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反思——兼论行政法院的建立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摘要]自从《行政诉讼法》在我国颁布以来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缺陷。
针对行政案件少、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宜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设立行政法院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判体制的缺陷。
[关键词]行政审判体制;行政法院体系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了很多弊端,出现了诸如“三难、一低、一高”之类的问题:”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
面对这些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不少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这些解释只能解决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涉及司法体制的一些整体性问题,更不能拘束涉及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
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来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运转。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一、行政审判体制中问题的根源行政审判年来对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虽然不容抹杀, 但行政审判现状也的确难令人乐观,个别地方党政机关不适当地干预行政审判, 要求甚至指令法院违法不受理或不依法裁判行政案件,某些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不应诉,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 甚至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法院在不正当干预下不敢受理行政案件或受案后久拖不决等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旧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外, 笔者认为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表现在:(一) 司法权独立缺乏独立的人力财力。
当今,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政府确定并控制,土地使用、车辆运用、物质装备皆受控于政府、依赖政府的供给。
(二) 司法独立原则在现实中得不到真正落实。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1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特别是将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将得到有效保护。
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事迹鼍咦⒚魅掌诘氖槊嫫局ぃ⒏嬷苑降笔氯�;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是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既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办案质量;五是行政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调解;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九是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向监督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司法拘留;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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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院承 担一 审 的主 要任 务 , 果必要 , 如 中级人 民法 院可 以派 出巡 回
行政 法庭 , 时受理 或审理 当地 的行政 案件 。 及 这样 做 能在相 当程 度上 避开 地方行 政干 预 。 其可行 性 , 们可 以从 目前 各地基 层人 我 近几年 来 , 地行 政庭 每年 各 行政机 关 的执法活 动 , 必须接 受来 自各方 面的监 督 , 这是 保 民法 院受 理案件 的数 量上验 证 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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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的地方一 年只有 几件行 政案 证行 政机 关严 格执法 的重 要措施 。 列宁在 谈 到法律 实 施问题 时 受理案 件的 数量平均 是二十几 件 , 这 行政 庭审判 人 员帮 曾明确 指出 :一股 是用什 么来保 证法律 的实行 呢 ?第一 , “ 对法律 件 。 意 味着许 多行 政庭 的工作 量是 不饱 的,
执行 庭工 作的 有之 , 其他 审判 庭借 行政庭 的 审判 的实行 J 以监督 。第二 , 不执行 法律 的J 以惩 办 。 在我 国, J u 对 J u ” 各 助其他 审 判庭 、 级各类行 政执法机 关 , 要接 受多方 面的监 督 , 包括 党 的监 督、 力 权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改革的力度稍弱,且改革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作用不甚明显。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仍存在公权力干涉过多、法院缺乏独立性、案件“执行难”、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干涉过多首先,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法院财政受同级政府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保证公正审理、独立审判。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三级法院财政保障的政策,但是据了解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公权力的影响,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系统的压力,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以致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还未完全消除,法院为了减小行政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往往会做出相对不损害政府形象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在不公正的裁决做出后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再者,当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又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怎样执行?又该如何执行?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未得出明确统一的结论。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得知:目前“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
