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癌痛患者门诊止痛变更用量如何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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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癌痛患者门诊止痛变更用量如何办理的通知
各科室、门诊部:
癌症患者提高生存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无痛。大多数晚期癌症患者伴随着疼痛,俗称“癌痛”。癌痛患者在门诊购买强阿片类药物进行止痛治疗时,由于病情的发展及药物随着使用时间的耐受性,经常需要通过增加用量减低疼痛程度,提高生存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医师在为此类患者建立病历和增加用量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例如,当医师给一位癌痛患者开具了15日的麻醉药品缓释制剂,使用到第5天时患者疼痛加剧,需要增加用量,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执行流程,我院经过讨论决定:
1、主管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重新疼痛评估后,提出加量的建议。
2、加量的建议通过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形式确认,并在患者病历中记载。
3、门诊部应严格审核诊断证明后盖章生效。
4、医师依据增加的量补开剩余天数的相应麻醉药品。例如上面的例子再补开10天的增加量。
5、药师在购买卡上注明为加量购买。
6、全部空安瓿、废贴、空铝箔等到期后必须如数交回。
特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医务科药学部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