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自PPP模式开始在国内推广起,社会资本的退出问题就被摆到了重要位置,财金〔2014〕76号文强调了“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随后的一系列规范文件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阐明,如国发〔2014〕60号文明确要求“健全退出机制。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均指出“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渠道”,财金〔2014〕76号文要求重点关注项目的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
另外,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2729个入库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投资额达4.6万亿元,这也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同时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也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
因此,从社会资本的参与方式、退出事由和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有利于明晰退出中存在的障碍,为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机制提供参考。
参与方式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后所处的位置,同时也是退出的起点。
由于PPP项目通常要涉及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多个阶段,全生命周期较长,很少有社会资本能单独满足条件,因而通过组建联合体来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较为流行。
联合体成员通常以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从参与意图和自身的资源能力禀赋来看,社会资本主要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主要关注社会或商业层面战略目的的实现,或者能够将自身业务经营与项目运营实现战略协同,主要包括PPP产业基金及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
财务投资者通常以获取财务回报为导向,通过参与项目投资获得投入资金的增值回报。
同一个社会资本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角色,比如,银行既可以入股PPP基金,又能直接为SPV提供债务融资。
如果社会资本是PPP基金的股东,在基金层面就可以实现退出,而不涉及SPV 的股权变动。
PPP 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
山西农经//2020年16期DOI :10.16675/14-1065/f.2020.16.003PPP 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王明吉,李霞摘要:近年PPP 项目呈现出“井喷”的发展态势,这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
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提高其参与PPP 项目的积极性。
完善PPP 项目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对我国的PPP 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文献,概括了PPP 项目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归纳总结了各种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并结合当前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合同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PPP 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6-0006-03中国图书分类号:F285文献标志码:A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1PPP 项目及其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2014年以来,国家积极推进PPP 项目的发展。
国务院、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PPP 项目进行规范。
近年来PPP 模式十分火热,截至目前入库的PPP 项目已超过13P 000个,涉及投资16万亿元人民币。
各种PPP 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项目落地率却较低。
其原因有很多,比如相关上位法不够完善、PPP 体系不成熟、项目过多形成堆积等,此类宏观问题需要国家来解决。
但是从微观角度看,社会资本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其利益有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积极性[1]。
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是指社会资本在PPP 项目运作过程中或项目移交完毕后撤出资本的方式,是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最后环节。
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在运营期满后到期移交是最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
然而,由于政策变更、流动需求、违法违约事件、项目的阶段性、不可抗力等外在事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等诸多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提前退出的案例不在少数。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郭艳鹏【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城市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缺口非常大。
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一般由政府承担,但是目前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同时社会资本在运行和维护等方面也更具有效率意识,所以引进社会资本势在必行。
当前,PPP模式作为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的新模式,但各级政府着眼点更多放在了引进民间资本以解决资金难题,对于民间社会资本的退出却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社会资本有很多的顾虑,导致PPP项目落地率比较低。
本文就从PPP的概念、发展历程等方面入手,进而分析社会资本退出的原因以及退出的途径与方式,最后提出一些完善PPP退出机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PPP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作者简介】郭艳鹏(1992.3 ),男,河南漯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资管理学一、PPP模式简介(一)PPP模式概念。
PPP全称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可以翻译为公私伙伴关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共/私人合作关系等,主要特征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是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PPP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合作的领域主要是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
