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服装和服务标志管理实施细则.doc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充分体现公司完善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树立保安人员良好的
精神面貌和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
不断提升保安人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装备名称、数量及使用年限
1、保安夏服每人1套(1年),保安冬装(西装)每人1套(2年)
2、皮鞋每人一双(1年),雨衣、雨鞋各四件(只限值班员使用) (2年)
3、对讲机四台(各岗位一台),大衣四件(只限值班员使用) (3年)
4、保安器械按工作所需配备。
5、在使用期限内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三、使用标准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穿保安服、皮鞋等。
2、着装整齐不准挽袖、卷裤腿,上班时间不准穿拖鞋。
3、不准袒胸露背,衣角应扎在裤腰内。
4、保安服装,标志和装备不得擅借他人使用,外出期间不得着保安服。
5:规范使用对讲机,电话等应急设备,上班时不得使用对讲机等应急设备聊天和使用不文明用语,自觉维护保安队伍形象。
6:对讲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充电,保证设备的应急功能。
7:非工作需要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8:自觉爱护值班用品、器械。
服装及时清洗,保持良好形象,值班器械如在使用年限内发生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1.引言保安员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形象和职业素质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的使用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制定和执行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保安员服装标志的规范使用保安员服装标志是体现他们身份的重要副产品,其合理、规范的使用是保证保安队伍形象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正确使用,以下规定需严格遵守:2.1 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和制作要求保安员服装标志的标准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生产厂家制作。
制作过程应保证质量和数量的一致性。
2.2 服装标志的佩戴要求保安员服装上的标志应佩戴在醒目的区域,并保持整齐、端正。
佩戴时,不能歪斜、污损或损坏。
2.3 服装标志的合理配色服装标志的颜色配搭要考虑整体的视觉效果和专业性,避免过于鲜艳或扎眼的色彩。
3.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保安员装备的合理使用不仅能提高保安员工作效率,还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保安员装备使用的管理规定:3.1 装备的选择和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要求,保安队伍应配置适宜的装备。
装备的选择应根据保安员工作职责,结合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确保装备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2 装备的使用规范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正确使用装备,不能私自借用或擅自改动装备。
装备在非工作时间或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3.3 装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安员应定期检查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装备的维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使用寿命和性能。
4.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为了确保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宣传与培训工作必不可少。
以下措施可用于加强保安员的宣传和培训:4.1 制度宣传保安队伍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讨论等方式,向保安员宣传和解释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让他们明白其背后的重要意义和合理性。
保安部服装管理制度
保安部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部服装管理,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合同制保安以及各类临时保安。
第三条保安部服装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保安部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服装选购标准、佩戴要求、清洗保养等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应认真遵守。
第五条保安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服装选购标准第六条保安部门应向全体保安人员统一配发标准化的制服,确保服装的质量和款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保安制服包括上衣、裤子、鞋子、帽子等,颜色一般以深蓝色或者深灰色为主。
第八条保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服装款式和颜色,但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保安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持整洁、统一。
第十条保安人员在佩戴制服时,不得佩戴与保安职业不符的饰品或标志。
第三章佩戴要求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且整洁无破损。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须佩戴工作证件,证件应明确显示姓名、岗位、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佩戴帽子时,应注意佩戴姿势和帽徽的位置,保持整齐划一。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佩戴鞋子时应注意鞋面干净整洁,鞋带扎好。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佩戴相关标志、装备,但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清洗保养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定期清洗保养制服,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私自更换或变动制服的颜色、款式或细节。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发现制服破损或有其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保安人员应妥善保管制服,不得擅自外借或私自留用。
