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计划生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物价、住房保障、扶贫救济、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点)建设项目;
(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应当进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因情况紧急须即时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的公示、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由提出草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市政府有关职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