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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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11年3月1日实施,旨在保护和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促进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

以下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主要条文及其阐释:第一条:为了保护珍贵的古生物化石资源,促进古生物学的发展,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该条款明确了本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即为了保护珍贵的古生物化石资源,推动古生物学的发展,并加强对该类资源的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中国境内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该条款规定了本法规的适用范围,即中国境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独特性。

该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要求,即保护其完整性、真实性和独特性。

第四条:发现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不得进行非法采集、破坏、出售、走私等活动。

该条款对发现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保护这些资源,禁止进行非法采集、破坏、出售和走私等活动。

第五条: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国家建立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

该条款规定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国家要建立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对发现的重要古生物化石资源和其他有重要科学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古生物化石资源,可以予以保护或者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收购、勘探、研究和保护。

该条款对发现的重要古生物化石资源和有重要科学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提供了特别措施,可以提供专项资金进行收购、勘探、研究和保护。

第七条: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采集、修复、保护、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该条款对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采集、修复、保护、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立法文件,下面是对该条例的一些条文进行的阐释: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我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促进古生物研究和科普教育,维护国家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

第二条:古生物化石是指经地质作用形成的能够说明地球生物进化历程和古生态环境的遗迹或遗物。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部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分为保护和考察两个方面,其中保护是指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全面保护,包括禁止非法采集、交易和输出进口;考察是指依法开展古生物化石的研究和科学探索。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集、购买、出售、运输古生物化石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采集古生物化石需要经过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采集过程需与地质考古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古生物化石考古发掘、发现或者遗失时,应立即向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报告,以便进行保护和研究。

第六条:禁止非法购买、出售、交易和运输古生物化石,禁止私自输出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禁止未经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私自搜集、挖掘、弄失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对于通过考察、发掘和发现的古生物化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和备案,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

第八条: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监测和管理,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保障古生物化石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依法追究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

同时,对于破坏、丢失或者非法输出进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应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一些主要条文及其阐释,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发展,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是五大重点:
1. 保护范围扩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范围,包括化石的发现、保护、研究、保藏和利用等各个环节。

2. 资源调查和登记:《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登记,以建立完整的古生物化石资源数据库。

3. 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措施,包括加强保护教育、加强监督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私人搜集和出售禁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私人搜集和出售古生物化石是禁止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搜集和出售古生物化石。

5. 国家重点保护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古建筑保护应该严上加严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古建筑保护应该严上加严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古建筑保护应该严上加严据媒体报道,9月15日起施行的《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规定,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一砖一瓦都将受到法规保护,游客有损害武当山古建筑文物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武当山是道家名山,素有“亘古无双胜境,天下第一仙山”的美誉。

武当山古建筑群1994年就入选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之珍宝。

近些年,湖北省及十堰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禁垦、禁牧、禁伐、禁建。

此次十堰市专门出台保护条例,不仅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加以更严格约束,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开展有关施工作业,规定更严格、处罚更严厉。

古建筑保护就应该严格有力。

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游客行为必须严格约束和规范,避免乱刻乱画破坏文物,防止使用烟火造成古建筑焚毁等。

我们常说文物是无价之宝,对无价之宝就该有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其二,围绕古建筑的开发,地方政府须保持应有的审慎。

因为历史渊源、文化地位,武当山一向是资本关注的焦点。

武当山的养生、旅游、文化、武术等资源,哪一样都很容易迅速变现,如果不限制开发,一夜之间就会有很多项目拔地而起。

但从对古建筑、对世界遗产、对未来负责的角度看,过度开发实际上就是破坏,变味的发展实际上就是损毁。

相反,审慎才是保护,不发展才是发展,无为而治才是长远之治。

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大家都懂,但总有一些地方按捺不住“开发”的冲动。

有的地方以“要发展要吃饭”为由,把好端端的古建筑搞得丧失了历史风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76万多处,其中17.77%保存状况较差,约4.4万处文物已经消失。

保护文物不容易出成绩,是“潜绩”,文物的破坏或消失却显而易见,一旦产生破坏性后果,就再也无法弥补。

禁垦、禁牧、禁伐、禁建,近年来武当山看似“无为”,实则有为。

特别是,因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武当山遇真宫被就地“飞升”15米,这项保护工作耗资超过两亿元。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发文字号】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批准部门】8;818;81801;【批准日期】2017.07.27【发布部门】十堰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8.11【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的《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11日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2017年6月23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武当山古建筑群,包括太和宫、紫霄宫、五龙宫等六十六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

第四条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修旧如旧、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

