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解读
地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
地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作者:陈华马建珍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1期[摘要]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是审视地方政府治理有效性的两大重要维度,也是当前地方政府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基于南京的实践研究,本文认为,当前地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如政府治理绩效及能力的局限性(体现为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前瞻性不够等)、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不足、公开透明度不够、公共沟通不当等典型问题。
为此,应当以政府治理的公共性、政府能力和绩效、政府体系规范化、公共沟通等方面作为着力点,大力推进地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
[关键词]公信力;执行力;地方政府;治理[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15)01-0059-06一、公信力和执行力:审视地方政府治理的两大维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政府治理的改革,切实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公众高度认同的“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已经成为改革继续推进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同时,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公信力和执行力已经成为掣肘政府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更是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迫切现实问题。
政府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及其程度,是公众对政府心理上的认知和评价。
而政府执行力是指政府执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有效性。
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公信力是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执行力是公信力的源泉和保障。
一方面,政府公信力是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公信力下降直接导致其执行力削弱。
这是由于,在现代政府治理中,政策的执行完全依靠传统上强制、管制等手段已不可行,执行不是政府单向度的行为,更多的需要公众的理解、支持与合作,否则就难以顺利进行。
如果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那么,公众就会对执行持不支持、不合作的态度,特别是在危机或者资源短缺的时候,由于不信任而导致的执行失败更为明显。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则施细定的实管地供应理有关规工关于业科研用号〕? 3宁国土规〔2014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2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4(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
10%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南京创业园优惠政策有哪些(2)
南京创业园优惠政策有哪些(2)南京出台优惠政策:大学生创业免三年房租创业社区里人才公寓不得超四分之一各地纷纷开建创业园区,是否会夹带“私货”成了变相造住宅、开餐馆?这次的条例对特别社区里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了严格的标准。
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其中创业苗圃建筑面积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加速器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
大学生创业可免三年房租《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对大学生在宁创业给出了5条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项目进入特别社区孵化器或加速器的,政府给予下列支持:三年内免费提供不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创业场地;自工商注册登记起三年内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微企业可领科技创新券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成长,南京市还将发放“科技创新券”。
其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列入本市科技创业家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入驻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据悉,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
人才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会议还公布了《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针对外地来宁人才的“居住证”的功能将提档升级。
“居住证”是指引进到本市创业和工作的海内外人才,按照自愿原则申领的,作为在本市居住、工作和办理相关权益的凭证,分为A证和B证。
其中,A、B证均可享受13项权益,包括资金申报、创办企业、税务服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
在住房保障方面,持证人可在南京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没自有住房,通过其所在单位申请定向公租房的,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居住证B证功能更强大,在医疗服务上可享受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可申请在本市落户。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南京工业园汇总
工业园、创业园、文化园汇总工业园区发展现状根据“以江为轴、两岸联动、三个圈层”的生产力布局总体框架,将沿江划分为六大功能区:(1)重化工业区:包括西厂门、卸甲甸、山、塘、长芦、瓜埠、玉带等区域,主要以化学工业园、钢铁集团等大园区、大企业为依托,利用沿江、沿路的有利条件,集约化发展重化工产业。
(2)港口经济区:包括栖霞、尧化、燕子矶、龙潭、靖安等区域,以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为主体,结合金陵石化、栖霞经济开发区及仙林大学城,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新型制造业。
(3)现代都市区:从河西新城区到幕燕地区,建设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与现代化城市景观为一体的都市区。
(4)江北新市区:包括浦口、珠江、高新区等区域,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功能培育,加快高新区、泰山地区、珠江地区联动开发步伐,加大服务业发展建设的强度。
(5)工贸产业区:包括西善桥、板桥、江宁镇、铜井等区域,在已有的冶金、建材等产业基础上,积极发展都市型产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等。
(6)都市生态区:包括乌江和桥林部分区域、江心洲、八卦洲等,建设成生态环境优良的都市后花园。
长江沿岸工业区主要有: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区、化学工业园、钢铁集团、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群工业园、湖熟工业园、禄口工业园、麒麟工业园。
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进行介绍。
高新区简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省政府、市政府共同创建于1988年9月,1991年3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首批也是省首家国家级高新区。
规划面积82.46平方公里,已开发16.5平方公里,拥有企业近2000家,经济总量在国家级高新区中位居前列,是省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
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火炬计划先进管理奖、建设新有功单位、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高新区已发展成为市支柱产业;是电子信息和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的基地,并且成为航空航天和新材料等产业的聚集地。
