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共29页文档
统一 2、只能转移所有权 3、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诉权。
有价证券
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 证。
1、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义务人特定的 3、单方支付义务
例如锁与钥匙、汽车与备用轮胎、旅馆与家具
区分的意义: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 情况下,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63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 从无生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 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 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 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 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构成从物的条件
1、从物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一部分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当一个物成为其他
物的组成部分时,其所有人就不能要求返还原 物。 如建筑物与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
案例2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 值为标准划分
意义:决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决定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依照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为标准 意义:消耗物不能作为转让使用权的标的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意义:1、物的取得——先占 2、物的归属——拾得遗失物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2、从物的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而非临时性 的
暂时与主物分开或在空间上分离不影响从物的性 质。
3、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 4、需交易上视为从物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 2.
1. 2.
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2. 3.
4.
5. 6.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1.
2.
3. 4.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2 不动产
1. 2.
1. 2.
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 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 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 区分的意义: •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 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 的。
第七章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 •
民事权利客体
• •
1.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l)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票据包括本票、汇票、 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货币的义务。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l)金钱证券。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 票据、债券、存款单等。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 仓单、提单。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 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l)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 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 区分的意义: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 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结合物, 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数个 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 企业。 • 区分的意义: •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 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 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在学习该章内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物的有体无体传统民法认为物限于有体,无体但能控制,也属有体。
2、动物3、物的分类及意义4、客体的发展非物质利益的认识。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权利客体就是权利指向的对象。
严格说来,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为权利和义务虽是对应的概念,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二、客体范围在民事法律关系一章中已介绍,在此不再重复。
值得高兴的是,在本章中,作者已将客体范围的观点明确为利益。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因素。
物的特征:1、人身之外某种意义上说,物是与人身对立的。
所谓的“人——物对应”即是哲学上的意义。
2、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物之所以对人有用,在于其能为人所用。
3、能为人所控制人所不能控制的物,不能为人所用。
4、物需有体这是德国民法的规定。
严格遵循罗马法的结果。
但现代观念中,物的观念已有改变。
二、物的法律意义权利义务的存在体。
三、物的分类这才是本章的重点。
1、动产不动产以能否移动为标准。
动产:能自由移动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主要有土地和房屋。
当然,还有土地之上的其它定着物或称附着物。
土地:有法学意义上的土地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
陆地地表及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之和。
土地与定着物,立法上有分别主义和结合主义,我国采分别主义。
不动产始终是物权的核心。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以能否自由流通为标准。
流通物:可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流通受限的物。
3、特定物种类物以能否替代为标准。
特定物:世上独一无二的、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具有相同特征、能以其它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可分物不可分物以能否自由分割为标准。
区分意义:财产分割时的方式。
5、消耗物非消耗物以使用后的形态是否有变为标准。
区分意义:行为标的的不同。
6、单一物集合物以物的构成单位为标准。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引言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
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
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沙及物,物是极重要的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
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该种利益主要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的,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的存在。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
(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但是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的。
民事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或转移。
7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概念: 概念: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点: 利益性; 特点:(一)利益性; 客观性; (二)客观性;
清明节祭奠物 种类的变化
甲因买卖月球土地 和奥运空气起诉工 商局
二、民事权利客体范围
(一)物 (二)行为 (三)智力成果 (四)有价证券 (五)权利 (六)非物质利益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 民法中的物, 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 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 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 的客观物质。 的客观物质。
际 物 控 以 制 有 体
红 月 案
社 物 会 能 需 够 要 为 人 力 所 实 满 足 人 们 的 于 够 在 人 能 存 物 物
物 的 法 律 特
物 为 限
体 之 外
种 主 要 类 型
一、概念: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 概念: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 创造性 获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获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特征: (一)创造性 (二)非物质性 (三)公开性
二、主要类型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尸体的法律定位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 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 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包括:1 :1、 包括:1法定要件 不同 (2)物权的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的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根据物在流转过程中是 否受限制以及受限制的程度 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 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 予一定的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予一定的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司法考试]9 民法讲义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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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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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3
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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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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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4
8.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张桌子; 合成物是由数个单一物构成,例如首饰; 集合物是由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藏书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 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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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4