第二十条保安人员离职时,应将制服交还给保安部门,不得私留或带走。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保安部门应定期对保安人员的服装进行检查,确保服装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保安部门可随时对保安人员的服装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保安工作服管理制度
保安工作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工作服管理,规范保安员的着装标准,提高保安工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工作服管理应坚持“统一规范、分类管理、保障供应、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工作服配发和管理属于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保安队长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保安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尊严,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服从保安工作服管理制度。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者,将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章工作服配发和管理第七条新招聘的保安员到职后,应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工作服的领用手续。
第八条保安员在领用工作服后,应立即进行验收,确认工作服的尺寸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反映并要求更换。
第九条工作服领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领用人员、领用时间、数量、型号等信息。
领用人员应当认真核对信息并在相应的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保安员领用的工作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改动。
第十一条保安员在使用工作服时应当谨慎,不得利用工作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安员需要更换工作服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协助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保安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服交还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十四条保安员在从事保安工作时,应当着正式制服,服装整洁、干净、不得穿拖鞋、短裤、破旧衣服、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服装。
第十五条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保安工作服着装标准略有不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六条保安工作服应当与保安工作本质相适应,不得穿着与工作不相符合的服装。
第四章保安工作服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保安员在使用工作服时应当注意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私自改动或涂写文字。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保安员服装、标志及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一、保安员服装、标志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的选择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的式样应由XXX推荐和确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私自更改。
2.保安员在上岗时应穿着保安服务服装和佩戴保安服务标志,并随身携带保安员证。
提供特殊服务的保安员可以穿着便服,但也要随身携带保安员证和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3.除了值勤时,保安员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4.如果保安员离职或被辞退、开除,保安从业单位应收回保安员服装。
如果保安员服装丢失或破损,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
收回的保安员服装应妥善处理。
5.保安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同制式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
2)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3)如果需要佩戴专用武装带,应按规范佩戴。
二、保安员装备保安员装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保安装备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时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2.保安从业单位应集中保管保安员装备,并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维护,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装备。
3.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橡胶保安棍等防护装备:1)协助捕捉现形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打架斗殴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三篇)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安员服装管理,确保保安员身着整齐、统一的服装出勤,维护保安队伍形象,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一、服装搭配要求:1. 保安员着装应整洁、干净,衣服不可有明显的破损、污渍等。
