实施办法

2020 年教育系统目标考核扣分实施办法

2020 年教育系统目标考核扣分实施办法
一、单位违纪违规
单位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等纪律要求被县级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报的按市目标办下发的扣分标准执行。

二、单位履职不力
工作不力导致教育事故、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师德师风问题;单位或个人受到上级批评通报;学校领导、教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教师违规上访,参与堵工、堵路、堵矿,参与赌博打麻将,乱
收费、乱补课等被查实的;对上级安排工作敷衍塞责及其他违反教
育教学管理秩序;单位被县级党委、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通报的按
市目标办下发的扣分标准执行。

三、职工违纪违规
单位教职工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等纪律要求,被全县通报批评的按市目标办下发的扣分标
准执行。

四、非访和虚假举报
单位出现非访或虚假举报的按市目标办下发的扣分标准执行。

五、工作弄虚作假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如在市县级教学质量监测中出
现驱赶学困生,试卷泄密,监考、评卷、统分和分数上报作假)
的单位,每次扣 10 分。

六、负面清单管理
(一)对中心校安排工作落实不力、对安排工作敷衍塞责被
通报的单位,每次扣 1 分。

(二)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工作,按工作要求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结合盘州市目标办下发的负面清单管理进行扣分。

附:1.负面清单扣分明细表
2.干部职工诚信不良行为扣分明细表
附:1
负面清单扣分明细表
附 2:
干部职工诚信不良行为扣分明细表。

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2020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发布时间:2020-06-03教师职称是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教学能力、教研能力或突出贡献等)、实际水平的凭证及物化体现。

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20xx年青海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欢迎阅读!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认定或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原则。

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xx]541号)要求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求情况择优推荐,保持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研、教育督导、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评审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岗位设置、考核等基本要求,资格审查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资历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某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某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某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教育(文体)局表3:办公室(45分)填写时间:年月日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常州市2009年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
凡发生下列情况的,每条扣20分。

1发生越级到省、国家上访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

2.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一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

3.发生校园内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的。

4.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者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5.教师违反“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违规收费向省、部举报并查实,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7.未创建成规范收费示范市(区)或者已创建成但又被摘牌的。

8.公务员与校级领导因违纪违法受司法查处或者党政纪处理的。

9.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责任追究的。

区中小学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修订版

区中小学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修订版

区中小学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修订版一、绪论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管理的核心力量,承载着广泛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更好地规范校长的工作行为和提高绩效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校长工作绩效考核指标1.教学管理指标(1)学校教学目标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校长要定期召开教务会议,确定学校年度教学目标,并确保全体教师了解和按照目标进行教学工作。

(2)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校长要积极策划培训计划,促进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并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3)教育教学设施建设情况:校长要关注学校的设施建设情况,及时申报资金,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2.学校管理指标(1)学校人员管理情况:校长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包括教师招聘、考核、激励和培训等。

(2)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校长要确保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和透明,做到经费使用合理、资金拨付及时。

(3)学校日常管理情况:校长要做好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的安全及环境卫生等。

3.学校发展指标(1)学校发展规划情况:校长要制定学校长远的发展规划,确保学校在教育事业的道路上不断发展。

(2)学校办学特色和品牌建设情况:校长要推动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品牌建设,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学校社会声誉和市场形象:校长要加强与社会的交流合作,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形象。

三、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程序1.考核指标的确定:校长在任职前,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考核指标。

2.考核评价的对象:校长的考核评价对象为本校的师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3.考核评价的方式: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班级听课、教研组讨论等方式获取评价信息。

4.考核评价的周期:校长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周期为每学年一次,评价结果将作为校长的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5.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学校可以对校长进行奖励或处罚。

四、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的权责1.校长的权利:校长有权知悉和参与自身的工作绩效考核流程,并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申诉。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监测与考核细则(5篇)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监测与考核细则(5篇)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监测与考核细则根据《____市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监测与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结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小学共同的监测与考核项目及分值(一)德育工作(共____分)1、德育管理(____分)学校各项德育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完善,聘有法制副校长,有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中学有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德育工作历,每期有师德主题教育活动、“三理教育”活动安排。

符合本校实际,有特色、有创新、有实效,评为a级,得____分,否则,视其程度降为b级、c 级、d级,每降一个档次在____分的基础分上扣____分。

2、德育常规(____分)学校各项德育常规工作,如。

①每周升期仪式;②每周主题班会;③教师全员育人、班主任工作;④教师定期家访;⑤家长座谈会;⑥学生生活卫生纪律常规管理;⑦团队常规活动;⑧班级常规管理;⑨学生文明礼仪、绿色学校创建;⑩德育社会实践活动等,能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实效化,评为a级,得____分,否则,视其程度降为b级、c级、d级、每降一个档次,在____分的基础分上扣____分。