但必须明确的是,报告中所述的“执行难”问题针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案件,现实情况下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并且由于司法缺乏独立等原因,此类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权力和法院的双重压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公民对公权力本身就有着天然的惧怕之情。
在实践中,“民告官”往往需要克服极大的现实阻碍。
法院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往往会劝告行政相对人撤诉,进行私下调解,甚至哄骗行政相对人撤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偏高,从而使得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为稀少。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相对人由于不清楚诉讼流程,出于避免麻烦等的考量,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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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行政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不规范、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本文将分析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审理案件的程序往往不够规范。
首先,一些庭审过程中缺乏适当的归档和记录,导致后续对案件进行复核和定位时缺乏依据。
其次,部分法院未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存在漏洞,影响了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当前司法资源在各地区之间分配极度不均衡。
大城市和发达地区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和高素质人才,而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则严重短缺。
这种差距导致行政审判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地区的行政审判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地展开,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不公。
三、解决方案1. 规范审判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明确的审判程序规范。
首先,完善庭审记录与归档制度,确保每一次庭审活动都被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后续调查使用。
其次,在重要案件中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并建立相关机制对证据收集进行外部审核。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在程序上的专业素养,从而保障审判程序规范。
2. 调整司法资源分配为了缩小司法资源分配差距,应采取多种措施来合理配置资源。
首先,在财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司法经费投入,提供更好的设备、人才和培训支持。
其次,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优先考虑派驻或轮岗一些优秀法官到贫困地区或农村地区担任职务,提高当地行政审判工作的执行水平。
最后,加强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行政审判公正高效进行。
四、结论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存在的问题如审判程序不规范和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亟待解决。
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及做法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 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 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职权、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 出裁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 机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
业务研讨。
强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01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依法公开行政审判案件的立案 、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02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 知度和信任度。
03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 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审判质量。
强化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对行政审判 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公开。
完善行政审判程序,规范行政审判工 作流程,确保审判活动依法进行。
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
