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EICC/RBA 6.0)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保护举报人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举报人实施保护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安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保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保密: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3. 及时处置:对举报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在保护举报人安全方面的责任,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章举报人信息保护第四条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将举报人的信息用于与举报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查阅、复制或传播。
第七条对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三章举报人安全保障第八条对举报人可能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风险评估:对举报人可能面临的危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 警示告知:对可能遭受报复的举报人进行警示告知,提醒其注意安全。
3. 紧急避险: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举报人,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4. 转移安置:对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举报人,根据需要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
第九条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不得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
第十条对举报人遭受报复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举报人奖励第十一条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根据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举报内容的重要程度、举报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来源应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保护举报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
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以促进组织内部的廉洁和透明。
该程序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包括领导层、员工和供应商等。
目标1. 防止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在组织内部发生。
2. 提高组织成员的道德意识和廉洁观念。
3. 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腐败行为。
4. 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
5. 提供反腐败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管理程序1. 政策制定- 组织应制定明确的反腐败政策,并将其公开和传达给所有组织成员。
- 政策内容应包括组织对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零容忍立场,以及相关纪律处分措施。
2. 廉洁文化建设- 组织应加强内部沟通和教育,推动廉洁文化的建设。
- 建立道德准则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提高组织成员的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
3. 举报机制- 组织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机制,确保举报人免受报复。
- 提供多种举报渠道,包括匿名举报和专门的举报热线。
- 对举报内容进行及时、严肃和保密的处理。
4. 调查和处理- 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调查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处理腐败行为的调查。
- 调查应尽快展开,并保证公正、客观和透明。
- 对确认的腐败行为,组织应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解雇等。
5. 培训和教育- 组织应定期开展反腐败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腐败法规、道德标准、透明度要求等。
结论本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旨在加强组织的反腐败能力,保持组织内部的廉洁和透明。
通过制定明确的政策、加强内部教育和举报机制,以及进行调查和纪律处分,我们将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正、廉洁和道德的工作环境。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供应商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
3.保护举报人身份的措施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举报人的身份:1)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不必透露个人身份;2)本公司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外泄露;3)本公司将对打击报复行为进行零容忍,一经发现将立即处理。
4.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控制程序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打击报复行为:1)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2)对涉及到举报人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3)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及时了解和处理举报人的情况,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4)对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责任和义务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程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同时,本公司将对违反本程序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本公司针对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提供举报机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职责3.1 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
对于严重案件,管理部门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总经理。
3.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职权人员应接受全员监督。
4.定义:无5.程序5.1 公司各部门和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2 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和举报,禁止任何打击报复行为。
5.3 保护投诉人的身份和权益,包括保密、奖励和不受侵犯的原则。
5.4 员工投诉指员工申诉和揭发公司工作和生活中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滥收费用;侵犯员工名誉和人身权益,如造谣、谩骂、歧视、侮辱、殴打和泄露隐私;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恶劣态度和故意难员工的行为;不受理应当受理的事项或打击报复申诉的行为;其他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员工及供应商投诉举报保密反打击报复管理程序
员工及供应商投诉、举报、保密、反打击报复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使用申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举报的员工,其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和法律的保护。
3、投诉内容:3.1允许员工和供应商在自认为遭遇下列各项的情形下,进行投诉:a)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违规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b)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c)性骚扰、威逼、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d)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e)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f)有证据证实我方相关部门或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合同、协议操作;g)认为对供方或其产品的评价结果不正确;h)认为对供方供货比例分配不合理;i)认为对供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j)其它损害公司、部门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行,无论其后果是否已发生。
员工发现下列各项情形下,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a)发现有可疑人员在进行可疑行为时;b)发现可疑人员携带可疑物品时;c)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及社会危险份子或嫌疑犯时;d)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e)提前预知灾情的发生或恶化趋势。
3.2下列行为将不予以受理:a)供方违约在先,我方采取自我救济行为;b)供方评审不合格,要求供方不得进入或退出的决定;c)其他不适宜投诉的情况。
4、投诉处理a)受理投诉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b)人力资源部、工会共同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供应商的申诉/举报人辩护,有权代表员工/供应商向领导或部门了解有关细节。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4.定义
无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18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管理部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管理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20.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投诉、举报;
5.20.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14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5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中纪发[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纪发〔1996〕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页 数
受控状态
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RBA-QP-B01
1/2
1目的