南京大学毕业生三年免房租创业政策
南京大学毕业生三年免房租创业政策大学生创业本身就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能够成功创业的人更是少之又少,而如今南京给毕业大学生提供了三年免房租创业政策。
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以供参阅。
南京大学生初创企业免租金政策1、紫金(下关)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坐落于鼓楼区幕府山下,三山环抱,为低密度、园林式生态科技创业基地,环境绝佳,特别适合科技研发、办公。
2、园区交通便捷,门口就是幕府东路快速路,附近有迈皋桥地铁站、五塘广场地铁站,公交线路有:35路、53路、176路。
3、园区配套完善,有员工餐厅、生活超市、接待室、会议室、咖啡厅、人才公寓,满足企业办公、生活需求。
5、正规政府园区,提供完善的企业服务,包括工商注册、培训讲座、项目申报、融资对接等多种服务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南京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1、大专以上文化的大学生和海外留学人员(全国的在校生或者毕业5年之内)有自己的项目,经过审核通过之后注册公司入住本园区2、无住房的大学生可申请优先安排住在人才公寓(如果是本科生以上学历并且毕业2年之内,有每个月600-1000元住房补贴,补助时间2年)2、本创业园区提供30平方米、最长3年期限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3、公司法人、股东有南京户口的可以参加创业培训,每月补贴1000元工资,补贴6个月。
(30岁以下)4、根据项目最高可分别申请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小额担保无息贷款(2年时间)5、青年大学生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和带动两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
6、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7、园区推荐参加南京市季度优秀项目评审,特等奖,南京市奖励50万,鼓楼区奖励25万。
1等奖,南京市奖励40万,鼓楼区奖励20万,二等奖,南京市奖励30万,鼓楼区奖励15万,三等奖,南京市奖励20万,鼓楼区奖励10万。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全文《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全文江苏为推进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制定了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下面是《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根据《关于“创业栖霞”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16〕31号),推进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专项办公室(简称“区专项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栖霞区专项办设在区科技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办设在开发区科技人才局。
本细则条款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均以行政区为例,开发区、大学城相关部门按照组织架构、职能分工参照行政区体例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人为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的股份。
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优先支持;已列入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不再申报。
第四条企业注册未满5年,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10个月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南京市鼓励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申报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第六条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工作由区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报市有关部门评审一次。
第四章政策兑现第七条区专项办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总额的'贴息,贷款发生日须在培育期内。
高校教师创业优惠政策相关规定
高校教师创业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完善政策促进高校教师创业高校教师由于其丰富的创新成果、一定的社会阅历及较高的个人素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具备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高校教师创办企业数量不断扩大,其中也涌现出了大批的行业龙头企业,如华中数控、博云新材料等优秀科技型企业。
我国政府审时度势,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正在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职务发明条例》,并依据《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在全国部分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
目前,试点单位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高校教师技术入股后,学校如何缴纳企事业单位所得税;高校教师技术入股后,若创业失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解决;高校教师创业后的身份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有如下建议:高校教师技术入股,学校在未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未发生转让前,不必缴纳企事业单位所得税。
按现行规定,学校技术入股掌握一定股权,在实际获得现金收入前,一次性缴纳所得税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并将削弱学校实施技术入股的积极性。
因此,应借鉴中关村先行先试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获奖励者在未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未发生转让前,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在实际取得相关收益后再行纳税。
这将更有助于发挥股权激励效应。
建立宽容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国资管理机制。
我国目前对于国有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与实物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一样的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和科技成果转化客观上存在的高风险性形成悖论,严重地束缚了校、所及科技人员的手脚,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
建议出台明确国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及宽容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相关政策,以解除教师的创业顾虑,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教师创业,建议出台相关政策能够保留其至少三年教师身份。
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doc
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导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创新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按照区科技人才改革方案,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而实施的一种激励政策,是针对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监督审批和绩效评价工作。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绩效监督。
