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
成都妇联活动方案
成都妇联活动方案1. 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成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成都妇联”)的活动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提升广大妇女的综合素质,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2. 活动目标本次活动的目标是:•提倡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增进妇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团结与友爱。
•帮助妇女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提高职业能力。
•关注妇女权益,推动性别平等。
3. 活动内容3.1 妇女培训班为了提升妇女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成都妇联将组织一系列培训班,涉及多个领域,如管理技能、沟通与表达能力、职业规划等。
具体培训内容将根据妇女的需求进行调研和确定。
3.2 妇女交流会成都妇联将定期组织妇女交流会,提供一个妇女们分享经验、交流心得的平台。
交流会主题丰富多样,包括职业发展、家庭教育、健康生活等。
妇女们可以借此机会互相学习、互相鼓励,共同成长。
3.3 女企业家沙龙成都妇联将邀请成功的女企业家来分享自己的创业经验和故事,鼓励更多妇女积极投身创业事业。
通过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激发妇女的创业热情,提供实践指导和资源支持。
3.4 探访福利院和敬老院为关注弱势群体,成都妇联将组织妇女们前往当地福利院和敬老院,开展慰问和服务活动。
通过与弱势群体的接触,让妇女们关爱他人,感受社会的温暖,同时也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5 专题讲座成都妇联将邀请专业人士举办一系列专题讲座,内容涵盖妇女权益、性别平等、家庭关系等方面。
通过专家的讲解和互动交流,增进妇女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4. 活动推广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成都妇联将采取以下推广措施:•在各大媒体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包括报纸、电视台、广播等。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打印宣传资料,张贴在社区、妇女活动中心等地方。
•通过与其他组织和机构合作,互相宣传活动。
5. 活动评估在活动结束后,成都妇联将进行活动评估,以了解活动效果和各方面的反馈。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户籍妇女和在成都市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妇女。
2. 适用范围包括自然生育和辅助生育两种方式。
三、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1. 成都市户籍妇女和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妇女均可参加生育保险。
2. 参保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未满45周岁。
3. 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前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四、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1. 生育保险的缴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个人缴费比例为3%,单位缴费比例为7%。
2. 缴费基数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1. 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护理假。
2. 生育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0%,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费用和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4. 参保人员享受90天的生育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由单位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100%支付。
六、生育保险的申领流程1. 参保人员应在怀孕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申请。
2. 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给社会保险机构。
3. 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由成都市社会保险局负责。
2. 社会保险局将定期对生育保险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参保人员对生育保险的管理和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诉。
八、生育保险的宣传和普及1. 成都市社会保险局将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加强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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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四川省哺乳假规定四川省哺乳假规定【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四川省哺乳假规定【2】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8天。
产假的一般规定: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经期休假,是否只是看上去很美
经期休假,是否只是看上去很美编者按:近期,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拟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
此条例将于明年3月8日实施。
其中关于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近期,关于女性经期休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将于明年3月8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此条例中女性经期有望放假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该《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表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
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其实早在2008年,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曾经递交过“女性休经期假”的提案,今年她继续将提倡女性休经期假作为提案提交两会。
而近期,成都市将要把女性经期休假列入法律规定,掀起轩然大波、引起了广泛讨论。
女性经期放假体现人性化许多饱受经期痛苦的女性自然旗帜鲜明地支持这份提案。
很多职业女性表示,自己每月都要忍受难以言语的痛苦,在这样的状态下根本无法工作。
在痛苦的时候休上半天或一天假,不仅是对自己身体的保护,也可以更好地投入工作。
有关调查显示,84.5%的成都人,支持妇女经期休假的提案,高达91.1%的成都人认为,经期休假是对女性的特殊关爱。
另一项调查显示,女性中98.7%的人认为应该放假,男性中认为女性经期应该放假占81.2%。
据调查:痛经让女人丧失至少25%的工作能力和75%的美好心情。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提供相关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制定了生育保险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1.1 妇女的参保条件:成都市生育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女性劳动者,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
1.2 生育保险的参保时间:妇女在怀孕前应提前参保,参保时间为孕前的6个月内。
如果怀孕后才参保,生育保险将在怀孕后生效,但不会追溯到孕前。
1.3 生育保险的参保费用:参保妇女需要缴纳一定的生育保险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成都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和保障2.1 医疗保障:成都市生育保险为参保妇女提供了一系列的医疗保障,包括孕前检查、分娩费用、产后护理等。