为鼓励供应商和员工拏商业道德,拒绝违反商业道德,积极举报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将切实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的员工利益和安全,防止遭受打击报复。
5.2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5.5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发行日期
版本
A0
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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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保护拒绝违反商业道德员工与防止打击报复控制程序
RBA-QP-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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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由上级主管在30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5.9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行政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5.11生产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由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行政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规则•【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监督正文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
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
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
首先,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需要明确规定什么是打击报复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举报人或者揭露违法违规行为的人进行人身攻击、财产损害、职务调整、诽谤诬告等行为。
只有明确定义了打击报复行为,才能更好地加以预防和制止。
其次,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需要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
每个组织都应该建立健全的举报渠道,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鼓励员工或者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对于举报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打击报复行为的行动中来。
再者,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完善的调查处理机制。
一旦接到举报,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展开调查,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对于打击报复行为,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最后,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只有加强对打击报复行为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打击报复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和反对打击报复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完善的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每个组织和社会成员都能认真贯彻执行禁止打击报复实施方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员工检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检举范围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4. 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5. 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检举方式1. 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检举;2. 检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详实的检举材料,包括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行为事实等;3. 检举人可匿名或实名检举,但公司鼓励实名检举。
四、保密与保护1. 公司对检举人的身份和检举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检举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2. 公司对检举人进行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3. 对检举人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调整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五、处理程序1. 公司接到检举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司应保持客观、公正,充分听取被检举人和检举人的意见;3. 调查核实完毕后,公司应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处理;4. 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检举人,并予以公示。
六、奖励与惩罚1. 对检举属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给予检举人一定的物质奖励;2. 对检举不实,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对泄露检举人信息、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实用参考]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docx
4.12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4.12.1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举报信件的收发、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
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制度概况2.举报渠道2.1.举报人可采取以下形式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预约来访举报;●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3.举报要求3.1.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均可;3.2.举报应当实事求是,禁止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3.3.举报人须如实将被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及违规事实证据资料等一并提供;3.4.举报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举报,应确保联系畅通。
4.对举报人的保护4.1.审计监察中心将举报的保密工作放在首位,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工作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集团公司保护。
4.2.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部门、家庭住址等信息及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4.3.严禁将举报原始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部门、被举报人。
4.4.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做好保密工作。
4.5.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4.6.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4.7.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4.8.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举报事项被查实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举报人的奖励5.1.对举报各类损害公司利益(工作渎职)的,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奖励标准如下:5.2.对举报不适宜用经济损失衡量,但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属维护公司利益的,奖励标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审计监察中心拿出奖励建议,总裁、董事长审核批准。
5.3.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5.4.其他类型的举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6.举报处理6.1.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接受监督检查,从速办理的原则。
6.2.接受举报人当面、电话举报时,耐心倾听、细心询问,客观如实记录。
6.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时查阅、登记、处理和回复。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1. 引言嘿,朋友们,今天我们聊个严肃的话题,虽然话题有点沉重,但我会尽量让它轻松一点。
举报,哎,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为了揭露不法行为,勇敢地站出来,但站出来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重点——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方法。
咱们得让那些勇敢的人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安心地说出真相,而不必担心随之而来的麻烦。
好啦,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正题!2. 保护举报人的必要性2.1 让勇气不被埋没首先,咱们得清楚,举报人常常是那个在黑暗中点亮火把的人。
他们揭露的不法行为,有可能帮助很多人免受伤害。
可这份勇气往往是冒着被报复的风险。
有些人可就不吃这一套,报复心强得很,哪怕是小事也能做出大动静来。
因此,保护举报人,不仅是对他们的尊重,更是对正义的捍卫。
想想看,如果大家都不敢说出真相,社会可就真的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那可就糟糕透了。
2.2 不让正义之声消失再者,假如举报人遭到打击或恐吓,谁还敢再站出来?这就像“打蛇打七寸”,一旦让他们觉得有危险,那就很难再有人愿意发声了。
为了让更多的人敢于发声,咱们就必须得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
只有这样,正义的声音才能够在社会上自由流动,像泉水一样,源源不断,滋润每一个角落。
3. 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3.1 制定法律法规接下来,咱们聊聊具体的保护措施。
首先,得有法律法规来护航。
法律是最有力的武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条款,就像为他们穿上了一层铠甲。
比如说,很多地方都有专门的举报保护法,明确禁止对举报人的报复行为。
一旦有谁胆敢动手,那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样一来,大家就会心里有数,知道自己是受保护的。
3.2 匿名举报渠道然后,咱们还得设立一些匿名举报渠道。
像“黑暗料理”一样,让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揭露问题,而不用担心被人认出来。
可以通过热线、邮箱或者专门的举报平台,让举报人可以安心地把问题反馈上来。