企业在领取创新券、完成科技创新活动后,根据科技创新实际投入情况予以兑现。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创新券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注册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且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企业研发方向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三)企业与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已签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合作协议;(四)企业原则上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或已成立科技研发机构,开展过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工作;(五)优先支持各级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入驻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宁政发[2014]171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关于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人防办拟定的《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6日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市住建委、市人防办2014年6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文件精神,支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科创特区”)内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办法如下:一、规费减免范围及政策根据《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发〔2003〕104号),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根据《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新建民用建筑配建的地下空间面积超过该项目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部分应兼顾设防,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兼顾设防,按规定应缴纳未设防地下空间设防费(以下简称“设防费”)。
为进一步支持紫金科创特区建设,创造适合科技创业企业的良好空间和优质服务,现明确紫金科创特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政策如下:(一)凡在全市各紫金科创特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及人才公寓三类建设项目,免缴上述配套费和设防费。
南京创新创新培训的政策和补贴
南京创新创新培训的政策和补贴南京创新创业培训政策和补贴一、政策概述南京作为中国的创新创业之都,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在创新创业培训方面,南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补贴措施,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政策1. 创业培训补贴南京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活动,针对参加培训的青年创业者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包括培训场地租金、培训师资费用、教材费用等,以减轻创业培训机构的经济压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2. 创新创业导师支持南京市政府设立创新创业导师资助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支持。
导师可以通过提供创业指导、资源对接、经验分享等方式,帮助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 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南京市为吸引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来南京创业,推出了人才引进政策。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以帮助他们安心创业。
4. 创新创业项目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南京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创业资金支持。
这包括创业启动资金、研发资金、市场开拓资金等,以帮助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提高成功率。
5. 创业政策咨询服务南京市设立了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市场分析等服务。
创业者可以通过咨询服务了解到最新的创业政策和补贴政策,为自己的创业之路做出科学的决策。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南京市的创新创业培训政策和补贴措施,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
我认为这些政策有助于减轻创业者的经济压力,提高创业成功率,推动南京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结通过对南京创新创业培训政策和补贴的全面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南京政府对创新创业的重视和支持。
希望更多的创业者能够从这些政策中受益,踏上创业之路,为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本文对南京创新创业培训政策和补贴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紫金(建邺)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一期项目
紫金(建邺)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一期项目BIM应用与研究2015 年09 月25 日项目简介紫金(建邺)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一期工程,青少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南京市重点公建项目,是南京市在施大型复杂工程项目中最大群体建筑。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10 万平方米;地下三层,地下总建筑面积36.7 万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73 万㎡;地下室由两个超大的独立基坑组成,地上部分由19 栋塔楼组成,其中AB 地块8 栋高层塔楼(2 栋24 层100 米办公塔楼、5 栋80 米19 层办公塔楼、1 栋15 层64 米的办公塔楼);CD 地块11 栋高层塔楼(1 栋150 米36 层高的超高层五星酒店、5 栋80 米19 层办公塔楼、1 栋15 层64 米的办公塔楼、4 栋27 层85 米的专家人才公寓楼)。
超高层酒店塔楼结构形式为筏板基础/ 框架-核心筒结构,办公塔楼、专家人才公寓楼结构形式为筏板基础/框架-剪力墙结构,裙房结构形式为筏板基础/框架结构。
3、采用B I M技术的原因(1)本项目采用B I M技术是我公司适应建筑市场大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4 年7 月1 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改革的目标有三:开放公平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本次改革意见专门提及了对建筑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主要关注工法、减隔震技术、白图代替蓝图、建筑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并提出“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提高综合效益”。
近几年,BIM 技术(虚拟建造技术)发展迅猛,如“雨后春笋”般,让枯燥几十年的建筑市场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
各种关于 BIM 技术的信息纷至沓来,滋润着整个建筑市场的每个角落。
国家政府机构对 BIM 技术的政策及举措也逐年增多,我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了在改革的建筑市场大潮中依然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过几年的深入调研,公司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大力推广此项技术,本项目是我公司重点项目,同时也被公司选定为BIM 应用的试点项目。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南京大学生创业补助政策
南京大学生创业补助政策大创办——创业大学生的“娘家”创业证——享创业优待的凭证大学生创业有了“娘家”。
南京市政府明确,市区(县)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创业细则》中大学生创业都有哪些优待?1、资金扶持优秀创业项目政府投资入股如果你的点子够靓,手上的创业项目前景看好,政府还将投钱与你合股。