妇女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出示生育保险证,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2.2 经济补贴: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贴。
这些补贴包括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等,旨在减轻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2.3 法律保障: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而解雇或降薪。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妇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生育保险的申领和审核3.1 申领材料:参保妇女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需准备相关的申领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2 申领流程:妇女在满足申领条件后,可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放相应的待遇。
3.3 审核机构:成都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和管理生育保险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妇女在申领过程中可以向该部门咨询相关问题并获得帮助。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4.1 生育保险基金:成都市设立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妇女的医疗和经济待遇。
社区妇女之家规章制度
社区妇女之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妇女们的素质提升和自我发展,维护社区和睦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妇女之家成员,包括工作人员和居住者。
第三条妇女之家的宗旨是团结妇女们,提升她们的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妇女之家要遵循“尊重个体,团结一致,和谐相处,互助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妇女之家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由社区委员会指派。
第六条妇女之家的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七条妇女之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服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条妇女之家的居住者要遵守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妇女之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办公室一人,事务员若干名。
第十条主任负责妇女之家的整体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处理事务。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管理妇女之家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事务员负责具体的宣传、活动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三条妇女之家要定期举办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妇女们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妇女之家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进妇女们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十五条妇女之家要及时了解妇女们的需求和困难,提供相关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妇女之家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和宣传,倡导妇女自尊、自信、自立。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妇女之家成员享有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要积极参与并支持组织的工作。
第十八条妇女之家成员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建议要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妇女之家成员要遵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行为。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妇女之家成员,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妇女之家成员,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停权或开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妇女之家成员,管理委员会有权报警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
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公共场所除应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水上活动场所除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第八条 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人口规模庞大,生育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妇女和家庭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成都市制定了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二、生育保险的定义和目的生育保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为妇女提供生育相关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的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健康和权益,降低生育风险,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三、生育保险的适合范围和对象1. 适合范围:成都市范围内的所有妇女,包括本地户籍妇女和非本地户籍妇女。
2. 适合对象: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妇女,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
四、生育保险的保障内容1. 医疗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住院费用、产后恢复等。
2. 经济补贴: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妇女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津贴金的发放。
生育津贴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次数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生育津贴金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发放。
五、生育保险的申领和发放流程1. 申领流程:a. 妇女在怀孕初期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或者乡镇政府申报怀孕情况,并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b. 妇女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医疗证明和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c. 社区或者乡镇政府将审核妇女的申请材料,并办理生育保险的发放手续。
2. 发放流程:a. 生育津贴的发放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次数和怀孕期间的生活费用进行核算,并由社区或者乡镇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
b. 生育津贴金的发放将根据妇女的生育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核算,并由社区或者乡镇政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