这就好比是给他们装上了隐身斗篷,让他们在危机四伏的环境中,依然能保全自己的安全。
WC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
件,由行政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有限公司WCA社会责任程序文件
制订部门:行政部
生效日期:2018-03-11
页码:1 / 3
[文件名称: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编号:WCA-OP-045
版本:A/0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5.7行政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号码。
5.8行政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 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后一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 举报人; 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投诉、 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 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 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6检举人/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或其他形式投诉、 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投诉、举报。投诉、举
***
制订部门:行政部生效日期:2018-03-11页码:2 / 3
2021年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规定
如何理解和把握《规则》有关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重要内容。
《规则》明确,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并通过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等,防范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规则》对防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可以从“三不”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来理解一是明确义务、规定权利,从思想上压缩打击报复行为滋生的土壤和空间。
《规则》充分发挥指引、教育作用,从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两方面一并着力,既防止诬告陷害、有冤不得诉,又避免言之不预、不教而诛。
比如,第三十六条明确检举控告人如实检举控告的义务,减少被检举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诱因;第三十七条确定被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的义务,划出被检举控告人不可触碰的红线;第三十八条畅通被检举控告人权利救济渠道,给予被检举控告人依法维权的途径。
二是严肃纪律、严密防范,从制度上为检举控告人构建全方位权利保护网。
《规则》通过“限制倒查”“提供保护”等方式加强防范。
比如,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对匿名检举控告人的倒查行为;第四十七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确立了纪检监察机关为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提供保护措施的制度依据。
三是严肃查处、依法打击,从惩戒上警示震慑打击报复行为。
《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坚持“零容忍”,第四十九条明确提出严肃处理,以铁的纪律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打击报复提供便利行为,坚持刀刃向内,第五十二条列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规定了严格的惩戒措施,坚决防止“灯下黑”。
实践中,反映打击报复的情况较多,但查实案例少,转立案率更低。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投诉举报管理第一条投诉举报途径企业职工和外界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管理层和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和意见;或者通过举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接待、登记、反馈企业应当及时接待、登记、反馈投诉举报,对职工和外界人员提出的投诉举报,应该负责回应,明确处理时限,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条信息保密企业应当对接受的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三章调查处理管理第四条调查人员的资格和权利企业应当选派有丰富经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有关人员的行为不得干扰,甚至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调查程序(一)在接到举报后,按照规定责成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是否真实违反法规或规定或其它方案,如有确凿证据,立即予以处理;(二)针对调查结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组织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改正事故隐患;(三)当被调查人对调查结果表示异议,有权向公司纪委或者工会、法律机构申诉,申诉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申诉手续;(四)对于被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逐级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等;(五)对于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要求整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涉及人员的权利保障被调查人的信息必须得以保护,且有权获得尊重、知情权等权利;另外调查也必须遵循证据合法性原则,不能基于个人恩怨泄私愤,以及对涉案人员生理或心理加重负担。
第七条处理结果公示调查处理完毕后,企业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和内部职工的审查。
防止打击报复管理程序
程序文件
版本/次
A0
防止打击报复管程序
页码
第1页共1页
1目的
为保护举报人员的人生安全,鼓励员工主动举报不良行为,有效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本厂各职能部门
3名词解释
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4措施
4.1须由专人负责接受、拆阅举报资料,且必须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接受者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举报资料及保密的问题;
4.2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4.3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被举报人
4.4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检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5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所在部门
4.6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时,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
4.7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举报人联系及调查情况时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情况时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反馈处理结果时,需避开无关人员
4.8密切关注举报人生活周边的情况
4.9密切关注被举报人近段时间行为举止的情况
5.10发现打击报复行为,情节轻微的,对报复者按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至犯罪的,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5.11加强员工和管理层的培训指导
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
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一、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信访主办人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
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本组织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三、实名举报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
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
使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处理信访的单位~应采取加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应明确专人管理微机~不得随意上网和使用无关软件。
四、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
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组织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
六、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
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不得使用标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七、对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各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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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
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
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12.3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12.4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4.12.5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4.12.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4.8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4.13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行政管理部或上层主管控告。本规定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
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制定部門:管理部
分發單位:
■總經理■管理者代表
■管理部■行銷部
■製造部■XXX
■品保部 ■文管中心
修訂日期
版本
修訂原因及內容摘要
2017/06/01
B
新制定
核 准
審 核
制 訂
1.0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行政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4.11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