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拓展工业发展空间。继续加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力度。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用地倾斜,确保每年有50%以上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开发区建设。建立工业用地熟地动态储备制度,做到地等项目。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在省规定控制指标之上,项目投产第三年起,工业产值和税收贡献应达到200万元/亩、5万元/亩以上。

二、加强开发区产业规划编制。抓好水阁东扩区块产业规划编制,在区块内设立高新产业园区,努力提高开发区主导产业的集聚度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三、完善工业创新的有关奖励政策。通过验收(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奖励。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研发的产品通过省级软件产品认定的,给予每只产品10万元奖励;当年首次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省、市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入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此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一)属于机械加工、汽摩配、金属制品、微电机、羽绒、医药、电气等7类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6%补助。

(二)属其他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4%补助。

(三)上述两类项目,属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省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省技术创新项目产业化的技术设备,以及取得省级以上免税申请确认的国外先进设备,再给予上浮1个百分点补助。

五、建立重大项目扶持机制。新建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占50%以上的,按总投资额5‰给予项目业主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符合相关要求,开工年度先行补助40%,竣工验收投产后再补助60%。

经省发改委、经贸委审核并上报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工信部,固定资产投资在5千万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占60%以上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工业国债项目,给予项目业主投资额5‰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开工年度先行补助40%,竣工验收通过后再补助60%。列入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和重大工业国债项目计划的,按要求给予国家补助资金额的25%配套补助。

六、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财政支持。经市经贸委、市环保局核准或备案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污染减排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新增投资额8%补助。企业实施废水处理及循环(重复)利用,实施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等项目,经市经贸委与环保局验收,废水循环(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利用率达90%以上的,给予工艺改造和新增设备投资额8%补助。(此款与第四条不重复享受)

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在丽水新注册并有资质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年为本地企业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首次达到1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

七、建立重点耗能企业、重点污染源企业节能减排考核制度。对列入市“节能示范企业”创建计划,经考核达到市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的,市政府授予“丽水市节能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该称号的市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有良好减排实绩,且两项主要指标(COD、SO2)中至少有一项减排量列前三名的,市政府授予“丽水市减排优胜单位”,获得该称号的市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虽有所下降,但降低率未达到规定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对其收取未完成节能量部分每吨标煤500元节能调节金。

对能耗水平不降反增的重点耗能企业,取消其当年度各项奖励政策待遇及荣誉评选资格,并对其收取超规定能耗部分每吨标煤1000元节能调节金。

节能示范企业创建计划和考核办法由市节能领导小组制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按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节能调节金划入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实缴税金1千万元以上企业,按当年工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分档给予奖励,首次超3亿元、5亿元、8亿元的给予工业总产值的0.5‰奖励,首次超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工业总产值的1‰奖励,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九、加大对成长型企业、小企业的培育。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对市区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对开展“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企业联保贷款”月平均余额1%给予风险补偿。

投产两年以上的微小企业,经培育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净收入部分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和省级以上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产品展示(展销)会,给予摊位费50%补助。

十、加强企业高管人员、职业经理人培训。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副厂长、副经理以上)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硕士以及课程研修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学费(凭正式发票)50%补助企业,每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名以内。

对经培训考核取得中企联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凭正式发票)50%补助。

十一、本意见享受对象为财政体制隶属市直(开发区),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及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科技、节能、环保、担保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单独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

十二、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工业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扶强育小、管理创新、技术人才培养、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等工作。

十三、市直(开发区)企业的资金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贸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监察、审计机关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拨付次年,市经贸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须向市政府报告资金使用绩效。

十四、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只享受一次(第5条规定不受此限制),享受标准高靠。

十五、当年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发生一般环保事件、发生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群体性职工上访事件等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十六、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丽政发〔2003〕63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应条款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