案例
• 1999年,赵某迁往外地居住,就将一个院 子和三间房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赵 某返回时,丁某搬出,在此期间,丁某精 心照管房屋,随时修缮。2002年,丁某在 该院落盖了两间偏房,花了三万元。2003 年,赵某回来了,要求丁某搬出,但丁某 住在自己的偏房中,不肯离去,认为自己 拥有偏房的所有权。于是赵某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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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 A矿藏 • B水库中的水 • C 土地 • D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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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 通物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 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 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 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 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 合同无效。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韦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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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并且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稀缺性的物 质对象。
(二)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体现了以个人尊严为理念的法律思想。
物须具有非人格性。
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等,属于物。 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 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 官移植、器官捐赠等 ,均是以活 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概述
财产权
物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
人格权------------人格利益 身份权------------身份利益
一、概念: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表现为各种利益: 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三编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物征(一)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客体。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1、利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2、客观性。
存在于民事主体之外,不以主体意志转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
(二)物的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
习题: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D)。
A、日月星辰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商标D、放在桌上的假牙2、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4、物必须具有合法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和控制。
问题:月亮上的土能否买卖?二、物的分类(一) 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手机、汽车、汽车房子。
2、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子、地上定作物、生长的树木。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2)物权类型不同。
动产物权不留置权、质权,不动产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只能有抵押权。
(3)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为专属管辖。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1、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如黄金、文物、武器、弹药、毒品。
(注:有的书分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如其灭失,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2、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如其灭失,债务人承担替代履行的责任。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
重点掌握区别的意义: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原物与孳息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
(三)货币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特征
1)存在与人身之外的客观存在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3)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民法上对物的最重要分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个别权益或客体。
它是民事权利的直接对象,是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人格权等。
一、自然物自然物是指独立存在、能够供人支配和利用的客体。
自然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虚拟物。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与土地永附着的建筑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虚拟物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可以转让的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物质和非物质产品。
它包括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集体创作的工艺品、设计、发明、发现等。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支配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物作为担保的权益。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拥有自己身体和个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
以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种类。
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方式。
保护民事权利客体的核心是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多样,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和人格权等。
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只有通过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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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
(1) 土地 (2)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 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是继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 功能;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 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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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 1. 划分依据
•
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 2. 单一物 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
• 合成物 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
(各个组成物质间可以独立为物)
•
如,钻石戒指、房屋
• 聚合物 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部分仍保
•
持独立性的物 (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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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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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二)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三)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四) 物以有体物为限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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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意义
• 1.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
•
如,所有权客体
• 2. 有时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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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 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 体。
(4) 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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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首先,自然客体是指人们所追求或享有的自然界中存在的对象。
自然客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婚姻、家庭、居住、学问、文学艺术作品、隐私等诸多方面的权益。
例如,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而姓名、荣誉等权利则是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的表现,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人格客体是指与人的个性、尊严、尊重和人格的发展相关的权利。
人格客体包括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名誉权、精神权等。
人格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包括人不受侮辱、人不受身心折磨和其他损害。
人格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个人特权不受限制,包括人享有自由的思想、言论、信仰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散布或制造谣言中伤他人。
精神权是指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得到保护,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财产客体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和权益,它包括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
可分财产是指可以分割、可以占有和使用的物品和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是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货币、股权等。
不可分财产是指不可以分割、不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
财产客体的保护是法律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因为财产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社会运转的基础。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客体、人格客体和财产客体。