六、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机制:成都市将建立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生育保险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生育保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七、生育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成都市将加强生育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政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妇女对生育保险的认知和了解,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受理范围有哪些
12338妇⼥维权公益热线受理范围有哪些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12338妇⼥维权公益热线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12338妇⼥维权公益热线受理范围有哪些
1、受理有关妇⼥⼉童侵权投诉,提供热线咨询、专家⾯询等服务,开设妇⼥法律帮助⽹站;
2、为侵犯妇⼥⼉童权益的有影响⼒的重⼤个案提供法律服务及其他形式的相关社会救助服务;
3、呼吁社会关注、推动有关部门解决侵害妇⼥⼉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开展婚姻家庭调适服务;
5、进⾏男⼥平等基本国策、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
6、举办增强妇⼥能⼒、提⾼妇⼥素质相关内容的培训;
7、组织专家学者就有关妇⼥⼉童权益保护⽅⾯进⾏政策法规研究,举办论坛、培训;
8、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妇⼥组织、社会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等建⽴联系,沟通维护妇⼥⼉童权益⼯作信息情况,进⾏学习交流及项⽬合作,组建志愿者队伍;
9、向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争取和募集法律帮助和社会救助的资⾦;
10、其他有利于维护妇⼥⼉童权益服务的⼯作。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状况深度调查
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状况深度调查成都市妇联就业部为了掌握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基本情况,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针对性地提出适龄妇女体面就业、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对策和建议,年月至月,市人社局与市妇联联合组成调研组,采取座谈访问和抽样调查的形式,开展了成都市适龄妇女就业情况调查。
调查覆盖全市个区(市)县,涉及人口规模在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社区个,涉及被调查人口万人、被调查女性劳动力万人,切实掌握了全市适龄妇女就业的客观实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女性人口状况及适龄女性就业特征(一)全市人口及性别构成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常住占总人口的,男成都市历年来男女人口比女人口性别比为,较低于四川省男女性别比(年四川省的男女人口性别比为)。
(二)全市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登记失业率情况根据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在经济活动人口中,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为,略低于男性个百分点(男性的劳动参与率为);在就业人口中,女性占,男性占;在正在工作的经济人口中,女性的周平均工作时间为小时,男性的周平均工作时间为小时,二者相差小时。
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城调队和西南财大联合开展的我市年下半年调查失业率的调查统计,全市女性居民的调查失业率为,与全市城镇居民调查失业率相比高出个百分点,高出男性居民约个百分点。
(三)适龄妇女就业特征分析年末,全市从业人员数为万人。
抽样调查显示:全市女性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男性劳动力与女性劳动力性别比为,全市新增劳动力中(含城镇新增和农村新增),女性劳动力占。
据此测算,目前,全市女性从业人员规模在万人左右,年新增女性劳动力约万人。
全市女性劳动力以在本地就业为主,占,仅有的女性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
在本地就业的女性劳动力中,在产业选择方面以从事第三产业为主,占,从事第一产业的占,从事第二产业的占。
在行业选择方面,从事餐饮服务业和在家务农是女性劳动力最主要的行业选择,分别占和,其次为生产制造业和建筑业,比重分别为和。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成档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档发[2010]29号)各处部室:《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已经局(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局(馆)实际,现就局(馆)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局(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休假的种类和条件局(馆)工作人员休假分为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
(一)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符合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条件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并可以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三)病假。
在法定工作日内本人因病请假并被批准的为病假。
一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且经批准。
无医院证明、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应及时说明原因。
(四)事假。
在法定工作日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需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年休假休完后再请事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确因急事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征得同意,事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事假手续不全者视为旷工。
三、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审批权限。
局(馆)工作人员请假的批准权限实行逐级请假、分级负责原则。
1、局(馆)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处部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馆)长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经处部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企业女职工管理的问题与优化对策
企业女职工管理的问题与优化对策发布时间:2021-06-29T10:33:23.69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9期作者:周福珍[导读] 摘要: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女性劳动力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力量。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二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摘要: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女性劳动力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力量。
在新时代企业的建设与发展中,女性职工充分发挥工作创造力和积极性,为企业带来更多活力和更高的经济效益。
