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第七节骑楼 (21)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建设用地规划是指对城市、社区、乡村等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用地规划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包括用地功能布局、用地面积计算、用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一、用地功能布局建设用地的功能布局是指将不同类型的用地(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合理分配和布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
在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中,需考虑到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区域发展规划,确保不同类型的用地相互协调、有序布局,实现合理的用地利用。
同时,还需考虑到用地的配套设施和交通便利性,以提高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二、用地面积计算在建筑工程中,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功能,准确计算用地的面积。
用地面积的计算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绿地的面积、道路和停车场的面积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还需对用地的有效利用率进行评估,以确保用地的经济和环境可行性。
三、用地保护用地保护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保护和管理,防止因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在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中,需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特殊用地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四、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土壤、水资源、气候、生态系统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对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问题的分析和预测。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包括用地功能布局、用地面积计算、用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合理的用地规划是建筑工程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才能实现城市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2020(技术规范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目次第一节术语 (1)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3)2.1道路系统 (3)2.2城市轨道交通 (10)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15)2.4站场工程 (16)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19)2.6其它 (19)第三节市政管线设施 (23)3.1 管线综合 (23)3.2 给水工程 (33)3.3 电力工程 (37)3.4 通信工程 (44)3.5 热力工程 (50)3.6 燃气(料)工程 (51)3.7 污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防灾 (61)4.1 城市防洪排涝 (61)4.2 城市消防 (64)4.3 城市抗震 (66)4.4 城市人防工程 (66)第五节市政环卫设施 (69)5.1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69)5.2公厕 (70)第一节术语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2第2节建筑高度4第3节建筑间距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7第7节骑楼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 2第2节建筑高度 4第3节建筑间距 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7第7节骑楼 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 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
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 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西安市对城乡规划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规划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机构。
3.城乡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如土地利用、建筑风格、道路交通、绿地与景观设计等。
4.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措施:规定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违反规划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
5.城乡规划管理的评估和调整: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包括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规划调整的程序和原则等。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规划编制、审批、设计和管理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应依法合规,保证设计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设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设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计管理部门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计管理部门应设立设计组长,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设计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设计验收、设计评审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设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设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应按照设计管理流程进行,包括设计任务下达、设计编制、设计评审、设计修改等环节。
第十二条设计任务书应当明确设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设计范围、设计标准、设计进度等。
第十三条设计编制应当遵循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评审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设计修改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设计管理要求第十六条设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应当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八条设计管理应当注重设计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设计管理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实际情况,保证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第二十条设计管理应当加强对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五章设计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2.1 一般原则 (9)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2.2.1居住用地 (9)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2.2.3工业用地 (11)2.2.4 仓储用地 (12)2.2.5对外交通用地 (13)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2.3.1村民住宅用地 (16)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1 一般规定 (18)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3.3.1 一般要求 (19)3.3.2村民住宅用地 (20)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第四节名词解释 (23)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1.1 用地分类及代码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条文说明:上表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1.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表的用地分类再进行对应的具体小类划分。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1.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划要点
建造规划要点标题:建造规划要点引言概述:建造规划是指在建造设计之前,对建造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设计,确定建造的布局、结构、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和原则。
一个好的建造规划能够确保建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建造的使用价值和美观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造规划的要点,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建造规划的重要性和方法。
一、场地选择和分析1.1 确定场地位置:根据建造项目的需求和周边环境,选择合适的场地位置。
1.2 场地分析:对场地的地形、土质、气候等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场地特点。
1.3 确定场地利用方式:根据场地特点和建造项目需求,确定场地的最佳利用方式。
二、功能布局和空间规划2.1 确定功能分区:根据建造项目的功能需求,将建造空间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2.2 空间布局设计:设计合理的空间布局,确保各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和流畅性。
2.3 确定建造空间尺度:根据功能需求和使用人群,确定建造空间的尺度和比例。
三、建造结构和材料选择3.1 确定建造结构形式:根据建造功能和设计风格,选择合适的建造结构形式。
3.2 材料选择:选择符合建造功能和美学要求的建造材料,确保建造的质量和耐久性。
3.3 结构设计和材料搭配:设计合理的结构和材料搭配方案,确保建造的稳固性和美观性。
四、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4.1 绿色建造设计: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建造对环境的影响。
4.2 节能设计:设计合理的采光、通风和供暖系统,提高建造的节能性能。
4.3 环境评估和监测:对建造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确保建造符合环保标准。
五、规划审批和管理5.1 提交规划申请:按照像关规定,提交建造规划申请,并接受审批。
5.2 规划管理:建立规划管理体系,对建造规划进行监督和管理。
5.3 完善规划文件:及时更新建造规划文件,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建造规划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通过本文介绍的建造规划要点,希翼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建造规划的重要性和方法,为建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3篇)
第1篇一、前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管理。
三、基本规定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施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5.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材料、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7.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8.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四、施工准备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进度等。
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规划、布置,确保施工现场的合理、有序。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做好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检验、验收等工作。
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控,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验收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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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目录
第1节术语 2 第2节建筑高度 4 第3节建筑间距7 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10 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 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8 第7节骑楼20 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4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
第1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