第五条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十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十堰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doc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doc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二、什么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古生物化石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证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的最重要实体,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我国的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尤其是近年来发现的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辽宁省西部地区的鸟化石,以及河南省南阳、湖北省郧阳、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的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宝贵地质遗产。

其中,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中发现的云南虫化石,被证实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动物,从而解决了生物进化论上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两大类别演化关系的难题;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现已发现了10多个门类的400余种生物化石,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辽宁省西部地区发现的中华龙鸟化石,基本解决了100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鸟类起源问题。

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科研、科普等等的作文

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科研、科普等等的作文

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科研、科普等等的作文星期六早上,伴随着欢歌笑语,我跟随小记者来到了郧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到了目的地,老师给我们讲了恐龙蛋被发现的故事。

让我最感到新奇的是,这里的镇馆之宝,那是一窝有77颗蛋的恐龙蛋化石群!讲解员老师还告诉我们,恐龙蛋化石有圆形、椭圆形和长形,而长形的恐龙蛋化石只有这个地方才有。

参观完化石群,我们来到了恐龙博物馆。

郧阳恐龙蛋化石群是世界上唯一龙蛋共存的化石群,恐龙馆里边有许许多多的恐龙骨架化石,但只有一个是真的,就是一楼最小颜色最深的那个。

有一个恐龙模型是窃蛋龙正站在一窝蛋旁。

讲解老师告诉我们,窃蛋龙并不偷蛋,那些蛋其实是它自己的,它想把蛋里的孩子抚养长大,它现在已经改名叫慈母龙了。

出了恐龙博物馆,我们在博物馆门前广场进行了模拟考古游戏,我挖出来的是上龙骨架,它应该是一种水里游的恐龙,因为它的四肢很短,爪子适合划水,我还是第一次见到这种龙呢!这次活动在愉快的模拟考古游戏中结束了,我觉得这次活动十分有意义,教会我了许多知识,也让我明白,我们要保护好自己唯一的家园——地球,保护好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今天,风轻轻的,阳光暖暖的,天空蓝蓝的,我以小记者的身份参加了十堰日报社组织的青龙山恐龙地质遗迹探索活动。

清早,我们准时乘坐校车,从十堰日报传媒中心出发,一路上同学和家长都很兴奋!有的在欣赏车窗外的美景,有的在讨论着关于恐龙的知识,还有的在哼着小曲,期待着早点到达目的地。

校车在崎岖的公路上行驶了四十多分钟,终于到达了目的地——郧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下了校车,我就被这儿的美景吸引了!这里青山环抱,鸟语花香,神秘的恐龙似乎在等待着我去探索,我迫不及待地想早点与恐龙近距离接触。

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我参观了科普馆。

在科普馆我了解到恐龙蛋有圆形、椭圆形和长方形。

恐龙分为肉食性恐龙、植物性恐龙和杂食性恐龙。

随后,我们参观了遗址馆、农耕馆、地震体验馆,还进行了模拟探险活动。

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3号《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已由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6日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2020年10月23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利用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

具体包括:(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恐龙实体化石和恐龙遗迹化石);(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三)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四条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保护为主、科研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所需经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恐龙遗址保护措施方案

恐龙遗址保护措施方案

恐龙遗址保护措施方案恐龙遗址保护措施方案恐龙遗址是珍贵的地质遗产和生物遗存,对于我们了解地球的生命演化以及古地理环境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为了保护恐龙遗址,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其天然状态、科学研究和可持续利用。

首先,建立恐龙遗址的保护区。

保护区的边界需要明确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围栏、标识牌等,以保持遗址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同时,设置监控装置,实时监测遗址的安全状况,防止非法入侵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恐龙遗址的科学研究与保护管理。

成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恐龙遗址的科学研究、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推动研究机构和专家对恐龙遗址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包括恐龙化石的挖掘、清理、保存和研究等,以提高遗址的科学价值。

建立恐龙遗址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相关信息,方便后续的研究和利用。

第三,加强公众教育和观赏设施的建设。

通过开展恐龙遗址的科普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恐龙的基本知识和遗址的保护重要性,提高公众对恐龙遗址的认知和参与度。

同时,合理规划和建设观赏设施,提供便利的观赏条件,使公众能够近距离观赏恐龙化石和认识恐龙生态,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知识。

第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上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合作关系,共享恐龙遗址的科学资源和研究成果,加强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

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恐龙遗址的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

最后,建立恐龙遗址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

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确立恐龙遗址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

同时,配套实施相应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助、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等,促进恐龙遗址的科学研究和保护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保护恐龙遗址需要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涉及科学研究、公众教育、国际交流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和合作努力,才能确保恐龙遗址的永久保存和可持续利用。

