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word精品文档11页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辽价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市各执收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映。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收缴非税收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务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执收单位代收的非财政性资金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
第四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收缴分离管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缴管理活动。
收缴分离是指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入收缴方式。
第六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要求,现将《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日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辽交财审发〔2020〕29号省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计时方式计费:1-15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10-10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桃仙机场收费省发改委管理)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基础收费100-2000元,拖(载)重每行驶一公里加收5-60元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吊车费阜新基价750-3400元,区分不同情况加收10%-30%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照不高于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一级站按每票不超过2.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二级站按每票不超过1.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三级站按每票不超过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否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5-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7-12元/月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现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15日公布)中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形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本《目录清单》范围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同时,请各县(市)以及享受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涉及本地区定价权限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清单中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编号等内容。
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有定价权的区、县(市)也应予以动态调整和公布。
附件: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附件
注:1.收费标准栏中详细的收费标准及未注明的其它收费标准等内容见具体收费文件;
2.授权县(含辽中区、沈北新区和浑南区)定价的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详见各县(区)制定的具体收费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2.12.20•【字号】辽价发[1992]190号•【施行日期】199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1992年12月20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人防办: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我省人民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省政府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产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对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外资金管理,并到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沈军作字[1990]147号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财政可根据收费额的大小适当削减人防管理部门的经费以减少财政支出;对收费较多的应结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我省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二、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略)附件一:辽宁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算│ 收费│备注││││单位│ 标准││├──┼────────────┼──┼───┼──────────────────────┤│ 1│工事使用费│ ㎡││按省人防委、财政厅、物价局辽人防委字[1986]7 ││││││号《转发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和下达<辽宁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沈阳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藉字[1990]93号
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20元/证。军用地标准按(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执行。
56
土地转让费
辽价发[1992]208号
增值总额30%--70%
57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
14000、20000元/亩
58
征地管理费
沈价发[2009]37号
居民0.6元/吨、非居民1元/吨
市水务集团各区营业处
34
水附加费
沈价发[1997]92号
0.2元/立方米
6
市城建局
市城市建设学校
35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辽价发[2004]107号
见文件
市运河处、绿化处、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36
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辽价发[1992]197号
见文件
高中
71
普通高中学费
72
高中择校学费
辽价发[2004]109号
见文件
职业高中
73
职业高中学费
辽财综[2003]478号
见文件
74
职业高中自费生学费
辽价发[2004]107号
见文件
75
职业高中住宿费
辽价发[2004]107号
1.公寓化宿舍200元/生/学期;2.普通宿舍120元/生/学期;3.学校自筹或社会联建(公寓化400元/生/学期;4.学校自筹或社会联建(普通)200元/生/学期。
计价格[2000]293号
200元/本、丢失补发400元/本
7
护照延期、加注费
[1993]价费字164号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
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
中房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编制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以财务分析法为例.比如杭州某上市公司的房产开发成本明细是这样的.1、土地费用,包括征地费、土地出让费等,即通常所说的楼面地价等.这项成本比较明确,拿地时就可以确定了.2、前期费用。
包括土地平整、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勘察、监理、施工水电、审标费、测绘、可行性研究、前期工程费等。
一般标准为120—4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规划设计费占到该项费用的70%-80%左右,而各个楼盘规划设计费,也根据楼盘定位和设计公司好坏,差距甚大.3、基础设施费。
包括接水、接电、市政道路、弱电、绿化、煤气、照明、环卫、有线电视、排水排污、基础设施费等,一般标准为350-500元/平方米。
该项费用中接电和绿化费用所占比重比较大,各为1/4左右,而绿化费用根据物业类型不同也有所差异,比如高层小高层单体绿化一般在120—150元/平方米左右,好一点在150—200元/平方米,而多层则有可能达到300—400元/平方米,个盘之间差异性比较大。
4、建安工程费。
包括基坑围护、工程桩、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样板房、精装修费用,以及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成本,毛坯房一般标准为2000—25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土建成本最高,一般都在1500元/平方米左右,接下来是安装和装饰工程费用。
5、公共建筑建安工程费。
包括会所建安工程和公建建安工程成本。
这块费用也可以归并到建安工程费用上面。
一般为120-160元/平方米6、公建配套费。
包括水电煤、市政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高教费、物业基金、消防、人防工程费等。
7、开发间接费。
这块费用有员工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办公费、展览费及其他费用,即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费和营销费,这块费用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3。
5%—4。
5%来核算,一般为300-400元/平方米.8、税费。
如营业税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一般为销售收入的6%左右.如楼盘销售均价为1万元/平方米,则这块费用在600元/平方米左右.9、财务成本.主要为银行利息及其他融资成本。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银田市府花园等三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银田市府花园等三个住宅小区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沈价发[2000]35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1.27