上述德育常规若有缺项的,每项扣____分。

3、德育活动(____分)学校能经常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德育活动,每学期全体师生参与的大型德育活动不少于____次,每期法制报告不少于____次,得____分,少一次,在____分的基础分上扣____分,扣完为止。

4、德育队伍建设(____分)学校制定有班主任队伍建设和学生干部培养的制度和措施,每学期班主任、学生干部、政教员培训不少于两次,家长学校活动、校外辅导活动不少于____次,学校德育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在学校德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评为a级,得____分,否则,视其程度降为b 级、c级,每降一个档次,在____分的基础分上扣____分。

若有缺项的,每项扣____分。

5、校园文化建设(____分)①学校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突出先进的办学理念,构思新颖,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富有特色,育人效果显著,评为a级得____分,否则,视其程度降为b级、c级、d级,每降一个档次,在____分的基础分上扣____分。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教师量化考核细则

教师量化考核细则

教师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素质,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选先、年度考核提供真实的数据依据,结合我学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办法。

一、考核时间:每学期考核一次,学年度结束后(7月份)进行汇总。

二、考核对象:****全体教师。

三、考核办法:对每位教师的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计分,按一条龙排名。

分学区考核和学校考核两部分,各占比例70%和30%,总值200分。

四、量化内容及计分标准(一)教师考勤(10分)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事假每天扣1分,病假每天扣0.5分,旷职每天扣2分。

当年旷职或请假期满无正常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参评。

(二)教龄(5分)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小学教师按中师以下0.2分,中师0.5分,专科及以上1分计。

(三)教学质量(60分)1.一学年所任学科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区抽考检测的,以检测的班级学生平均分为标准分成A、B、C、D四档进行考核。

任教两班的取两班成绩的平均分,一学年中两个学期都参加了检测的,以两个学期测试的档次分的平均值计算;参加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测的班级,以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质量报告评价数据为依据,学区进行划档考核计分。

但每学年教师考核只记一次分,7月份进行汇总。

2.原则上一、二年级检测的平均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三、四年级平均分在85分以上,五、六年级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考核的分值均按A档进行计算得分。

3.各年级的考核标准为县教育局和学区检测的平均分为指标。

4.考核学科为语文、数学、英语,考核项目为及格率、优秀率和平均分。

5.考核档所占的权重分值:A60分,B 48分,C 36分,D 24分。

若同级同学科多于四个档次的,以县和学区的平均分为基准,取最高平均分与最低平均分差除以4为归档依据,确定教师考核的档次计分。

若全县检测的成绩滞后,以学区检测成绩为准。

毕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毕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毕节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考核得分组织保障25分1、成立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将安全维稳工作实行领导分片、股室包保,纳入局机关相关股室及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

2、教育局设立独立的安全维稳工作管理机构,配备3人及以上安全管理专职队伍;办公设备配备齐全,校园安全工作专项活动经费有保障。

3、每年度(学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二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对存在的或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研判,制定防范措施,整治突出问题。

4、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乡(镇)、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5、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明确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学校主体责任,组织专项督导并通报相关情况。

每项5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制度建设档案管理10分1、县(区)教育局、局机关各股室、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公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学点、学校教职工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安全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2、指导督促学校修订完善学校安全管理20个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3、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档案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工作档案,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4、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10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每项2.5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安全教育培训1、把安全和法制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中同步推进,达到四个100%(学校、学科、教师、学生)工作目标。

2、督促每一所学校、每一个班级在每一个学期组织开展五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活动。

3、指导学校利用“开学第一课”、“放假前一次”、校会、班会、广播、专刊等多形式开展“防六灾一渗透每项2分,没有做到10分一暴恐”安全教育活动。

中小学教师年终考核细则

中小学教师年终考核细则

中小学教师年终考核细则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尊重规律。

遵循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完善考评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二、考核对象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20)。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20)。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10)。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水平(35)。

廉:主要考核廉政从教、廉洁自律等情况(15)。

四、教师考核细则(一)职业道德(20分)基本要求(考量标准20分)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修师德,强师能,铸师魂,做名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1.依法执教。

①学理论、学政策、学法规,要记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

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服从组织,接受领导,自觉完成本职工作。

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④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

①热爱教育事业,工作态度端正、积极、认真、负责。

②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认真备课、上课、辅导学生、批改作业。

③不向学生发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④不做对学校管理和教学有不良影响的事,不在校园内外搞第二职业。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小学教育行政考核制度及考核细则

小学教育行政考核制度及考核细则

小学教育行政考核制度及考核细则背景介绍小学教育行政考核制度是为了促进小学教育质量持续提高,确保学校教育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考核制度和细则,可以科学、公正地评估学校的综合表现和教育质量情况,并对学校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以达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标。