古生物遗迹保护区管理服务的安全与应急管理

古生物遗迹保护区管理服务的安全与应急管理

古生物遗迹保护区管理服务的安全与应急管理随着古生物遗迹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渐加强,安全与应急管理成为保护区的重要任务之一。

保护区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保护区的人员、设施和资料进行全面的安全保障,确保管理服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急管理旨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古生物遗迹造成的损害。

保护区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管理服务顺利进行的基础。

首先,保护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定、目标和流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其次,需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古生物遗迹资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另外,保护区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照明系统、防火设施等,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来访人员的安全管理是重要的一环。

保护区应实行严格的出入制度,对所有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身份核查。

对于游客,应加强安全教育,告知他们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古生物遗迹和保护区设施。

同时,在重要场所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保护区内部安全的监控与防范。

此外,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保护区的安全。

应急管理是古生物遗迹保护区管理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护区应编制并完善应急预案,包括因火灾、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应急指挥体系,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预案的实施效果。

此外,保护区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包括灭火设备、急救药品等,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在应急管理中,对重要古生物遗迹的保护尤为重要。

保护区应加强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获取古生物遗迹的变化和灾害风险信息。

同时,对于重要遗迹,应建立隔离保护区,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入,确保遗迹的安全性。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区应做好救援工作,将古生物遗迹从可能发生的损害中最大程度地保护起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十政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对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受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气候异常多变、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加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全市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十分严重。

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较为严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目标,立足市情,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一)完成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工作。

在国家、省的支持下,完成各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十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十堰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灾体系为核心,以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网络,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应急处置力度,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的原则。

?3、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的原则。

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4、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

古隆中的保护措施

古隆中的保护措施

古隆中的保护措施一、政策法规为了保护古隆中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

这些法规明确了古隆中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古隆中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修缮维护修缮维护是古隆中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的修缮,可以及时修复古建筑和文物的破损部分,防止其进一步恶化,从而保持其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

在修缮过程中,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尽量保持古建筑的原貌。

三、环境整治古隆中的环境整治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通过清理杂草、垃圾,修剪树木,保持古建筑周围环境的整洁美观。

同时,对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风格等进行控制,防止其与古建筑的环境风貌产生冲突。

四、游客管理游客是古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会对古建筑和文物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游客管理制度,限制游客流量,避免超负荷接待。

同时,加强游客的引导和教育,提高游客的保护意识,减少人为破坏。

五、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对古隆中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古隆中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

例如,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等。

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将古隆中的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小培养青少年对古建筑的热爱和保护意识。

六、科学研究对古隆中进行科学研究,了解其建筑特点、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有助于更好地对其进行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可以对古建筑的材料、结构、工艺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为修缮和维护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对文物进行科学鉴定和价值评估,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决策依据。

七、生态保护古隆中周边的生态环境对于古建筑的保存和景观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加强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合理利用周边资源,推广生态友好的旅游方式,实现古隆中的可持续发展。

八、预防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是指在古建筑和文物受损前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例如,对易受潮的文物进行防潮处理,对易虫蛀的文物进行防虫处理等。

十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十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群 文论 坛 .
大 众 文 艺
十堰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秦 黎 ( 湖 北 省十堰 市群 众 艺术馆
自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非 物 质文 化 遗产 法 》实 施 以来 ,非遗 保 护 工作 越 来越 引 起社 会 公众 的关注 ,十堰 市 悠久 的 历史 背 景下 有 着 储量 丰 富 的非 物 资文 化遗 产 ,经过 这几 年 的探 索 ,非 遗 名录 项 目和 传承 人 得 到有 效保 护 , 非遗 数据 库 建设 进展 顺 利 。 目前 ,我