【实施日期】200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银田市府花园等三个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0]351号2000年11月27日)
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根据沈价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对沈阳银田市府花园等三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进行了审核评定,现批复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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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5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日趋规范,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
但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个别执收(执罚)单位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单位延缓入库,甚至存在坐收坐支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1.严格执行《沈阳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该目录和国家、省新出台的收费政策所规定范围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
2.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对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外,等额扣减该部门经费支出。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秉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对于行政违法违章案件依法处罚。
4.严格执行《关于开展“以票管费”工作的通知》(沈财收〔2003〕636号)的有关要求。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关于明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关于明确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沈房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审计局关于明确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沈房发〔2014〕41号)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结合《沈阳市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沈财非〔2013〕232号),特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审计局
2014年6月6日
附件:
沈阳市保障性住房涉及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0]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
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0]13号2000年4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的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4个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持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更换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依据10 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省水利厅辽价发(1992)61号11 电力设备和仪表检验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价发(1992)214号12 损坏电力设备赔偿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价发(1993)214号13 机动车票据工本费(结算单据) 省交通厅辽价发(1993)31号14 公路工程材料试验费省交通厅辽价发(1993)31号
——结束——。
2021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财预〔2002〕584号,国发〔2008〕4号,辽人发〔2000〕19号,辽价发﹝2001﹞72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18﹞55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国办发〔2013〕103号。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税〔2019〕53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附件1
2021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立项级次
联系电话
一
公安
1.证照费(机动车牌、证收费)
中央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汽车反光10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副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摩托车反光每副35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中央
23240767
7.土地闲置费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23•【文号】财综[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7年4月23日财综[2007]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在《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2007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辽价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7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已转各市、各有关部门,现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统一归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等。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从书面受理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一般在60个工作日(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90个工作日,需召开听证会和上报省政府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出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
对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提供虚假材料,超出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不予以受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号】沈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行政许可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的决定
沈政发〔201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符合创新规律服务型政府,我市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决定减免55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5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印发,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将相关政策宣传、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沈阳全面振兴。
附件:1.沈阳市减免5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沈阳市取消5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附件。
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号:沈财文字[1996]35号发文机关:辽沈其它机关是否废止:未废止浏览次数:2278根据辽财文字〔1996〕386号“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落实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信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标准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到沈阳市辖区外的市、县(指县政府所在地,含县级市)出差,不分职务,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时,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据支报(其中:生活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发《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号:沈财文字[1996]35号发文机关:辽沈其它机关是否废止:未废止浏览次数:2278根据辽财文字〔1996〕386号“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落实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信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标准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到沈阳市辖区外的市、县(指县政府所在地,含县级市)出差,不分职务,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正副市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六)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同席卧铺票。