考核目的1. 评估小学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激励学校教育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3. 提供参考依据,为教育行政决策和资源配置提供支持。

考核内容行政管理方面1. 学校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 财务管理与资源调配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 基础设施和教育装备的维护和更新情况。

教学管理方面1. 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情况。

2. 教学计划与教学安排的合理性。

3. 学生学业水平的提高情况。

4. 教学评估和质量监控的有效性。

考核方法1. 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突击检查两种形式。

2. 定期考核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包括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

3. 突击检查由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组织,重点检查学校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 考核评价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考核细则1. 考核评分指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目标和内容进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各校考核结果应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报送,并作为学校评估和奖惩的依据。

3.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考核结果的应用1. 优秀学校将享受相关奖励和政策倾斜。

2. 不合格学校将受到相应的问责和整改措施。

3.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评估和改进的重要参考。

总结小学教育行政考核制度及考核细则旨在推动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保障学校教育行政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这一制度将通过定期考核和突击检查的方式,评估学校的综合表现和教育质量情况,为教育行政决策和资源配置提供参考,激励学校教育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2024年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细则样本教育环境优化。

满分为10分。

(1)能持续创新并提供丰富活动材料以适应教育进程的得满分;(2)若材料更新不及时、主题墙更新滞后或幼儿参与度不高的,将扣除3-___分。

教育科研活动。

满分为10分。

1. 强调理论学习,不断更新教育理念。

满分为10分。

(1)根据《名师工程》规定,教师能完成相应理论学习任务的得满分;(2)如数量或质量不达标,将视情况扣除1-___分;(3)无理论学习记录的不得分。

2. 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注重实践探索。

满分为10分。

(1)积极参与课题活动,重视实践研究,资料齐全的得满分;(2)无故缺席课题活动的,每次扣除___分;(3)资料缺失的,视情况扣除1-___分。

3. 乐于接受公开教学任务,反响良好。

满分为10分。

(1)能承担公开教学任务,反响良好,或认真完成实践课程的得满分;(2)无故拒绝校外公开教学或未完成校内实践课程的不得分。

(注:超出规定年龄范围的教师除外)4. 积极撰写论文,确保数量和质量。

满分为10分。

(1)积极撰写论文,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得满分;(2)论文数量或质量不达标的,扣除1-___分;(3)未撰写论文的不得分。

保教质量保证。

满分为10分。

1. 贯彻《纲要》精神,体现新教育观念。

满分为10分。

(1)一日活动安排合理,确保动静交替,精心照顾幼儿生活,培养其自理能力的得满分;(2)幼儿户外活动时间不足的,扣除2-___分;(3)在护理幼儿生活方面疏忽的,扣除4-___分。

2. 确保班级保育工作,控制传染病在___%以内,出勤率高。

满分为10分。

(1)完成班级保育工作,传染病控制在___%以内,出勤率不低于____%,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得满分;(2)无安全事故但出现损伤差错的,每次扣除一分;(3)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3. 关注个别教育,促进所有幼儿的全面发展。

满分为10分。

(1)对特殊儿童管理得当,记录齐全,措施得当,矫治效果良好的得满分;(2)有记录但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除3-___分;(3)对特殊儿童照顾不足或存在排斥行为的,扣除5-___分。

2020年四川教师职称评定最新细则

 2020年四川教师职称评定最新细则

2020年四川教师职称评定最新细则今后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可评到正高级,评价标准也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还有还有,中小学教师评职称不再考计算机了!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四川最新教师职称评的消息,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四川教师职称评定最新细则消息5月17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了《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系列配套办法,明确了改革的目标、范围和具体时间表。

改革范围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此次改革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统一中小学职称设初中高级职称据悉,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我省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包括: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适当倾斜农村教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小学行政绩效考核操作办法

小学行政绩效考核操作办法

小学行政绩效考核操作办法
是根据小学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绩效考核的要求制定的一套考核程序和评价标准。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小学行政绩效考核操作办法的简要描述:
1. 考核周期: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周期一般从9月份开始,至次年的6月份结束。

2. 考核指标:根据小学行政工作的职责、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常见的考核指标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校园环境管理、家校合作等。

3. 考核方式:考核可以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

定性考核主要通过定期考察、调研、观察等方式,评价各项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定量考核可以通过统计数据和评估量表等方式,对各项行政指标进行量化评价。

4. 考核流程:根据考核周期,考核一般分为多个阶段,包括考核计划制定、数据收集、评价、反馈等。

具体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确保公开透明,参与全体教职工。

5. 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应该及时公示,并用于评奖、激励、奖惩等方面。

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上级行政部门对学校行政工作的评价依据,用于提供改进和协助的意见。

6. 考核的监督和评估:考核过程应该有专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同时,也应该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以上是对小学行政绩效考核操作办法的简要描述,具体细节和实施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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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评估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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