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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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

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结合我市工程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重大变更:(1)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2)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且该项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3)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4)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5)工程实施金额超过财政核定金额的;(6)累计变更超过原合同金额20%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现场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现场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现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现场检查的通知各有关代建单位: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上半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纳入代建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在建项目。

二、检查内容按照《2020年上半年度市级代建项目现场巡查表》(见附件)内容,对代建项目的日常管理、扬尘管控、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资料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具体检查项目以随机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在建项目在5个及以上的,抽查2个项目;5个以下的,抽查1个项目。

三、时间安排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20日至7月24日期间,具体日程安排将提前通知相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1.请各有关代建单位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落实代建管理制度,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检查项目相关台账资料请统一放置在对应项目现场。

五、结果运用1.抽查2个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根据各个项目考评得分情况取平均值为代建项目现场巡查得分。

检查结果作为对代建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2.代建项目检查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结果将记入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附件:《2020年上半年度市级代建项目现场巡查表》(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筑工程。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八)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第五条结合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一)工程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对应的变更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标准对照表(二)因第四条第五款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及第七款引起的价款调整,按照一般变更备案进行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苏府办[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9〕1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日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苏州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已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骨干型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设市级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

第四条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委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储备库类别及入库项目条件第五条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能源、市政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服务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信息化等专项储备库组成。

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六条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七条一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为:(一)农业方面:主要储备现代高效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长江、太湖等治理项目,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项目。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最新2023年苏州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开发报建流程

最新2023年苏州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开发报建流程

最新2023年苏州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开发报建流程概述本文档提供关于2023年苏州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开发报建流程的最新信息和要求。

所有相关方应遵守这些流程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报建流程1. 项目前期准备- 拟定项目计划和方案,包括项目的规模、投资预算等。

- 寻找合适的项目地点,并进行初步的可行性研究。

- 聘请专业团队进行项目评估和设计。

2. 立项申报阶段- 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投资方案等。

- 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到相关部门,等待审核和批准。

3. 土地和规划许可阶段- 根据项目需求,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土地。

- 编制规划方案,并提交给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4. 环评和安评阶段-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和安全评价(SA)等必要的评估。

- 编制环评和安评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5. 具体设计和施工图阶段- 进行详细设计和施工图纸的编制。

- 提交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和批准。

6. 施工许可阶段- 编制施工方案,并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 获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施工工作。

7. 竣工验收阶段- 完成建设工程并进行竣工报告编制。

- 提交竣工报告给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阶段- 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 完成建设工程的最终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

结论以上是2023年苏州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开发报建流程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请所有相关方按照这些流程进行操作,并确保合规性和质量,以实现项目的成功开发。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7]20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7【实施日期】201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参与承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名录库的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第四条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甲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二)在本市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经济等管理制度。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苏住建设〔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设〔2023〕1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2023年苏州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从各地上报的所有送审、免审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88个项目开展检查,其中建筑工程项目32个(住宅9个、公共建筑23个)、市政工程项目12个、装饰工程项目25个、幕墙工程项目19个,涉及勘察设计单位11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9家。

我局组织专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和暖通专业,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专业,装饰工程、幕墙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设计深度等内容,以及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我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总体情况较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较规范。

二、抽查情况(一)施工图文件质量情况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常见问题如下:1.工程勘察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原始资料及影像资料不完整,原始资料及图表签字不齐全,勘察纲要内容不规范,影像资料施工时间与单日工作量不符合逻辑,取样日期与试验日期间隔过长,勘察报告钻孔深度不满足要求、针对性不强等;2.建筑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设计、安全防护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等方面;3.结构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模型与输入参数不准确、荷载遗漏或取值依据不足、计算结果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不足或不一致、结构布置和构造措施不合要求、设计文件错漏碰缺较多、桩基础设计存在缺陷、加固方案提高幅度过大等;4.电气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设备、普通照明、配电、防雷、通用规范执行等方面;5.给排水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给水管网布置、间接排水、绿建节能等方面;6.暖通专业,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通风、空调设施、绿建节能及新规范、新标准、新标准图集引用等方面。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苏建规[2009]4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苏建规[2009]4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苏建规〔2009〕4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局: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厉行节约,保证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二、审查内容审查内容遵照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要求执行,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具体审查内容及技术标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执行。

