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4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四节 保险索赔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
种类
保险标的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费保险
“船舶”=财产保险 “货物”=财产保险 “到付运费”
3/4船舶碰撞 责任保险
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全损) =灭失+丧失使用价值+丧失所有权 2.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的发生是迫近的、而且不可避 免;
(2) (打捞费用+整修费用+续运到目的港的运 费)>货物本身价值
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二)共同海损
含义
承保风险--共同危险--救济措施→(牺牲+费用 ) 承保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船东保赔协会
保险标的是“船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A船过失导致B船200万船舶损失和100万货物损 失,总计300万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A船 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300万×3/4=225万
1/4碰撞责任,如75万
二、海上保险法
(一)海上保险法的渊源
1.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主要是各国国内法, 不存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条约,因为各 国保险法一般是参照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 法》制定的,统一程度很高,不需要用条约统 一。
(三)保险单的分类 1.保险单的基本分类
按照保险人的 (1)定期保单=船舶保单
“责任期限”划 (2)航程保单=货物运输保单
分
(3)综合保单=航程+定期
按照是否记载 “保险价值”
(1)定值保单=记载了保险价值=启 运地的发杂费 +预期利润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总则1.为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国际货物运输,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运输活动。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字或者盖章。
2.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支付方式、保险事故通知、争议解决等条款。
3.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1.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延迟交货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罢工、封锁、禁运或者政府命令;(2)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者特性;(3)被保险货物的包装不当或者标志不明显;(4)托运人、收货人的故意或者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1.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确定。
货物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货物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没有购销合同的,可以按照货物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确属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争议解决1.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共56页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 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 视作沉没。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 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
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
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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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 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 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 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三节 海上货运保险
1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就国际运输中的 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货物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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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1、按运输方式划分 海上货运保险、陆上货运保险和航空货运保险 2、按保险期限划分 运程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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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运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保障的危险 1.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 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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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 失。 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足 等)。 3、货物的自然损耗或自然渗漏、自然磨损。 4、货物品质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 6、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 责任(如原子、热核武器的使用等)。
总结
平安险 海上风险 三大基本险 水渍险 风险 意外事故 一切险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 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自然灾害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 CIC中国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 审批颁布,分为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运输 保险条款四大类,对于某些特殊运输商品,还 配备了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 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 投保人可以按照需要选择投保。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 生,但又预想不到。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 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所以风险须具备四 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①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 ②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 途中折旧等是必然的,就不能投保,例如,土豆水份减少。 ③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 因形成。人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风险,或发生了事故后不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制度,而投 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 格等都无法投保。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概说一、有关立法(1)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
在实务中主要适用是根据国际私法准据法规则决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惯例。
(2)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合同一般都在条款中写明,关于赔偿请求以及补偿方面当事人合意服从英国的法律和惯例。
即大多以英国法作为准据法。
(3)典型的立法为《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983年正式生效的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A)(B)(C)》。
英国拥有最古老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于1688年创建世界最大劳氏保险市场。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列举了劳氏保险单的条款格式。
已被英联邦包括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保险公司所采用。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协会公布使用新的保险条款格式以及《协会货物条款(A)、(B)、(C)》,。
4.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海上保险中中国海商法做了重要规定,具体细则和险别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二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其特征是双务补偿性合同。
在法律上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另外实行强制保险与意思自治相结合。
三、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
亦称可保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保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如实陈述义务和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如因航线改变、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通知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保全货物义务;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一切权利的保证义务等)。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应具体贯彻以下原则:及时赔偿原则;。