《创业细则》规定,大学生可以在市、区(县)“大创办”服务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条件有两项:1、申报创业项目者必须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
2、创业项目符合“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导向,经营模式新颖、具有可行性、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或商业发展前景较好。
2、住房补贴创业大学生优先申请公租房无自有住房的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业的,可凭证向特别社区申请优先安排公租房;在紫金特别社区外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可凭《创业证》向纳税属地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由市、区(县)公租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3、无息贷款小额贷款最高可贷50万元凡符合上述小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小贷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流程可在“南京大学生创业网”查询和下载。
4、免费培训可享受一次免费创业培训为了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南京市政府将买单提供创业培训。
《创业细则》规定,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参加有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由市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机构。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到定点机构报名,定点机构按规定工作流程开展培训。
参训学员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
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培训的学员个人先全额垫付培训补贴费用,由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方式预收。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宁政发[2012]325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9日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支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加快高新园“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进程,充分发挥高新园在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国科发火〔2010〕244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江宁高新园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江宁高新园是我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标志。
在当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江宁高新园面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等重要问题。
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是江宁高新园在更高水平上推动科学发展的新机遇,带动区域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国家高新区未来十年“战略提升”行动的必然选择,是南京建设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关键举措,更是深化落实南京“新兴产业双倍增计划”,探索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模式,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
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江宁高新园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突破口,加大支持力度,形成战斗合力,全面支持江宁高新园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宁委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49号2011年9月19日)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十二五”及今后更长一段时期,我市城乡发展建设将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以更宽的视野、更新的思路、更高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转变发展方式,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目标和途径(一)总体目标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目标和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国家重要创新基地、区域现代服务中心、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滨江生态宜居城市”等六项城市主要定位,建设“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文化特色更加鲜明、人居环境更为优美、社会更加和谐安定的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
以“国际视野、国际标准、国际水平”树立“规划争第一”的新标杆,加强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引导作用,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理念创新水平、战略谋划水平、综合统筹水平和实施监督水平。
在“一疏散、三集中”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集中集约发展,突出“一主三副”重点建设格局,通过5至10年努力,逐步形成“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现代化都市区空间格局。
到2015年前后,确保在全省第一批迈进基本现代化行列,实现南京在全省“两个率先”中带好头、在转型升级中作示范的总体要求。
(二)转型路径1、从注重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和投资驱动并重转变。
在继续保持要素投入强度的同时,以南京特有的人才、教育、科技资源为基础,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强化科技创新、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
张莔鼆个人简历
③彻底清除暗塘回填土和淤泥,在水网地区由于河道及水利设施的建设对原河道进行裁弯及其它整治活动会造成很多暗河暗塘,暗塘中的淤泥及回填土因处于自然压密状态,含水量大,不处理路基无法施工,要会同监理单位、甲方对全线所有的暗塘暗沟做签证处理,彻底清除暗塘中的淤泥。
3、河塘、沟渠施工
道路范围内先围堰后排水、清淤,然后将原地面开挖成台阶状,台阶宽度根据清淤后两侧边坡的坡度确定,具体施工按图纸要求,分层施工压实,压实度应符合路基压实度表的要求。
4、管道施工
根据设计图纸提供的定线依据施放管道中心线和检查井的位置。根据实测地面高程计算出槽深及上口宽度,并用石灰线放出管道和检查井的开槽边线。
二、施工准备
1、前期准备
施工前定线测量及施工放样是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技术工作,根据设计图纸、甲方书面提供的各导线点坐标及水准点标高进行复测,闭合后将复测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定线数据进行施工放线。道路红线放好后与监理、甲方就道路红线内障碍物、农田征地、村庄道路、高压铁塔、河塘、苗木及地下管线走向在会议室开个协调交底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沟槽开挖
1、依据沟槽深度、土质和地下水情况,开挖前向司机详细技术和安全交底,内容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及施工技术、安全要求等,并指定人员与司机配合。并及时测量槽底高程和宽度,防止超挖。
2、沟槽开挖采用人机配合的方法,机械挖槽应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或破坏。
施工机械的准备,根据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机械的类型、数量和进场时间,并确定施工机械进场后的存放地点。
(1)施工机具需要量计划
(2)本工程试验仪器及质检设备配备
4、施工进度计划
(1)编制总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说明
法制工作会议讲话稿