以往公共物品由政府独立的兴办运营,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社会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增长迅速,但是这些项目建设周期漫长,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政无力应对。
那么就需要引进社会资本,实质上PPP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向社会或者民间资本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定价进行监督。
这样民间资本的介入不管是在建设还是运营上都会比单独由政府提供效率要高,同时也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社会资本主要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大部分工作,项目的收益主要靠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政府在PPP项目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价格和质量的监督,以保障公共的利益。
当前我国的PPP融资和退出机制辨析
招标实务当前我国的PPP融资和退出机制辨析谈起PPP融资和退出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本轮PPP热潮初期业界讨论是一级项目如何融资如何落地,2018年起,大家的关注点转为如何退出如何再融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基金都是如此。
从2015年开始,经过三年建设期基本完成,一年运营期,预计将迎来一波PPP项目退出、交易流转的高峰。
本文整理了关于PPP企业和项目的融资退出机制和近期政策动向,以飨读者。
PPP市场面临新的发展阶段融资交易需求凸显2018年PPP政策“先冷后暖”,上半年多部门频频发布监管政策,PPP发展一度“停滞”。
下半年,市场逐渐回暖,但规模增速远不及上半年。
当前PPP 市场企稳,趋向规范化操作。
在政策监管背景下,从2016年开始的强金融监管也加剧了企业的融资难度,特别是民企融资成本大幅提高。
在防风险去杠杆环境下,企业整体提高PPP项目识别与运营及投融资能力成为关键。
尽管面临财政部的清库管理,但在总量上PPP仍然是政府主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截止2018年末,国家PPP项目库累计12553个项目,总投资额17.55万亿元,其中管理库累计8556个项目,总投资额12.90万亿元。
PPP资产交易需求正在伴随PPP行业的规范发展步入春天。
进入2019年,此前入库的大部分项目也将进入运营期,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需要按效支付企业费用或补贴,在财政承受能力和信用风险受到双重考验的当前,2019年开始进入运营阶段的PPP项目已开始提前思考和布局未来的退出路径。
当前我国PPP项目的融资退出机制盘点目前,PPP项目的退出机制包括到期移交清算、股权转让或回购、资产证券化、公开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
其中资本市场融资和退出机制如下:1.PPP企业股权融资(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相关PPP企业经过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向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近年来,证监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不断完善各项规定,优化发行条件,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覆盖面。
浅析PPP融资模式及退出机制
浅析PPP融资模式及退出机制作者:李国强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加大,进而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
应用PPP新型融资模式能够有效的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更好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本文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入手,分析探讨PPP的融资模式,以及PPP融资模式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基础设施 PPP融资模式退出机制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用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其被国家应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环节,尤其是在国家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能够为公共基础设施带来充足的资金。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
1.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性。
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性可以从风险分担、财政资金层面、效率提高层面进行分析。
1.1风险分担层面:PPP的基本理念就是风险共担, 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分担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1.2财政资金层面:PPP融资模式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化解政府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的巨额政府债务。
PPP融资模式可以让民营资本直接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来,为财政承担很大一部分建设资金。
1.3效率提高层面:PPP融资模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并且可以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可以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有非常大的意义。
2.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模式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CPPC平台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PPP项目投资总需求额度达到13.5万亿,这些项目中多数是由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构成,分别达到了3.9万亿、3.7万亿、1.4万亿。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股东退出路径分析
鼓励性 和方 向性描述 ,对于社会 资本的退 出机 制并没 财 产 品拉 长期 限 ,或 者 PPP项 目有 明确 的退 出安排 ,
有规范性 的指导意见 。
否则 投资于 PPP项 目的资管 产品会大大减少 。
最后 ,除了监管政 策之外 ,PPP项 目中的一些产
社 会资本退出机制规范 要求 日渐紧 迫
股 东 的退 出路 径并 给 出相 应建 议 ,希望 能 对读 者有 政 府 要 与投 资者 明确 PPP项 目的退 出路 径 ,保 障项
所 裨 益 。
目持续稳定运行 。项 目合作结束后 ,政府应组 织做好
接管工作 ,妥善处理投 资 回收 、资产 处理等事宜 。
顶层设 计不完善
《关 于推广 运用政 府和社 会资本 合作模 式有关 问
项 目社会 资本方股东 的退 出路 径的设计和规范显得 更 范化 、市场化 的退 出渠道 。
为 迫切 。本 文 以 PPP项 目中社 会 资本联 合 体各 方 的
《国务 院关 于创新 重点领 域投融 资机制 鼓励社 会
特 点及 需求 为核心 ,简 要分 析 社会 资本 中不 同类 型 投 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 ):健全退出机制 。
首先是地方 政府兜底 承诺 被一再 明确禁止 ,根据 也可能存在 一定 不确定性 。
《关于进一 步规范地方政 府举 债融资行 为 的通知 》(财
