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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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干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题)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卷四2010年真题试卷第5题)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正确答案: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23年____《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2023年____《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一、(此题23分)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

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

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

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

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

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那么主张甲演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那么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

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甲演出公司可否恳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恳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5.丙运输公司可否恳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恳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二、(此题20分)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结合组建立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到达1亿元,董事会提出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假设甲不能补足差额,那么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精选(3篇)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精选1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 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2. 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3.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4. 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答案】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案情一】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

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

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

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

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

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

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

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

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

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1.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答案】:对吕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部分,而不能单独定罪。

2.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刑法》第358条的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以强奸的手段迫使被害妇女进行卖淫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案情]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

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

钱某答应了张某。

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

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

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

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威胁出纳说,如果不交钱,就杀死王某。

出纳不得已将2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

钱某带着钱回到宾馆后,发现张某已经不见踪影,而王某已经断气。

于是,钱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逮捕归案。

事后经查,因钱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张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1.张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张某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钱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钱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张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的抢劫罪与钱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钱某在汽车站取得出纳2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正确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钱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张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钱某的故意范围。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案例一】【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案情:某甲1997年6月在A市繁华的B文化区开了一家金太阳娱乐美食城。

1998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美食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某甲不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1.本案的被告应为谁?正确答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共同名义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因此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因此,在本案例中某甲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共同做出的,依该法条的规定,本案应确定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2.如果人民法院建议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即将市公安局追加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市公安局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同时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解析:我国《行诉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此,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000元罚款,并退还了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变了罚款的决定,就是改变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4. 文书题分析题1.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张三、李四的辩称有理由吗?正确答案:没有理由。

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见,退伙是自愿的。

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王五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王五在2002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王五的退伙有效。

但是王五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2.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一名为借款给张三、李四,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也应分担。

这种意见有道理吗?正确答案:没有道理。

王一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夜来香饭庄的亏损。

解析:对于第三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

本案中,王一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张三、李四均要还本付息,王一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但亏损,故王一与张三、李四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甲某因盗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8月1日),刑罚执行3年后(2002年8月1日)被假释。

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3年10月至2005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

仅2年间,其就获利达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5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一小学校门口,将刚放学的乙某之子(8周岁)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文笔较好的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词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

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问题:1.甲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正确答案:甲某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的剩余刑罚与赌博罪进行并罚。

此外,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即已经经过了的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赌博罪。

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假释,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其假释的考验期应至2004年7月31日止。

甲在此考验期内犯赌博罪,属于《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并罚。

此外,必须注意: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内,即已经经过了的考验期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2.甲某绑架乙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正确答案: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8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8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8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3. 选答题分析题1.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2.某县向阳村农民赵某、孙某、李某、钱某4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

由于他们个高体壮,天不怕地不怕,横行乡里,又常集结在一起活动,被当地农民称为”四大金刚”。

某年5月,4人在太山镇集市上“要”走农民万某草鱼3条及农民帅某瘦肉10斤,还将帅某肉摊掀翻,而后大摇大摆而去。

万某、帅某敢怒不敢言。

同年7月,4人在街上遇到一对夫妇,遂无故上前殴打。

同年8月“四大金刚”又来到梧山村村民王某瓜地,4人饱吞一通西瓜之后,正欲离去,被王某拦住要钱,4人不给,王欲拉赵某,赵某返身一拳照王某面部砸去,王某躲闪不及,被打落两颗门牙,孙某又走上前加了一脚,踢在王某胸前,王某当即倒地,造成重伤。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四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四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四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四【案情】: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

2021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

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 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

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

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

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21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1.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正确答案】:具有。

田某作为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并且她本身也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田某因吴某的犯罪行为受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doc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doc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案例一】【问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1.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 不少于。

【答案】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

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案例二】【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

2007年前后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20万元。

2010年3月的一个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人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

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

问:该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正确答案: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兰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所犯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兰某的案件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因此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级别管辖。

知识模块:管辖2.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

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

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

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

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

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

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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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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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

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厂。

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

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

"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A厂厂长。

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90吨钢板待售。

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
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

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

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1.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答案】:
A厂广告是要约,甲公司的订单是承诺。

因为在A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表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及"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而甲公司的订单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买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

【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
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2.A厂与甲公司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若已成立,其成立及生效的时间为哪一天?
【答案】:
成立了合同关系。

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5月1日订单到达A 厂时。

【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3.5月2日和5月3日A厂与甲公司双方的传真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答案】:
5月2日A厂的传真属于变更合同的要约。

5月3日甲公司即表示不同意,因此原合同未变更。

【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

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

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

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

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

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
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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