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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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报预披露规则

三季报预披露规则

三季报预披露规则
嘿,你知道吗,三季报预披露规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计划一次旅行,不提前了解路线和注意事项怎么行呢?比如说,一家公司就像一艘大船,三季报预披露规则就是指引这艘大船航行的灯塔!如果没有这个规则,那岂不是像茫茫大海中没有方向的船,随时可能迷失呀!
三季报预披露规则要求公司要按时、准确地把相关信息告诉大家。

这就好像你答应了朋友要准时赴约,你就得做到呀!不然朋友会怎么想呢?比如说某公司明明业绩不错,却不及时披露,那投资者不就被蒙在鼓里啦?这不就跟你明明知道一个好消息,却故意瞒着朋友一样嘛,多让人郁闷呀!
而且哦,这个规则还要求信息得真实可靠。

哎呀呀,这就好比你跟别人说的话得是真话呀,不能撒谎骗人对不对?要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那投资者不就被误导啦?这可不行!就像你要是给别人指错了路,人家不就走冤枉路了嘛!
所以呀,三季报预披露规则真的超级重要!它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让市场更加公平、透明呀!可千万别小瞧了它哟!。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六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f文件披露规则

13f文件披露规则

13f文件披露规则
13F文件披露规则是指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制定的法规,要求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基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一定的规定向SEC 披露其对美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情况。

以下是一些13F文件披露的规则:
1. 提交时间:公司、基金和其他投资者需要每个季度末在规定的期限内向SEC提交13F文件。

2. 被披露的资产:13F文件披露的是投资者在该季度末所持有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和部分衍生产品等证券投资。

3. 披露的内容:13F文件要求披露投资者所持有的每只股票或其他证券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市值等信息,以及是否持有超过特定百分比的股份。

4. 投资者类别:13F文件规定了哪些投资者需要进行披露,包括管理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和信托公司等。

5. 阈值要求:13F文件要求投资者对持有市值超过一定金额的美国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披露,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阈值要求可能不同。

6. 披露时间:根据规定,13F文件的披露信息通常会在披露期
限结束后的45天内公开发布,供公众和其他投资者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13F文件披露规则是针对美国境内的投资者和公司的,针对外国投资者有一些特殊规定。

此外,根据SEC 的规定,有些投资者可能有豁免权,不需要披露。

因此,具体的披露要求还需参考SEC的相关法规和指南。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4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

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

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发布前,要求上市公司提前向交易所递交并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

这一规则的出台旨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主要股票交易所之一,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增加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中,上证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不断改进规则和制度,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年报预披露规则的引入是这一系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向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之前,需要提前递交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数据、经营业绩、内部管理情况等。

上证将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并公开披露,以给投资者提供更充分的参考依据。

通过提前披露年报信息,上证可以提前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递交信息,确保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上证也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总而言之,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的引入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提前披露年报信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发展,提升整体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接下来将会详细探讨这一规则的具体实施要点,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和意义。

1.2 文章结构2. 正文2.1 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概述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提前向市场披露的规定。

该规则的出台旨在增强市场透明度,提升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2 要点一上证年报预披露规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首先,规定了上市公司年报预披露的时间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概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关联方交易也愈发频繁。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该准则旨在明确关联方的定义,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以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关联方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作一概览性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关联方披露的重要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联方交易由于其特殊性,如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目的的非单纯性等问题,往往成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

准确识别和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首先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即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各方。

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必须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

这包括对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准确计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准则强调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特别突出,详细阐述其经济实质和影响。

对于非重大关联交易,企业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适当披露。

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得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支持。

1. 阐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和原则,它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准则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清晰、一致的标准,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基于可靠、透明的财务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宝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1.doc

[宝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1.doc

[宝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201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一、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各项认定标准。

其中,对于权益工具投资,还应明确披露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二、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充分披露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信息,包括:(一)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以及已计提减值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合计权益工具的成本/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已计提减值金额(二)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动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合计期初已计提减值金额本年计提其中: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本年减少其中:期后公允价值回升转回期末已计提减值金额(三)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尚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额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司应详细披露各项投资的成本和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续下跌时间、已计提减值金额,以及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2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4.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标准化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4〕4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JR/T 0303—2024)、《证券期货业基础数据元规范第1部分:基础数据元》(JR/T 0304.1—2024)、《证券期货业基础数据元规范第2部分:基础代码》(JR/T 0304.2—202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23日附件1: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
附件2:证券期货业基础数据元规范第1部分:基础数据元
附件3:证券期货业基础数据元规范第2部分:基础代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订稿)
【法规类别】债券公开发行信息公开
【失效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2.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订稿)
(2002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

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摘要: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要求二、季度报告的内容要求三、季度报告的格式要求四、违反规定的影响与法律责任正文: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要求根据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等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和风险因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季度报告的内容要求1.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包括公司最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报表的简要说明。

财务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确保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2.业务回顾:季度报告应简要介绍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进展、重大事项和合同签订等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3.经营业绩说明:季度报告应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等经营指标的变化原因,以及影响公司业绩的主要因素。

4.财务状况分析:季度报告应分析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等指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

5.重大风险提示:季度报告应披露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

三、季度报告的格式要求1.报告封面: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报告名称、报告期等内容,字体、字号和排版应简洁清晰。

2.目录:目录应列出报告的各个部分,以便于投资者快速查找。

3.报告正文:正文应包含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业务回顾、经营业绩说明、财务状况分析、重大风险提示等部分,文字表述应简练、明确。

4.声明与承诺:季度报告末尾应包含公司董事会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四、违反规定的影响与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等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的,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罚款等。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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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0616_风险警示

26130616_风险警示

2013年第36期陆家嘴600663粤宏远A000573湘电股份600416明星电缆603333行业·公司|机构鉴股Industry ·Company近日,公司未能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卢东先生及董事、财务总监杨萍女士取得联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指定姜向东代行财务总监职权的议案》。

鉴于沈卢东先生和公司财务总监杨萍女士目前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决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同时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盛业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盛业武不再兼任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董事会决定指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姜向东先生全面代行财务总监的职权。

该股高管发生非正常性变动对公司负面影响较大,后市注意风险。

公司此前筹划重大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避免公司股价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从2013年8月26日开市起停牌,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后复牌并披露有关结果。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暨购买资产,但由于实施的相关条件尚未成熟,合作各方无法就合作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事项。

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级市场上,该股在2013年9月2日复牌后大幅下跌,成交量巨额放大,资金出逃迹象明显,后市注意风险。

公司2013年8月12日接控股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因湘电集团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3年8月13日起停牌。

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27日刊登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控股股东与有关方面就资产重组事宜进行了积极的洽谈,2013年9月2日,公司接控股股东通知,由于各方难以就资产重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研究,相关各方决定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三)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二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对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7)第十节股权激励 (69)第十一节破产 (71)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86)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8)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07)第六节退市整理期 (111)第七节主动退市 (115)第八节重新上市 (11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127)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六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9)第十七章释义 (131)第十八章附则 (134)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5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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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
季度报告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1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六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
— 1 —
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

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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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附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

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

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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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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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 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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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主题词:中国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分送:会领导。

会内各部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6月27日印发
打字:校对: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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