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19)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9 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
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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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
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涉及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安全和舒适度。为了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制定一套标准和评分细则是必要的。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标准和评分细则。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
1. 社区环境管理
- 绿化管理:确保绿化带的清洁、整洁和景观效果良好。
- 垃圾处理:建立垃圾分类体系,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社区的清洁。
- 道路及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修社区内的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等设施,确保其良好状态。
2. 安全管理
- 人员出入管理:建立有效的出入登记制度,确保社区内人员的身份安全。
- 安全设施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社区内的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其
正常运行。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培训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提高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
3. 设施设备管理
- 公共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修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水电设备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 物业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 设备更新与升级:根据需要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 居民服务管理
- 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居民的投诉,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 社区活动组织:定期组织社区活动,提高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 服务态度:培训物业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二、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分细则
1. 社区环境管理评分细则
- 绿化管理:根据绿化带的数量、绿化率和景观效果进行评分。
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修订)
第一部分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物业项目负责人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了解、熟悉
和掌握情况。
(二)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及《物
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熟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
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
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
容;
了解:《民法通则》、《消防法》、《合同法》、《电力法》、《邮政法》、《劳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条款。
(三)要点说明
《物权法》
1•《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2.《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
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
4•《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
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
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的内容;
6•《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
7•《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8.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
9.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
围;
10.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
11. 《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第 3 页,共 10 页
检查标准
检查内容 1、维修工作单管理规范;
评分细则
19、落实维修服务承诺,维修及 2、维修记录与服务承诺相符; 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 3、每月对维修工作单进行统计分析,维修及时率 有回访记录 100%,返修率不高于1%; 4、回访记录与维修工作单相符。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9分
第 4 页,共 10 页
检查标准 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一)综合要求 7分 35分
检查内容
评分细则
1、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2、设施设备台帐,便于查阅; 3、绝缘、计量用具清单,按规定检测; 4、各专业岗位人员配置方案; 5、年度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6、运行记录齐全,内容满足合同、规范要求; 7、设施设备标志管理符合规范,统一、完整,满足 安全运行需要;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 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 9、设施设备巡检、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 10、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评定记录; 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 11、排班、交接班记录; 12、操作运行分级检查记录; 13、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归档; 14、突发事件应急物资; 15、专业岗位配置符合合同、行业操作要求,现场操 作人员持证件上岗; 16、弱电、避雷等安全系统运行正常; 17、设备机房有防小动物、防火等安全措施。张贴设 备系统图、应急预案流程图、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1、明确设备机房管理、安全责任人; 2、设备、机房及重点部位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并 有效执行; 2、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 3、设备机房按规范配备消防器材; 。机房符合设备要求 4、设备机房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通讯等设施; 5、设备机房配置温湿度计环境监测设备和保障设 备,环境符合要求。 3、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合同、行业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 4、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 1、现场重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合同约定标 准; 2、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8、能源定期监控、统计、分析,节能措施落实到 位; 符合4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5〕2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
