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张木崽)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张木崽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在本案事发前的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服从改造,并由于具有良好的改造表现已获的前罪减刑,从这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并非穷凶极恶之徒,是可以通过教育改造好,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再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结合今天的庭审实况,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关系一直良好,起因于一般的日常生活琐事,属于双方对于矛盾处理不当所致,被告人事前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被告人在被害人两次用衣架抽打和扯衣服的过激行为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
被告人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深感愧疚,表示其当时并没有想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同时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起因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一些生活琐事。
然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案发时已经71岁,相比于小他10多岁的被告,从为人处世经验上讲要丰富得多,如果他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解决二人的争执,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基于以上理由,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判处。
此致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平水、黄长征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
张某某辩 护 词 - 副本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甲、乙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本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我并不否认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的伤害,在我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他也不止一次的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及歉意,这是他发自内心的忏悔。
当然,作为辩护人,我们又必须且应该按照本案真实的面貌与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原则及具体规定依法为被告人辩护。
因为,只有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承担他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才是对本案所有涉及家庭与人员的公平交待。
基于以上出发点,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无法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正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要件上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
在故意犯罪中,还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词中,我将就被告的立场、事实及证据,对指控进行逐一回应和辩驳。
一、事实经过的真相被告在本次案件中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然而,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将揭示事实的真相并对指控进行否认。
据我所知,真相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事宜发生时的证实。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个激烈的争吵。
然而,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意伤害他人。
其次,我们希望通过调查,证明被告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防卫行为。
在事发时,被告感受到了来自受害人的威胁和攻击,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做出了反击。
这种反击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
二、证据的前后矛盾性分析检方刚刚呈现的证据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矛盾性,这也使我们对指控有着更多的质疑和辩驳。
首先,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在我们的调查中,多名证人的证词显示了多个版本之间的不一致。
有些证人说被告是故意伤害,有些则认为被告是自卫反击。
这种不一致性使得我们质疑整个案件的可信度。
其次,被告的损伤记录并非与指控相符。
被害人所受到的损伤并没有与指控中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相吻合。
这也使得我们认为被告只是在必要时采取了正当的自卫行为,并非故意伤害。
三、被告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正当防卫权利被告是一位无犯罪前科的公民,过去的行为没有任何激烈冲突的记录。
他是一位勤奋工作的人,对家庭和社区有着极高的责任心。
在本次案件发生时,被告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做出了反击行为。
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
四、请求法庭给予公正裁决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次案件中的无罪,希望法庭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在此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辩护。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合理防卫。
法律辩护案情案例(3篇)
第1篇本案涉及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执,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因土地承包、边界划分等问题,两家人关系日益紧张。
在一次村民大会上,双方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情绪激动,与李某发生口角。
此后,双方矛盾持续升级,多次发生争吵。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的一天,张某与李某再次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失控,手持一把铁锹冲向李某。
李某躲避不及,被张某击中头部,倒地不起。
周围村民见状,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
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头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三、被告人张某的辩解张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表示否认。
张某辩称:1. 系李某先挑起事端,故意挑衅自己,自己只是出于自卫行为。
2. 当天情绪失控,但并未故意伤害李某,而是意外导致李某受伤。
3. 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
四、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辩护点:1. 正当防卫:张某在受到李某挑衅时,情绪激动,持械反击。
虽然张某的行为造成李某受伤,但系出于自卫,具有正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 意外事件: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持械反击,导致李某受伤。
张某的行为虽然存在过失,但并非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张某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
