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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制的回顾与探索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制的回顾与探索

75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6年9月上摘 要:九十年代初期,国有企业普遍地建立过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随着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的不断推进,传统的退管会在一些地方淡出了人们的生活,而社区、村镇化的退休人员管理机制又没有能够很好地建立起来,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出现了空白状态。

利用近年来处理退休人员非正常聚集事件所取得的工作经验改组传统的退管会,对于建立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有着比较光明的前景。

关键词:退休人员;退管会;退休党支部;社会化从2009年底开始,部分退休人员在遵义市区的非正常聚集,引发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退休人员中积累了多年的各种诉求,维护稳定工作成为了航天十院各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为了加强对退休人员的思想引导,根据航天十院党委的要求,各单位都加强了退休党支部的建设。

这一举措,在通过主渠道加强信息沟通、服务退休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比较良好的作用,较好地推动了退休人员群体的稳定。

然而,这一机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它虽然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遵义周边地区退休人员的沟通、服务和维稳工作,但却很难延伸到为数更多的异地安置群体。

它虽然可以通过党组织的作用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迅速解决,但却很难阻止各类新问题的继续产生。

也就是说,加强退休党支部的建设,对于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虽然短期内行之有效,但却难以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持续运行。

本文以航天十院总装厂贵州航天风华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为主要蓝本,通过回顾和剖析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机制,给出了改造离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推进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常态化的工作建议。

一、退休人员管理机制的建立1.国家退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虽然建立起了企业职工退休制度,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1978年国务院同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使干部的离休、退休、退职和工人的退休、退职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李荣融、李伟同志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李荣融、李伟同志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李荣融、李伟同志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国资发研究[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李荣融、李伟同志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2008年12月25日-26日,国资委在北京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现将李荣融同志的讲话和李伟同志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伟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附: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改革调整创新提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2008年12月25日)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2008年工作,分析形势,交流经验,研究安排2009年工作。

刚才,德江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一年来的国资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2009年的工作,对各级国资委引导国有企业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寄予的殷切期望,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德江副总理提出的要求,扎扎实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这次会议之前,我们委领导分别带队分片进行调研,了解各地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情况,听取大家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赣府发[2005]1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

有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有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有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有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篇1)1、目的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2.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2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2.3.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3.2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2.3.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3.4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江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3.5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员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职责3.1每年10月,人力资源部统计下一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做好人员规划及储备。

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退休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

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1个月,各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员工提前休息。

3.2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员工面谈,表达公司对其辛勤工作的肯定,安排小范围的欢送活动并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移交。

3.3员工应按照部门内工作交接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具《工作移交清单》。

移交手续包括:交还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结算各项财务费用等。

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将《工作移交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

3.4办理退休手续时,员工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

3.5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4、退休员工薪酬结算4.1岗薪工资、月奖:至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员工岗薪工资全额发放。

4.2季度奖、年终奖:季度形式发放奖金时,按员工当季实际出勤月数于季度末核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时,按员工当年实际出勤月数于年终核发。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4日财社字[199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

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转管理的范围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待遇经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

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

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9]5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8【实施日期】199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1999)51号1999年9月8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落实,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个人。

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将立即下拨。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适应老年群体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江财)老干字[2020]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行[2018]13号)、《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

赣财行[2017]25号文件中明确驻昌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外从事的公务活动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条本处公务用车经费可列支的项目有:公务费、公务用车费、综合服务科经费、走访慰问经费、集体活动费以及各老年协会活动经费等。

第三条公务交通费用必须从本处公务用车经费对应科目中按规定报支,不得在其他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条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原校领导车贴和离休干部差旅费包干)的普通出行,严格按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2018]50号)、《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车改[2018]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适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参改人员,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租车、的士),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处党政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乘非公共交通工具(私车公用)出行。

第六条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须填写“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单”(起点均为本校,即实际出发地校区),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无需发票。

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发票据实报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19•【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个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的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文件,并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三类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评估。

其中,对同一批实施改制的企业,原则上选取相同的评估基准日。

二、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一)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执行。

(二)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突出国有企业主责主业,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工作。

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管理服务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人事档案分别移交乡镇(街道)、社区和指定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内的央属、省属、外地属和市属、县(市区)、园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本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在××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人员配备。

县(市区)、园区要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设,结合社区布点规划,根据移交的退休人员数量,确定新建或调整社区,原则上按每移交××名退休人员配备 1 名工作人员。

