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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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根据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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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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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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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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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学校党委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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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中、小学校(包括中专、中技、职中、盲聋哑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三条凡教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少的可建立教职工在会制度。

规模很小而分散的学校,可按学区、乡或区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所属的规模较大(建立支部)的校办厂,成立基层工会分工会的,应建立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经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学校行政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

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校务公开和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把江苏大学建成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目标,为实现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职权第四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二)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三)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要工作并做出决议;(四) 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 审查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奖惩与分配办法等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经审查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六)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住房调配、集体福利事项和医疗补充保险等有关问题;(七)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八)根据教代会代表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向教代会通报本部门的工作。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依据《教师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四)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向校教代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关系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进行集体讨论和监督学校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权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代表的数目和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的选举原则和程序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决策事项;(三)讨论并监督学校管理的各项工作;(四)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五)监督学校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六)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党委(总支部)或者学校工会组织召集,召集时间应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确保代表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序决定与会代表的合法代表资格,代表行使权力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过代表的表决通过,并制定会议记录。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当依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经费由学校提供,用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印刷、代表交通、食宿、通讯和会议宣传等费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评选、报酬和待遇等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研究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x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x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x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健全我校院(系)、直属单位和机关部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根据《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二级教代会)。

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现代大学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二级单位领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第三条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和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3)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单位内部薪酬分配实施方案等事项;(4)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相结合,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5)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单位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七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并与本单位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人数20%左右,但不得少于30名。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和保障教职工对学院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聪明才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办好学院各项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学院教代会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代表合并为一个代表,双重身份。

教代会和工代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合并召开。

第三条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为提高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奖惩、分配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条例,由院长颁布施行。

考虑到学院工作的实效性,上述工作可以在教代会主席团上审议。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集资建房、买房、等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院、部门两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能,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江苏大学合理化建议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大学合理化建议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大学合理化建议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向学校献计献策,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合理化建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群众向学校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条例精神,挖掘教职工的智力潜能,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心全意依靠群众办好学校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凡是本校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以及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人士,提出的有关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发挥管理效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收节支,改进服务等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后产生较好效果或效益者,均按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职工群众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是长期的、经常性的活动,学校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

第五条:每一位教职工可依据建议内容,自由选择建议对象,不受建议人所在部门、职位的限制。

教职工随时随地可提出建议,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学校对待教职工群众向学校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原则是:“信任、鼓励、支持及尽可能采纳”。

第七条:学校建立必要的制度和相应的机构,管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合理化建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合理化建议的范围1、有利于树立本单位良好形象及加强校园文化建设;2、有利于提高师生员工凝聚力,增强团队精神;3、有利于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4、有利于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的提高;5、有利于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办学效益。

第九条: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合理化建议应具备客观性、具体性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尽可能把握问题成因的准确性。

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问题的提出—问题出现在什么部门?什么环节?何时?何岗位?2、目前的做法及出现问题的原因何在?缺点何在?3、可行性分析—组织、行政、经济、心理、文化等因素的可行性分析。

4、实施后的效果分析:具体实施的方法、时间、地点,得出的结果如何?第十条:合理化建议的要求1、应含有丰富的实施内容;2、应解决当前问题,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3、应能确定改进和提高学校或部门组织、管理、业务制度等;4、应能预见问题的出现,杜绝可能事故的发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教代会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四)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举非中上层管理人员;(五)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可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方案,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教代会应设大会秘书,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大会秘书负责会议期间的主持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副秘书若干人,由大会秘书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筹备和举行第十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或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可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开会。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和教代会代表团(组)提出,经教代会筹备组商定。

第十二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江苏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江苏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江苏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的管理和运作,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江苏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江苏大学教职工根据共同的文体方面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为宗旨,团结和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各种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促进广大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校工会是社团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社团接受校工会的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六条教职工20人以上方可成立社团,成立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七条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

规模较大的社团可以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书;2.社团章程(草案);3.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4.社团基本成员名单。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必须冠名“江苏大学教职工XXXX”,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2.宗旨;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4.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5.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6.社员的权利和义务;7.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可到校工会领取《江苏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登记申请表》,填好后连同章程等材料,报校工会审批。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工会通告。

第十一条各分工会可成立独立的教职工文体社团或各社团在分工会成立分会,均由分工会负责审批,并报校工会同意。

第三章变更或注销第十二条社团改变名称,应到校工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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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我校的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学院、部、直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人数在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单位民主管理的制度。

其性质、作用、职权与要求同院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与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住(用)房分配、劳务酬金和津贴、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4)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六条院长或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或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或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教学科研人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

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院(系)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
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独立建制的学院、部、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都应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和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可以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也可以委托分工会作为二教级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

该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
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
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五章大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议程,应有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

视需要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八条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应在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分别作动员讲话和总结讲话。

同时,可邀请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和讲话。

第十九条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

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和做总结的时间。

第二十条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

大会的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

同时,要认真做好会场的布置工作。

包括要有会标、国旗、主席台和发言席等。

大会开始时要奏国歌。

大会结束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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