在此 背景下 ,对 于社会资本退 出机制 的讨论 ,不
预 [2017]50号 )规 定 :地 方 政 府 参 与 PPP项 目, 仅是 对 于 项 目规 范运 作 的重 要 一环 ,也 是 对 PPP项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于 开展政府 和社会 资本合 作
PPP项目各利益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利益方的退出问题简介公私合作(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各种利益方,包括政府、私营企业和投资者等。
在PPP项目的不同阶段,各利益方可能会面临退出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PPP项目中各利益方退出的问题以及相关考虑。
政府退出问题政府在PPP项目中扮演重要角色,其退出可能由于以下原因:项目完成:一旦PPP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并完工,政府可能会选择退出,将项目移交给民间管理或转为公共资产;利益转移:政府可能会在PPP项目中获得投资回报后,将利益转移给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谨慎评估和平衡。
政府退出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合规性:政府退出需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确保公平和合法性;项目可持续性:政府退出后,项目的可持续性和服务质量应得以保障。
私营企业退出问题私营企业作为PPP项目的承包商,其退出可能受以下因素影响:利润回报:私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是为了利润回报,一旦项目无法获得预期回报,可能会考虑退出;业务调整:私营企业可能会因内部发展策略或市场变化而调整业务重心,导致退出PPP项目。
私营企业退出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约束:私营企业退出需符合合同约束,避免违约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其他替代方案:私营企业退出时,应考虑提供适当的替代方案,以保障项目可持续性。
投资者退出问题投资者作为PPP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其退出可能受以下因素影响:收益预期:投资者参与PPP项目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一旦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可能会主动退出;投资期限:投资者可能因投资期限到期而考虑退出。
投资者退出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投资合同:投资者退出需要遵守投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约定;风险评估:投资者退出时应充分评估项目风险,确保合理退出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结论在PPP项目中,政府、私营企业和投资者等利益方的退出问题需要谨慎考虑,并与相关合同约束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政府和私营企业的退出需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服务质量,而投资者的退出则需要根据投资合同和风险评估进行决策。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浅议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浅议作者:吴宽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24期【摘要】国内PPP项目普遍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与基金、信托、银行等金融资金存在期限错配,社会资本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渠道,限制了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PPP 项目的积极性。
目前来看,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到期移交、股权回购、IPO、资产证券化等4种形式,但退出渠道不够畅通、退出机制不够灵活,本文通过针对性分析并给出建议,不断丰富完善PPP模式下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PPP;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到期移交;股权回购;IPO;资产证券化一、引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和运营,正式将PPP模式纳入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改革措施。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43号文”开始,地方政府依赖城投平台融资建设的模式得到终结,新的政策规定,为了防止进一步扩大地方债务风险,今后只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或者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进行融资建设。
自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开始大力推广PPP模式,各部委先后出台PPP政策50多个,地方政府积极申报招标PPP项目,截至目前为止,财政部PPP中心项目库共有10828个PPP 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度达12.95万亿元。
但令人尴尬的是,PPP项目落地签约率并不高,不超过30%,而且已签约项目中的社会资本大多是央企、国企,民营资本的比例偏低。
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PPP落地签约难、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观望情绪高呢?除了对项目盈利和风险的顾虑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PPP项目普遍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与基金、信托、银行等金融资金存在期限错配,社会资本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渠道,限制了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PPP项目的积极性。
二、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困难的原因目前来看,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不成熟,普遍存在投资回报周期漫长、退出渠道不畅通、退出方式不灵活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资本的流动性,从而降低了对PPP项目的投资意愿。
PPP项目各投资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投资方的退出问题背景介绍公私合作(PPP)项目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共同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PPP项目中,各投资方参与项目并提供资金和资源进行合作。
然而,投资方在项目进行中可能面临需要退出的情况。
本文档将探讨PPP项目中各投资方的退出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退出问题投资方退出的原因投资方可能希望退出PPP项目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些常见的原因包括:1. 投资期限到期:投资方的投资期限可能已到,他们可能希望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或投资机会。
2. 风险和回报不平衡:投资方可能认为项目的风险和预期回报不再符合他们的预期,因此选择退出。
3. 市场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投资方重新评估其参与项目的利益和可行性。