本文围绕现阶段企业女职工的就业情况,简要分析女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当前的发展趋势,提出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如何优化女性员工良好工作环境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企业管理;女职工;合法权益多年来的企业改革实践有力地证明了管理改革和创新对于企业发展生产力中的重要积极作用。
管理优化不仅仅是充分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因为企业深化改革会对整体利益和战略格局,和所有者以及所有员工都紧密相关。
因此,企业的改革和创新必然会影响员工的利益,如劳动关系的变化,员工身份的变化等等。
作为企业重要力量之一,女性职工的管理是企业需要充分考虑的,全面兼顾全体职工权益是企业管理质量提高的重要原则。
一、管理问题(一)在岗位设置和晋升路径上对性别方面的制约近年来,尽管国家已经对企业用人规范化方面做出多项指导,但是在实际企业招聘过程中,男女职工的比例依旧不平衡。
根据我国宪法,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对许多岗位要求仅限男性,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中也都存在着女性职工的晋升路径比男性更难走,同时,许多企业还存在“一多二低”的现象,即下岗女性职工比较多,女性职工提前退休年龄较低,下岗女性职工再就业比例较低。
例如,在社会各个方面女性职工代表比例均偏少,像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这倒是该群体在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中的参与权被削弱,对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方面发挥自身力量也很难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和评议监督权都受到影响。
成都市计划生育条例
成都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一、引言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完善成都市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所有妇女。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生育保险待遇应平等、公正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妇女。
2. 保障原则:生育保险应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3. 便利原则:提供便捷的申领和报销流程,减少妇女的办事负担。
4. 鼓励原则:通过奖励措施鼓励妇女健康生育。
三、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成都市户籍妇女和非户籍妇女均可参加生育保险。
2. 参保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满40周岁的妇女,且在成都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3. 缴费标准:参保妇女按照其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妇女在生育后可获得一次性生育津贴,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费用。
2. 医疗费用报销:妇女在孕期和分娩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比例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丧葬补助:对于因分娩而导致死亡的妇女,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
五、生育保险的申领和报销流程1. 申领流程:妇女在怀孕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参加生育保险,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报销流程:妇女在生育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证明材料。
六、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机制:建立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3. 宣传教育:加强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
七、奖励措施为鼓励妇女健康生育,成都市将设立奖励措施,包括生育奖励金、优质生育奖励等,具体细则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八、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所有妇女。
2023年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木棉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木棉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信息工作的核心是()。
A.传递B.储存C.整理加工D.收集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A.以宣传教育为主B.以避孕为主C.以经常性为主D.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3.()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的要求。
A.无障碍设施B.符合残疾人C.方便弱势群体4.()下列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主要有()。
A.增加晚婚晚育假、产假B.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C.独生子女学费全免D.对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发放特殊扶助金5.()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的权利。
A.特殊B.平等C.优先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
A.以宣传教育为主B.以避孕为主C.以避孕为主D.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7.()婚姻的定义是为()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A.当时政府所认可B.双方父母同意C.双方家族赞同D.当时社会制度8.()《淮北矿业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淮矿发〔2013〕21号)的对象包括()。
A.集团公司所有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B.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派的子公司高管人员C.A和BD.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副总师(含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9.()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不法制造商,应以什么罪来处理?A.引诱他人吸毒罪;B.欺骗他人吸毒罪C..贩卖毒品罪;D.教唆他人吸毒罪10.()院舍训练中的()一般收容观护青少年,以避免其沾染犯罪恶习,以及缺乏家庭照顾而重新犯罪。
=A.感化院B.教养院C.寄养家庭D.收容所1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介绍其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交公安机关如何处理?()A.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B.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C.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D.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12.()同辈姻亲关系矛盾的处理原则是()。
合同明说例假管理请假不扣钱
时间管理之重要事情
如何区别重要与不重要的事情?
1、会影响群体利益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2、上级关注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4、对组织和个人而言价值重大的事情为重要事情。(重大包括金额和性质两方面。)
时间管理发展得很快,第一代是建立备忘录;第二代就需要事先的计划和准备;第三代会根据你对任务的理解排列优先顺序。到了第四代,就是分工合作的授权管理。
二、做事没有方法?阅历
我们常运用自己所熟悉或直觉想到的方法做事,但事实上,这并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完成一件事情,可以有许多方法,关键在于你能否找出最快速的方法。不要毫不考虑的就直接做了,先花几分钟的时间衡量一下,有什么方法可以更有效率的完成事情?