3、近因原则。
指对损失最具影响力和占支配地位的原因。
最有影响力的原因是指即使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时也仍然保留,并不被削除和削弱,一直存续至损害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第4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由一方向保险机构交纳规定的金融,在其投保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机构按约定数额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服务的。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种类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等。
其中最古老、最常用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这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本身的特点直接有关。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的。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由于在保险时,保险人往往预先对所要保险的货物情况一无所知,为了了解保险标的的状况要求被保险人秉着诚实与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陈述其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真实情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涉及的风险,主要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些海上危险。
(三)海上危险与损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可能会遭遇到各种不同的风险,海上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危险、对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海上危险可分为水上灾害和外来危险两大类,海上保险的基本责任是保障水上灾害。
1.水上灾害(Perils of the Sea)海上保险的水上灾害包括由于海上暴风、巨浪、流冰、迷雾、海啸、雷电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船舶搁浅、沉没或失踪、触礁、碰撞、爆炸等意外事故,还包括火灾、海上抛弃行为、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等类似危险。
2.外来危险(Extraneous Risks)外来危险是除水上灾害外的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或其他保险利益损失的危险,有的是商品本身特性造成的,如易于破碎、易遭雨淋、易受潮等;有的则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如因战争、武装冲突、海盗行为、罢工、暴动等造成货物损失。
对水上灾害的保险往往在普通保险单内就能容纳,而对外来危险则往往需要特别附加。
保险机构在对海运中的货物进行保险时,一般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而对一些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货物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失或货物的自然损耗等则不予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保险是确保货物安全、减少风险损失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以下是制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1. 保险范围:明确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坏、盗窃或自然灾害等。
2. 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通常为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从货物离开发货地开始,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为止。
4. 保险条款:详细列出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责任免除、赔偿条件、索赔程序等。
5. 保险费用:明确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责任,通常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
6. 保险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已经投保。
7. 争议解决: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附加条款: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方式的特殊要求,可能需要添加特定的附加条款,如温控货物的保险条款等。
9. 保险人责任:明确保险人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10. 货物描述:详细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准确确定赔偿金额。
11. 运输方式:指明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或多式联运,并根据运输方式的特点调整保险条款。
12. 风险评估:在制定保险合同前,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
13. 合规性:确保保险合同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规定。
14. 保密条款:保护合同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 合同终止: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提前终止的权利和责任。
在制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要素,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民大2023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教学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施救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的行为,而救助是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的。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则是 “无效果、无报酬”。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 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为限。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1. 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
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 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
舶与流冰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偷窃、短量、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 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 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 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人不办 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 予以赔偿。
3. 共同海损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学习目标与术语】
❖ 【本章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所面临的各种
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熟悉我国 海运货物保险的条款以及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 输保险条款,掌握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实务。 ❖ 【本章关键术语】 ❖ 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海上风 险、外来风险、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仓至仓条款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 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 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 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完整版)第四章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
第四章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重点)1、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2、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多式联运保险。
3、风险与损失(重点):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钓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来失等。
损失主要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全损,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来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己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部分。
