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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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为避免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施工企业开展创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七条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

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

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

四、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第2.1节的规定。

第九条下列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年度时间内竣工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计划和措施,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评审办公室核实、符合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发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并经申报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报送申报表时,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 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单位(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4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单: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若有整改意见,则应将整改、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和部位。

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6 设计说明: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

7 施工小结:主要介绍工程的亮点及难点、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及“四新”应用等。

8 工程照片:工程主题实景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并报市建委备案。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熟悉现行规范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评审检查小组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及资料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的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

打分,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每年的七月初列出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超过五分之四,评审有效。评委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评汇报: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2、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对评审办公室列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质询、讨论。

3、表决投票:评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通过。

4、宣布结果:评审办公室宣布通过工程名单。

第十六条市装协将评审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审批公布,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授予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奖杯和证书。同时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经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检查时一切从简,不得赠送礼品、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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