严格选拔行政审判法 官,注重专业背景和 审判经验。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 机制,激励法官积极 履行职责,提高工作 水平。
加强法官培训和进修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 养和审判能力。
定期评查
02
03
反馈机制
定期对行政审判案件进行评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审判质 量。
建立审判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收 集和处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 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04
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完善行政审判体制,确保依法独立审理
建立健全行政审判体制,确保行政审 判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不受外界干 预。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我国行政审判体制解困与完善初探——兼论创建独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1 现行行 政 审判 体 制的弊 端
我 国 《 政 诉 讼 法 》自 19 行 90年 1 0月 1
正是这种权 力结构上 的采属 和依赖 关系 。
使得 地 方 法 院 无 力 抗衡 地 方 行 政 的 干 预 。
上述 的种 种 弊 端 充 分 表 明 ,现 行 的法 院 体 制 已 严 重 阻 碍 了 行 政 诉 讼 目的 的 实
的从 属 地 位 。 所 , 很 长一 段 时 间 里 , 多不 懂 法 律 的人 易见 。在 我 国设 立 专 门法 院 是有 法 律依 据 在 许
( ) 院 的独 立 性 不 够 。 自 18 2法 9 0年 以 员 作 为 “ 治 任 务 ” 硬性 安排 进 法 院并 从 的 。 目前 。 国 已经 建 立 了铁 路 运 输 法 院 、 政 被 我 来 。 国 实行 “ 我 分灶 吃饭 ” 财 政 体 制 , 级 事 行 政 审 判 这种 “ 本 上 没事 可干 ” 的工 军 事 法 院 、 事 法 院 等 三 种 专 门法 院 。 以 的 各 基 海 所 法 院 的经 费 必 须 由 同级 政 府 确 定 ,法 院的 作 , 更加 剧 了该 项 业 务 的薄 弱 性 。 院为 了 法 顺 应 形 势 发 展设 立行 政法 院 与我 国 的宪 政 财 政 与 地方 财 政融 为一 体 。 地 使用 、 辆 防止 产 生 司 法腐 败或 出 于其 他 考 虑 。普 遍 体 制 并 不 相 悖 ; 外 ,宪 法 》 14条 中 的 土 车 另 《 第 2 管 理 、基 建 和 物质 装 备 建 设 莫 不 受 制 于 当 实 行 人 事 管 理 的 岗位 轮 流 制 。行 政 庭 作 为 专 门人 民 法 院 可 通过 有 权 部 门经 法 律 程 序 地 行 政机 关 。 此 。 方 法 院更 多 地 倾 向 于 人 民法 院 内 部 的 一 个 普 通 的 业 务 部 门 、 因 地 分 对 此解 释 为 涵盖 行 政 法 院 于 其 中 。对 建 立 从 发 展地 方 经 济 的 角 度 去 执 行 法 律 和 行 使 支 机 构 ,行 政 庭 的法 官 与 其 他 庭 的 法 官 经 行 政法 院法 律 依 据 问 题 持 置 疑 乃 至 否 定 态
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
浅评我行政审判体制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现状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传统社会,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分的。
当中国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审判制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院脱离行政、立法机关成为单独设置的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了庞大的法院系统,法院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但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法治文化及其体制问题,我国的审判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弊端,影响着中国行政诉讼的进程。
此外,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整个法治现代化的途径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
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
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相比,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仅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来看,我国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接近;从法院单设行政审判庭以及行政审判程序来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又与大陆法系的行政审判模式相近。
总之,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逐渐形成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已与行政审判发展不相适应。
二、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①行政审判体制与我国法律传统难以协调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统治历史,造成“行政至上”、“官本位”等思想根深蒂固地贯穿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严重影响着国家权力的构架。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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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耋鎏●■圆圆圈■■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何珂摘要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也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之中,从而导致行政审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于是国内不少学者主张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设立行政法院,以摆脱行政审判所处的困境。
