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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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6]78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资营运机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对中介机构的选择,防止商业贿赂,促进中介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现将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开选择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和控制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告知制度,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下列事宜的,且单项服务费用或单项年度累计服

务费用估算在3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选择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一)国有资源、国有产权及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权的公开出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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