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法律制度实证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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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实证研究

摘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的重要举措。调查发现:发展集体经济有利于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效果较好;法律应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及其丧失标准;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应主要依靠村办企业利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被农户认可,应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企业资产经营可采用多种形式,如集体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主体;财产权;经营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为了深入了解省集体经济发展状况,课题组于2010年7月30日至8月1日赴市江宁区麒麟社区锁石村和麒麟铺村、市江阴市周庄镇华西村和宗言村、市赣榆县青口镇宋口村和沙村开展调查。其中华西村、青口村、锁石村为全国名村,分别位居2009年名村排行榜第1位、123位、285位。其余村庄为名村地理位置相近的普通村。共收回有效问卷36份、整理农户访谈笔录6份,县乡干部访谈笔录3份。本文撰写依据为上述问卷统计数据及访谈笔录。一、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考察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为了规、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省先后通过了《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

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调查显示,80%的农户表示这些地方性规的实施效果较好。

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作用有较强期待。受访农户期待集体发挥的功能分别为:为集体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失业等)资金(91.7%);为改善农村文化、教育、环境卫生设施提供资金(86.1%);为加强道路、水利、饮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提供资金(80.6%);在本地为集体成员提供就业机会(75%);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服务(69.4%);适当补贴失地或无地成员(63.9%)。调查显示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较好地履行,名村受访农户的满意度高于普通村。受访农户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下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道路、水利、饮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100%);改善农村文化、教育、环境卫生设施(97.2%);适当补贴失地、无地成员(75.0%);提供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失业等)资金(97.2%);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提供服务(77.8%);在本地为集体成员(农民)提供就业机会(75%)。上述调查数据显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有利于农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有利于农村的文化、教育、卫生发展;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为农户承包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在本地为集体成员提供非农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二、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制度考察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制度,应重点关注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效果,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独立性,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权的容及实现。

80.6%的受访农户反映集体经济组织不独立,与村委会合在一起。高达94.4%的农户对于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职能的效果表示认同。

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受访农户认为其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依法将集体耕地发包给农户(88.9%);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80.6%);依法管理村办企业(80.6%);合理分配征地补偿款(77.8%);决定宅基地的分配(63.9%);决定自留地(自留山)的分配(58.3%);合理收取一定的耕地承包费、宅基地和自由地(山)使用权转让费(41.7%)。同时履行以下义务:对撂荒的耕地进行管理(86.1%);不得违规发包耕地、随意调整或收回土地(80.6%);不得对分配征地补偿款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77.8%);经营村办企业的收益须用于村集体事业或村民福利(75%);对闲置的宅基地、自留地进行管理(69.4%);使用收取的承包费、宅基地使用权费等费用应履行法定程序(63.9%)。

集体经济组织能否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县乡等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是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条件之一。调查显示,与其他省份相比省集体经济组织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较多,27.9%的农户表示存在不当干预。

集体由集体成员构成,集体成员资格标准在进行集体事务表决及利益分配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被访农户认为下列情形应当享有成员资

格:“具有村集体所在地户籍的村民及其子女”(88.9%);“依据其他条件,经成员大会决议接纳为成员的”(61.1%);“退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本组织成员的配偶”(44.4%);“迁入小城镇落户但未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且未放弃成员资格的”(36.1%)。调查显示,户籍仍然是当前农村地区确定村民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在与村民的交流中,多数村民表示只要户口在本村就应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而迁入小城镇落户即使未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不得继续享受村民待遇。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有村民表示应该赋予对集体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以村民资格。在关于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村集体成员(村民)资格丧失的情形方面,而85.7%的受访农民认为应当规定,只有14.3%的受访农民表示不应当规定。在成员权利方面,从集体获得社会保障补贴和选举、监督、罢免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两项权利最为村民关心。

三、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

集体财产是集体经济得以发展和有效实现的物质基础。村集体主要财产为土地(100%)、房屋等建筑物(97.2%)、水利设施(86.1%)、公共设施(83.3%);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村集体财产还包括钱款(50%)、企业财产或股权(33.3%)、有价证券(16.7%)、商标等知识产权(11.1%)。企业财产、有价证券和商标主要集中在名村。在增加集体收入的途径方面,被访农户多认为村办企业利润(94.4%)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58.3%)应该成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财产来源。普通村的村民认为可以收取耕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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