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即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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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标 签】涉外专用发票,地方税务局,启用【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地税外﹝1998﹞25号【发文日期】1998-08-04【实施时间】1998-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塘沽、汉沽、大港、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开发区及五县地税分局,地税涉外稽征分局、第七印刷厂: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的发票管理,市局决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单位及个人,凡属缴纳营业税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除外),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三、“专用发票”规格为:185mmx105mm,中英文对照,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打字纸,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专用水印纸,印色为棕色,在规定的位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会计存查联,打字纸,印色为黄色;第四联:仓库存查联,打字纸,印色为绿色。

“专用发票”每本定价为3.50元。

四、各分局自1998年10月1日起,到市税务咨询事务所领购“专用发票”,并开始对外发售,在此之前已领购的市国税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发票”,自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对外发售,剩余的空白发票清理封存,并将封存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填写发票缴销表报市局统一销毁。

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已领购的市国税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发票”可以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止,到期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向主管税务分局缴销空白发票。

五、从事联运行业货运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分别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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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暂行办法的通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地税二﹝1995﹞41号
【发文日期】1995-07-11
【实施时间】1995-07-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税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局,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九条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问题,经研究,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解读【标 签】客运出租车,委托代征【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我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纳税人,多以单车运营方式经营,由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客管办”)统一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天津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客管办”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客管办”按委托代征协议对“出租车经营者”实行“单车定额”的税款征收方式,同时负责发票的管理。

这种征管模式已经延续多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做好对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税收征管,保持管理方式的连续性,更好地为“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文件中明确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联合进行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工作。

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以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进而从节省成本出发,确定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形式,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特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客运出租汽车业进行代征代管。

二、委托地税局代征代管后,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是否有变化?没有变化。

通过委托代征代管方式,实现客运出租汽车业纳税人到一家税务机关就可办结全部涉税事宜,从而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委托地税局代征代管的范围、内容有哪些?《公告》中对委托代征代管的范围、内容都有明确。

(一)委托代征代管的范围为经客管办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委托代征代管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管理三个方面,保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1.税务登记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地税征﹝1999﹞36号津国税征联﹝1999﹞6号【发文日期】1999-08-04【实施时间】1999-08-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45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我市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现就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1、中央驻津国有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办的国有三产企业,仍按系统征管,分别由主管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2、座落在市内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含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同外商在四个新市区、大港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分别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3、武清逸仙科学工业园、汉沽化学工业区、西青微电子工业区的纳税人,分别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4、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纳税人和政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5、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纳税人,分别由上述三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级各总公司使用“天津市财政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级各总公司使用“天津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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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级各总公司使用“天津市
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标 签】财政局统一收据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财预﹝2000﹞88号
【发文日期】2000-11-01
【实施时间】2000-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总公司:
最近,冶金等工业总公司来函反映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有关问题。

针对原工、商业局转轨为总公司后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继续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经营活动,以收取“总机构管理费”为主要经费来源并行使主管部门职责的总公司,可以暂时继续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二、主管部门向其所属集体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能超出原收取“行政管理费”的范围和比例。

企业向主管部门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4日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变后的政策衔接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后,按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一)对2011年1月1日以前未完工的项目,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纳税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二)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的,并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以及此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再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改变征收方式后,取得的售房收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其发生的成本,应按照该项目可售面积配比结算。

(三)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的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期间的计税成本不能准确划分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处理。

(四)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形成的亏损,凡项目已完工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后不允许弥补;凡项目未完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属项目亏损的,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五)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应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后仍未结清核定征收方式期间应纳税款的,其该部分收入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计算。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纳税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随着信誉体系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对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市局研究决定,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完税证明》是主管地税局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缴纳税款情况(《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涉及的税种税目除外)的书面凭证。

此凭证只作为完税证明,不得用于收取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也不作为记账凭证,纳税人不得以此凭证申请办理退税等涉税手续。

二、开具内容《完税证明》开具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编号、税票号码、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时间、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单位税额、已缴或扣除额、实缴金额、备注(需要说明的内容)、开具税务机关、开具人、打印日期、编号等,《完税证明》加盖开具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后有效。

三、开具要求(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有本人签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一份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他纳税人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申请表》一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以从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http://下载,也可以到主管地税局领取),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代理人签章,其他纳税人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客运出租车【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3-03-06【实施时间】2013-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代管范围 经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

