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7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南明山、联城等六个街道(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中等偏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审批中心,丽水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提升“网上中介超市”功能,根据《“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设方案》(浙审改办〔2017〕19号)和《丽水市深化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改革实施方案》(丽审改办〔2018〕2号)精神,现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2019年1月22日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行为,推进丽水市中介市场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项有偿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审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不包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涉政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中介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介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类、施工类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由中介平台提供服务的事项,不属于中介平台服务范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丽政办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已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专业会议、协调会;(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三)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且署名;(四)参与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活动;(六)开展调研,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第四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要求:(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公正、公平、客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和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未经市政府的特别授权,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开展活动。
不得以法律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办理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任职条件:(一)富有政治责任感,公正、诚实、廉洁,品行良好;(二)具有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资格,或者具有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的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教育、计划生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物价、住房保障、扶贫救济、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政策措施;(四)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点)建设项目;(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应当进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因情况紧急须即时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的公示、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由提出草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组织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可控性论证,并将拟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中介“网上竞价”:丽水的中介服务改革创新
2018年第20期□丽水市跑改办通过中介“网上竞价”,丽水切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破中介垄断,推行一网办理,促进公开透明,实现了多方互利共赢中介“网上竞价”:丽水的中介服务改革创新实施背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丽水市发现,中介数量少、市场竞争少、信息公开少等问题,直接导致了中介服务质量差、降费难、效率低,中介服务时间占了项目审批全流程的2/3以上。
服务机构少,效率低,时间长,拖慢审批进度。
丽水市2015年进行的调查显示,因审批中介市场发展缓慢,市本级和各个县(市、区)中介机构类别少、数量少,仅有12类、51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许多中介机构“超负荷”承揽业务,缺乏足够的人员力量和技术水平保障高效优质服务,严重拖慢项目审批进度。
竞争不充分,业主高价难买优质服务。
过去,丽水市甲级或高级资质中介机构比例仅有15%,房建市政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检测机构等类别的中介服务机构仅有1家,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森林资源评估设计等14类中介机构数量为“零”。
许多事项的中介服务市场被独家垄断,或者以“抓阄”“摇号”等“潜规则”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业主失去了选择的空间和余地,高价难买优质服务。
信息不公开,政府项目存在权力寻租风险。
中介服务事项缺乏信息公开渠道,导致信息不对称,业主难找中介、中介难寻项目等问题一直存在。
而且,政府性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下不需公开招投标,可由业主直接发包。
原来众多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项目走着业主直接发包的简单程序,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且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出现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主要做法在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类别、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从2015年4月起,丽水市中介服务网上竞价系统开始试运行,集聚网上竞价、清单公开、信息发布三大功能。
2016年5月,下发《关于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全面推行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同时将中介服务竞价系统、审批部门权力运行系统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对接,推动中介服务从购买到审批全流程网上运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丽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要求,现就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丽水市招投标平台自2004年建立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源开发经营权出让等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交易,基本实现了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公开透明的目标,为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市招投标平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应进则进”目标没有完全实现,还有部分项目未进或未全过程进中心交易,游离在部门自行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市、县两级之间平台设立分散,信息资源不共享,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各地交易规则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相同,统一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不顺,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8〕10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重要性居住出租房屋是我市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体量规模大且安全条件参差不齐,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平安丽水”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以“底数清、情况明、风险隐患清零”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考核导向、结果导向,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规范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水平新跨越,为丽水全域推进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创造更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体制各地要加快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乡镇主抓、部门指导、村居协同、各方参与”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
乡镇(街道)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现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与“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的大融合。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第一部分第(二)项修改为: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组建企业集团,发展总部经济。
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率予以综合考核奖励。
“总部型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 25%的补助。
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
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建设总部大楼。
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的总部用地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部分第(二十四)项修改为: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奖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兼并重组等。
所获得的资金纳入统一监管,不得作为利润分红和个人奖励,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