(七)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沈政发[1992]45号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沈政发[1992]45号1992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收费按本办法管理:(一)行政性收费:系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按照特定需要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非管理性服务所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三)经营性收费:系指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商品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对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收费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收费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行政性收费必须以实际管理行为和客观需要为依据,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有规定及省以上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必须收取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区(县)的经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属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理由、依据,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理。
(二)市物价、财政部门经过审理,同意收费的,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申办批复。
(三)行政性收费由符合管理权限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收费单位要持有关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专户存储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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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30
利用档案费
价费字[1992]130号
见辽价发(1992)52号
市建工局职工联合中等专业学校
31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辽价发[2019]86号
1700元/生
32
木瓦工培训费
辽价发[1993]220号
360元/生
5
市水务集团
市水务集团各区营业处
33
污水处理费
辽价发[2019]77号
辽政发[2019]15号
见沈政发[1993]4号
市市政工程质监站
37
工程质量检查人员资格培训费
辽价费字[2019]82号
280元/每生
市环卫处
38
垃圾排放管理费
辽价发[1992]197号
1.00元/吨
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39
城市道路挖掘费
建城字[1993]410号辽建发[2000]150号
见辽建发(2000)150号
17
台湾居民定居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19]2839号
10元/证
18
外国人签证费
计价格[2019]392号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1.零次、一次签证160元;2.二次签证235元;3.签证延期160元;4.半年多次(含半年)425元;5.一年至五年多次签证635元;6.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7.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8.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9.团体签证分离160元;10.改变签证种类160元;11.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12.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13.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和收费标准见文件。
沈阳市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
项目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
1
市公安局
市交警支队
1
机动车辆号牌费
发改价格[2019]2831号辽价发[2019]3号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不反光号牌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不反光号牌50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残疾人机动车号牌费5元/副。
260元/人
4
市建委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5
特种设备资格审查费
辽价函[2019]13号
300元/台
2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费
50元/个
市建筑材料应用管理办公室
2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综[2019]77号
10元/M2
28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辽财综[2019]488号
1元/M2
市水表计量站
29
水表检测费
辽价发[2019]96号
10
前往港澳通行证费
计价格[2019]1097号
50元/证
11
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1993]价费字164号
一次有效20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出入100元/证
1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
[1993]价费字164号
30元/证
13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签注、加注费
[1993]价费字164号
20/项次
19
外国人居留许可费
发改价格[2019]2230号
一年以下400元/人、一年(含)至三年以内800元/人、三年(含)至五年(含)1000元/人、增加偕行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200元/人
20
外国人居留许可变更费
发改价格[2019]2230号
200元/次
21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发改价格[2019]1267号
1500元/人
22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发改价格[2019]1267号
300元/证,期满或变更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2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23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91号
标准详见文件
3
市司法局
市司法行政干部培训中心
24
]154号辽价函[2019]49号
2
机动车证书工本费
发改价格[2019]2831号辽价发[2019]3号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3
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发改价格[2019]2831号公安部令第111号辽价发[2019]28号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40元/人次。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汽车类(A1、A2、A3、B1、B2、C1、C2、C3、M、N、P):桩考180元/人次,其它项目260元/人次;三轮车C4、摩托车(D、E、F):桩考120元/人次,其它项目180元/人次。未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汽车类(A1、A2、A3、B1、B2、C1、C2、C3、M、N、P):桩考100元/人次,其它项目160元/人次;三轮车C4、摩托车(D、E、F):桩考60元/人次,其它项目8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80元\60元/人次.
沈价发[2009]37号
居民0.6元/吨、非居民1元/吨
市水务集团各区营业处
34
水附加费
沈价发[2019]92号
0.2元/立方米
6
市城建局
市城市建设学校
35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辽价发[2019]107号
见文件
市运河处、绿化处、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36
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辽价发[1992]197号
市社区警务支队
4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19]2322号辽价发[2019]66号
1、申领、换领二代证工本费20元/证;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工本费40元/证;3、临时二代证工本费10元/证。
5
户口簿工本费
辽价发[2019]13号
居民9元/本,集体30元/本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6
因私护照费
14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993]价费字164号
50元/证
15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费
发改价格[2019]1460号
一次20元、一年多次100元/件
16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留签注费
发改价格[2019]1460号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200元/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300元/件、口岸一次有效100元/件
计价格[2000]293号
200元/本、丢失补发400元/本
7
护照延期、加注费
[1993]价费字164号
20元/项次
8
往来港澳通行证费
计价格[2019]1097号
100元/证
9
赴港澳签注费
计价格[2019]1097号发改价格[2019]77号
一次有效20元/件、二次40元/件、一年多次100元/件、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多次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2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300元/件。
40
城市占道费
辽价发[1992]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