2. 保安服颜色为深蓝色,采用优质面料制作,款式简洁大方。
3. 上身着装包括保安员标志性工作服、背心或者警示服。
4. 下身着装为黑色裤子或裙子,长度适中,整齐干净。
5. 保安员必须佩戴证件及工牌,并保证清晰可见。
二、服装佩戴要求:1. 保安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衣冠整洁,发型整齐,不可涂抹太多化妆品。
2. 保安员的头发应整理整齐,不宜过长过短,不可戴帽子或者其他额外的饰品。
3. 保安员应佩戴统一规格的胸牌,包括姓名、头像、工号等信息。
4. 保安员应佩戴统一款式的鞋子,颜色为黑色,干净整洁,不可穿着拖鞋或运动鞋。
三、日常护理要求:1. 保安员应保持工作服的清洁,每天上班前要检查自己的服装是否洗净熨烫。
2. 服装出现明显的破损、污渍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补。
3. 保安员离岗回家后,应妥善保管好工作服,及时清洗。
四、特殊场合着装要求:1. 在重要场合或节假日,保安员可以穿着礼服或特定的工作服。
2. 在执行任务时,如需要穿戴特殊装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五、监督和考核:1. 上级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保安员服装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或处罚。
2. 对着装整齐、规范的保安员,将给予嘉奖和奖励。
六、违规处罚:1. 对于不按规定着装的保安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
2. 若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将给予书面警告、扣减奖金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罚。
以上为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提高保安工作质量,确保保安员形象整齐统一,请广大保安员严格遵守并执行。
所有部门及保安员必须执行以上规定,对于违规者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二)为了规范保安员的着装管理,以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形象,提升保安员的形象与服务水平,制定以下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一、服装类别1. 工作服:保安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3篇)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管理,提高保安工作效率,保证保安员安全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单位及其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穿戴服装,并保持服装整洁。
第四条保安员服装应符合职业特点,体现专业性、正面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保安员服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服装的要求,不得使用军用服饰、警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服装。
第六条保安员服装由用人单位统一采购,并按照规定发放给保安员使用。
第七条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保安员证件,并佩戴明确标识身份的胸卡。
第二章服装搭配第八条保安员服装搭配应根据不同场合和任务需要,合理搭配。
第九条保安员应当穿戴整齐、干净的制服,并搭配相关配饰,如帽子、鞋子、腰带等。
第十条保安员胸卡应当与服装搭配,颜色明显,字迹清晰,便于辨认。
第十一条保安员搭配的鞋子应符合相关标准,舒适、耐磨,保证行走、奔跑的安全。
第十二条保安员搭配的帽子应符合相关标准,固定好,不得乱戴、倾斜。
第十三条保安员可以适当佩戴手套、护膝等辅助保护用具,确保安全。
第三章服装保养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做好日常服装保养工作,保证服装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保安员服装应当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保安员服装应定期清洗,确保衣物的清洁度。
第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借、租、卖、损毁。
第十八条保安员离岗休假或者离职时,应当将服装交还用人单位,禁止擅自带离。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保安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罚款、调离岗位等。
第二十条保安员对于故意损毁或盗窃服装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按规定搭配、佩戴服装或损坏服装的保安员,将取消相应的奖惩、荣誉称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范本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保安员服装管理的规范,确保保安队伍形象良好、统一,提升保安工作形象和服务质量。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保安员,包括公司雇佣的内部保安员,以及外部保安公司派驻的保安员。
3.保安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装管理由保安员所在的单位或外部保安公司负责监督执行。
二、基本要求1.保安员服装应符合职业道德,彰显专业性和权威性,不得低俗、暴露、夸张或与保安身份不适应。
2.保安员服装的设计、款式、颜色和细节等应符合当地文化习俗和社会道德,尊重文化差异。
3.保安员服装要舒适合身,方便活动,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不得影响保安员的工作效率和行动能力。
三、服装标准1.帽子(1)保安员在执勤时应佩戴统一的帽子,并正确佩戴。
(2)帽子应符合保安行业标准,款式简洁大方,颜色与服装相配搭。
(3)保安员帽徽应统一,突出单位标识。
2.上装(1)上装应配套统一,款式简洁、实用,符合保安工作的需要。
(2)上装颜色以深色为主,如黑色、深蓝色等,不得过于鲜艳或花哨。
(3)上装的材质应具备透气、吸汗、防水等功能,符合各季节的气候变化。
3.裤子(1)裤子应统一,符合保安工作的需要和舒适性要求。
(2)裤子颜色以深色为主,如黑色、深蓝色等。
(3)裤子的长度应根据保安员的身材合适,不得过长或过短。
4.鞋子(1)鞋子应符合保安工作的需要,具有舒适、耐磨、防滑等功能。
(2)鞋子的颜色以黑色为主,鞋面不得有过多花纹、装饰物。
(3)鞋子的款式应简洁、大方,便于保安员的行动和执勤。
四、服装管理1.保安员应按规定配戴和佩戴服装,严禁私自更换、改动或与非保安相关衣物混穿。
2.保安员应保持服装整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破损、脏污、皱折等。
3.保安员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证件和其他标识,保证标识的清晰、完整。
