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质〔2014〕44号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冀建质〔2014〕44号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与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与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河北工程项目承诺制度范本
河北工程项目承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护环境,保障施工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承诺制度。
第二条本承诺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承诺制度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审批、科学施工、绿色建设”的原则。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承诺内容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应当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进行承诺。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质量标准、施工进度等进行承诺,并保证其合理合法合规。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使用材料、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承诺,并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承诺程序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承诺书。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承诺书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承诺书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四章承诺监督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承诺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合格的项目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项目给予处罚。
第五章承诺责任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承诺,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5•【字号】冀建质安〔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消除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隐患,提高我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防止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发生火灾,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增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社会建造品质优良的合格产品。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加大材料质量抽检力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2021年7月1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落实建筑物内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15日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一、推广使用的外墙保温技术二、推广使用的保温产品三、限制使用的外墙保温技术和产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第一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
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
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冀建质[2014]7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23
【实施日期】2014.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建质〔2014〕78号)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强化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落实,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制。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将
《暂行办法》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并结合《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冀建法[2015]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5〕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9日第7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1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第四条投诉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冀建质〔2014〕44号)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冀建质〔2014〕44号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 2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4]4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4〕42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加快推进执法监督并重的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我厅制定了《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2日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针对目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强化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和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抓手,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保障;以建立新型监督机制为根本,转变监督模式,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以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为手段,运用科学的考评方式和标准,规范监督机构管理,提升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加强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强化监督机构自身建设。
--强化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考核培训,全面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推进力度,强化工作质量,有效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效能。
--建立新型工程质量监管机制,使监督模式适应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冀建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2019年9月10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2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144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河北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冀放管服小组〔2020〕1号)要求,决定对我厅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厅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对其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路、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不在本次告知承诺制范围内,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网址:/),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我厅将根据企业告知承诺,直接为上述企业办理资质延续相关手续。
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健全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4〕44号日期: 2014-05-13 00:00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4
河北省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行政违法案件公布办法(冀建法〔2003〕328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5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冀建城〔2003〕351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6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3〕381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5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办〔2002〕129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6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冀建建〔2002〕164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建质〔2002〕229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的通知(冀建建〔2001〕260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建〔2001〕285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9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辛集市建设局关于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冀建城〔2001〕392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6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市〔2003〕597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69
河北省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04〕34号)
河北省八方主体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3月12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冀建质〔2014〕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我厅制定了《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7日附件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神,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的总体质量责任(一)本意见所指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与施工、监理等承建企业签订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的工程建设投资方,或依法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积极推行社会化工程项目管理。
已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冀建质[2014]4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5.13【实施日期】2014.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冀建质〔2014〕4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按照我厅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定于5月20日-30日开展2014年度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在建建设工程。
抽查工程以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商品住宅工程等为重点。
同时,抽查受检工程的监督档案、检测报告等。
2013年检查过的工程原则上不再作为受检工程。
二、检查数量(一)各设区市市区、定州市和辛集市市区抽查3项单位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暗访)2个、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品住宅工程1个。
(二)每个受检县(市、区)抽查1项单位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为主。
抽查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数量见附件,其中不少于50%的县为暗访检查。
三、检查主要内容(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重点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部署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日常质量监管、质量巡查、检测行业管理工作质量以及施工现场质保体系量化考核执行情况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二)责任单位质量行为。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审图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尤其是施工现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突出抽查偷工减料、以劣充好、不按图纸标准施工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建材工程【发文字号】冀建办工[2017]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冀建办工〔2017〕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现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各地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请于2017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总站备案。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1月22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1 目的为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工作,确保科学、及时、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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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只张贴各方承诺书即可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图审、最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满足施工需要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工程开工前,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检测。
监督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督清退出厂。
对实体质量不合格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整改。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凡涉及荷载增加、结构型式、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消防设施变动的重大工程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九)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住宅工程,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用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向用户发放入户钥匙。
(十)负责编制、归档工程文件,收集《承诺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一)工程交付使用后,认真受理业主的质量投诉,发现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积极组织承建单位检查维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土建)现场代表(土建)现场代表(安装)现场代表(安装)变更责任人变更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备注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开展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保证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的真实性,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五)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六)做好后期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交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其他责任人(专业)其他责任人(专业)其他责任人(专业)变更责任人变更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备注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勘察成果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决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四)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并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做好后期服务工作,配合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按时提交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积极配合各方做好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行业标准、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其他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变更责任人变更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备注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依法签订施工图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严格按照认定的审查机构类别和认定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审查或以其他审查机构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不接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委托审查业务,不使用未经认定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审查人员或与所审项目的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确保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安全,保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三)如实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告知相关单位,经提出,相关责任单位不予以整改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专业审查人员的审查记录齐全,出具的审查报告签字、盖章手续完善,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
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委托审查项目,审查合格的,及时提供规定套数的加盖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
(五)建立、健全内部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不出具虚假审查报告,对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六)及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进行审查并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勘察审查人结构审查人建筑审查人其他审查人其他审查人变更责任人变更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承诺人签字日期备注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