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关于防止也门霍乱输入我国的公告

合集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04号--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04号--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04号--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04号)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7月9日,蒙古国工业与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7月4日至7日,巴彦乌勒盖盟(Bayan-Ulgii)的2家农场发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17头牛、280只绵羊和614只山羊,其中15头牛发病,发病动物已被销毁。

诊断性质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防止安哥拉霍乱输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防止安哥拉霍乱输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防止安哥拉霍乱输入我
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1.18
【实施日期】201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7号)
关于防止安哥拉霍乱输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安哥拉卫生部发布公告称,其扎伊尔省索约市暴发霍乱疫情。

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6日,已发现霍乱疑似病例92例,死亡5例。

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安哥拉的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安哥拉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口头。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
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63号)
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斯里兰卡、科特迪瓦、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老挝等多国进入登革热流行季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斯里兰卡、科特迪瓦暴发登革热疫情,截至2017年 7月30日,斯里兰卡共报告114215例登革热病例,死亡300多例;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于2017年4月28日出现首例登革热确诊病例,截至7月11日,已累计报告623例登革热疑似病例,死亡2例。

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家卫生部门通报,截至
7月30日,马来西亚报告登革热病例53750例,越南报告登革热病例45074例,菲律宾报告登革热病例33760例,印度报告登革热病例28702例,老挝报告登革热病例逾5000例。

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及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0号――关于防止墨西哥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0号――关于防止墨西哥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0号――关于防止墨西哥等国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11.05
【实施日期】2013.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50号)
关于防止墨西哥等国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10月29日报告,墨西哥爆发霍乱疫情,2013年9月至10月29日共发生了176例感染O1群小川型霍乱弧菌确诊病例,其中 1例死亡。

从墨西哥病人身上获取的细菌基因情况与目前正在三个加勒比国家(海地、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古巴)流行的菌株具有高度相似性(95%)。

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2月17日,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月13日,该国波德拉斯(Podlaskie)省1头野猪发生非洲猪瘟。

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

这是波兰首次发生非洲猪瘟。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波兰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2014年2月13日起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对运输工具上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第22号——防止鼠疫传入我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第22号——防止鼠疫传入我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第22号——防止鼠
疫传入我国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第2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2.21
【实施日期】2002.0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
(第22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月20日报告,印度喜马偕尔邦(Himachal Pradesh State)2月4日暴发肺鼠疫。

截止2月19日已报告16例病人,其中4例已死亡。

为防止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

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
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13号)
关于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2016年12月巴西爆发黄热病疫情。

截至2017年2月8日,巴西共报告疑似病例1060例,确诊病例215例,确诊死亡病例70例。

为防止巴西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巴西的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
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37号——关于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37号——关于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37号——关于防止德国下萨克森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
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3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
(2014年第37号)
关于防止德国下萨克森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3月12日,德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9日,下萨克森州(NIEDERSACHSEN)1家农场发生H5N1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

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8323只家禽,其中48只发病、死亡,其余家禽全部销毁。

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

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18号――关于防止坦桑尼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18号――关于防止坦桑尼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18号――关于防止坦桑尼亚等国家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1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118号)
关于防止坦桑尼亚等国家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9月11日报告,坦桑尼亚暴发霍乱疫情,2015年7月至9月6日,共发生感染O1群小川型霍乱弧菌病例971例(疑似和确诊),其中13例死亡。

另外,伊拉克、尼日利亚两国也相继发生霍乱疫情。

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登革热传入我国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5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登革热传入我国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5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登革热传入我国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防止厄瓜多尔登革热传入我国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国质检卫函[2003]15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据我驻厄瓜多尔使馆2月27日告,厄瓜多尔暴发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

截至2003年2月20日,厄瓜多尔卫生部共报告登革热病人369例,登革出血热病人30例,此次流行大范围的登革出血热流行,主要分布在热带、亚热带的省份,该国总统已宣布疾病暴发省份进入卫生紧急状态。

为防止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传入我国,保障我国前往厄瓜多尔人员的身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对来自厄瓜多尔的旅客要严格检疫查验,发现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应当仔细询问病情,当怀疑为登革热染疫病例或疑似病例时,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二、对来自厄瓜多尔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要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厄瓜多尔又是黄热病、鼠疫和霍乱疫区),对不能提供已实施除虫证据的,要对其实施灭蚊处理。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和保健中心对前往厄瓜多尔的旅行者要提供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提供防蚊、灭蚊等个人防护的咨询服务。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1号--关于防止几内亚比绍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1号--关于防止几内亚比绍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1号--关于防止几内亚比绍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1号)关于防止几内亚比绍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据世界卫生组织(WHO)9月24日报告,几内亚比绍暴发霍乱疫情,至9月21日,共报告病例7166人,其中133例已经死亡,病死率为1.9%。

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几内亚比绍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几内亚比绍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霍乱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采取必要医学措施。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几内亚比绍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卫生处理措施。

四、前往几内亚比绍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五、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

前往几内亚比绍的人员应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在霍乱流行区域避免食(饮)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如食用不洁的虾酱、生蔬菜和生海鲜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