法制工作会议讲话稿广义的法制,就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类型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法制工作会议讲话稿,仅供参考。
同志们:这次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视察江苏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总结交流20xx 年全省政府法制、城管执法、仲裁工作,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20xx年的各项工作。
省委、副省长徐鸣同志在百忙中亲自到会看望大家,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全省政府法制、城管执法和仲裁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为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亲切关怀和极大鼓舞,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徐鸣副省长的讲话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刚才,播放了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短片,对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政府法制创新奖获奖项目进行了表彰,省人社厅、扬州市、常熟市和南通市城管执法局、苏州仲裁委的有关负责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发言,其他地区和部门作了书面交流。
各地、各部门一年来的工作很有成效,特点鲜明,亮点纷呈,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服务大局,改革创新,20xx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成效显著过去的一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紧紧围绕中央和我省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能,积极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全省政府法制、城管执法和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依法行政工作推出新举措。
坚持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去谋划和推动,组织起草并由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了30项举措,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作出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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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6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1日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2014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制定,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发展水平,优化科技创业创新环境,保障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建设国家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以下称特别社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科技创业活动为中心,以集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孵化创新项目、培育创新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以特定的科技基础设施、行政服务体系、人居环境为支撑的社区组织。
第三条特别社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业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特别社区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创业活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营造人才优先、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别社区工作的领导,将特别社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特别社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特别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特别社区应当建立管理机构,负责特别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园区的特别社区可以由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履行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赋予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必要的市级科技、经济管理权限。
特别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特别社区发展规划、科技创业计划及其政策,协调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特别社区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金融、规划、城市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别社区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本市实行科技创业政府资助人才(项目专业管理制度,通过科技成果、职称等要素指标,对科技创业人才进行量化评价。
设立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
专业委员会(机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有关负责人、科技专家、领军科技企业家、社会投资人等组成,负责组织评审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拨款的主要依据。
未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的项目,不得列为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设立特别社区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特别社区,统一冠名“紫金(XX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
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特别社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特别社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各特别社区发展的主导产业。
编制特别社区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别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别社区发展规划编制特别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特别社区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特别社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达到规定标准和功能;(二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便捷高效;(三科技、商务、金融、信息、法律、人才服务功能完备;(四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
鼓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边建设大型特别社区,实现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业资源共享。
鼓励利用现有科技创业人才基地改造建设特别社区。
第十二条特别社区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其中创业苗圃建筑面积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三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创业苗圃、孵化器、人才公寓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加速器由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投资建设;总部基地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特别社区周边市政设施和综合环境。