第十部分第(二十五)修改为: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政策期内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原政策到期后按本意见执行的,应符合本意见相关条件,其中“总部型企业”初始考核基数由市经信委制定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奖励办法确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15]101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丽政办发〔2015〕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通过广泛开展企业信息公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努力构建开放透明、诚实守信、交易安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各政府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丽政办发〔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了清理。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57件,已经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未列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已经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有关责任部门应当抓紧组织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经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7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丽政办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丽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落实推进举措。
一是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会议办理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将“五公开”纳入公文、会议办理程序,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推进,确保落实。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拟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提交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通过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8日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解释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稳定丽水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稳定丽水房地产市场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8
•【字号】丽政办发[2008]83号
•【施行日期】2008.07.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稳定丽水房地产市场领导小
组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稳定丽水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
沈仁康
副组长:
刘秀兰
叶朝丐
成员:
刘世书(市政府副秘书长)
邢志行(市政府副秘书长)
项旭平(市信访局局长)
陶国忠(市发改委主任)
孙俐珑(市建设局局长)
叶杰耀(市国土局局长)
何赤峰(市财政局局长)
吴利文(市审计局局长)
王小荣(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江军(市工商局局长)
孔祖根(市人行行长)
金孟候(丽水银监分局局长)
任淑女(莲都区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世书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俐珑、叶杰耀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为接轨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市场化转型,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操作实践,制定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
一、计划编制(一)市发改委每年9月份发文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申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营运公司及相关单位根据行业规划或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市发改委综合汇总。
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对接,统筹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
(三)计划成稿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再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确定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下达计划。
(四)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计划,特殊情况若确需调整,需按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二、任务落实(一)建设模式。
1.修缮改造等小型项目,一般由政府直接出资,按行业分工由相关专业单位承建或委托相应营运公司代建,公司按相关标准收取代建费。
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项目维护,除有特殊约定外,仍按现有体制由市建设局下属的市政处、园林局负责维护。
2.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协议委托相应营运公司投资建设,政府一般以BOO(建设—拥有—经营)或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购买服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2•【字号】丽政办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42号)精神,为建立竞争充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我市依托市审管办网站建立了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竞价系统,通过试运行,效果明显,目前已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平台。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网上竞价的中介服务事项类型及范围(一)中介服务事项类型。
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评估评审、检测、测量等涉及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实行网上竞价范围。
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
二、监督与责任(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中介机构服务成果加强监督和指导,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市场竞争、规范执业、提速提效”的要求,对中介机构服务加强监管,确保为投资项目审批提供“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对不履行合同、诚信过失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处理;市审管办要在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及时公布各中介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以及入驻中介机构服务效率、业主满意度评价等。
(三)网上竞价公告、成交公告等资料作为项目审计和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丽政办发〔2015〕187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要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本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2016年度政务
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30
•【字号】丽政办发〔2016〕86号
•【施行日期】2016.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
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考核办工作要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2016年丽水市法制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分值为5分。
现将2016年度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和2016年度市级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30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丽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六年二月十五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丽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8]24号【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27【实施日期】2008.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政府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期,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等文件精神,快速推进“中介服务”改革,积极探索中介超市“网竞”模式,搭建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有效打破了垄断、促进了竞争、提升了效率、规范了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对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规范各方在平台上的行为,实现政府、中介、业主的多方“共赢”,市审管办起草、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设方案》《丽水市人民政《丽水市深化行政审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批“网上中介超市”改革实施方案》等三、《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服务范围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四、《管理办法》明确了平台入驻条件平台按照市场化改革“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协会性质等机构外,对中介机构全面开放入驻;业主统一使用浙江政务网实名认证账号登录。
五、《管理办法》规定了业务流程平台业务流程分别由业主、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发布、竞价、成交、送审、审批、评价六个环节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六、《管理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监管和评价方式《管理办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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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6]78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资营运机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对中介机构的选择,防止商业贿赂,促进中介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现将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开选择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和控制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告知制度,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下列事宜的,且单项服务费用或单项年度累计服
务费用估算在3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选择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一)国有资源、国有产权及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权的公开出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