范项目考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15〕2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四星级、五星级)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独立式住宅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非住宅项目(如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和体育场馆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一年以上;
(三)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
(四)项目投用两年以上,入住率达到80%;
(五)2015年物业服务企业在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信用记分不超过5分;
(六)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七)项目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八)项目按规定完成2014年度收支情况公示。
二、考评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发〔2010〕507号),其它非住宅项目考评执行大厦考评标准。
现场考评未通过的项目,不再整改和复查。
三、电梯及消防系统现场考评时测试以下内容:
(一)电梯系统:电梯值班人员呼叫应答反应、超载保护功能、轿厢门防夹功能;
(二)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如消防卷帘门等)、消防泵点动或盘车、消防水泵系统末端压力、高位水箱水位。
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及复验工作的通知
3 注册地区 ( ) 、 县 建委 、 房管局告知 申请人 。
北 京 市建 设 委 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 1 3
关于开展 2 0 0 6年北 京市物业 管理优 秀项 目 考评及 复验工作 的通 知
京建物 [0 66 5 2 0 )6 号
( 一式三份 ) 北京市优 秀物业管理项 目达标 申报表》 一式一份) 及《 ( 报市建委 。 ( 各 区县建委应按照《 四) 北京市 实施全 国物业 管理示范住宅小 区( 大厦 、 工业 区) 标准及评分细则 ( 试行 ) 的通 知( 》 京国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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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 合城 市规划建设要求 , 、 配套设施 基本齐全。居住小区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 以上 , 大厦 1 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 万
筑面积 占 6%以上 , 0 工业 区 5 万平方米 以上 , 入住率或 使用率达 6 %以上 : 0 2 除单一业 主的, 、 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 主一致 源自文库意, 决定不成立业 主委 员会 的项 目外 , 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 并 要
四、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应持有建设部 核发的物业管 理企业经理上 岗证书 ; 目经理 、 门经 理和管理 人员应持有北京 项 部 市核发 的物业管理企业项 目经理 、 管理人 员上 岗证书 。 五、 物业管理企业 申请核定 资质等级 的 , 应提 交其在管项 目所 在地区 ( ) 县 建委 ( 房管局 ) 出具 的陔企业 上一年度无 《 物 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 条所列的 1 第 1 3项违规行为的证 明。
北京:房地产业迎来新形势展望
责 监 督 管 理 , 京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协 会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实 北
施 ,目的 是 为 了提 高 物 业 管 理 的 服 务 水 平 , 立 、推 广 树 优 秀 的 物 业 管 理 项 目典 型 , 分 发 挥 优 秀 物 业 管 理 项 充 目的 示 范 作 用 。 有 1 8 项 目参 评 , 括 住 宅 、工 业 共 4个 包 区 和 大 厦 。同 时 依 据 Ⅸ 京 市 物 业 管 理 示 范 项 目考 评 标 北 准及 评分 细则 》 ,住 宅 项 目 现 场 考 评 总 分 值 在 9 O分 以 上 ( 9 分 ) 大 厦 、工 业 区 现 场 考评 总 分 值 在 9 分 以 含 0 , 5 上 ( 9 分 ) 授予北 京市物业 管理示 范 ( 星 ) 目 含 5 的 四 项 称 号 。 场 考 评 总 分 值 在 9 分 以 上 ( 9 分 ) 住 宅 项 现 8 含 8 、 目通 过 现 场 答 辩 的 授 予 北 京市 物 业 管 理 示 范 ( 星 ) 五 项
《 法 》 于 2 1 年 1 1日起 施 行 。 办 将 01 月
( 文 及 相 关 解释 请 查 阅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建设 部 网 全
站 、中国 物 业 管 理 网 )
北京 :房 地产业迎 来新形势展望
1 O月 2 9日,由 中 国 房 地 产 研 究 会 和 中 国房 地 产 业 协 会 共 同 主 办 的 “ 当 前经济 形势及十二五展望报告 会” 北京召开。 在 会 议 由 中 国 房 地 产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朱 中一 主 持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学
北京住宅小区示范评比
符合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分 符合1分,发现一处堵塞或外溢扣0.5分 符合2分,通畅、平整1分,发现一处不通畅、不平整 、积水扣0.2分;发现井盖缺损或丢失扣0.6分,路面 井盖不影响通行0.4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 1、阳台需统一封闭或不封闭,要求样式、色调、材质统 符合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 注:市优检查不要求封闭材质统一、色调基本一 一 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 致 ,国优检查要求从严 2、除首层外,无安装防盗网现象 晒架、遮阳蓬等 3、无伸出户外的安装物 6、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 收集,支架无锈蚀 1、统一安装(横平竖直),有冷凝水收集管 2、空调支架无生锈现象 符合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符合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符合2分,1、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分;2、未设服 务电话扣0.5分;3、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分, (最多不得超过三处);4、回访记录与实际情况 不符的,每处扣0.1分(最多不得超过四次)5、回 访率不符合要求的扣0.3分,无回访记录的扣0.5分
符合2分,每缺一项扣0.5分
符合2分,1、建立并落实1分,建立但未落实扣0.5 分,未建立扣1分;2、及时率符合0.5分,每降低1个 百分点扣0.1分;返修率符合0.3分,不符合0分;
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评分细则
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四星评优汇报
■ 开设“特色服务”包括:亲亲家园回家服 务、宾至如归迎送服务、情系山水问候服务 、 爱心天使宠物服务等。
贴心服务
评优整改提升
Assessment work
■ 雨雪天气里,小区门口与楼宇之间为客 户提供打伞、借伞服务。
■ 丰富的社区文化建设经验,每月不少于 1次社区文化活动。
评优整改提升
Assessment work
..