第十五条特别社区土地利用应当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遵循下列规定:(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新增的科技研发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二科技创业总部基地按照商务办公用地管理;(三利用存量土地或者现有载体改造建设科技创业人才载体需要变更土地或者建筑物用途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五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根据规划用途确定。
第三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十六条创业苗圃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设立、建设和管理。
加入创业苗圃由个人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创业苗圃应当配备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专门服务团队,提供下列免费服务:(一创业培训课程和指导;(二技术、商务、财务、法律咨询和指导;(三创业计划演示活动。
第十七条孵化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设立和建设,实行市场化运营。
孵化器运营商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或者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指定。
孵化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商共同管理。
特别社区管理机构派驻技术总监和财务总监,运营商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团队,建立财务管理、项目孵化和毕业管理制度,并具备下列服务功能:(一技术服务功能,包括实验室、实验设备和技术指导;(二商务服务功能,包括市场营销和盈利模式指导,推荐潜在客户和投资人;(三财务金融服务功能,包括财务会计、金融服务;(四法律服务功能,包括律师咨询和法律指导;(五行政服务功能,包括政策咨询、行政手续代办、文秘、档案、劳动工资服务。
第十九条入孵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成果或者独特的解决方案;(二具有经过专业评估的潜在市场需求;(三拥有稳定的创业团队,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二十条入孵项目由单位、个人申报或者由运营商、特别社区管理机构推荐,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主持的项目及其创办的相应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在孵项目政府给予资金扶持的,运营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暂不具备条件共同出资的,逐步建立共同出资机制。
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参与投资。
政府出资部分不计股权,按照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回,收回资金继续用于项目孵化。
运营商和其他投资人出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孵项目孵化期限不超过三年六个月。
项目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优秀的,可以延长一年。
孵化期限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五年。
项目孵化期满后退出孵化器,不再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孵化项目毕业后,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投资人推介。
第二十四条加速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设立,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投资建设,实行市场化运营。
加速器运营商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
不能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指定。
加速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商共同管理。
特别社区管理机构派驻行政总监和财务总监,运营商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营加速器。
第二十五条加速器应当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管理团队,建立与孵化器的对接机制,并具备下列功能:(一商务服务功能,包括投融资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企业并购、培育企业上市服务;(二市场推广服务功能;(三行政服务功能,包括政策咨询、行政手续代办。
第二十六条加速器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优秀的管理、研发、生产、市场运营团队,以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二拥有发明专利或者独特的解决方案,且属于国家鼓励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范畴;(三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四具有成功的商业盈利模式。
第二十七条加速器项目由运营商、特别社区管理机构、科技专家推荐或者单位、个人申报,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
科技创业家主持的项目及其创办的相应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加速器。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对加速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运营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参与投资。
政府出资部分不计股权,按照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回。
非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速器项目期限不超过三年。
项目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优秀的,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项目期满后退出加速器,不再享受加速器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人才激励第三十条本市实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科技创业家培养对象应当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或者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计划,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家创办的企业进入特别社区孵化器或者加速器的,政府给予下列支持:(一根据项目需求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引入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的,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匹配入股;(二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按照规定给予扶持;(三市级各类产业和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支持,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照国家和省计划要求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拥有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科研成果;(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可以产业化;(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以上职称,有国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并携技术、项目、资金在本市创业。
第三十二条经认定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进入特别社区孵化器或者加速器的,政府给予下列支持:(一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重点扶持项目、扶持项目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和三年内免租金工作场所、人才公寓;根据项目需求,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
(二市、区属国有股份三年内分红以及按照约定以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