第五条兼职及出入境管理。

(1)央属、省属、外地属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其所在企业组织部门要求办理。

(2)市属、县(市区)、园区属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涉密人员管理。

国有企业涉密人员退休后,脱密期内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按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由原企业按规定办理,其他管理服务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中居住区的退休人员移交。

按照辖区范围,国有企业与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区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党委、政府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人员、管理服务具体内容等。

县(市区)、园区按照就近移交的原则,指定乡镇(街道)和社区落实接收任务。

第八条分散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

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进行移交,由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政府指定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服务。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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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 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二条 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 产损失的核销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单位申报。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 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 对资产处置的事项、处置的依据和理由、处置的方式等作重点 说明。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报告及材料进 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明确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 批。其中:省直管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的,还需征求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的意见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 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价值或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 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核 查。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理事项的,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 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需要评估备案与核准的,单位根 据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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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分级管理、按程序审批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 核)或备案。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 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 复,以及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备案文件,是单位处置资 产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在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 的申报、审核和批复。 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优化单位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9月17日江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在总结我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紧紧围绕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现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

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二、改革任务(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理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科学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所持股企业的权利边界,健全权责利相统一的监管体制。

(二)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通过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建设成为具有较高水平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化资本运作能力的专业平台,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为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X 政〔X〕4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X政办〔X〕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和任务整体目标。

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将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企业退休人员交由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和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确保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安定,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工作原则。

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承担接收主体责任,企业承担移交主体责任。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措施,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各县区政府要和企业协调联动,签订移交协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移交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确保机构、人员、资金落实,做好各项移交工作。

移交任务。

我市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共涉及11家企业,分别是:X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631人、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2人、X钢构有限公司33人、X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5人、X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X外贸加工厂44人、X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32人、X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20人、X省X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17人、X省投资集团286人、X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7人、X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22人。

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

企业要做好调查摸底、档案整理、登记造册等基础性工作,整理好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核实所接管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进行移交,由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管理服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意义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的重大决策。

16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在国有企业广大职工、金融机构和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使一大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顺利退出了市场。

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探索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机制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各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切实把本地区、本单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好。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可对在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

二、请按照《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省(区、市)从1994年以来实施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三、请按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本省(区、市)《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赣财资〔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资〔2017〕15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1-1附表
2.《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3日。

07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位表

07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位表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不限 二年 不限 二年 不限 二年 不限 二年 不限 二年 不限 二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不限 二年 不限 二年 中共党员 三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三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不限 无限制 中共党员 二年 不限 二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无限制 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无限制 不限 无限制 中共党员 二年 中共党员 无限制 中共党员 无限制 不限 二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综合文秘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文件管理、文档处理、文字归纳、统计汇总、行政事务 001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经济管理类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委主任书记办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处理涉及委领导的活动、会议安排和服务工作,沟通委内外工作信息,协调相关工作 001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经济类 本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局 立法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起草 002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民商法 硕士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局 企业法制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与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协调 002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法律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业绩考核局 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研究 003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企业管理、经济 本科或硕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业绩考核局 业绩考核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003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财会、企业管理 本科或硕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评价局 企业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履行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职责 004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2 财务管理、会计、审计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产权管理局 国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 005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2 经济管理、财会、金融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改革局 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国有经济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企业并购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 006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2 经济、管理、法律、金融、会计、世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改组局 企业改组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有企业改组政策研究及组织协调工作 007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财会、法律、企业管理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分配局 收入、分配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收入与分配调控政策研究 008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财会、企业管理、经济 硕士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人才系统管理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综合管理、中央企业人才系统管理 009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金融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政策研究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政策研究 009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不限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010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不限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党建工作局 党建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党建研究与党员教育管理 011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党建、科社、哲学、历史、政治 硕士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宣传工作局 综合管理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文件和档案管理,办公室综合事务 012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经济管理类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研究室 政策研究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改革政策研究 013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经济类 硕士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事局 外事综合管理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外事工作综合协调、管理 014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中文、法律、经济管理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事局 外事翻译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有资产监管外事联络、协调、翻译 014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英语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事局 劳动工资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管理 015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管理类、财会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服务管理局 财务(审计)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负责委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及单位领导任期审计、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016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审计、财务会计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纪委监察局 政策研究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国资委监管企业纪检监察理论研究 017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经济、企业管理 本科或硕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纪委监察局 综合管理工作副主任科员及以下 监督检查国资委监管企业廉洁从业、依法经营 017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企业管理 本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事会 监事会专业人员 检查企业财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018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0 财务、审计、会计、注册会计师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械离退休干部局 办公室文秘工作科员 文秘工作 019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文秘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械离退休干部局 财务处科员 财务会计 019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财会 本科及以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冶金离退休干部局 医疗保健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离退休人员医疗保健、日常医疗及费用管理 020001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健康保险 本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冶金离退休干部局 行政文秘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办公室日常文秘工作 020002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文秘 本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冶金离退休干部局 计算机网络维护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计算机局域网日常维护管理 020003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1 计算机 本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冶金离退休干部局 财务管理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财务管理 020004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及具有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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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4 296.94
71.59 71.59 71.59
2
3
4,193.78 1,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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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20 1,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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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4 296.94 71.59 71.59 71.59
0.00 0.00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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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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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24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25
年初结转和结余
26
总计
27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46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47
二十一、其他支出
48
二十二、债务还本支出 49
二十三、债务付息支出 50
5,647.12
本年支出合计
51
0.00 结余分配
52
657.30 年末结转和结余
53
6,304.42
收入
项目
行次
栏次
一、财政拨款收入
1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 款
2
二、上级补助收入
3
三、事业收入
4
四、经营收入
5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
六、其他收入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公开 01 表
决算数 1
2017 年度 支出
项目(按功能分类) 行次 栏次
5,643.82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8