本文认为这种构想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行政审判行政法院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5-02一、各种行政审判模式简介(一)行政法院模式在法国,法院分为管辖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和管辖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两大系统,被称为“双轨制”。
这两大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行政法院之所以最早诞生在法国,一是因为大革命时期的人士认为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本身,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所以从分权的角度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二是因为大革命前,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行政部门和代表封建势力的法院互不信任,在大革命时,法国的封建势力和外国的封建势力又相互勾结,在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政府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和加强自身的权力,于是就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①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行使行政审判权限的机关,从权限性质上来看是个审判机关,相对于司法审判机关而言是个行政审判机关,但在机关性质上仍然是行政机关。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虽也没有行政法院,却归属于司法系统,在性质上被定为司法机关,但独立于一般法院。
(二)普通法院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一国只设立单一的普通法院体系,行政案件在审理程序、适用规则上都和民事案件无较大差异,我们称之为“单轨制”。
根据戴雪的法治观念,法治表示法律面前平等,~切阶级服从于普通法院所执行的普通法律。
同样,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一样,都要服从同一的规则,接受普通法院的管辖,在他看来,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立使得私人与行政官员丧失了平起平坐的权利,同时也会导致法院权限的混乱和对政府权力的不当保障,而这些都是法治国所不能容忍的。
我国构建专门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构建专门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摘要]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陷入困境,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
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是改革的根本出路,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国家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可行性二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问题重重,在众多的学者提出种种改革的对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转向从法院体制上来探讨解决行政诉讼困境的办法。
笔者主张应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进行整体性的改革,因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一两个,而是全面性的危机,所以我们的目标不应是在治标,而应是治本。
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是改革的根本出路。
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因此,我国与英美国家一样,行政案件是由一个统一的法院受理的,尽管在审理案件程序上我国适用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而英美国家在原则上适用与审理其他案件相同的程序即“普通程序”,但在宏观司法体制上则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院没有完全独立的行政审判地位和司法审查权,而且也缺乏英美国家以行政裁判制度作为保证行政审判正当性的代偿机制。
因此,这一审判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 党政关系未理顺对行政法治的障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与行政的关系是政治体制中各种关系形式的焦点。
对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作过论述,列宁就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政应当分而活动,不能以党代政,更不能以党代法。
而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党政合一,党的机构和行政机构合而为一,遇到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合决定,不论这种结果是否正确,从形式上讲就是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
①因此,为尽早构建行政法治秩序,使得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党政分离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1通过这学期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初步认识,并通过老师对案例的讲解,体会到了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
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
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部法典于19__年_月_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__年_月_日起施行。
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反思我国欲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模式
在法 兰西 共和 国 , 有 悠 久 历 史 的行 政 法 院 具 有 非 常 崇 高 的威 拥 望, 两百 年来 , 政法 院 已经成 为法 国民 主法 治 的重 要标 志 , 行 至今 这种 法 院制度 被许 多 国家效 仿法 兰 西 共 和 国的 行政 法 院 审判 制 度 可 以追 溯 到拿破 仑一 世时 期 , 由两个 背景 促成 : 是 思想 背景 和历史 背景 。 ( ) 想 背景 。行 政 审 判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是 三 权 分 立 学 说 。 一 思