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项目

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项目

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项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筑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城乡建设系统的一部分,勘察设计项目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设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苏州市作为江苏省的经济中心,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各类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层出不穷。

为了表彰和推广这些优秀项目,特设立了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活动。

一、评选范围本次评选活动面向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内的所有勘察设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规划等各类项目。

要求参评项目所在的单位需在苏州市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

二、评选标准1. 项目质量:评定项目的设计水平、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注重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2. 经济效益:评定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成本控制、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注重项目可持续发展。

3. 社会效益:评定项目对城市环境、社会生活、市民需求等方面的影响,注重项目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性。

4. 技术创新:评定项目在技术手段、工艺流程、材料选用等方面的创新程度。

5. 安全可靠:评定项目在工程施工、使用运营等各个阶段的安全可靠性。

三、评选流程1. 提名阶段:本次评选活动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并接受相关单位自荐或他荐。

提名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2. 初审评选:评审专家委员会将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入围项目。

入围名单将于XX年XX月XX日在官方全球信息湾公布。

3. 终审评选:入围项目将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深入评审,由评审专家委员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评选出苏州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项目。

4. 颁奖发布:评选结果将在颁奖典礼上公布并进行表彰,同时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以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开展优质勘察设计项目。

四、奖项设置本次评选活动将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等奖项,同时还将设置最佳创新奖、优秀团队奖、最佳实践奖等专项奖项,以充分表彰和激励各类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及其参与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住建设〔2022〕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住建设〔2022〕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环境,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市住建局于2021年1月发布了《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近期收到部分单位反映,各地在执行个别条款时标准不够统一,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决定对《指导意见》及其附件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1.采用勘察、设计总包招标的,在招标时应同时明确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勘察和设计资质条件,并在评分内容中同时体现勘察、设计要求,其中勘察内容评分分值占比在10%-30%范围内、设计内容评分分值占比在70%-90%范围内,具体分值占比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在范围内自主选定。

2.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风景园林方案设计、建筑装饰方案设计等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3.“市级及以上设计人才”指:设区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设计人才或大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8日
——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由市住建局负责制订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实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设计市场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等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法定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类型。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其中,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招标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苏住建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8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我局制订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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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勘察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应当公开招标。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项目;(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方案设计招标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

组合招标一般采取实施性方案设计中标人直接延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方式。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招标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场所进行。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开评标以及合同备案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业绩和主要勘察设计人情况等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等。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五)勘察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和要求。

境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公平、合理,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最多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对未中标设计方案、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费总额一般不低于中标价的,且不超过中标价的。

招标人对未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投标人不予补偿。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

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下限时间:(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日;(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日。

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参与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活动。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三)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其中,境外企业投标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设计部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合作承担。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

(一)商务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工程勘察设计费报价表;.拟投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汇总表;.投标人近几年完成与投标项目类似工程勘察设计情况及其获奖情况;.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设计项目技术标文件应包括:方案设计招标:.方案设计说明;.方案设计图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效果图;.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施工图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综合说明;.根据已确定的设计方案,明确结构、机电、节能等专业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程投资概算;.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三)岩土工程项目技术标文件应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方案说明;.实施大纲;.相关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技术标深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商务标一般采取明标方式。

技术标一般采取隐标方式。

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隐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隐标基本格式。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有关电子媒体类(电子幻灯片、动画等)技术标的要求,并明确其隐标格式。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建筑设计专业专家为主。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人;(三)招标人一般委派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应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家应当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四)市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应专业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集体推荐名评标专家(不包括招标人代表)为主任委员,并由其主持评标工作。

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第二十七条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等,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综合评估法中,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标分值占总分比例一般不小于。

第二十八条设计方案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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