加 强 宣传教 育 ,提 高保 护意 识
加 强 非 遗 法 的 学 习宣 传 , 强化 对 各级 领 导 干 部 非遗 法 的 法 律 知识 培 训 。创 新方 式 手段 ,通 过 大 型文 化经 贸 活动 、国 内外 文 化 交流 、演 出 、讲座 、论坛 以及 咨询 服务 和传 统 节 日等 平 台 ,宣 传 、展 示 我 市 的非遗 项 目,扩 大 十堰 的知 名度 和 影 响力 ,提 高 人 民群众 非 遗保 护 意识 。向全 社 会宣 传 《 非 遗法 》的 主要 内容 和 精 神 实质 。运 用 多种 新 闻媒 体营 造 非遗 保护 氛 围 。适 时推 进 非遗 项 目进 校 园 、进 课 堂 ,进 教 材使 非遗 项 目成 为对 青 少 年进 行 传统 文 化 教育 和 爱 国主义 教育 的重 要载 体 。 值 得 强 调 的是我 市 中 学教 师 胡卫 平在 高 中课 程 改革 重 大研 究 项 目中 ,推 出 了 《 十堰 市 非物 质 文化 遗产 保 护在 行 动 》小 课题 研 究 主 题活 动 设计 方 案 ,非 常全 面 地将 我市 的非保 工 作 实践 做 了详 实的 解说 ,以如 何 进行 非 物质 文 化遗 产保 护 为核 心 , 以小 课题 研 究为 基本 形 式 ,让 孩 子在 老师 的 帮助 指 导下 ,从 自 己感 兴趣 的 问 题 入 手 自主 制 定关 于 非物 质文 化 遗产 保护 的研 究课 题 ,通 过合 作 调 查 、采 访 、访 问、信 息 搜集 与 处理 、表 达 与 交流 、 展示 与评 价 等探 索活 动 , 使学 生具 体 了解 了我市 非遗 保 护情 况 , 受到 了一 次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就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答记者问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就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答记者问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乔冰就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答记者问我国矿业的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地质环境问题。

针对这类问题,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以第44号部令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做出了哪些规定,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日前,记者采访了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乔冰。

记者:国土资源部制定出台《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乔冰:我国因采矿活动造成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我们十堰市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据统计,我市目前持证矿山有344家,采空区面积约为1138.8公顷,占用或破坏的土地1584.6公顷,占矿区面积的37%;尾矿、废物年排放量97.2万m3,废水年排放量788m3。

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 11处,面积99.15km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35万元,地质环境问题也十分严重。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方面。

其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

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无法可依。

其二,矿业开发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只重视开采资源,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方案中没有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管理机关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对矿业权人的重要要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很大。

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

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

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正文:----------------------------------------------------------------------------------------------------------------------------------------------------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0日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绿松石资源保护,推进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松石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松石,是指一种含水铜铝磷酸盐的隐晶质矿物集合体。

第三条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绿色发展、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绿松石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绿松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指导,加强对绿松石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开展以下工作:(一)将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三)建立和完善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产业政策,明确激励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松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四)组织落实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绿松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公盘交易规则等管理规定;(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维护绿松石资源开采与闭坑、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矿产品加工与销售等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六)对在绿松石资源保护以及文化研究、品牌打造、人才培养、工艺升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七)其他与绿松石资源保护相关的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之欧阳史创编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之欧阳史创编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

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适合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和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和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号【批准部门】8;818;81801;【批准日期】2016.12.01【发布部门】十堰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号)十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的《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日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2016年9月29日十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职责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修复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山体保护和资源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十堰市城区内集中连片建设区域及其周边控制区域,北至汉江北岸沿线,南至赛武当自然保护区,东至汉十、郧十高速公路沿线,西至张湾区柏林镇。

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与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一致。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与谷底之间相对高度30米以上的山以及其它需要保护的山。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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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解读
一、《条例》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全票批准了《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全省首部聚焦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我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丰富。

目前已发现的,主要集中在郧阳区柳陂镇青龙山片区,郧阳区的大柳乡、谭山镇、梅铺镇及郧西县城关镇等地。

另外,根据地质专家的研判推测,十堰境内相同的地质环境条件下还有发现的可能。

同时,我市恐龙地质遗迹具有独特性,“龙蛋共存”现象(即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在一个区域内相继被发现)世界罕见,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是晚白垩纪恐龙蛋化石群的典型代表之一,属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

随着社会上恐龙蛋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私挖偷盗现象时有发生,民间收藏等历史遗留问题也待解决。

《条例》出台,给我市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研究与利用铺平道路。

二、《条例》主要内容与特色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条。

与现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定相比,《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可以概括为:保护对象更精准。

《条例》定义我市纳入保护对象的“恐龙地质遗迹”为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实体和遗迹化石,以及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等。

保护措施更全面。

《条例》要求对全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普查,编制专项规划确定保护等级,保护名录和产地名录实行分区、分级保护管理,建立收藏登记备案制度。

管理机制更完善。

《条例》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家委员会、投诉举报制度、科普宣教规定。

法律责任更明细。

《条例》对盗挖、非法买卖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追责规定,体现法律制度的刚性。

三、《条例》重要规定条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

具体包括:(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恐龙实体化石和恐龙遗迹化石);(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三)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地质遗迹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恐龙化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发掘的恐龙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非法买卖恐龙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哄抢、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者造成恐龙地质遗迹损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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