4.对于服装不符合规定的保安员,单位或外部保安公司应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五、奖惩措施1.对于遵守规定,服装整洁完好的保安员,可适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
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安的着装和秩序,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对于保安员服装管理有什么规定呢?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
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购买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保安员是维护单位安全和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佩戴一定的服装标志和装备,以便他人能够辨认和识别其身份。
为了规范保安员的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服装标志1.保安员服装标志应由保安单位统一制作,包括保安单位的名称、标志和保安员的职务等信息。
3.保安员服装标志应固定在胸前,尽量避免遮挡或变形。
三、装备使用1.保安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腰带、手套等必要的装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保安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头盔、护膝、护肘等,以确保自身安全。
3.保安员应熟悉并正确使用各种装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
4.保安员不得私自更改、丢失或损坏装备,如有需要更换或修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5.保安员在进行特殊工作任务时,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装备,如电棍、防暴盾牌等,但佩戴和使用这些装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管理措施1.保安单位应对保安员的服装标志和装备进行统一发放和管理,确保数量和质量的安全。
2.保安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保安员的服装标志和装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保安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保安员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4.保安员在离岗时,应及时归还所佩戴的服装标志和装备,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使用。
5.保安单位应加强对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的保管工作,确保其安全和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五、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佩戴或使用服装标志和装备的保安员1.扣除相应的奖金或津贴;2.进行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3.追究法律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安单位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让其熟悉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同时,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应经保安单位领导批准并告知全体保安员。
总结: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能够为保安员的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服装标志和装备,维护单位的安全和秩序。
福建省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
福建省保安员服装管理规定闽公通[2002]108号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规范保安员的着装行为,严格保安服装、标志的统一治理,依照《福建省保安服务治理方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范畴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各类保安学校的保安员和保安学员,设区市公安机关以上核准设立的内部保安组织的内部保安员,穿着全国2000式保安服装和佩戴保安标志。
二、服装制式保安服装分为夏服、春秋服、冬服、作训服四种。
春秋、冬服颜色为中宝灰色,夏服衬衣为浅宝兰色,作训服为迷彩中宝灰色。
保安帽:夏、春秋季男帽为中宝灰色大沿帽,女帽为中宝灰色小沿圆顶帽、红色贝雷帽;冬季男、女帽均为中宝灰色无沿栽绒棉帽。
皮鞋:夏、春秋季为短腰黑色皮鞋。
冬季为中腰黑色棉皮鞋。
三、标志服饰保安标志包括:帽徽、领花、阶级肩章、胸徽、臂章、饰带及服饰。
四、着装标准夏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套。
春秋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冬服:第一年发二套,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长袖衬衣:第一年发二件,第二年起每年换发一件。
作训服:第一年发二件,第二年起每年换发一件。
呢大衣: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四年换发一件。
棉大衣: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四年换发一件。
棉夹克:第一年发一件,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件。
大沿帽:第一年发一顶,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顶。
棉帽:第一年发一顶,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顶。
帽徽:第一年发二枚,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枚。
领花:第一年发二副,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副。
阶级肩章:第一年发二副,第二年起每一年换发一副,按保安员保安阶级配发,阶级晋升时换发相应肩章。
保安学员配发无标志肩章。
臂章:缝在服装袖子上。
胸徽:缝在服装上。
领带:第一年发二条,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条。
领带夹:第一年发二个,第二年起每二年换发一个。