退出的影响和挑战投资方退出可能会对PPP项目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包括但不限于:1. 资金缺口:如果一个或多个投资方退出,可能会导致项目资金出现缺口,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合同约束:投资方退出可能违反原先的合同约定,需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3. 管理变动:投资方的退出可能导致项目的管理变动,需要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或重新调整项目管理方法。
解决方案和建议为应对投资方退出问题,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和建议:1. 重新筹集资金:在投资方退出后,寻找新的投资方或寻求其他融资渠道,以填补资金缺口,确保项目的延续。
2. 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如果投资方退出违反了原合同约定,需要重新协商合同条款,明确投资方退出的后续处理方式。
3. 寻找合适的替代方:在一个或多个投资方退出后,寻找替代的投资方,并评估其承担项目风险和回报的能力。
4. 优化项目管理:在投资方退出后,重新调整项目管理方法,确保项目继续运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结论在PPP项目中,投资方退出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了解投资方退出的原因、影响和挑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可以帮助确保PPP项目的成功进行和持续发展。
*(注意: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的解决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咨询进行。
PPP项目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本文档主要探讨了公私合作项目(PPP)中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的退出是指合约期限届满或项目终止时,各参与方如何安全、顺利地退出项目的问题。
1. 退出方式1.1 合同终止当PPP项目的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合约方可以通过合同终止来退出项目。
合同终止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各方应认真履行终止后的清算和结算程序。
1.2 转让合同权益合约方还可以通过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来退出PPP项目。
转让合同权益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前应与其他合约方进行协商和获得一致同意。
转让完成后,合同权益的接收方将取代原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退出的过程和注意事项2.1 事先沟通与协商在决定退出PPP项目之前,合约方应事先进行沟通与协商,以确保各方对退出决策和后续步骤都有共识和理解。
这样可以降低纠纷和风险,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 清算和结算在退出PPP项目时,各合约方应进行清算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资产和负债、协商解决未决争议、支付尚未履行的义务等。
清算和结算过程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3 信息披露和公告为保证透明度和合法性,退出的合约方应及时向其他合约方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告。
这包括退出意向的通知、退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等。
信息披露和公告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
2.4 法律风险评估在退出PPP项目过程中,合约方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以确保退出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风险评估应包括合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和风险分析,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以上是关于PPP项目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的讨论和建议。
根据具体情况和各方的协商,退出的方式和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各合约方在退出PPP项目时应本着诚实、公平、合法的原则,尽力保护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DOC)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不同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其的定义均存在程度不等的差异。
我国目前通常采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的定义。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就我国现状而言,PPP项目目前呈现冰火两重天的典型特征,一方面以财政部为首的国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密集发文,力推PPP项目,一方面却面临着签约率低的现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证实,去年国家提出的超过1.6万亿的80个PPP项目单中,“全国各地大致有10%-20%签订了合同。
”[i]针对这一现状,不同政府官员和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解读。
但对社会资本方限制因素过多、限制方式单一的退出机制,却较少提及。
笔者认为,完善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是社会资本方参加PPP项目“盛宴”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是建立健全PPP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拟就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的政策和实践现状,完善退出机制的现实意义和途径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PPP模式的规范持续发展有所助益。
一、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政策和实践现状分析(一)国务院和各部委:退出机制有明确的框架性规范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对“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健全退出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PPP项目各资本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资本方的退出问题一、为什么大多数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都会有强烈的退出需求?1. PPP项目周期较长,与社会资本的投资期限存在错配。
对于产业资本而言,PPP项目合作周期一般为10-30年,超过了许多企业的存续期,很多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难以全程参与PPP项目;对于金融资本而言,目前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工具如银行贷款、银行理财资金、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融、中票等)、ABS、融资租赁等,期限通常为5-10年,难以直接覆盖PPP项目长期限要求,即使偏好长期限的保险资金参与,其对项目资产的流动性也仍然存在一定要求。
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希望阶段性参与PPP项目,同时对PPP项目资产的流动性较为关注,需要有畅通的交易流通和退出机制设计。
2. 联合参与PPP项目的各类社会资本存在不同阶段的退出需求。