2. 山水文园西园项目成立星级评定工作组
评优整改提升
Assessment work
项目 领导组
责任人 冯春梅
资料组 高萍
责任人职务 物业总经理
综合部经理
成员
工作分工
赵宝成 负责总策划、总落实、总监督。
杨君 李强
档案负责人:杨君 负责企业的资料收集、管理规程的整理、迎检资料的编写和相关培 训。协助星级评定资料的整理、装订、打印等。
贾永生 房彬彬
档案负责人:贾永生 负责小区日常安全护卫工作、培训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协助完成其 它工作。
财务组 郭海燕 财务部经理
刘璐 财务相关资料整理及电子文件。
..
3. 交流学习
? 邀请同行进行咨询、交流、学习
? 组织项目星级评定小组参观首创 ·禧瑞都项目、 霞公府、霄云路 8号等行业内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解析
标准—4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 (试行)
京建发[2010]391号,2010年7月7日发布, 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31
标准—5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
京建发[2010]391号,2010年7月7日发布, 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32
标准—6
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
关部门召开立法工作第一次座谈会。
11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
2009年3月-6月,立法起草小组到小区 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召开了6次座谈
会,分别听取了小区业主代表、业委
会主任、人大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
意见。
12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立法过程
2009年7月-8月,就《北京市物业管理 办法(草案)》书面征求区县政府和
22
规范性文件—5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0]658号,2010年11月15日发布, 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同时废 止。
23
规范性文件—6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0]507号,2010年9月4日发布, 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规范了交接查验的标准和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3.2.7 3.2.8 3.2.9 3.2.10 3.2.11 3.2.12 3.2.13 3.2.14 3.2.15 3.2.16 3.2.17
3、室外无架空管、线 4、排水、排污管道通 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5、道路通畅,路面平 整;井盖无缺损、无丢 失 6、供水设备运行正 常,设施完好、无渗漏 、无污染;二次生活用 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 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6、空调安装位置统 一,冷凝水集中收集, 支架无锈蚀
7、房屋装饰装修符合 规定,禁止拆改房屋承 重结构及管线等行为
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共用配套设施完 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15分 3.1.1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 、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 求有记录,无事故隐 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 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 程与保养规范
1.15.2.2 1.15.2.3 1.16.1 1.16.2 1.17.1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8.1
18、定期进行满意度调 查,对合理的意见及时 整改,满意率达95%以 上
1.18.2 1.18.3 1.18.4 1.18.5 1.19.1 1.19.2 1.19.3 1.19.4
3.3.1 3.4.1 3.4.2 3.4.3 3.5.1 3.5.2 3.6.1 3.6.2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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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2.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四)申报项目须投入使用两年以上。
(五)住宅项目应至少达到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
第六条申报考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申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业主有关参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由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参评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征询意见结果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由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就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到考评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北京物协网站下载《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征询意见结果》一份;
(三)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五)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程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依照申报星级进行评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送至考评管理办公室。(二)审核条件:考评管理办公室依照申报条件对参评项目进行审核。
(三)现场考评:考评管理办公室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到项目现场对资料及档案管理、客服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消防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及绿化管理等模块进行评分。
(四)公示:现场考评合格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北京物协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经查证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公开答辩:经现场考评合格的住宅(五星)项目应进行公开答辩。
(六)表彰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通过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颁发证书并表彰通报。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就现场争议问题做好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并由考评双方签字确认后提交考评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考评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住宅项目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大厦、工业区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授予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称号。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8分以上(含98分)、住宅项目通过现场答辩的授予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称号。
第十二条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满一年且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考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参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经审核通过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应复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报并通过当年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现场考评,未通过的将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取消其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中应当邀请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进行考评,并提供专业意见。同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作为特约专家参与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考评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有效期为二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确认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考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年内该企业所有管理项目不得申报示范项目考评。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依据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定,在考评过程中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和考评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发现并经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考评工作完成后5日内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考评活动作出评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北京物协网站下载并填写《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意见表》,报送至考评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8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