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
第九章 行政赔偿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者直接审查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 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 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4.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 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些组织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受害人请求赔偿,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时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 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 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 义务机关。即使受委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 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 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肯定性规定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 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九章国家赔偿
一、基本概念
1.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4.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结果原则、 违法 结果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原则 结果原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 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 益损 害的,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即 以 行 为 违 法 为 归 责 的标 准 , 而不问有无过错 , 因此 它 是 一 种 客 观 归 责 。违 法 原 则 的 优 点 在 于 : 第一 , 它与 法治原则 、 依 法 行政等 原则相一致 , 与宪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相 协 调 , 在 法律概念上具有较好 的承接 性 ; 第二, 违 法原则 简单 明了 , 易 于接 受 , 可操作性强 ; 第三 , 它是一种客观归责 , 避 免 了主 观 方 面 认 定 的 困难 , 有 利 于 保 护 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第 四, 有 利 于 防止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萎 缩 , 使 他们 消除动辄得 咎 的 畏惧心理 , 积极行使职权 。 虽 然违 法性 归 责 原则 具 有 上述 优点 , 但在 1 9 9 4年 颁 布
的程序 。
法, 而 是 不 敢 确认 违 法 , 因为一些人事任命 、 工资奖金 、 官 职 升 迁 等 挡 在 了前 面 。第 三 , 违 法 原 则 要 求 证 明行 为 的违 法 性 。我 国 的 国家 赔 偿 主要 使 用 的 是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因此 行 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 ,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为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又 作 为 被 告 的情 况 下 , 要求 他如 实举 证也 是存 在一 定难 度 的。
张 斌 张 传 忠
4 3 8 0 0 0 )
( 黄 冈师范 学 院政 法学 院 ,湖北 黄 冈
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规则具体是什么?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规则具体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而如果并没有违法,无法取得国家赔偿金。
众所周知,我国行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如果违反法律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情况,国家需要对受损害人提供赔偿。
国家赔偿是有一定原则的,那么国家赔偿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和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
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浅析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及重构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 归责原 则; 重构
中图分类号 :D 2 . 1 9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0 6 2 1 ) 1 0 7 一 O ) 0 8 3 0 (0 O 0 - 0 1 (5
国家赔 偿 的归责 原则 是指 国家 承担赔 偿 责任 的 依 据和标 准 , 是 国家进 行赔 偿 的前提 和基 础 , 也 它决 定着 国家赔偿 的范 围 , 直接影 响着 国家赔 偿 的构成要 件、 程序 以及举证责 任的承担 。同时 , 是国家赔偿法 也 修改 和完 善 的突破 口, 因此 , 备受 法学界 和 司法界 的
和过错原则 。以瑞 士 、 奥地利 等 国为代 表 的是 违法归
我 国 19 9 5年颁 布的 国家赔 偿法 与其他 国家颁 布 的时间相对较 晚 , 我国是可 以借鉴其他 国家赔偿 归责 原则 的 , 在众 多 的归责原 则 中 , 所 以选择 了违法 归 之 责原则是有其 理 由的 :
第一 , 用违法 归责原则使 认定标 准客观化 和简 采 单 明确 违 法归 责原 则 以职务违 法行 为 为归责 的根本标
责原则 , 以法 国为代 表 的 以公 务过 错原 则 为主 、 过 无
错原 则为辅 的归责原 则和 以英 、 美等 国为代表 主观过 错 的归责原则共 同构成 了过错归责原则体 系。 我 国法 学界在 国家赔 偿法颁 布之前 , 出了十几 提 种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的立 法建议 ,9 4年我 国颁 布 了 19 国家赔偿法 ,正式建立 了我 国国家赔偿制 度体 系 , 最
度 的最终价值 目标 。 也有学者认为 :违法归责原则定 “
准, 实现 了认 定标 准 的客 观化 , 免 了过Fra bibliotek 原则 在主 避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探析
他 组织 的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 的 , 害人 有 依照 本法 取得 国 家赔偿 受
的 权利 。” 条 已经 明确 规 定 了我 国 国家 赔 偿法 以违法 责任 为归 这
质 原则 ,这在 学界 己无 太大 争议 。违 法 归责 原 则虽 然使 赔偿 问题
、
当一个 人 的合法 权利 受 到损 害 时就会 产 生损 失 的负 担 问题 。 国家 赔偿法 规定 了赔 偿责 任 的归 责原 则 ,即只 有 符合此 原 则 的情 形下才 发生 国家 赔偿 问题 。 据现 行法 《 根 国家 赔偿 法》 2条 的规 第 定 : 国家机 关 与 国家 机关 人 员违 法行 使职 权 侵犯 公 民、法 人和其 ”
性质 的赔偿 责 任 。这 种 区分 仅是承 担责 任形 式上 的 区分 ,并不 是 应 当承 担责 任 的根 据 。