目前施工企业、金融机构、运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通常由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的融通,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企业负责项目的运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
但是各参与主体的退出需求不尽相同,例如项目建设期过后,施工企业一般并不具备运营管理的经验和优势,往往也无长期持股的意愿,提前退出是其理性的选择。
二、目前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退出的方式有哪些?1. 到期移交/清算。
PPP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资产移交至政府指定部门,项目公司减资清算。
此种模式下,社会资本自然持有到期,逐步收回全部初始投资及收益。
12. 回购/转让。
回购是指由特定主体(政府指定机构、其他社会资本、其他第三方)对社会资本的股权进行回购,从而实现社会资本退出。
事实上,由具有回购能力的主体提前签署回购协议,对于项目融资是一种��信,但是由政府方承诺“保底回购、明股实债”的模式存在政策风险。
3. 资产证券化。
可将PPP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或稳定的现金流,借助资产证券化,转化为可上市交易的标准化产品,以增强资本的流动性,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PPP模式下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PPP模式下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资产证券化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海外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产证券化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股权回购/转让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由政府、开发运营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或将股权转让给政府、开发运营公司或其它投资者。
项目清算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通过项目投资公司清算(或注册资本减少)的方式,返还产业投资基金应当获取的股权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PPP基金运作的障碍PPP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PPP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都在20-30年之间,如果基金没有找到有效的退出渠道,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另外PPP项目目前的投资回报率普遍低于市场上资金的成本,导致资金不愿意进入PPP项目。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这些障碍在未来都将得到缓解。
国务院连续推出的国发43号和60号文,明确指出:未来政府主要依靠政企合作(PPP)解决城镇化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问题。
国家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那么必然也会给出合理的资金回报。
分析国家目前通过的PPP示范项目,PPP项目的平均收益率位于6%--8%之间。
另外,PPP基金按照风险收益划分成优先级及劣后级;可以通过结构化设计使得部门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提高,PPP基金投资对象的可估计现金流一般都十分明确,可以将现金流进行结构化设计出结构化的基金份额和产品。
通过以上的设计,调整了风险和利益的关系,使得部门投资者获得超过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溢价的超额回报。
浅谈PPP 项目中社会资本之退出方式
浅谈PPP 项目中社会资本之退出方式作者:刘群良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15期刘群良【摘要】PPP模式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PPP模式所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为社会资本提供有效便捷的退出渠道是目前PPP模式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收益权证券化的视角出发,梳理了PPP项目收益权证券化的概念和特征;通过案例分析对收益权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收益权证券化退出路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PPP项目社会资本收益权证券化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国际上是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通过平等合作提供公共产品,这一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十分广泛,且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效。
在我国,PP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有利益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自1985年我国第一个成功落地的PPP项目广东海角B电厂正式开工以来,我国在PPP模式的发展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支持,充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共同参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PPP模式的持续发展为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PPP项目资金体量一般比较大,到2020年初,我国PPP累计开工项目的投资额超过5万亿元,按照我国项目资本金20%-40%比例的要求,项目资本金在1万亿到2万亿之间,其中相当部分资金需要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对社会资本方而言,这部分资金的规模不可谓不大,其所产生的融资压力也是不可忽视的。
PPP项目的合作期限一般在10-30年,在PPP项目建成投入运营之后,大量的社会资本将沉淀在这些项目中而缺乏退出的途径,长此以往,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必然会减少,其投资能力会受到很大影响,进而会影响到社会资本的再投资行为。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1、基金投资PPP项目的途径:解析:PPP基金进入PPP项目,入股项目公司的途径为,同其他社会资本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PPP项目采购,联合体若最终成为政府方确认的社会资本方,则联合体各组成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和PPP项目合同,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禁止:PPP基金不能项目公司(SPV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后期入股SPV公司,这种方式表面上符合公司法规定,但违反了PPP项目采购的特别法,因为如果PPP基金后期入股SPV公司,实际上就成为了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但这种方式成为社会资本方,是没有通过PPP项目采购程序的,也就是说如果后期入股的方式被允许,那么PPP项目采购法规便形同虚设,会导致,“任何一个社会资本方都可以通过后期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SPV公司”,这样一个荒谬结果。
政府方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当禁止社会资本方后期以交易股权方式融资,另行引入社会资本方。
