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19号-2019.3.8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未注册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下同)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2.“国家高企工作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本市20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复审材料受理从2011年6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
现将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开始,实行放开申报、每月20日完成当月受理工作、每月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规定,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截止日期之前每月受理,每月审核;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二、申请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条件。
三、申请程序: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材料中上传附件的要求【模板】
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材料中上传附件的要求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现将2019年吉林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材料中上传附件的要求说明如下。
一、上传附件的内容(一)注册登记证件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要求:1)五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2)近三年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3)证件有正、副本的,只需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相关材料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要求:1)知识产权证书(带有国家有关部门章的那一页),不用上传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2)已授权但未得到证书的知识产权需上传授权通知书和缴费收据;3)知识产权证书上所有权人不是申报企业的还需提供手续合格通知书或其它能够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已转移到申报企业的证明文件;4)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需上传带有标准名称、编号和编写单位的那几页材料。
2、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要求:只需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要求:只需上传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关键技术相关材料要求:只需上传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四)企业人员情况相关材料要求:只需上传企业人员总体情况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全体职工信息表和科技人员信息表。
(五)近三年研发费用表要求:只需上传由中介机构和企业盖章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的附表(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公章)。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要求:只需上传由中介机构和企业盖章的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总收入的附表(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全年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分批次向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7月30日和9月30日。
企业向所署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认定程序(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 网上注册登记和申报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登录。
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自治区认定办。
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已经有账号的,可以使用原18位信用代码账号登陆,具体操作方法请参阅《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见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内科发新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内科发新字〔2017〕1号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2017年,我区将进行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一批认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是4月30日;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地区第一批高企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见附件1),于5月15日以前报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称“火炬中心”)。
第二批认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地区第二批高企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于8月15日以前报火炬中心。
第三批认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地区第三批高企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于10月15日以前报火炬中心。
二、认定程序(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1.自我评价拟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对照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3.自我评价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自治区认定机构。
自治区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沈科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沈科发〔2019〕30号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高新区火炬办,沈阳自创区各片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5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我市2019年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三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市科技局负责总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按流程进行备案,并对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审查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
沈阳高新区、沈阳自创区各片区直接对接省科技厅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将推荐至省科技厅的单位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备案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
二、相关标准(一)新型研发机构1.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研发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它是由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2.建设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沈阳市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沈阳市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指南(附相关表格)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指南(附相关表格)相关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情况及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参考提纲)3. 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表样)4. 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表样)5.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表样)6. 企业成长性指标情况表(表样)7. 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及科技人员名单(提纲及表样)8. 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上传附件清单9. 推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表样)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一、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方能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讫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机构审讫章或公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应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上应粘贴“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报告附表上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审计或鉴证以下内容:(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3.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见附表1)。
(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见附表2);2. 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见附表2);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对企业编制的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编制说明等内容发表审计或鉴证意见。
四、中介机构应根据《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等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复核。
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件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认定和复审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仅计算企业近3年内(2009-2011年) 闽科高〔2012〕3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2012年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在计算范围。
对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专项审计1、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如实、正确归集,并选择已在省科技厅网站()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研发费用审计年度为2009-201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年度为2011年。
2、中介机构应于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税政处提交专项审计资格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参见《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闽科高〔2011〕3号)。
2012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5日前公布。
3、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辽高认办[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辽高认办〔2014〕1号)各有关中介机构: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地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2008年和2011年先后确定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
2011年以来,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情况的审查,发现个别中介机构未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审计并出具有效的专项审计报告,另有少数中介机构此期间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或者中介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格。
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在我省重新确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中介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须具备如下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请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附件内容(见附件1、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务于2014年2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胶版装订)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19版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
定
管
各市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
审核报送
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当年的通知要求报 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理
省工业和信息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程
化厅、省财政
评审认定 以及产业政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
厅、省税务局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联合发文予以发布。
序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运行评价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形成评 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对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调整。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 中心,带动产业技 术进步和创新能力 提升。
鼓励推荐支持 Nhomakorabea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择优 推荐认定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 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有关国 家优惠政策。
1
认定组
织单位 2 3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 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 ,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 术创新绩效显著。
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 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 水平。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
姜老师 2020年02月
什么是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 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 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 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 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 新全过程实施。
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 有良好技术创新基础条件, 具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 动的能力。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辽高认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辽高认办〔2014〕2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开展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市)注册一年以上(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请各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认真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并通知申报企业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
(二)企业委托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在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布,以最新公布的为准),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认定申请材料,并按如下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目录应有页码范围)。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第二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第二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第二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有关部门、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根据《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厅拟组织开展2019年(第二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条件和要求择优推荐。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并按编写提纲(见附件2)组织申报材料。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前期审核工作,于6月2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我厅,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中省直企业可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推荐。
三、申请材料包括: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的申请文件(包括推荐企业名单)或省直部门的推荐函、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纸质材料一份及电子版,企业申请报告需胶装成册,A4规格,封面写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中国邮政邮寄至省工信厅科技处)。
联系人:韩光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邮编:110032附件:1.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5月29日附件1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关于推动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重点领域和方向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5.04•【文号】国科火字〔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名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
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
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
2019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我们从2018年的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来推断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想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要提前做好准备哦。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比如深圳地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也可申请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即高新重新认定。
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一)第一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截止至18:00)(一)第一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6月12日—2018年06月22日(二)第二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3日(截止至18:00)(二)第二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7月16日—2018年07月27日(二)第三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18年09月11日—2018年09月26日(截止至18:00)(二)第三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9月17日—2018年09月28日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一)第一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19年04月(一)第一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05月(二)第二批网上申报时间安排:2019年07月(二)第二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08月企业须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相关申报手续,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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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辽政发[1999]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9〕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下发后,此前省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27日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财政、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决定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审批、复审工作。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