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张某从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持械反击,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虽然张某辩称系正当防卫,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 张某自愿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关于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铁桥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张铁桥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铁桥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铁桥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先对被告人张铁桥朋友实施殴打,被告人张铁桥打抱不平,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铁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愿意对受害者赔偿,被告人张铁桥家属庭前已经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且二被害人也向法庭写了谅解书,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X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结合今天的庭审过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其次,在为被告人张某量刑时有如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张某案发前是在杭州开店的,之前并不认识受害者,是本案第一被告陈某打电话让另一被告邢某把张某接到绍兴的,被告人张某参与本案是因为与陈某是朋友,是为了帮朋友,讲义气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此外本案的犯罪工具是由陈某准备并分发给其他人,在作案时率先先冲进受害者的屋中并殴打受害者的也是陈某,可见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张某虽然是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之一,但从犯罪的起意、策划到具体实施过程,被告人张某仅起到配合、次要的作用,在三被告中属于从犯的地位,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量刑时可以参照刑法第27条第2款有关从犯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属于初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且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八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深感后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轻,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张某因为讲义气,帮朋友,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在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悔改。
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故意伤害罪成功缓刑辩护
故意伤害罪成功缓刑辩护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云南圆合圆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经过查阅本案卷宗。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对量刑部分有不同的看法,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事实是,被害人被判刑入狱之前,被害人与蔡某就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害人直接抚养。
被害人入狱后,蔡某便带上原本由被害人直接抚养的两个子女和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
被害人20xx年8月11日被刑满释放,在明知蔡某与其早已不是夫妻,明知蔡某早于和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被告养育其两个儿子近一年的时间,仍然执意要破坏被告家庭。
被害人兄弟二人还扬言随时可以杀掉被告。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和蔡某的《询问笔录》为证。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
如果被害人兄弟两不扬言随时可以杀掉被告,如果被害人不执要意破坏被告家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19条规定“[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蔡某究竟要嫁给受害人还是嫁给被告人而引起的伤害案件,实属婚姻家庭矛盾引起。
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与蔡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已久,被告人抚养被害人的两个儿子已近一年之久。
被害人刑满被释放回家,不念恩情,反而执意要破环被告家庭。
本案被告人为了解决此矛盾,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蔡某,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并无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应施行成文立法程序和犯罪不应扩大化原则。
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未被明确告知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害人无意义的挑衅行为,导致后者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可认为具有罪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中,必须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和诱导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但必须在所有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后进行,而本案的被告人在言语言行举动中有许多种可能的隐含意义和操作行为,无法判断其具有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务求维持正义的运行和审判的健康。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首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精神和财务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个人事务有着极大的影响。
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法律条例明确的上述事实,就轻易的对被告人下定罪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害人公然挑衅的情况下,被告人应用了必要的自卫手段,并未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以说是在忍无可忍之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再者,我们需要审慎分析涉事安保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被告人的采取技术和行动方式并无过当和违法。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立案成文必须要立即施行的,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第三方了解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只是在正当合理的选择和反击之后伤害了被害人,这并不能确认其为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无罪) 辩 护 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XXX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张X的申请,指派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承办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所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张X,其同意我为其辩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被告人张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观上,被告人张X自述其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张X与同事吴XX因小事发生口角,以致于两人撕扯在一起,张X本意没有伤害同事吴XX的主观故意。
2、客观上,案发时两人发生矛盾后,为免矛盾继续扩大,张X让吴XX报警,等警察到来处理双方纠纷。
张X如果想伤害吴XX,不会选择让其报警。
张X自己也被吴XX打伤,但觉得双方是同事,并不想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连伤情鉴定都没有申请做,其没想到吴XX的伤情会构成轻伤一级,这并不是张X希望发生的后果。
知道结果后,张X倾尽所有,不惜举债也对吴XX进行了赔偿,现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
二、本案关键证据(濮)公(刑)鉴(伤检)字[2018]1004号鉴定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1、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无罪辩护,就像在迷雾中寻找真相的灯塔。
我深信,我的当事人是被冤枉的,他不应该背负故意伤害这个沉重的罪名。
咱们来聊聊事情的起因。