四、 论 结 通 过上 述分 析 ,我 们看 到 国家赔 偿法 的本质 就 是恢 复受 害 者 的损失 , 持社 会稳 定 发展 。基 于国家 赔偿 法 的本质 , 保 笔者 认 为 结 果 责任原 则 是 国家 赔偿 法归 责 原则 的理想选 择 。所 谓结果 归 责就 是 指国家 职权 行 为 的相 对人 在 无过错 的情 形下 ,只要 遭受 到损 失 就应 当 由相应 的国家 机 关赔 偿 , 护相对 人 的合 法权 益 。结果 责 保 任原 则从 保护 人权 的角 度 出发 , 更加 符合 国家赔 偿法 的本 质 , 并且 该原 则是 一个 包 容性 很 强的 归责标 准 ,其不 仅可 以解 决迹 法行 为 情 形 下的 国家 赔偿 问题 , 可 以解决合法 职权 行 为情形 下 , 还 受害 人 无过错 的 责任 承 担 问题 ,以及 国家 工作 人员行 使 自由裁量权 的 情 形下 , 在合 法 的范 围和 形 式 内, 对相 对人 造成 的侵 害 问题 。 有 些 学者 认 为选择 结 果责 任原 则是 历史 的退 步 ,从产 生国 家
赔偿法简答案例
三、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 .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3 .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国家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诉讼程序。
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5.刑事赔偿的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6.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
2.行政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资格请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4.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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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家赔偿 法》 国 的归 责 原 则
郑 宏敏
( 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 , 海南省 海 口 5 10 7 10)
[ 摘 要] 我 国现 行 的 国家 赔偿 法 曾被 讥 为“ 家 不赔 法 ” 充 分 反 映 了该 法在 实施 中的 困境 。 其 中 , 法规 则原 则 难 辞 其 国 , 违 咎 。 其 不但 有 违 宪之 嫌 , 而且 导致 赔 偿 范 围 过 窄 , 不符 合 国 际 立 法例 。 目前 , 国 立 法机 关 正 在 对 国 家赔 偿 法 进 行 修 改 , 也 我 如 何确立新 的归责原则 , 了争议 的焦点和修 改的着力点。借鉴 国外的 多元的归责体 系, 以尝试 建立 以违法 归责原则和过错 成 可 归责原则为一般的 归责原则 , 其适 用于一般 的 国家侵 权行为领 域 ; 同时, 对特殊 的 国家侵 权行 为适 用无过错 归责原则 、 果 针 结 归责原则等辅助 归责原则 , 而建立起 对不 同的 国家职权行为 以及 不 同领域 适 用不 同的 归责原则 的一个 多元 化的归责体 系, 从 努 力做 到 保 护 受 害人 合 法 权 益 与 国 家赔 偿 责任 的协 调 统 一 。 [ 键词】 关 国家 赔偿 ; 法 归责 原 则 ; 责 体 系 违 归 [ 中图分类号]D 2 F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5 (0 0 0 0 8- 0 3 2 1 ) 2 - l_ 3 _0 我 国现 行 国 家 赔 偿 法 实 施 已 经 有 十 多 年 。 该 法 在 保 护 难 , 增强 其可操作 性等方面都起 到 了一定 的积极作用 。违法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督促 国家机关 依法 行政 方面 , 发挥 原则 的适用依据 主要体 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 了较大 的积极作用 , 但实施效果距立法 宗 旨和 民众的期望仍 第一 , 违法归责原则 以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 人员执行 职务 相差甚远 , 其在实践 中的缺陷甚 至使该 法被讥 为 “ 国家不赔 的合法与否 作为 是 否承 担 国家 赔偿 责 任 的标 准, 与依法 治 法” 。该法 的主要缺陷 , 是现行 国家赔偿 法第 2条第 1款 国、 就 依法行政 原则 强调 的职 权法 定 、 依程 序行政 等要求相 一 规 定 的违 法 归 责 原 则 。该 原 则 是 与 立 法 时 的 法 制 环 境 栩 适 致 , 与行政诉讼 法确定 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查原则相统一。 应 的, 已经无法适应 日益复杂的 国家侵权现实 。 但 第二 , 违法归 责原则 是 客观 的归责 原则 , 避免 了过错 责 口前 , 同 立 法 机 笑 在 对 尉 家 赔 偿 法 进 行 修 改 , 何 任 原 则 在 主 观 认 定 方 面 的 困 难 , 于 受 害 人 取 得 同 家 赔 偿 。 我 如 便 确立新的归责原则 , 成丫争议的焦点和修改 的着力点 。笔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 , 只看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的行 为客观 者不揣浅陋 , 从现行 闻家赔偿 法对 归责 原则 的规定 人手 , 分 上 是 否 违 法 而 不 问 其 主 观 上 是 否有 过 错 , 害 人 无 须 证 明行 受 析其存在的不 足, 并建议 借鉴 国外 的多元 的归 责体 系 , 以 为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 可 即可 以要 求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而 避 免 尝试建立 以违法归 责原则 和过错 归责 原则 为一般 的归 责原 了确立主观过错 和客观违法 的双重 责任标准 , 有利于 明确责 则, 其适用于一般 的国家侵权行 为领域 ; 同时 , 针对特殊 的 国 任主体。 家侵权行 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原则将 国家赔偿与 国家补偿严格 区分开 原则 , 从而建立起对 同的国家 职权 行为 以及 不 同领域适 用 来。违法归 责原则 以行 为 主体执 行职 务 的违 法作 为承担赔 不同的归 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 系 , 力做到保护 受 偿 责任 的前 提 , 努 排除 .对其合法 行为造成 的损 害给予赔偿的 r 害人合法权益与同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 可能性 , 则有效地 区分 了国家赔偿 责任与 国家补偿 责任 。 现 行 国 家赔 偿 法对 归责 原 则 的 规 定 由此可 见 , 规定一元 的违法 归责原则结合 了我国当时的 国家赔偿 的归 责原则是指 国家 机关及 其工作 人员 因行 具体 困情 ,在我 国当时的 国情 下一定 程度 上有利 于 国家赔 使职权侵犯公民 、 法人和其 他组织 的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的 , 偿制度及司法实 践 的发展 。但 由于历史 条件 的限制和 有些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 的制定缺乏 前瞻性 , 国家赔 偿法 的赔偿 范 围很窄 , 赔偿 根 据 我 国 国 家赔 偿 法 第 2条 第 1款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和 标 准 较 低 , 偿 程 序 不 尽 合 理 , 偿 数 额 较 少 等 问 题 , 在 运 “ 赔 赔 也 国家 机 关 工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行 过 程 中逐 渐 暴 露 。 法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 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 从一组数据 中可窥 一斑 : 19 从 9 7年 到 2 0 0 7年 ,I国法 【 1 权利 ” 。