卢焰说,妇女经期请假的规定,在集体合同中多年来都没有实质性突破。因为经期不比产期、孕期和哺乳期,它发生的频率更高,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更大,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太可能自觉把这点写到合同中。《条例》实施后,在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劳动合同时,成都市总工会会按照《条例》规定,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给予指导性意见,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会及时纠正。
对于经期请假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张居盛解释,女职工经期请假,这种形式的扩散度是有限的,基本上只局限于本单位少数人知晓,并不会造成过大的隐私损害。
时间管理(Time Management)
目录
1 什么是时间管理
2 时间管理方法
3 最新的时间管理概念--GTD
4 时间管理的十一条金律[1]
待办单:将你每日要做的一些工作事先列出一份清单,排出优先次序,确认完成时间,以突出工作重点。要避免遗忘就要避免半途而废,尽可能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干一起了一起。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正文:----------------------------------------------------------------------------------------------------------------------------------------------------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协同市劳动局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或者岗位,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女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采取下列劳动保健措施,搞好本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建立专人管理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和婴儿室、托儿所或幼儿园。
第六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建委、计委、经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成都社保档次标准
成都社保档次标准成都市社会保险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社会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养老保险。
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运作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规定》,成都市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
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运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二、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报销。
三、工伤保险。
成都市工伤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标准、职业病预防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成都市工伤保险的档次标准包括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待遇标准等,同时加强职业病预防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权益。
四、失业保险。
成都市失业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再就业服务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失业保险条例》,成都市失业保险的档次标准包括失业登记、失业待遇标准等,同时加强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生育保险。
成都市生育保险的档次标准主要包括生育登记、生育津贴、生育服务等方面。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成都市生育保险的档次标准包括生育登记、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等,同时加强生育服务,保障生育妇女的权益。
总之,成都市社会保险的档次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质量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综合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9/10/11/22/26 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13/14/15/16/21/30/114/118/121/134/135/136/137/139/174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3/4/18/19/52/53/54/55/56/57/64/69/89/90/91/92/93各部门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5-12/6/9/11/12/13/14/15/16/18/19/21/22/28/31/32/35/38/39/42/43/44/45/46/47/48/49/50/51/52/54/55/68/69/70/71/99/104/105各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3/5/6/7/25/26/27/28/29/30/31/32/33/41/43/45/46/48/51/53/54/55/58/59/60/64/65各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5/6/17/19/20/21/22/23/26/27/28/第七章办公室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各部门质量类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全部各部门9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全部项目部工程部1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全部项目部工程部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定1991-12-5 全部项目部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5-1 全部各部门项目部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1-6-7 全部各部门1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5-2-28 全部项目部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4-3-1 2/11/14 各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1 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6-2-1 全部各部门1 7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1992-9-1 全部各部门1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2-17 2004-2-17 各部门1 9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4-1-1 2/3/4/5 项目部2 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4-26 1/2/3/6/7 各部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质量类21北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3-10-1 2/7/8/9/10/11/12/14/19 项目部22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8-1-1 2/4/10/12 项目部2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01-5-1 全部项目部2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10-1 全部项目部25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6-4 2/3/6/10/11 各部门26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7-7 5/6/7/9/13/14/15/16 项目部27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2003 全部各部门28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通知2005-4-27 全部各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2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标准推广应用的通知2005-2-23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30关于印发《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3-26 全部各部门环境保护类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第四章各部门3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22/23/24/25/27 各部门3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3/6/16/18/19/20/22/24/26/27/28/29/30/32/35/36/第五章各部门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7-1 3/4/11/18/25/32/第六章各部门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5/10/16/17/20/21/22/24/25/26/27/第四章办公室3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 全部各部门3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1 9/31 项目部38 城市绿化条例1992-8-111/12/13/14/15/16/17/18/19/20/21/23/25/第四章各部门39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7-16 8/11/12/31 各部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环境保护类40 环境保护处罚办法1999-8-6 全部各部门4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 3/4/5/6/7/8 各部门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1999 2001-2-3 项目部4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11-29 1/2/3/16/17/20/21/22/23/31 项目部4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12-31 全部项目部45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1998-12-8 全部各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4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2-7-1 4/5/6/7/8/9 各部门47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1988 3 项目部48 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1-1 全部各部门49 四川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91-10-14 全部各部门50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2001-9-122/3/4/5/6/7/8/9/10/11/12/13/15/16/17/项目部51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0-5-1 全部各部门52 北京市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1-1 4/10/16/18 项目部53 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10-1 2/7/21/22/23/24/26/27/33/34/35/36/38/41/47/48/50/53/55/56/57/58/59/60/62/67/项目部54 北京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1-9-1 全部项目部55 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2005-5-28 全部项目部5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11/2/3/4/5/6/7/10/11/12/13/14/15/16项目部57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4-16/8/9/11/12/16/17/20/21/24/27/28/29/30/31/33/34各部门58 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987-7-12/3/8/9/11/12/14/15/16/17/18/19/22/24/26/29/39/40/41/42/43/45/46/48/49/51/52/53/54/55/56/58各部门59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998-4-172/3/4/6/8/17/23/24/25/26/27/28/31/33项目部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4/6/8/11/28/41/43/49/51/57/61 各部门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环境保护类62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8-192/3/5/6/10/11/13/18/19/20/21/30/32/33/34/41/42/43/47/48各部门63四川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1-7-292/3/4/8/9/12/13/16/24/27/29/30/31/32/33/34/37/38/39/40/43/44/45/46/47/48/49/50/51/52各部门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第四章各部门65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 12/13/15/17/19/20 各部门6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4/5/6/14/19/38/39 项目部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 1/2/14/15/19/20/21/24/33 项目部68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5-9 1/2/3/4/5/6/9/10项目部69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10-195/7/8/9/11/14/17/18/19/20/21/22/23/27/28/33/34/35/36/37/38/39/40/42/43/44/45各部门70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1-13 全部项目部7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7-10-172/9/10/11/13/16/13/18/21/22/23/24/25/26/27/28/29/31/32/33/36/37/39/40/42/43/45/48/49/5051/52/53/54项目部72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1991-10-12/3/5/6/7/8/10/11/12/13/15/16/17/18/19/20/22项目部73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1992-6-18 全部项目部7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5/8/9/11/12/13/19/20/25/30/31/32/33/34/36//37/40/41/42/46/47/48/49/53/56/5758/61各部门7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2002 全部项目部76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1996-1-1 全部项目部7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5-8 7/8/9/10/13/20/22/23/25 