武装带:第一年发一条,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内腰带:第一年发一条,第二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保安员工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公司员工服的穿着和管理,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安公司全体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员工服是保安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代表公司形象,保安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第二章员工服种类及要求第四条保安员工服分为以下几种:1. 正式制服:用于日常巡逻、值班、接待等正式场合。
2. 便服:用于非正式场合,如休息、用餐等。
3. 作训服:用于训练、体能锻炼等特殊场合。
第五条保安员工服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质量优良,穿着舒适,便于行动。
3. 服装颜色、款式、面料等应符合公司统一规定。
4. 服装尺寸应适合保安员体型,确保穿着合身。
第六条保安员工服应具备以下功能:1. 识别功能:便于外界识别保安员身份。
2. 防护功能:具有一定的防护性能,保障保安员安全。
3. 舒适功能:穿着舒适,便于长时间工作。
第三章员工服发放与管理第七条保安员工服由公司统一采购、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保安员入职时,公司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一套正式制服和一套便服。
第九条保安员离职时,应将公司发放的员工服交还公司,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公司规定赔偿。
第十条保安员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和归还员工服。
第十一条保安员不得私自改变员工服的款式、颜色、面料等。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妥善保管员工服,不得将员工服借给他人或用于非工作场合。
第四章员工服洗涤与保养第十三条保安员工服应定期洗涤,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保安员应按照以下要求洗涤员工服:1. 使用中性洗涤剂,避免使用漂白剂等刺激性化学品。
2. 遵循洗涤剂说明,控制洗涤时间。
3. 洗涤后应及时晾晒,避免长时间浸泡。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按照以下要求保养员工服:1. 挂放时,保持平整,避免皱褶。
2. 避免长时间暴晒,以免褪色。
3. 定期检查服装,如有破损或变形,应及时缝补或更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保安员违反本规定,公司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安保公司服装管理制度内容
安保公司服装管理制度内容
一、服装标准与要求
本公司所有安保人员必须着统一的工作服,以保持专业和整齐的公司形象。
工作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制服上衣、裤子、帽子、领带、腰带及相应的鞋子。
所有服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 制服应干净整洁,无明显污渍或破损。
- 穿着时需保持服装的标准颜色和款式,不得私自更改。
- 鞋子需保持清洁,与制服搭配协调。
- 工作服上的徽章、肩章等标识应佩戴齐全,位置正确。
二、服装的领取与归还
- 新入职员工将在培训期间领取工作服,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记录备案。
- 员工离职时须将工作服清洗干净后归还,由专人负责检查并记录。
三、服装的洗涤与维护
- 员工应自行负责工作服的日常清洗和保养。
- 如工作服在执行公务中损坏,应及时上报并申请更换。
- 公司每季度提供一定额度的服装维护补贴,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四、违规处理
- 不按规定着装的员工,将根据情况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 如因个人疏忽导致工作服严重损坏或丢失,相关费用将由员工承担。
- 连续三次以上违反着装规定的员工,将面临更严重的纪律处分。
五、其他事项
- 特殊天气或特殊情况下,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着装要求。
- 员工对服装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1、保安人员在园门岗当班值勤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保安服装。
2、制服要保持整齐、挺刮、清洁;衣领、袖口洗涤干净;穿衬衫要将下摆塞在裤腰内,袖口和裤管不得卷起来;不准赤脚穿凉鞋或拖鞋立岗、巡逻。
3、保安人员着装要保持整洁,穿大衣不准披在肩上,注意仪容仪表,严禁制服、便服混穿或将制服穿离保安区域。
4、内外衣口袋内不准放过多东西,如香烟、打火机、火柴等。
大盖帽要戴端正,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5、保安人员在巡逻时眼睛注视前方,巡视周围情况,兼顾左右,注意周边环境。
6、保安员要站在指定的岗位上或巡逻行走还是门卫站岗,都要精神饱满,姿势端正,举止行为规范,不得搭肩挽臂,嬉戏打闹,不得吸烟,不准有倦怠表现,姿势要端正,不可将手插进衣袋或裤袋内。
7、听别人说话时,眼睛应注视对方眼睛,应注意对方说什么,不要左顾右望,心不在焉。
8、保安在巡逻时要佩戴好保安装备。
9、保安员在辞职离岗后要将保安制服及有关保安用品
归还至保安负责人处。
豪园幼儿园。
2024年保安着装管理规定
保安着装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项目秩序员着装行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促进公司规范管理,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安制式服装是指本公司秩序员按照规定统一穿着的服装。包括常服、训练服、制式衬衣及保安大檐帽、棉帽、训练帽、贝雷帽、领带、腰带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本公司秩序员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胸徽、臂章、肩章、级别标志等。
第三条在工作时间内,秩序员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着装:
一、应当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值勤时着春秋服、冬服、棉大衣;着夏服,必须将短袖、衬衫扎于皮带里。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深色鞋子。
二、秩序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室、宿舍或者其它不宜带帽的情形外,应当按规定戴秩序员专用帽。
1、着常服(春秋服、冬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衫时,带大檐帽(棉帽);着训练服时,戴训练帽。