题 , 其 是 在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尚 不 完备 的 我 国 , 文 试 从 法 国行 政 法 院 建 尤 本
502) 7 2 8
( ) 史 背景 。通 过 以 上 对 法 国 行 政 法 院 思 想 背 景 的 了 解 , 二 历
我 们 不难 发 现 法 国 对 于 三 权 分 立 学 说 的 理 解 , 其 特 殊 的 地 方 。 有 出 现 这种 现象 主 要 是 由 于 法 国 当 时 比 较 特 殊 的 历 史 背 景 所 决 定 的 。三 权 分 立 学 说 跟 其 他 学 说 理 论 一 样 , 须 通 过 具 体 环 境 才 能 必 表现 , 然 会 打 上 历史 的烙 印 。 法 兰 西 共 和 国 的 独 立 行 政 审 判 体 必 系 的产 生 , 两个 历史 条件 : 有
二 、 国 行 政 审 判 体 制 的产 生 与 思 想 家 的盂 德 斯 鸠 , 他 的 理 论 中坚 持 反 对 在
专 政 , 吹 自 由。 他 主要 代 表 著 作 《 法 的精 神 》 历 经 2 鼓 论 是 O年 写 成 的 。在这 部 巨著 中 , 次 提 出三 权 分 立 学 说 , 为 一 切 拥 有 权 力 的 首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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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 官任免晋 升 以及 由谁产 生对谁 负责等方 面受到地 方权力
人制 的情 况 , 德国不 同邦 的高等 行政 法院合议 庭法 官的人数存在
因素的较大 影响 , 导是 由三名职 业法 官组成 , 有 些是 由五名职业法 官组成 , 权 在实践 中不具有 统一性 , 从而不 具备 同作为地方 权力核 心 的行 还有一 些则 由三 名职业 法官 和两名 荣誉 职业 法官共 同组成 ; 德国 政权 相制 约 的力量 。 表现 在机 构设置 的地 方化 ; 法官选 任上 的地 终审行政 法 院即联邦最 高行政 法院 设在首 都柏 林 , 审判庭 由五 名 方化 ; 经 费来 源 的地方 化三 个方面 。 ” 。 此外, 法官 在 审理案件 时 ,
{ 鼻 I 6 缸金
2 0 1 3・5 ( 上) ◆ 司 法 天 地
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反思
兼论行政 法院的建立
王 芳
摘 要 目前, 我国行政审判采取的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的体制。实践证明, 这种体制下的司法效果并不理想,
从 中暴露 出的 一些 问题妨 碍 了我 国行 政诉讼 目的的 实现 , 深 化行政 审判 体制 改革 已成 为 当务之 急 。 西方 大陆法 系 国家普遍 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专司行政审判并取得 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这对我 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式, 具有较 大 的 中国特色 。 ( 二) 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助于 判决 的公平 公正 ; 二 审 为高等行 政法 院 , 由其 负责受 理上诉 案件 。在德 国 , 基 本每一 邦都 设立 了一个 高等行 政法 院, 同样也
司法 地方 化 。 “ 所谓 司法 地方化 , 是指 法院在 机构 设置 、 经 费 是 由合议 庭进行 审理 和裁 判 。但不 同于 我 国法 院二 审合议 庭三
职业法 官组成 , 对于言词 辩论 以外 的裁 定则是 由三名职业 法官 负
其个 人 的意志 易受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法 官 的不独 立性 也经 常存 责 。 “ 必 须指 出 , 在 这里均 没有 荣誉职 业法 官参 与裁判 。 显然, 在
在。
这方 面 是 与 地方 行 政 法 院 和邦 的高 等 行 政法 院 的 作法 不 相 同
重 的职 权主 义色 彩等 也都 体现 了大 陆法系 的特 点 。从中我 们可 法官独 任审 理, 而是 由三 名法 官和两 名荣誉法 官组成合 议庭对案
以看出 , 我 国采取 的是一 种对于两 大法系 行政审 判体制 的折衷模 件进 行审 理和裁 判 。 这 就 体现 了审理 行政案 件 的严 格性 , 也更有
执行 难 问题 。 这主要 指 行政机关 败诉 案件 的执行 难 问题 , 已 的 。 ” 经成 为行 政审 判 中法院面 临 的一大难 题 。 实践 中 , 许 多行政 机关 观 察德 国 的行政 法 院制度 ,将 行政 审判 职能专 属于 行政法
无视 法 院的权 威 , 拒 不执行 法院 的判 决, 甚 至有 时还暴 力 阻碍法 院 , 不仅 能提升 纠纷解 决的公 正性 , 而 且通过 司法权介入 行政权 , 院 强制执 行 ;而法 院 由于在财 政和人 事等 方面受 制于 行政机 关, 有助于 防止 行政权 的滥 用 , 更 好地 保障行 政相 对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不 敢与行 政机 关相 抗衡 、 采 取 强制执行 措施 , 结果 导致许 多行 此 外 , 由于行政 诉讼案件 经常涉 及跨领 域的疑 难、 复杂 知识, 将行 政 案件 原 告胜诉 方 的合法 权益 无法予 以保 障。 随着我 国法 治事业 的不断发 展与公 民法治意识 的逐步提 升 , 政 审判职 能 从现存 的模 式 中独立 出来 , 通过 制度 、 程 序建 设提升 裁判 的专业 性 , 从 而使行 政纠 纷解 决 的准确性 逐步提 高 。 三、 构建 我 国的行政 法院 制度 ( 一) 模 式选择 我 国属 于成文 法 国家 , 与德 国等 大陆法 系 国家相类 似 , 并且 在清 朝之后 一直 借鉴其 司法制度 , 单设 专 门的行政法 院比较适合 我 国 国情 。 立 足 于权力 制衡 和严格 限制 公权 力的行 使 , 笔者 认 为 可 以采 取德 国模 式 将行 政法 院纳 入 司法序 列 以保 证法 院作 为 ( 下转 第 1 4 9页 )
、
我 国的行政 诉讼 审 判体制
( 一) 审判模 式
“ 从 外部 体制上 来看 , 我 国现 行的审 判体制 基本 上可 以概括 看 , 它 与行政 机关 是完全 分离 的 。它 的一 个最基 本 的性质 , 就是 为 党委领 导 、 人 大和 上级法 院监 督指 导、 政府 管理人 财物 的法 院 其执行 行政 审判职能 , 而不得执 行 国家行政机 关的任何 职权或承 体制。 ” 我 立法确 立 的是人 民法 院对行 政案件 行使 审判权 , 与英 担任何 行政任 务 , 是独 立 的司法 机关 , 在 国家 三权分立制度 中 , 它 美法 系 国家 由普通 法院 审理行政 案件 的模 式 比较 接近 , 但 我 国又 完全 属于 司法运 行范 畴 。 ” 。
关键 词 行政诉 讼 审判 体制 行政 法院 作者 简介 : 王芳, 天 津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一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3 5 . 0 2 统, 并属 于五种 普通 法院之 一 。 各级行 政法 院都具 备其 自身独立 的机 构 , 平 行、独立 于其 他法 院。“ 从 德 国行政法 院组织 系统来
采取 了专设 行政 审判庭 的方式 , 这 又与大 陆法系 的行政审 判模式
德 国行 政法 院实行 三级 三审 制 。 一审 为初等行 政法 院, 不同
相近 似 , 并且从 审判程序 上来看 , 审判程序 法典化 、 审判方 式上浓 于我 国基层 一审存在 独任制 的情况 , 在德 国一审行政案件 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