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SUE AND CLAUSE),因此,单独费用都有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四、国际陆运和空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国际陆运货物保险基本险条款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国际空运货物保险基本险条款 1.航空运输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 (三)国际陆运和空运货物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通 用于海运、陆运和空运货物保险,但对战争险则 分别制定了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的战争险条款。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附加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 险按照承保范围的不同,划分为下列11种: ①淡水雨淋险; ②偷窃提货不着险; ③短量险; ④混杂玷污险; ⑤渗漏险; ⑥碰损破碎险; ⑦串味险; ⑧受潮受热险; ⑨钩损险; 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际货物运 输保险的法律实务;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的相关知识和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损失与费用; 在此基础上熟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协 会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⑦共同海损牺牲; ⑧抛货; ⑨浪击落海; ⑩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 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 驳船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的任何整件全损。 3.保险人在ICC(C)中承保的危险为上列ICC(B) 中除第⑥、⑨、⑩、等4项风险和原因以外的7种 重大意外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s)又称“综合险”, 是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最广泛的基本险。保险人 在一切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 ①上列水渍险中的全部责任;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但不包括因特殊外来风险所致的货物 损失。 (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如包装不当)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因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 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因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所 引起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概述
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是赔偿原则 的补充。它是指当被保险财 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 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了财 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 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请 求损害赔偿
PART 2
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无论灭失与否否"条款是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概述
赔偿原则
1)由于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所所以保险人在履行赠偿义务 时应遵 守的赔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有
①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实际损 失为限,被保险人不不能从损失 中获益
②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 额为限,赔偿限额不能能高于保 险金额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也称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邵损失。全损又可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又称绝对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保 险标的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危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如船舶爆炸;保 险标的物的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态和特性,如大米在运输过程中串味 变质不能食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所有权,如战争时期 船舶及货物被敌对国扣留没收及船舶失踪满6个月者都构成实际全损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货物在运输途中即可能被出售,如按 没有保险利益即失去保险权利的原则,货运保险合同立即因货物转让而失效, 则很不利于货物的成交
或者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在财产转让时立即办理产权转让批注手续,每 转让一次货物即需办理一次,也不胜其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汉堡规则》
• 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及在卸货港 货物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 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个运输单位835个计算单 位(SDR)或每公斤毛重2.5个计算单位 (SDR),以较高数额为准。
• 承运人需要对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 负责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三、承运人责任
我国《海商法》
• 区分集装箱与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区间 • 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
• 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 保管、照料和卸载
• 按照约定的、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 物运往卸货港
• 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 灭失或者损坏的,负赔偿责任
• 赔偿限额与《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 则》的规定相同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不同方式 中涉及的主要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制度, 使学生熟悉并运用相关规则分析不同情形下的买卖双方和承运方 的规则责任,了解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 本章教学重点:国际海上运输相关公约,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 险原则。 本章教学难点:不同险别的承保范围。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四、托运人/货方责任
• 如实和准确填写货物信息的义务,并赔偿承运 人因信息失误所遭受的损失
• 接受货物时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货物受损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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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由一方向保险机构交纳规定的金融,在其投保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机构按约定数额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服务的。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种类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等。
其中最古老、最常用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这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本身的特点直接有关。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的。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由于在保险时,保险人往往预先对所要保险的货物情况一无所知,为了了解保险标的的状况要求被保险人秉着诚实与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陈述其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真实情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涉及的风险,主要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些海上危险。
(三)海上危险与损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可能会遭遇到各种不同的风险,海上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危险、对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海上危险可分为水上灾害和外来危险两大类,海上保险的基本责任是保障水上灾害。
1.水上灾害(Perils of the Sea)海上保险的水上灾害包括由于海上暴风、巨浪、流冰、迷雾、海啸、雷电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船舶搁浅、沉没或失踪、触礁、碰撞、爆炸等意外事故,还包括火灾、海上抛弃行为、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等类似危险。
2.外来危险(Extraneous Risks)外来危险是除水上灾害外的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或其他保险利益损失的危险,有的是商品本身特性造成的,如易于破碎、易遭雨淋、易受潮等;有的则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如因战争、武装冲突、海盗行为、罢工、暴动等造成货物损失。
对水上灾害的保险往往在普通保险单内就能容纳,而对外来危险则往往需要特别附加。
保险机构在对海运中的货物进行保险时,一般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而对一些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货物本身缺陷造成的损失或货物的自然损耗等则不予赔偿。