由此 , 国现行 国家赔偿 法 的归责 原则采 用单 一 的 院系统一共受理 了 2 5万多件 国家赔偿案件 , 我 . 决定给予赔偿 违 法 原 则 , 只 有 或 只 要 国 家 机 关 的 职 权 行 为 违 法 侵 害 公 的案件有 80 即 5 0多件 ; 各级 检察 院总 共受 理 了 1 7万多件案 . 民 、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就 应 当 赔 件 , 法 造 决定给予赔偿 的 5 0 7 0多件。给 予赔偿 的案件仅 受理 偿 。因此 , 家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行 为 只 有 构 成 违 法 案 件 的 一半 还 不 到 。 ‘ 国 国家 赔 偿 案 件 平 均 到 每 省 每 年 不 足 侵权的 , 才承担赔偿 责任 ; 如果该行为并 不违法 , 即使 给他 人 2 0件 , 在我们这样拥有 1 人 口的大 国 , 3亿 这很 不 _ 常, 明 - F 说 合法权益造成 了损害 , 也不 由国家负责赔 偿责任。 全国有不少冤假 错案没有通过 国家赔偿 法来解决 。 ” 我闲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 , 国家赔偿 法立法之 开 所 在 寸 国家赔偿 法采用 违法 归责原 则是 造成这一 现象的重要 处的法制 环境下 , 结合 当时的具 体 国情 , 采用 违法 归责原 则 原 因之一 , 违法归责原则会造 成侧 重于对 国家机关行为 的法 在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减少 责任认定 的困 律评价上 , 而忽视 了对公 民 、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是否受 到损失
论矿难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
论矿难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矿难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引入展开论述,结合现行法规和法理探讨了在这类事故中国家责任的成立以及国家责任的承担等实际问题。
关键词矿难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59-02一、矿难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一)矿难中国家赔偿的归责依据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的多元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故而,在矿难中的国家赔偿责任认定中,认定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行为的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积极的作为违法指侵权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情形;消极的不作为违法是指侵权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期承担的职务和义务的违法情形。
具体到矿难事故中,则分别表现为非法许可亦即行政许可审查违法和监管不作为。
(二)矿难中国家赔偿的成立对于矿难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应该着重考察其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国家行政主体的存在和损害后果的产生已经是本文的预设,在此不予论述,我们着重讨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因果关系。
因为非法许可和监管不作为两种责任分别属于作为和不作为违法,性质不尽相同,有必要分别讨论。
我们先来看非法许可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认定。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这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比如说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是正常的开展一个调查的活动,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一种伟大状态。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
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
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解读“归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
2、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我们知道,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到公民或者一些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国家是要给受害人赔偿的。
但是有些时候,国家机关即使侵犯到公民权益,公民却无法取得相应的国家赔偿,这是为什么呢?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我国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责任。
▲二、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依据鉴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时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对于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克服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减少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增强其可操作性、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将具体就其适用依据归纳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只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则一旦发生损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
2.国家对于下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补偿: (1)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但受损失人可 从保险或其他途径得到补救的。 (3)个人、组织的自我损害行为虽客观上使行政主体 或其他人成为受益人,但受损人主观上并无为国家和社会利 益自我牺牲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4)其他国家认为不宜给予行政补偿的行为。