1、管理部负责人组织着装检查与考核工作:
2、未按公司要求穿着制服者罚款50元/次;
3、将制服借给非本公司人员穿着者给予通报批评及罚款100元的处罚。若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本制度解释权归管理部,未尽事宜由管理部负责修订。本制度经公司核准后由管理部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二、公司为每位保安队员配发2套冬秋装、2件短袖衬衣、2件长袖衬衣、2件夏装(裤子)、1顶大檐帽和1顶贝雷帽。新进厂保安需缴纳200押金,经三个月试用期考察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再配发服装。配发服装两年内离职的,在结算工资时,原价扣除所配发制服的价钱。
三、在工作时间内,保安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穿戴:
1、应当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除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应穿深色鞋子。
保安员服饰及着装管理规定
保安员服饰及着装管理规定1.0 服装:纽扣要全部扣好,不得敞开外衣、卷起裤脚或衣袖。
领口及袖口处不得显露个人衣物,制服外不得有诸如纪念章、笔、纸张等个人物品,衣袋内不得装过大过厚物品。
着冬装时,应穿白色或白底色带暗细条纹的衬衣,结正领带。
2.0 帽子:戴贝勒帽时,帽徽端正固定在帽子前硬板的中央位置,并与左眼在一条垂直线上。
使帽子的前沿自然倾斜,正面看是左高右低。
前帽檐应高于眉一指宽,后面要在枕骨下面,帽顶向右穷斜,帽子的紧拉带要系好,藏于帽内,不得显露在外。
3.0 授带(礼仪带):线带从穗带头上线圈内穿过成一圆圈挂在左肩上,要压在肩章下,并将线扣扣在纽扣上,前面挂在左上衣兜纽扣上,四条线在左胸前均匀分布。
4.0 武装带:紧扎在腰间,以手不能轻松插入为准。
中间以卡子中央的五星上角对正衣扣中线为准。
吊带环前面放在腰带卡子的左侧,吊带从右肩挎过,后面吊放在腰中央偏右处。
挂物环不挂物时,紧靠前面卡子的右侧放好。
5.0 大衣:冬季穿大衣时,扣子要全部扣好,并佩戴精神(礼仪)带,外面扎上武装带(按上述第4 条要求),不得敞开或披在肩上。
6.0 鞋:上班时只准穿规定的黑色皮鞋,禁止穿拖鞋、布鞋、旅游鞋;袜子要穿素色,不得光脚穿鞋或穿过于花梢的袜子。
7.0 工作牌: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牌。
佩戴时,工牌须置于上衣左侧兜盖上方中央位置,工牌下沿与兜盖上线平齐。
8.0 服装每周要熨烫一次以上,穿着时要保持挺直、舒展,不得穿有折皱的服装上岗。
9.0 除因公或经批准外,下班后必须将制服挂放于本人衣柜内,不准穿着或携带制服离开管理区域。
如有遗失、损坏则按规定赔偿。
10.0 服装款式不得随意改动。
保安员服装和服务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旳生产、销售、采购、穿着、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措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旳保安员上岗时穿着旳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
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腰带、钮扣、领带等;鞋包括:单皮鞋、棉皮鞋、押运靴等;帽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旳保安员上岗时在服装上佩带旳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性旳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类。
其中制服式分为刺绣和金属两种。
第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原则、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六条丝织保安服务标志、臂章、帽徽,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拨。
其他保安服务标志(金属)和帽徽(金属、树脂)、肩章、鞋、帽等服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详细措施各协会自行制定。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供需平衡旳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旳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旳销售价格,由中国保安协会根据市场状况制定市场指导价。
各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和保安从业单位购销不得低于指导价格。
第九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生产销售企业旳授权类别,包括:服装(含毛衣)、面(辅)料、保安帽、保安鞋、服务标志服饰。
第十条授权企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不受行政区划旳限制,但需向销售地保安协会立案。
安保公司服装管理制度范本
安保公司服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保公司服装管理,规范公司员工着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在岗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穿着统一服装,保持整洁、干净、端庄的仪容仪表,展现专业、自信的精神风貌。
第二章服装配备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员工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统一配备服装。
服装包括工作服、工帽、工鞋、胸牌等。
第五条员工服装应具备以下特点:(一)符合岗位特点:服装款式、颜色、面料等应体现员工岗位特点,便于识别。
(二)舒适实用:服装应具备良好的透气、保暖、耐磨等功能,适应各种工作环境。
(三)易于清洗保养:服装应选用易清洗、易保养的面料,便于员工日常维护。
(四)标识醒目:服装上应有公司标识,增强企业凝聚力,树立企业形象。
第三章着装要求第六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应穿着统一规定的服装,佩戴工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七条员工服装应按以下要求穿着:(一)穿着整齐:衣服应平整、干净,扣子应扣好,避免皱褶、破损等现象。
(二)穿着规范:服装款式、颜色、尺寸应符合岗位要求,不得私自改动、搭配。
(三)佩戴工牌:工牌应佩戴在明显位置,便于他人识别。
(四)鞋子整洁:员工应穿着干净、整洁的鞋子,不得穿拖鞋、凉鞋等。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予以以下处理:(一)首次违反,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第二次违反,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所在部门负责人。
