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背景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流程3.1 工人实名登记3.2 身份验证程序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3.4 实名制管理的协同工作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4.2 工人责任4.3 政府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5.1 法律法规5.2 政策文件6. 实施情况监督和效果评估6.1 监督机制6.2 评估方法6.3 改进措施7. 附件7.1 实名登记表格7.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附件:1.《建设工程法》2.《劳动法》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建筑工人在参与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其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
2. 实名登记:工人必须提交真实姓名、联系号码等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3. 身份验证:通过工人的联系或其他有效证件,验证其身份真实性。
4. 信息管理和保护:对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5. 违规处理:对工人实名制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6. 企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7. 工人责任:工人必须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相关程序。
8. 政府监督与支持:政府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1.1 目的和重要性1.2 应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与处罚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步骤3.1 工人实名登记流程3.2 身份验证程序和方法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3.4 实名制管理各方的协作与配合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4.2 工人的责任和义务4.3 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5.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5.2 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6. 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6.1 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6.2 实名制管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6.3 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附件:1. 实名登记表格样例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样例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指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施工工人身份真实的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人的管理和监督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本文将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背景、实施目标、主要内容以及预期效果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人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现有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人群体和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工人管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工人信息不真实、征收费用不规范、劳动合同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产生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因此,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实名制管理将有效提升工人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建筑工人个人信息的真实可靠,促进合同的规范签订,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施工质量。
二、实施目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推动建筑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完善的工人信息数据库,确保工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规范建筑工人的用工合同签订程序,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4. 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防止欠薪现象的发生;5. 建立健全的工人投诉和申诉机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6.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工人的安全和劳动条件。
三、主要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 工人实名登记:建立工人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技能等级、工作经验等;2. 合同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培训教育: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对新进工人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4. 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工人按时足额领取工资;5. 投诉和申诉机制:建立健全的建筑工人投诉和申诉机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6. 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实施效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业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五条市州、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本行政区建筑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可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信息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质量,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
第二章实名制登记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经费保障。
2. 登记内容包括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技能特长、工作经验、安全培训情况等。
3. 登记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
5.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第二节登记流程1. 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
2. 建筑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格。
3. 建筑施工单位应核对建筑工人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复核核实。
4. 审核通过的建筑工人信息将被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颁发相应的实名制标识。
5. 建筑工人可通过实名制标识进行施工场地准入和工资结算等操作。
第三节信息管理1.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建立健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可靠。
2.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3.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留存建筑工人的历史记录和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为后续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建筑工人资质审核1.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核建筑工人的相关资质,确保其从业资格合法有效。
2. 建筑工人资质审核应包括技能考核和安全培训等环节。
3. 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人不得参与施工作业。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1. 实行严格的工地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工地。
2. 建筑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施工秩序,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节日常监督检查1.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管部门可随时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3.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2019年8月,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建〔2019〕146号,以下简称《细则》),较好地规范了实名制管理工作。
因《细则》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我厅起草修订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登录邮箱******************下载,密码:Jgc123456),现征求修改建议。
请你单位于3月30日前将修改建议书面盖章反馈至我厅建筑管理处,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刘斯昭;联系电话**************、88950168;邮
箱:****************。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0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推动建筑工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现决定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建筑工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中,建筑工人的信息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完善的建筑工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次试行的实名制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统一、系统地收集和管理建筑工人的信息,提高管理效率,有效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
二、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内容实名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人信息采集:责任单位应明确工人登记和信息采集的责任,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
工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经历等。
工人在就业前必须进行信息登记,以确保信息记录的完整性。
2.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工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工人个人信息仅限于使用于与管理工作相关的目的,不得泄露或滥用。
3. 工人管理与考核:责任单位应依据工人的信息进行管理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绩效、工资等。
工人应按规定参与管理和考核,积极配合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4. 权益保障和培训:责任单位应依法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人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试行范围和时间本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试行范围为全国所有建筑工地,试行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
四、实施与监督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如果发现管理办法存在问题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整。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做好管理办法的推广和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建筑工人了解和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此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劳动部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为了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和劳动保障水平,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企业在招用和管理建筑工人时,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份核实和登记工人的相关信息。
其目的是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工人队伍的管理,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实名制管理的意义在于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工人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准确的工人数据,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权益保护。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工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焊工、砌筑工、油漆工等。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三、管理办法1.工人报到登记建筑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必须要求工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登记和核实。
要记录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登记信息要及时输入工人信息数据库。
2.工人培训和考核建筑企业应对新入职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培养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确保工人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范。
通过考试合格的工人方可上岗。
3.工人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位工人的档案完整、准确。
工人入职后,要及时录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
建筑企业应为每位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保障工人的权益。
工人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企业应及时报备和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4.工人离职和调动工人离职时,要办理相应手续,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结算工资等。
离职工人的档案要做好保存工作,以备日后查询和维权。
工人调动时,企业要及时更新工人信息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建设部门对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建筑企业按照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亭。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奸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背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和安全,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社会部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开始试行。
试行内容实名登记所有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所在工地等信息。
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登记并提供给管理部门备查。
同时,工人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工地上班。
工资支付建筑单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人工资,且需进行银行代发。
工人也应开设工资卡,并保持联络方式畅通。
安全管理建筑单位需为所有工人购买工伤和意外险或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在工地上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具等。
岗前培训新进工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常识、操作规程、环保要求等。
培训后须借助考核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培训记录。
实施效果实名制的试行将有助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通过实名制和信息化手段的推广,将能够以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建筑工人管理,让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生效。
困难和挑战试行实名制办法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例如,工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工人流动性导致的管理和信息更新困难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继续完善制度,并与工人和建筑单位建立更加紧密地联系,以达到良好的沟通。
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的试行标志着政府加强了建筑行业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需要寻找解决方法,以确保试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市〔 2019〕1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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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号)、《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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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细则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所承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项:
(一)比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
(三)可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参考;
(四)可作为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参考;
(五)可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监管的参考;
(六)可作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参考;
(七)可作为建筑企业信用监管的参考。
第二章平台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完善“省实名制平台”。
各地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实施实名制管理,各市州可建立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信息联通、共享。
第九条“省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部门管理端、企业用户端、项目用户端和个人用户端组成。
第十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劳动权益保障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单位、从业项目及岗位、进出场及考勤、求职等信息。
劳动权益保障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举报投诉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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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平台账号。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平台账号登陆部门管理端,开展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报送本企业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企业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时,应在“省实名制平台”上传建筑工人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及建筑工人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
施工企业可通过企业用户端对建筑工人进行评价。
总承包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向本企业施工项目部、分包企业分配平台账号。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通过项目用户端采集、管理、报送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可通过个人用户端进行实名制基本信息录入,发布求职信息,对用工企业进行评价,可就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企业、人员、诚信数据库进行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联动管理平台欠薪预警系统”实时传送工资发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