栏次
1
栏次
2
3
4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
5,643.82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0
0.00
0.00
0.00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0.00 二、外交支出
31
0.00
0.00
0.00
3
三、国防支出
32
0.00
0.00
0.00
4
四、公共安全支出
33
0.00
0.00
0.00
5
五、教育支出
34
0.00
215 21507 2150799 221 22102 2210203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国有资产监管
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购房补贴
339.85 339.85 339.85
1.20 1.20 1.20
339.85 339.85 339.85
1.20 1.20 1.2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5,710.48
5,710.48
0.0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编制单位:江西省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人员
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17 年度 本年支出合计
基本支出
公开 05 表 金额单
位:万元
项目支出
本部门 2017 年年未编制人数 24 人,其中: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24 人,年末实有人数 598 人。其中:在职人员 20 人,离休人员 43 人,退休人员 526 人,聘用人员 9 人。
第二部分:2017 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编制单位: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1.20 3.30 0.00
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6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7 3.3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2017 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中心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 04 表
编制单位: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人员管理 服务中心
2017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决算数
项目
行次
决算数
项目(按功能分类) 行次
小计
一般公共预算 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 预算财政拨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 支出
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 助支出


208 20805 2080504 20808 2080801 210 21005 2100502 215 21507 2150799 221 22102 2210203
栏次
1
2
3
4

合计
5,821.28
4,493.28
1,328.00 0.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109.14
3,781.14
1,328.00 0.00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4,812.20
3,484.20
1,328.00 0.00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 单位离退休
4,812.20
3,484.20
1,328.00 0.00
抚恤
296.94
296.94
0.00 0.00
死亡抚恤
296.94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4,940.64
4,940.64 0.00 0.00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 退休
4,940.64
4,940.64 0.00 0.00
抚恤
296.94
296.94 0.00 0.00
死亡抚恤
296.94
296.94 0.00 0.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出
77.91
77.91 0.00 0.00
其他国有资产监管 支出
339.85
339.85
0.00 0.00
住房保障支出
1.20
1.20
0.00 0.00
住房改革支出
1.20
1.20
0.00 0.00
购房补贴
1.20
1.20
0.00 0.00
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事业 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 收入
其他收入


208 20805 2080504 20808 2080801 210 21005 2100502 215 21507 2150799 221
栏次
1
2
3
4

合计
5,647.12
5,643.82 0.00 0.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237.58
5,237.58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3.30 3.30 3.30
支出决算表
公开 03 表
编制单位: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2017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本年支出合 计
38
十二、农林水支出
39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40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 出
41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42
十六、金融支出
43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44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 出
45
0.00 0.00 0.00 0.00 0.00 5,109.14 71.59 0.00 0.00 0.00 0.00 339.85 0.00 0.00 0.00 0.00
0.00
17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46
0.00
0.00
0.00
18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47
0.00
0.00
0.00
19
20
21
22
23
本年收入合计
24
25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26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27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8
总计
29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48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49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公开 06 表
编制单位: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离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2017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经济分 类科目


208 20805 2080504
20808 2080801 210 21005 2100502
栏次 项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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