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78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3-12/6/7/8/9/12/13/14/15/16/17/18/20/21/25/27/28/29/30/31/34/35/36/39各部门79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 全部各部门8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13/14/15/16/17/18/19/22/23/24/25/26/27/28/29/30各部门81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1993 全部各部门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环境保护类82 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1990 全部项目部83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2002-7-22 全部各部门84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97-12-312/3/4/5/6/11/12/14/20/21/22/26/27/29项目部85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86-12-272/3/4/5/6/7/12/13/15/16/19/20/21项目部86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7-1-2 全部项目部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15/16/17/19/29/30/41/43/44/50/51/52各部门88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3-4-1 全部项目部89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1995-10-15 全部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类9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全部各部门9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2/3/4/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48/49/50/51/58/62/63/64/65/66/67/68各部门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5/7/9/10/11/14/15/16/17/18/19/20/21/30/32/第五章各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3-163/10/11/12/18/19/22/27/28/30/31/37/38/40/41/44/46/48/49/50/52/58/65/66/67各部门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4/3全部各部门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全部各部门项目部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全部各部门项目部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25全部项目部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全部项目部9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3/1全部项目部1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全部各部门项目部1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全部项目部10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 全部项目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类10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1/7/9 全部项目部10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1989/12/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999/3/30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0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2005/7/1 全部项目部10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992/8/1 全部项目部108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2-1 全部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10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9/1 全部项目部11北京安全生产教育办法1997-12-31 全部各部门11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5/1 全部各部门11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 全部项目部113安全许可证条例2004/1/13 全部项目部11 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7/5 全部项目部11 5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8-27 全部各部门11 6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1998-1-12/4/15/16/17/18/19/20/21/22/23/26/28/29/30/31/33项目部11 7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1991-9-282/3/4/11/12/13/14/15/17/18/24/29/30/31/32/33/34/35/38各部门11 8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2005/9/1 全部项目部11 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8/27 全部项目部12 0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5/23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21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05/23 全部项目部12 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05/01 全部项目部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职业健康安全类123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2003/8/20 全部项目部12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2003/8/20 全部项目部125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2002/12/0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2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1998/02/05 全部各部门127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02/9/9 全部项目部128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2000/10/16 全部项目部129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1999/02/05全部项目部1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03/01全部项目部13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1/1全部项目部132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 全部项目部13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10/1 全部项目部13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1993/06/09 全部项目部13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 全部项目部13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 全部项目部137关于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通知1993/03/01 全部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13 8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01/13 全部项目部13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6/0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4 0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1990/04/04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类14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4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9/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4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1/1 全部项目部14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09/27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46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06/7/12 全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部147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3/23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4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49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3/23 全部项目部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 全部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15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5/1/1 全部项目部15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6/1 全部项目部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1/6 全部项目部15 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全部项目部1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全部项目部1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8/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15 7 工伤保险条例2004/1/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1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全部项目部15 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6/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16 0 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监察规定1995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类16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5/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6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6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6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5/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16 6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985/1/18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6 7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85/1/18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6 8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1985/1/18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6 9 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定1996 全部项目部17 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9/4 全部项目部17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10/1 全部项目部17 2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12/1 全部项目部17 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9/1 全部项目部17 4 工伤认定办法2004/1/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17 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1/1 全部项目部17 6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1983/5/27 全部项目部17 7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全部项目部17 8 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1984 全部项目部17 9 厂长、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格认证规定1990/10 全部综合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职业健康安全类18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1/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8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3/24 全部项目部18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全部项目部18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1/4 全部项目部184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1982 全部项目部185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1997 全部项目部186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1995 全部项目部187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997 全部项目部188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0 全部项目部189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 全部项目部1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4/10 全部项目部191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1989 全部项目部192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1986/7/1 全部项目部1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4/7/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94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章1956/5/25 全部项目部19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1991/11/30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19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5/1/1 