探讨:由于PPP项目的公益属性,必须保证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持续保留在SPV公司的股东身份,以便确保其在全生命周期内持续履行初始责任和义务。
但如果永远限制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转让股份、完全退出SPV公司,又同市场规律和公司法精神不符。
因此可以限制被采购社会资本方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不少于合作期的一半)完全转让股份,退出SPV公司;并且应该同时规定退出SPV公司时,公司绩效应稳定并成上升趋势达到一定时间年限。
由于PPP基金的纯投资属性,可以尝试政府组织统一的PPP项目基金预先采购的方式,组建PPP项目基金库,只要通过了统一采购的基金,便可以不再参加每次的PPP项目采购,便可以通过股权或者债权方式直接投资一定范围内的任何一个PPP项目。
2、社会资本或基金的退出方式基金份额内部转让--可以尝试采取基金内部的“优先、中间、劣后”三个层级的基金持有人互相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内部转让,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退出。
也可以通过项目中后期的基金对外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一文看懂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一文看懂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一、前言:退出机制是本轮PPP浪潮中最吸引眼球的话题之一。
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在运营期满后完成移交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然而,PPP 项目合作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较短银行、信托资金投资PPP 项目面临期限错配问题;PPP项目前期风险较大,使得社保、养老等追求安全低风险资金不宜在前期介入。
因此,畅通的退出渠道、完善的退出机制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重要保障。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本文拟以资产证券化为例浅析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二、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的规范框架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指出:“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 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进一步指出:“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中指出:“要兼顾灵活,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由此看来,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已经纳入国家部委PPP机制的应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退出机制的规范性框架。
三、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的现实需求(一)企业生存周期影响长期合作关系根据我国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股权主动退出模式探索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股权主动退出模式探索摘要:近年,PPP模式的发展速度有所下滑,其中一项原因是PPP项目相关合同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不合理、不完善。
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现行政策和相关机制,分析了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主动退出的诉求。
并通过股权转让、财务业绩对赌、资本金减资、资产证券化等退出方式论述,使社会资本方在退出PPP项目时拥有更多参考。
关键词:社会资本主动退出工程承包商财务投资者投资运营商在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方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任何一方的退出都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进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在ppp项目公司中尤其如此。
由于PPP项目公司可能还要面对顶层设计不完善,合作期长,受政策影响大等特殊问题,社会资本方股东的退出路径的设计和规范显得更为迫切。
结合社会资本方的需求,简要分析社会资本中不同类型股东的退出路径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各股东方诉求PPP项目公司各股东方有工程承包商、财务投资者、投资运营商等,各方合理的股东结构和权益分布、退出机制。
可以提高PPP项目不同阶段的风险应对能力和项目实施效率。
首先从各股东参与PPP项目投资的诉求进行分析。
第一:从投资运营商角度,希望获得长期稳定的运营收益,在运营盈利阶段出于对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和并表需求,并且在运营阶段对项目公司实现控制权的意愿强烈,但在施工阶段由于运营商自身不具备设计、施工能力。
为降低建设和融资风险,投资运营商期望让渡股权引入财务投资者和工程承包商。
第二:从财务投资者角度看,主要负责资本金的出资并获取投资收益,一般只参股但不作为实际控制人参与经营管理。
在确保项目融资的前提下,财务投资者的退出不会影响项目公司运营效果,而且大部分PPP项目建设和运营边界清晰,一旦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的融资需求随之减弱,财务投资者便可以在不影响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及项目公司运营质量的情况下实现退出。
第三:从工程承包商角度。
目的是为了获得总承包合同,赚取设计、施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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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一、前言:退出机制是本轮PPP浪潮中最吸引眼球的话题之一。
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在运营期满后完成移交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然而,PPP 项目合作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较短银行、信托资金投资PPP 项目面临期限错配问题;PPP项目前期风险较大,使得社保、养老等追求安全低风险资金不宜在前期介入。
因此,畅通的退出渠道、完善的退出机制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重要保障。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本文拟以资产证券化为例浅析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二、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的规框架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指出:“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 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进一步指出:“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在《关于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中指出:“要兼顾灵活,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
整和变更空间。
”由此看来,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已经纳入国家部委PPP 机制的应有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退出机制的规性框架。