国家质检总局紧急公告:严防越南霍乱传入中国

国家质检总局紧急公告:严防越南霍乱传入中国

有 呕吐 、腹 泻等症 状 的 ,入境 时 应立 即 向出 入境 检验 检疫 机 构 申报 。出 入 境检 验检 疫 机构 ,特 别是 与越 南接 壤 的 机 构 要加 强 健康 申报 ,体 温 监测 、 医学 巡查 等 工作 ,对 申报 或现 场查 验
发 现 有 上 述 症 状 的 人 员要 仔 细 排 查 ,
检 查 验 收 ,包 括 相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情 况 , 有 问 题 的 是 否 查 办 了 , 突 出 的 问 题 是
10 人染病。 00 为防止疫情 传人中 国, 晚 今
中 国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出 紧 急 公 告 , 加 将
二是 加大 检 查 力度 ,对 不符 合法 定 条
商 务部 结 合 当前生 猪屠 宰 管理 工 作的 实 际情 况 ,制定 出台 了关 于严 格做 好 生猪屠 宰监 管工作的意见 。 意 见规 定 了六项 具 体 措施 :一 是 对 违 反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例 》 规 定 , 未 经市县 人民 政府 定 点 ,擅 自屠 宰 生
维普资讯
国务院 关 于加 强 食 品等 产品安 全 监
启动 以来 ,截 至 1 O月中 旬,已经提前 实现 3个 1 0 0 %的 目标 :全 国大 中城市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10 纳 入 监 测 范 围 ; 0%
[ 国 甄
督管 理的特 别规 定》 ( 国务院 第 5 3号 0
令 ) 做好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 ,
国家 质检 总 局紧 急公 告 : 严防 越 南霍 乱传 入 中 国
l月 1 1 3日,中国国家 质检总 局发 布公告 ,严防越 南霍乱疫情传人 中国。
公 告 称 , 年 1月 以 来 , 南 北 部 等 今 O 越 l个 省 市先 后 出现 霍 乱 疫情 , 今 已有 约 2 迄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马达加斯加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马达加斯加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1 / 1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马达加斯加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10.09
【实施日期】2017.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马达加斯加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4号)
根据2017年10月6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马达加斯加暴发鼠疫疫情。

自2017年8月1日至10月6日,该国共报告鼠疫病例231例,其中死亡33例。

该国每年都有鼠疫疫情暴发,暴发期一般为每年的9月至第二年的4月,但今年首次在人口密集的沿海地区持续发现病例。

为防止鼠疫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马达加斯加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马达加斯加或近期曾在马达加斯加停留过的人员,如有高热、头痛、乏力、全身酸痛、淋巴结。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比利时古典猪瘟病传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比利时古典猪瘟病传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比利时古典猪
瘟病传入我国的有关规定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
比利时古典猪瘟病传入我国的有关规定
2002年11月,比利时小型企业贸易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烈日省Province of liege)Bu llingen区的野猪中发生了古典猪瘟。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 / 1。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1号——防止H5N1型禽流感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1号——防止H5N1型禽流感传入我国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1号——防止H5N1型禽流感传入我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5•【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1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1号)2005年8月10日,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确认在巴甫洛达尔州和被哈萨克斯坦州H5N1型禽流感。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哈萨克斯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已经接受报检的,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白喉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白喉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白喉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白喉传入我国的公告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孟加拉国2017年11月8日至12月23日通报疑似白喉病例2248例,其中26例死亡;也门2017年8月13日至12月21日通报疑似白喉病例333例,其中35例死亡;印度尼西亚卫生部2017年12月11日发布消息称20个省暴发白喉疫情,共报告病例591例,死亡32例。

为防止白喉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咽部疼痛和充血、扁桃体红肿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配合其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

入境后1周内出现上述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治。

二、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如搭载有上述症状的旅客,交通工具承运人或代理人需在交通工具入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可能被白喉杆菌污染的交通工具、行李、物品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须监督实施消毒处理。

三、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出境前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在上述国家期间,应注意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必要时做好个人防护。

四、白喉是由白喉杆菌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冬春季多发,潜伏期1~7日,多为2~4日;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也可通过接触带有白喉杆菌的物品间接传播;主要临床表现为全身不适,发热,咽部疼痛、充血并出现假膜,扁桃体红肿,严重时咽部高度肿胀,引起呼吸困难,并出现中毒性休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3号——关于防止印度登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3号——关于防止印度登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3号——关于防
止印度登革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3.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印度德里市及其周边地区暴发登革热。

截止10月28日,共报告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人1723例。

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我国前往印度人员的健
1 / 1。

《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人我国的公告》等6则

《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人我国的公告》等6则

《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人我国的公告》等6则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3年第17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第104号2013年7月9日,蒙古国工业与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7月4日-7日,巴彦乌勒盖盟(Bayan-Ulgii)的2家农场发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17头牛、280只绵羊和614只山羊,其中15头牛发病,发病动物已被销毁。

诊断性质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112号根据我国专家对保加利亚玉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保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保加利亚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议定书》,保加利亚玉米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2号――关于防止刚果霍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2号――关于防止刚果霍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2号――关于防
止刚果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7.28
【实施日期】2011.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2号)
关于防止刚果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7月23日报告,刚果今年3月份爆发霍乱流行,截至7月20日共确诊霍乱病例3896例,其中死亡265例,病死率7%。

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刚果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口头申报。

旅行中或旅行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关于防止也门霍乱输入我
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36号)
关于防止也门霍乱输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自4月27日至5月11日,也门发生约2752例疑似霍乱病例,造成51人死亡。

为防止霍乱输入我国,保护前往也门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也门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旅行中或旅行后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同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
旅行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