这事儿啊,就像一场混乱的闹剧,而我的当事人不过是被卷入其中的无辜者。
据我们调查了解,当时的情况那叫一个复杂。
[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场景,如在某个拥挤的场所,双方可能存在一些误会导致冲突的发生,但这个误会并不是我的当事人故意挑起的]。
您想啊,如果一个人好好地在那干自己的事儿,突然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一场纷争,这得多冤啊。
再说说所谓的“伤害行为”。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他人,可这完全是对事实的曲解。
当时的情况更像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而不是有预谋、有恶意的伤害。
比如说,[举例说明当事人的动作是出于自卫或者意外,比如在推搡过程中,对方自己没站稳摔倒了,而我的当事人只是想把靠近自己的人推开保持距离,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这就好比在路上走着,突然有个东西朝你飞过来,你本能地抬手挡一下,结果这个东西打到旁边的人了,你能说这是故意去伤害旁边的人吗?肯定不能啊。
还有啊,从证据方面来看,现有的证据就像破了洞的渔网,漏洞百出,根本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那些所谓的证人证言,听起来就像是在传声筒里被扭曲了的声音。
[指出证人证言存在的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如有的证人在关键细节上说法前后不一致,或者证人与案件存在利益关系等]。
而那些物证呢,也不能确凿地指向我的当事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这就好比要盖一座房子,结果发现用来打地基的材料都是歪歪扭扭、不结实的,这房子能盖得起来吗?显然不能。
而且,我的当事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态度也很能说明问题。
他从始至终都没有表现出任何想要伤害别人的意图。
事发之后,他还积极地想要解决问题,这像是一个故意伤害他人的人会做的事吗?[描述当事人事后积极的表现,如主动询问对方情况,试图协商解决等]。
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一、案情概述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中,将为被告提出辩护词,旨在阐明被告的无罪辩护立场。
本案涉及被告被控故意伤害罪,事关被告的自由和人格尊严,请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
二、证据不足兹对本案的指控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确实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行为,仅凭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
此外,未提供现场监控、医学报告等有力的证据,使得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证人证言此外,本案涉及的证人证言存在的诸多疑点,值得深入调查和审视。
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性及矛盾点使其不可靠。
例如,证人之一在法庭上反复修改其证言,无法保证其证词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证人的证词也存在明显的偏见和主观意见,对被告的不利推测超出了证据的范围。
四、正当防卫被告声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实施了伤害行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被告在案发时感受到了现实的威胁,并采取了必要的行动保护自己。
本案涉及的伤害行为是对于被告来说不得已而为之,是其合法权益的合理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是故意伤害。
五、证据的误解与解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证据存在着被原告误解的可能。
某些看似有力的证据在深入分析后也可以得到不同的解释。
例如,被告在案发时所持的利器,不一定意味着被告打算使用它对他人造成伤害,而更可能是为了自我防卫的目的。
被告并未对他人进行实际的伤害行为,只是作为一种威慑手段,希望对方停止对自己的威胁。
六、人格证明根据被告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家庭背景,我们相信被告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
在此之前,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伤害他人相关的犯罪行为。
被告在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口碑,与他人关系融洽,从事的职业也需要良好的道德品质。
这些证明了被告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是不太可能故意伤害他人的。
张某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张某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张某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河南新⼤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张某顺本⼈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积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经过开庭审理,现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异议,但应当肯定张某顺具有防卫意识,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1、不法侵害正在进⾏。
本案中张某军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并具有实⾏⾏为,虽然未能造成严重后果。
但也应当追究其治安管理的违法⾏为,并⾮单纯意义上的重⼤过错⾏为。
张某军与张某顺⼆⼈关系较好,在事件发⽣之前⼆⼈之间并⽆⽭盾。
事情发⽣过程较为短暂,张某顺多次受邀参与聚餐,到场后因张某军要求予以碰酒⽆果后。
张某军随⼿拿起酒瓶砸向张某顺是既定事实。
主观上张某军具有滋事⽣⾮,逞强耍威风的犯罪动机,虽然客观上未能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般违法⾏为本⾝具有不法性,可以对其进⾏防卫。
2、张某顺具有⼀定的防卫意图。
该案件系因⼀定事由偶然引发的双⽅相互对打或回击中,张某军⼀⽅动⼿后,不法侵害⾏为已经正在进⾏,此时张天某实施了即时的反击⾏为。
因张某顺⾃⾝不存在事先⽃殴意图,且在张某顺回击后双⽅便不再发⽣冲突,可以肯定张某顺的⾏为具有防卫性;3、不法侵害⾏为具有⼀定的紧迫性。
本案中张某军采取使⽤酒瓶等器具砸向张某顺时,参照案发现场、地点及相关⼈员,在当时场景下,在⾃⾝⽣命健康权收到侵犯时,还击⾏为是⼀般⼈的正常反应。
张某顺躲避张某军的暴⼒⾏为后,不能肯定张某军是否会继续对其实施加害⾏为。
张某顺的危险法益持续增加,并未能以此减损,因此采取⼀定⼿段的反击⾏为具有必要性,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段。
4、张某顺对重伤结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通过庭审发问及证据卷宗的相关笔录证明,张某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回击⾏为能够造成其重伤或者轻伤以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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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甘肃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本案后,本律师到法院复制了本案全部案卷,在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
在此,谨代表我个人,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
在今天的庭审中张某某对于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表示深深地忏悔,并表示认罪伏法。
但观其全案,张某某具有以下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偶发性犯罪。
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对犯罪事实的陈述是完全一致的。
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完全是实事求是的供述。
此次犯罪也是偶发性、突发性犯罪。
张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认罪悔罪态度,当庭表示了改过自新的决心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
第二、张某某有主动赔偿的意愿。
在会见时张某某希望律师联系其家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以便通过经济补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本律师也联系到其亲属,其亲属表示张某某除了一辆车外,再无其他财产,本想通过变卖车辆给予被害人家属以经济赔偿。
但是因为张某某已身陷牢狱。
二手车交易必须由本人进行,车辆至今无法变卖,暂时无法给于被害人家属赔偿。
综上,张某某酒后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给各自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希望法庭考虑到其属于初犯、偶犯,与积极的悔罪态度等,给与其最大程度的轻判。
谢谢法庭!
辩护人:甘肃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