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丽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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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08〕93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改善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规定,结合市本级(含莲都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市本级(含莲都区)取消、暂停、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11个部门(见附件1);

(二)暂停征收1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20个部门(见附件2);

二、降低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降低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9个部门(见附件3);

(二)降低56项服务性收费项目,涉及15个单位(见附件4)。涉企服务性收费要严禁利用部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凡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其收费一律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允许上浮的按基准价执收,有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下浮不限的要让利企业,按就低不就高收取。

三、切实做好相关事宜落实工作

取消、暂停、降低标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政策实施后,仍需履行管理职能的单位,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予以保障。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应努力自行消化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补助;单位性质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免所需的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消

化解决。降低标准后的服务性收费,市财政不予补助。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取消、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再行收费。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对有令不止、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的,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要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对本单位依法保留的收费,应在收费窗口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

收到本通知后,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收费标准通知

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丽计费管〔2005〕47号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及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和补充通知(浙价费〔2004〕27号)等文件精神,依照《丽水市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在丽水城区范围内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市。省政府确定的人防重点镇的新建民用建筑也按此规定执行。

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改居建筑。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翅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不利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6级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6B级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四、国土资源部门2005年2月28日前已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土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仍按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执行。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防空地下室建设报建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要按人防法律、法规和《丽水市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市政府15号令)的规定,及时到人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除人防法律法规明确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程序不办、漏办人防工程报建手续,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的,要依据有关人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浙财综字〔2009〕100号

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超出《目录》规定限额的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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