3.海上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称为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保险人仅对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Total Loss),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货物完全灭失,例如货物在海上完全沉没无法打捞,或者货物完全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如水泥浸水后结成了硬块等。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运到该目的地后的货物本身价值。
在保险标的物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将货物作全部损失处理,也可以作为部分损失处理。
作全部处理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作为部分损失处理。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到达全部损失的程度。
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①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货物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可见共同海损包括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两个部分。
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有全船覆没的危险,为了使船舶与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使船舶和其它货物转危为安,这些被抛弃的货物就是共同海损中的特殊牺牲。
再如,船舶因退潮而搁浅,情况危险、船体有可能断裂,货物可能受损,这时船长雇佣驳船将部分货物卸下,以减轻船舶载重,并雇佣拖船使其起浮,这些为雇佣驳船、拖船的费用开支就是共同海损中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确有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如果改种危险仅危及船或货的安全,而并不威胁船、货的共同安全,则即使作出了特殊的牺牲或费用、也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如船上冷藏设备失灵,将变质腐烂的冻肉抛入海中,这种牺牲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第二,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如果是为了履行运输合同而作出的正常牺牲或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第三,牺牲的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就是说这种共同海损的发生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例如,巨浪把甲板上的货卷入海中,这种牺牲就不是共同海损。
第四,处置必须合理。
即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
例如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为了减轻载重量须抛弃部分货物时,所抛弃货物必须是体重、价低的货物,而不能是体轻、价高的货物。
如抛弃了体轻、价高的货物,这是不合理的处置,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在各利害关系方直接分摊,只能由作出决定的一方承担这种不合理的损失。
共同海损是一种部分损失,这是因为在作出这种特殊牺牲或支出特殊费用后,至少要有一部分财产(船舶或者货物)因此而得以幸免于难。
这样,这些特殊费用、特殊牺牲才可以向幸存的财产要求分摊,才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可以从幸存的财产中进行分摊而得到补偿。
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摆脱共同危险,获得共同安全而作出的,因而应当由获得安全的财产,按比例进行分摊。
对共同海损所包括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在幸存的船舶、货物、运费中按其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所进行的分摊成为共同海损分摊。
分摊时要进行复杂的计算,以计算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估算获救财产的价值,确定各方应承担分摊的数额,这项计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一般均按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规则进行。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与费用,及保险标的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都应负责进行赔偿。
②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意外发生的,只涉及航海中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的利益的损失。
单独海损也是部分损失,但与共同海损不同。
首先,发生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是意外发生的,不是人类有意的行为引起的;而共同海损,威胁货物和船舶等财产的共同危险是意外发生的,但为此而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特殊费用的损失却是人类的故意行为引起的。
其次,损失涉及的范围不同,共同海损是为船和货的共同安全而作出的,因而不仅涉及作出牺牲一方的利益,还涉及由此而获救各方的利益;而单独海损却仅涉及损失一方本身利益,与他方利益无关。
第三,两者最终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共同海损可从获救财产的分摊中取得补偿,在保险标的涉及共同海损或共同海损分摊时,保险人都负责予以赔偿;而单独海损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单独承担这种损失,保险人是否赔偿单独海损,要看保险单上所投保险别,只有当这种单独海损是由于保险单上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时,才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③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灭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单独费用只有在保险单予以承保时才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例如营救费,只有当保险单中有“诉讼与营救条款”时才可以获得补偿。
这一条款可以说是一种特别约定,据此,保险人的赔付金额可能会超过保险的金额。
如某项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0元,支付了营救费5000元,但货物仍不可避免地全损,这时保险人赔付款为15000元,而不以10000元为限。
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依其性质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发生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协议。
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补偿合同,保险人只负金钱补偿的责任,而不承担将保险标的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的责任。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包范围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在海上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的时候订立,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不能再投保了。
在国际贸易中,在货物装运之前或装运之日,买方或卖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如FOB条件下由买方办理,CIF条件下则由卖方负责投保。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精神,要求在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所提供的保险单,其所载的签发日期必须在提单上所载的装船日期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必须在装船前或装船时即订立了。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手续一般为:由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在保险公司的经纪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填明保险标的物、投保的险别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填好后交给经纪人,由经纪人将投保内容写在一张承保条上,交给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如保险人愿意承保,即在承保条上写上其所愿意承保的金额,并加上签名,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目的是为了赔偿损失。
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某种合法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将会因为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为保险标的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而获得原应享有的权利。
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有这种保险利益,才能要求保险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在这种保险利益受到损害时给予被保险人以一定的补偿。
否则,这种保险合同只能是一种赌博,而赌博合同根据各国法律一般均认为是无效的。
(二)保险单证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也是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保险单一般应载明以下主要事项:(1)被保险人的名称;(2)保险的标的物和承保的风险;(3)保险的航次或期间;(4)保险金额;(5)保险人的名称等。
保险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定值保单(Valued Policy)是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不定值保单(Unvalued Policy)则仅载明保险金额的限额,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需要以后另行确定保险标的物的价值的保险单。
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的主要区别在于:定值保单在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时,即可根据保险单上记载的标的物价值进行赔偿,而不定值保单在发生货物损失时需要依据发票、付款单、估价单或其他材料来证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在定值保单中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发票货价、运杂费和保险费,再加上10-15%的利润,而不定值保单中的保险价值不包括买方的预期利润。
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大量采用的是定值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