全部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19 7 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1993/9/21 全部项目部各部门19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 全部项目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类199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90/1/1 全部项目部20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01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1995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0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03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1989/10/18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0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4/1/1 全部项目部20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全部项目部20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2/1 全部项目部207职业病报告办法1998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08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8/1/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09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1991/4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1986/5/3 全部项目部工程管理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21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1992 全部项目部工程管理部21 2 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1991/7/29 全部项目部综合部21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7/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1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6-12/3/5/8/9/17/18/20/21/23/24/25/26/27/28/29/30/31/39/40/41/51/52/53/56/57/58/59/60/62/66/67/69/70/71/74/75/77/78/79/87各部门21 5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8/1 全部项目部21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全部项目部21 7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类218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1996/9/10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2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1/1 全部项目部22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2003/9/12 全部项目部2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11/1 全部项目部222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2003/12/26全部项目部223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2005/4/15 全部项目部22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9/6 全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2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 全部项目部综合部2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5/1 全部项目部综合部227建筑安全卫生公约1988/6/20 全部项目部22 8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 全部项目部综合部229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 全部项目部23 0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6 全部项目部技术规范类23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1996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32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1996 第六\七\八章工程部项目部233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1985 第四章第三节/第五章第三节工程部项目部23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1994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3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1995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3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2000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技237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042-941994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术规范类23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1998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39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1987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J076-951995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1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1993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1987 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3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T019-981998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4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J/T060-981998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5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T053-941994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6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1999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7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2000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2002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4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2002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1999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DJ/T27-20012001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1987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1993全部工程部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25 5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1996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 6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J2-961996全部工程部项目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法规及标准名称颁布/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号适用部门技术规范类257铁路路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4-981998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8铁路桥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5-981998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59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7-981998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6铁路桥涵技术规范/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61铁路隧道技术规范/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6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标准/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63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64铁路建设单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65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汇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工程部项目部266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验收规范/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6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2/3/4/5/6/7/8/9/10工程部项目部268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20031—11/13/23工程部项目部Ranken Railway Construction,Ltd 记录编号:ZTL.R.432-01-200626 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2001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7 0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J271-20032003全部工程部项目部27 1 地下铁路、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1999全部工程部项目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规标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9号∙【颁布时间】2012-4-2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wgk/2012-05/07/content_2131567.htm∙【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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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政治参与权利、发展保障权利、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4日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参与、监督有关妇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障妇女权益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执行,实施妇女发展项目,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为发展妇女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政治参与权利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三章发展保障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发展符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和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妇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权利。
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
对生活困难的妇女在就业、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实施重点帮扶政策。
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以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道妇女的事务时,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健康保障权益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妇女健康保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将妇科病检查纳入全民健康安全保障体系。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本市全民健康体检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对本市城乡妇女至少每三年免费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疾病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市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妇科病检查、预防工作提供帮助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
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孕期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可以提出休假申请。
用人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差距。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农村妇女生育保险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了计划生育措施的妇女在就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根据女性学生成长的特点开展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等方面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把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二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径直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投诉或求助。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不得拒绝、推诿。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者处分;行为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训诫;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