(三)第三次违反,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文化,适时调整服装款式、颜色等,员工应予以遵守。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安保公司服装管理制度范本主要从总则、服装配备、着装要求、违规处理和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保安员着装规范
保安员着装规范为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人员范围(一)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二、着装种类保安员服装分为: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夏裤、女裙、棉服等。
帽子分为: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棉帽等。
鞋分为:单皮鞋、棉皮鞋、押运员高筒皮靴、女保安员高筒皮靴、训练用鞋等。
三、保安服务标志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其中,制服式保安服务标志分为金属制品和刺绣制品;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为金属制品。
四、服饰保安员服装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专用钮扣、专用腰带扣、领带、领带夹等.保安员肩章根据保安员服装的搭配需要分为肩章和套式肩章两种,分别由5个大小不同的金、银两色麦穗图案组成,金色麦穗逐个增多和银色麦穗逐个减少标志保安员职业等级的逐级提高。
五、着装搭配(一)春秋常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
(二)冬常服:内穿长袖衬衣,需要时衬衣外可加穿保安制式毛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或棉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或棉帽。
(三)执勤服:内穿长袖衬衣;着单皮鞋或棉皮鞋;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或工作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或工作帽。
(四)押运服:内穿长袖衬衣;戴黑色贝雷帽、头盔或棉帽;着押运员高筒皮靴;佩带肩章;可系武装带。
(五)训练服:戴工作帽;着单皮鞋或训练用鞋。
(六)长袖制式衬衣:着夏裤;佩带套式肩章;衬衣下摆束在腰带内.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采购、穿着、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
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腰带、钮扣、领带等;鞋包括:单皮鞋、棉皮鞋、押运靴等;帽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类。
其中制服式分为刺绣和金属两种。
第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六条丝织保安服务标志、臂章、帽徽,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拨。
其它保安服务标志(金属)和帽徽(金属、树脂)、肩章、鞋、帽等服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具体办法各协会自行制定。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供需平衡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销售价格,由中国保安协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市场指导价。
各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和保安从业单位购销不得低于指导价格。
第九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生产销售企业的授权类别,包括:服装(含毛衣)、面(辅)料、保安帽、保安鞋、服务标志服饰。
第十条授权企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
志,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但需向销售地保安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授权生产销售企业,须按照授权类别的品种生产销售,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保安员服装、保安帽的授权企业,应当到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企业采购生产所需的丝织保安服务标志、臂章、帽徽、面料、辅料等。
保安鞋、保安服务标志服饰的授权企业,自行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原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章采购和穿着
第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采购由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统一式样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等。
第十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的指导下,到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生产企业采购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不得到未获得授权的企业采购。
第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可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不同材料档次的保安员服装,但不得低于中国保安协会确定的基础材料。
第十七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八条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装,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中国保安协会负责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设保安服装管理办公室,各地、市设保安服装管理工作站,负责保安服装的调配、管理等工作。
保安服装管理应方便保安从业单位的选用和保安服装的市场管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将不定期检查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市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三条授权企业的生产销售违反本细则的,中国
保安协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