三、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的现实需求
(一)企业生存周期影响长期合作关系
根据我国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而我国企业的生存周期远低于特许经营期,根据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显示:“2008年到2012年退出市场的企业平均寿命为6.09年,寿命在5年以的企业接近6成。
大部分行业企业的寿命众数为3年。
即企业成立后的第3年为企业生存的危险期。
其中,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存危险期均在1年以,即成立当年死亡数量最多。
”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等行业又是重点推广PPP模式的行业。
(二)长期合作影响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
由于PPP项目的综合性,具有不同优势的主体常常组成联合体参与PPP 项目。
2015年8月,建工集团与锐懿资产管理组成联合体中标市瓯江口新区一期市政工程PPP项目,项目总投资为85亿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期为6年,服务期限为12年。
对于本项目,建工集团可以充分发挥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积累PPP项目实施经验,为基础设施投资业务的可持续、规模化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而对于锐懿资产管理来说,仅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进来,没能完全发挥其在资本运作方面的优势,如安排相应的退出机制则可以发挥其在资本运作方面的优势。
PPP模式的长期合作关系不仅与企业生存周期存在不匹配,还影响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因此,合适的退出机制成为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的现实需求。
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实务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打包收集起来,建立资产池,并通过结构性重组方式,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实现将基础资产变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财务状况、剥离不良资产等功能,本文主要从基础资产变现的角度,浅析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如何实现退出。
(一)PPP项目基础资产可证券化分析
PPP项目具有明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和必要的政府补贴,往往具有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但并非所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均可作为基础资产,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底发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第一条:“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操作一般分为五步,如下图: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条件,对PPP项目的资产进行规划,通过发起程序,按照一定的资产条件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构建一个具有同质性的资产池。
必要时,发起人还会雇佣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审核。
2、设立SPV
发起人设立并将基础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机构(SPV),该SPV可以是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T),也可以是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SPC),但由于目前特殊目的公司相关配套法律不健全,国通常以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计划或保险资管计划作为SPV。
3、风险隔离,实现“真实出售”
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它使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风险也不会“传染”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确保将资产有效地从项目公司手中剥离,转移到SPV中,这是资产证券化中核心的步骤,这个环节涉及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的问题。
4、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为了吸引投资人,根据市场条件和信用评级机构意见,SPV常通过发起人或第三方进行信用增级,对资产池及其现金流进行预测分析和结构重组,实现最优化的分割和证券设计。
信用评级机构一般会在交易的一开始就参与规划与设计,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设计和发行过程中提供意见和反馈,并在证券发行后一直跟踪报告资产的表现。
5、销售交易
SPV与证券承销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由承销商承销证券将证券销售给投资人,承销商按照公募或私募的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
SPV则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偿付购买基础资产的资金,同时SPV还会根据需要确定证券权益受托人,为投资人利益管理所发行的证券。
6、后期服务与管理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具体工作并没有因为证券的出售而全部完成,后续还有资产池管理、清偿证券、定期报告等工作。
因此,SPV还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或管理人对资产进行管理。
具体来讲,这些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资产现金流的收集、账户的管理、债务的偿付以及交易的监督和报告等。
当全部证券被偿付完毕或资产池里的资产全部处理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才算真正的结束。
五、小结
尽管资产证券化具有诸多优势,但在我国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1)监管制度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首先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环境,包括SPV的设立、会计处理、税收制度、信息披露机制、发行、上市和交易规则等各方面。
自去年开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松管制,无疑有利于资产证券化更加常态化的发展。
(2)风险隔离问题。
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其交易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来说,无论是SPV设立还是资产转移,都没有真正实现风险隔离,而且在短期也无法完全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信用增级措施尽可能得将破产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比如设置加速清偿机
制,即当发起人破产、基础资产违约率达到一定比例或超额利差下降至一定水平,本金将进入加速清偿阶段,以保证优先级证券的本金偿还。
我国资产证券化除上述比较突出的问题外,还存在评级、收益权定价等问题。
但是随着其不断的发展,上述问题也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