每一种客体都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和原则。
通过法律的保护,可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民事权利客体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 •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 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 特点 特点:
• 二、范围 种类 范围(种类 种类) • ——几种观点 几种观点 • ——可以概括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可以概括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可以概括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其范围包括: 行为、智力成果、 其范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有 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分类依据: 分类依据: • 概念: 概念: • 消耗物是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 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 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 • 概念: 概念: •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 •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 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 在法律或交易上视为一体的物。 的,在法律或交易上视为一体的物。 • 意义: 意义:
• (三)主物和从物 • 分类依据: 分类依据: • 概念: 概念: •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效用的两个独 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 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处于 附属地位, 附属地位,起辅助或配合作用的物是从 物。 • 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分类依据: 分类依据: • 概念: 概念: •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民事权利的客体(一)物的分类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
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商标权
总结词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 用、转让、收益等权利。
详细描述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客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权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假冒、仿 冒商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该商标,并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 他人使用。
著作权
总结词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 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详细描述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是作品的思想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 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旨在鼓励和激励创新和创造。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独 占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行为。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可以 通过购买、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
不动产是物权客体中的重要类型,其 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 护。
自然资源和能源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存 在的、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 和能量,例如水、土地、矿产、
石油、天然气等。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国家的重要财 富,也是民事权利客体中的重要
民事权利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 重要依据,通过客体的确定,可以明 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可以促进社会 经济的发展,通过保护各种客体,可 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客体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 手段,通过客体的保护,可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 定。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概述 • 物权客体 • 债权客体 • 知识产权客体 • 人身权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一、利益性;二、客观性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劵、权利、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特征:一、物存在于人身之外;二、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三、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四、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即限制流通物指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土地、森林、水面、军用武器、黄金、文物、黄色淫秽等)(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五)、有主物与无主物(六)、主物与从物(七)、原物与孳息(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三、从物具备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概念: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鸡蛋、羊毛、鹿茸等)。
它是由物权法规定的。
法定孳息: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租金、承包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
它是由债权法规定四、货币货币法律关系:1、担当物权的客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除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对货币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充当债权的标的物。
特殊之处: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第三节有价证劵一、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债券)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请求实现债权;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权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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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分类: 不记名有价证券: 指定人有价证券: 记 名 有 价 证券:
复习思考题:
1.试述物的特征。 2.试述物的分类。
3.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第四节
智力成果
第五节
其他客体
3.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特定的属性、不可替代的物。 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替代的物。 区分的意义: 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在该物灭失时,债务 人不需作替代履行,即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 只须赔偿损失即可。 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该物灭失时,债务人 仍须作替代履行。
4.主物和从物:
从物也须是独立的物,而不能是主物的 构成成分。只是从物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
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区分的意义: 如无相反约定,孳息随原物。 (原物主义)
7.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区分的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 物为标的物。
生活的“借盐”,是借用合同,还是赠与合 同?
8、有主物、无主物:
区分的意义:
1、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单方意志而取得。 对于有主物,不能单方取得。
2、无主物需通过法律确定其归属: 《民法通则》: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第三节
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物。
特征:
1.是动产。
2.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 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 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概述
物权---------------物
财产权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格权------------人格利益
人身权 身份权------------身份利益
一、概念: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表现为各种利益: 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 二、范围: 1、物:物权的客体。 物≠财产 财产:属于特定人的权利的总合。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行为:债权的4、非物质利益: 人身权的客体。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5、有价证券:
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6、权利:权利也可成为其他权利的客体。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并且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稀缺性的物 质对象。
(二)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体现了以个人尊严为理念的法律思想。 物须具有非人格性。 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等,属于物。 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 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 官移植、器官捐赠等 ,均是以活 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 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2.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物必须对人有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 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不论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只要它们 具有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都可以成为民 法中的物,换言之,都可以成为交易对象。 一粒米、一滴油是民法上的物吗?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
土地+地上定着物 土地:土地中的土沙、岩石、地下水、沟渠, 是土地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 地的构成成分。 地上定着物:房屋、林木、农作物(尚未与 土地分离)等。 动 产: 不动产以外的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