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核定表
从业人员
是否有招聘残疾人的需求
□有□无
招聘残疾人数
以下核定信息由审核工作人员填写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按1.5%比例应安置残疾人数
实际安置数
差额安置数
超额安置数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审核人:复核人:审核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该表填写一式两份,可复印)
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核定表
()年
单位盖章(公章):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电话
型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纳税人流水号
所属税务所
组织机构代码
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
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数
合计
其中
注:已安残的单位请详细填写《武汉市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固定性用工
劳务派遣工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北京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促进就业政策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6]6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办法》、《通知》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1.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法定就业年龄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二、补贴、奖励标准: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残疾人花名册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有无劳动能力 家庭人口 残疾人类别 残疾人办证情况
(完整版)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填报单位:单位注册种类:社会保险号:填报时间:年月劳动参加社会保险订立订立序性文化身份证用工人员用工离职离职合同合同姓名合同合同养医失工生号别程度号码种类种类之日起止种类时间种类时间情况老疗业伤育时间12345678910注:“填表说明”在本页反面,请填报人员注意阅读,按要求填写并稳当保存。
填表说明:本表中所有栏目均应填写详尽文字内容,不可以采纳阿拉伯数字进行代替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填表说明如实填报本单位各样用工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单位注册种类: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④港澳台商投资企业⑤私营企业⑥其他企业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性别:①男②女。
4、文化程度: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中专、中技③大专④本科⑤研究生⑥其他。
5、用工种类:①整天制用工②非整天制用工③劳务派遗。
6、人员种类(可多项选择):①城镇就业人员②本省农村就业人员③外省农村就业人员④外方和港澳台就业人员⑤劳务派遗人员⑥离退休返聘人员⑦其他。
7、用工之日:指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离职时间应填报X年X月X日。
8、订立合同情况:①首次签订劳动合同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③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劳动合同。
9、合同种类: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①固按限时劳动合同②无固按限时劳动合同③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限时劳动合同④非整天制劳动合同⑤劳务派遗劳动者劳动合同。
10、离职种类:①合同停止②单位清除合同③自己清除合同④劳务派遗期满⑤其他。
11、薪水: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酬金,其中整天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X 元 / 月,非整天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 X 元 / 小时。
12、参加社会保险:①是②否。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闽残联教就〔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22〕45号各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财政金融局: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现将我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实施办法明确如下:一、补贴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均不含财政拨款单位、个体工商户);(二)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三)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实际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五)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
二、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根据上年度安排本省户籍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但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12年(23 )号残保金征收文件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文件绍兴县财政局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绍县残字[2012] 23 号关于征缴201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88号令)、《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县政[2003]2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经研究,对2012年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1、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听力残和言语残可放宽到一级二级)且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未享受县残疾人托(安)养政策;2、用人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残疾职工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发放,且达到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1-3月为980元、2011年4-12月为1160元,包括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类保险)。
二、残保金征缴的范围和标准凡在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县)、区驻我县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 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
安置残疾人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对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未达比例的单位,其残保金缴纳标准按县政府[2003]27号文件执行。
单位2011年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11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2011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011年残保金征收基数。
在职职工数依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县人事局统计的实际在职人数计算;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按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9日第7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职工,凭《伤残军人证》或《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凡符合按比例安排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就业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就业。
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大政发[1993]36号
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大政发〔1993〕36号1993年6月1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要求的人(简称残疾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咨询指导、技术培训、推荐介绍,以及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评估、就业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与各行各业分散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社会各单位均要安置录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单位已安置、录用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工作。
其中每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疾人就业,可按两人计算。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介绍和录用大中专院校、技校残疾毕业生,也可以自行招聘。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人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一、超比例奖励对象:根据《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中山残联规[2017]2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每人每月可享受800元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下称超比例奖励)。
二、超比例奖励申报条件:1.就业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3.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5.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6.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注:除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残联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应告知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方可进行申报审核。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表1)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表2)一式两份;3.本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须提供户口簿)验正本留复印件;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原件;7.残疾人职工本年度1、6、12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四、超比例奖励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在每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至7月30日前,携带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所属镇(区)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明细情况统计表(企业用管理台帐三)
附件4 (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明细情况统计表(企业用管理台帐三)
企业名称(盖章): 税号: 所属年月: 年 月 单位:元至角分
1、注:本表作为企业按月申请退税的附表,应于每月15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有残疾人增加、减少情形的,还需附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本表所列残疾人的顺序号在一个年度内尽量保持一致,请用A3纸打印。
2、残疾类别指: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3、合计=小计1+小计2+小计3
4、本月计算退税限额残疾人员数=正常人数-本月减少人数 ; 结转下月残疾人员数=正常人数+本月增加人数-本月减少人数。
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申报年度:
单 位
名 称
单位地址
法定
代表人
单位
性质经办人联Fra bibliotek方式办公电话
职工总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手机
安
置
残
疾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残疾类别及等级
二代残疾证号或军残证号
就业
时间
就业
岗位
劳动
报酬
合同
期限
缴纳社保情况
审核认定
可另附页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一份用人单位留存。2、“单位所属性质”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3、“残疾类别”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及伤残军人。4、“等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评定级别。5、本表所填残疾职工均不包含离退休职工。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2020)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开展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公告: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工作(一)年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年审,确认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二)年审时间2020年4月30日之前。
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方式、地点及所需资料1.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自行向其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市直、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监督管理处申报。
2.申报年审须提交以下资料:(1)《湖北省荆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申报表可从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为略);(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残疾职工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6)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及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其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
(一)缴纳金额计算方法残保金缴纳金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市各有关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3、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二、补贴奖励的标准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一、超比例奖励对象:根据《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中山残联规[2017]2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每人每月可享受800元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下称超比例奖励)。
二、超比例奖励申报条件:1.就业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3.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5.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6.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注:除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残联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应告知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方可进行申报审核。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表1)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表2)一式两份;3.本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须提供户口簿)验正本留复印件;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原件;7.残疾人职工本年度1、6、12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四、超比例奖励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在每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至7月30日前,携带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所属镇(区)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3•【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解读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奖励政策?答:(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可加分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
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标评分给予加1分,最高加4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视项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业户、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申领奖励金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
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七区奖励标准的60%。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可到残联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稳岗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
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
四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河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填表说明2.“残疾类别/性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请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请填写“因公”、“因病”或“因战”;
3.“户籍所在地”:请填写××省(市)××市(区/县)××区(街道/乡/镇);
4.“户籍性质”:请填写“本市城镇”、“本市农村”或“外省市”;
5.“文化程度”:请填写“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高职)”或“本科及以上”;
6.“岗位名称”:请按照残疾人实际岗位填写;
7.“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签订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起止年月,如“2015.08-2016.07”,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无固定期”,在编职工请填写“在编职工”;
8.“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月”:请填写“×月-×月”。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年)
用人单位全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类别:1.企业 2.事业单位 3.机关单位 4.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 6.其他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