二、税务登记管理 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新成立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发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对于以包车方式提供客运劳务和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经营者需要使用发票的,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增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四、税款征收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08•【字号】津财预[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0]60号2000年6月8日)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办公会议精神,原委托欣惠贸易服务公司办理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印制、发售等工作转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负责。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6月10日起,原委托欣惠贸易服务公司印制和发售“统一收据”等工作转交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6月10日以前发售的有关事宜由欣惠贸易服务公司负责。

有关“统一收据”的政策规定和使用管理仍由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解释。

二、对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财预[1996]78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预[1997]10号)中的有关适用范围作如下修订:“‘统一收据’只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应收应付款’和‘暂收暂付款’等往来业务,仅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依据,不作报销凭证”。

其他部门和企业不再使用。

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使用“统一收据”。

三、“统一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销售。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购买,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30号增1号;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区县财政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津地税征[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地税征〔2011〕10号)地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真实性的鉴别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申请人无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受理。

各地税机关要明确专门岗位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提出普通发票鉴定的,各地税机关应按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及时受理。

第五条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普通发票鉴定的,由案件发生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的由上级地税机关指定鉴定;其他各地税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普通发票鉴定的,由该地税局负责鉴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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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标 签】查账征收,个体私营业,纳税定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三﹝1997﹞21号
【发文日期】1997-08-14
【实施时间】1997-08-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账簿,正确核算盈亏。

二、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可按情况不同,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

三、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帐及操作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委托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机构帮助其建帐并进行日常的帐务核算。

四、对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暂实行定期定额或按纯益率征收税款。

五、为平衡建帐户与定期定额户的税收负担,配合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将根据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和调整纳税定额,全市要平均提高30%的幅度,并于今后根据经济增长情况逐步调整。

六、对按规定应建帐而未建帐及未如实申报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施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广告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在我市广告业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按照税法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建筑业、融资租赁业、个人转让不动产、航空运输、人事代理、拆迁代理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准予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四条纳税人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五条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人须依据其取得的扣除款项的合法有效凭证,填报《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扣除项目明细表》,见附件),有关款项方能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期间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期间暂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有关涉税事
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工作质效,规范税收执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推行的部署要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8月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金税三期系统。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如期顺利上线,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将上线切换期间停止办理涉税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一)全市国税机关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7月28日起,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许可中心办税窗口及其他各类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暂停业务期间,增值税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离线方式开具可正常使用;2016年7月28日至31日、2016年8月6日至8日期间,以下3项网上办理业务正常开放: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可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网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津地税货劳[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0〕6号)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下称:施管站)代征税款的外地建筑业纳税人实行按项目进行税收管理,并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

6月1日,施管站代征系统正式与津税系统协同运行,同时,津税系统新增建筑业税收管理功能全面上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一)信息登记外地建筑业纳税人首次进津承揽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施管站办理纳税人信息登记,填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信息登记表》及附表,并查验如下资料(复印件留存)。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二)项目管理外地纳税人承揽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应自签订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施管站办理项目登记。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分包人携带有关资料办理报验。

总承包人未作登记的,分包人不得自行办理项目登记。

1.总承包人项目登记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应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① 《外地进津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简称《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其附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的,需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并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⑦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的,需填报《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需填报《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5.27
•【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
号)
为保障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有关规定,现将电信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在我市范围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可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二联、三联A版、四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

二、电信业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三、通信业纳税人已领未用的市地税局监制的空白发票,自2015年1月1日
起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工作。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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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即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的通知
【标 签】专用发票,客运出租行业,启用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地税征﹝1995﹞22号
【发文日期】1995-08-15
【实施时间】1995-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出租行业使用的票据,经与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统一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原公共客运管理处监印并发售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即行废止。

现将市局拟定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

《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票头套印“发票监制章 ”;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规格为64开。

按照市物价局[1989]津价费字第324号《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规定,工本费价格为4.50元。

附件: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票样(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为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出租行业使用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由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
发售。

凡从事汽车客运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1995年9月1日起可到客运管理处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同时交回原领购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及购票本。

二、原“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报销凭证”可与“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交叉使用到1995年9月底。

自1995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

三、凡在本市乘坐出租汽车须回单位报销的,必须取得“天津市客运出租专用发票”,其他凭证报销无效。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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