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监管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设系统稽查执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3.19【实施日期】2013.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水利局、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厅属各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已经2013年3月18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19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城建监察部门行使相关职能。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建立稽查执法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行为;(二)牵头组织或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三)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予以处理;(四)建立并管理稽查执法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稽查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
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青建工[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工〔2012〕55号)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安排好年度内的相关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服务企业、服务行业,强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和工业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为主线,以确保保障性住房和社会投资工程的质量安全为核心,着力做好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工作目标:完成建筑业增加值170亿元以上;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0%以上,杜绝新建工程发生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事故。
确保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安委会确定的考核指标内,努力降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省内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信用状况的核验工作。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程序和招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性文件的实施。
严格执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代发工资银行,各设备供应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拓展应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2〕59号)《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青建工〔2020〕71号)《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试运行及数据录入推送工作的通知》(青就治办函〔2023〕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保障制度,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和施工企业专户设立、代发流水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通过信息化考勤和代发银行数据比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青建工[2012]304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2〕304号)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建设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安办〔2012〕20号)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青海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主题,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树立“隐患即为事故”的观念,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建设行业“十二五”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不断细化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系统,增强建设行业事故防范能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行业生产安全。
三、工作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地区建筑施工安全、城镇燃气、自来水厂、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四、主要内容(一)细化、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06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水利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4〕18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4〕63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单位,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施工、运营。
要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要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狠抓落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工〔2014〕435号)部署,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建工〔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3〕25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建工〔2021〕2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青建工〔2014〕538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38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14年11月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一)督查地区为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
西宁市市区抽查4个工程,每县抽查2个工程;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每县抽查2个工程;各州抽查2个县(市),其中包括州府所在地县(市),每县(市)抽查2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每州、市抽查不少于1个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情况。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行为执法检查。
(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时间2014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四、督查组构成督查组分三个组,其中第一督查组负责督查西宁市、海北州;第二督查组负责督查海东市、黄南州;第三督查组负责督查海南州、海西州。
督查组组长由我厅建管处、勘察设计处、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同志担任(附件),检查人员由我厅统一组织。
五、督查工作安排(一)受检州、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应包括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结案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情况,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法[2014]18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
点的通知
(青建法〔2014〕183号)
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认真做好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做好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2014年4月2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
为做好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点。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心任务,针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8〕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下简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
(一)换发范围:具有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换发条件:(1)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企业法人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3)2名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除企业法人外,企业人员中一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的,可以作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工人考核,一人同时具有多本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予以认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青建工〔2023〕215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3〕215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一)建设单位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制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弄虚作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青建工〔2023〕363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36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业绩认定方式。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均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业绩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业务办理),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
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报资质相关人员考核。
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企业用于申报资质的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青建工〔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5〕200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后申请资质,以及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执行。
二、2016年12月31日前为换证过渡期(简称过渡期)。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要求进行换证。
过渡期内,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试验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试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试验管理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建设〔2020〕11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勘察设计行业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勘察市场行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现将工程勘察试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承接试验的工程勘察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按照工程勘察资质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业务需要的室内试验室或相应的技术装备。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业务时,应对照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判断项目的规模等级,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签订合同,委托勘察业务。
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工程勘察单位(包括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在承揽工程勘察业务应具备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易溶盐分析、水质分析、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基本试验条件。
在此基础上,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其它室内试验、原位测试(以下简称“试验、测试”)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为遏制伪造实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安全,对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测试的工程勘察单位(包括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的工程勘察单位不得对外承接工程勘察试验、测试业务。
(一)登记条件1.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2.有固定的室内试验场所;3.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校验,试验室取得CMA计量认证;4.工程勘察单位的试验室应至少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应具有的技术装备和试验设备,满足岩土工程勘察土性土状、土质水质等试验分析和原位测试全部需要,试验、测试收样、数据、报告等实现数字化管理并自愿对试验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存储;5.技术人员满足以下具备条件:专职试验、测试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1人(从事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工作10年及以上,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高级职称人员至少1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青建工〔2019〕164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审核,资质标准中未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不再审核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按照企业各项资质中最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青建工[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2〕37号)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为认真贯彻2012年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核查范围(一)企业业绩考核范围:所有在本省注册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范围:1、在本省注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2、2011年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全部开展资质标准动态核查。
二、考核、核查内容(一)企业业绩考核内容: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完成建筑业产值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投诉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情况。
(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内容: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青海省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青海省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5.17
•【文号】建办厅函〔2021〕212号
•【施行日期】2021.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
青海省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1〕21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青建工〔2021〕10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6类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要求,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增加“检测场所地址”,删除“注册资本”,将“类型”与“检测范围”合并为“检测内容”。
三、你厅要做好本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行署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内相关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产值指标是重要的基础性经济指标,为确保建筑业产值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统计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是法人单位,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主营业务属于建筑业行业的,应及时向注册地统计部门申请入库,配合统计部门完成入库审核工作,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数据要保证真实准确,坚决避免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出现统计数据虚报、漏保情况的,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惩戒。
二、建筑业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数据涉及的工程项目的相关凭证,包括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书等材料。
1.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的要求:工程进度确认单需签名、日期、盖章等要素完整,能够证明工程量进度,并能计算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情况。
2.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清单的要求:建筑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一般按“单价法”计算,可以表明实际完成工程量和预算单价的准确性。
其中,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照财务科目、工程结算发票或支付凭证核定。
3.延伸资料要求。
延伸资料包括项目对应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款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企业工资报表、“合同成本”科目明细账等。
工程概(预)算书可以提供建筑工程的造价,也就是工程全部完工后的预计建筑业总产值情况。
工程款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企业工资报表、“合同成本”科目明细账可以作为产值实际发生的佐证,凭证开具方的企业名称需与合同一致,明细账需有票据佐证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使用注册人员开展核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使用注册人员开展核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使用
注册人员开展核查的通知
各相关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近期,我厅接到多起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使用“挂证”人员办理资质的举报投诉,为严厉打击“挂证”人员扰乱正常的资质申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环境。
自9月1日起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使用的所有注册人员,我厅将通过社保数据核查比对,发现注册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家单位参保缴费记录或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注册人员标记为“异常”状态,对使用“异常”人员申报的企业资质我厅将不予受理,对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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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监
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监管的通知
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坚持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强化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提高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监管制度
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精神,取消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物业服务、中介机构等建设类企业年度业绩考核。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执法检查、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
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一是核查企业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专业技术和执业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净资产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要重点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