一、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1.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 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2.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1)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 行为是违法行为; (2)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 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 免的行为; (3)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而 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五、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标准 1.特点 (1)根据被征土地的生产价值分别由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规定补偿标准, 地方在规定补偿标准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 (2)除规定对既得利益的损失补偿外,还规定了可得利益的损失补偿。 (3)规定了间接补偿的方式与运用标准。 2.对于其他无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补偿计算标准所根据的原则 (1)参照行政赔偿的标准确定行政补偿的标准。 (2)事先补偿额根据补偿方对未来损失的评估确定,或依双方合法的约 定进行。 (3)事后补偿原则上不应超出行政赔偿的水准,但事后补偿应适当计算 可得利益的损失。 (4)具体补偿的程度还应考虑国家和社会是否通过个人、组织的损失而 营利。
2.行政补偿的请求时效 (1)尚无规定,宜以2 年为限,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 受损之日起开始计算。 (2)行政补偿请求人在请求时效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补偿请求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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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标准
内容提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
在理论上,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而不是弥补责任。
在事实上,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之一。
国家赔偿责任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受害人无过错或无负担损失的根据;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有违法标准、过错标准、结果标准、无过错标准及风险标准等五种标准形式。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归责标准
一、现行制度
当一个人的利益受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损失负担的归属问题,即应当由谁来负担这种损失?是由本人负担还是由他人负担?所有的损失都有人负担(无论是本人负担还是他人负担),这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按照法律规则确定的负担归属就是法律问题了。
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损失负担归属原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只有在符合归责原则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才会承担因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可见,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
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
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的其他条文中也反复得到确认和具体化。
如第3条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16条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问题所在
从几年的国家赔偿制度实践来看,把违法原则作为整个国家赔偿责
任制度的归责原则,是有缺陷的。
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形式上,归责原则的规定就不统一,自相矛盾。
一方面,把违法归责原则放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意欲统帅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标准;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并不属于违法归责原则的其他归责标准。
如国家赔偿法第15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和第16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适用国家赔偿,实际上又是结果归责标准,而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等)赔偿适用标准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冲突。
首先看拘留措施。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要给受害人国家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错误拘留的才赔偿,不是错误拘留,就不赔偿。
而所谓错误与正确拘留的区别,依照该条规定,就是有无犯罪事实或者有无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
如果有犯罪事实,或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适用拘留就是正确的,不赔偿;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适用拘留就是错误的,应当赔偿。
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对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则是: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标准,虽然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标准或“犯罪重大嫌疑”标准非常接近,但是除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以外,刑事拘留还必须具备诸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现、被害人或证人指认、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等等其他条件。
这就出现了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正确与错误拘留标准规定的不一致。
②
再看逮捕措施。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的逮捕。
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逮捕的标准则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标准要严格得多,不仅是有没有犯罪事实的问题,还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和是否有必要逮捕等问题。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逮捕的核心标准是“有犯罪事实”,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核心标准只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有犯罪事实,应当是两个不同程度的概念。
因为,有证据并不等于就一定能最终定罪,证据还要经过查证核实。
有证据,只是初步的或程序开始时的状态,证据还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随着查证核实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最终认定为有犯罪事实,也可能最终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