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代理和正式编制有何区别
人事代理和正式编制有何区别人事代理和正式编制有何区别人事代理和正式编制有何区别找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很多单位都说现在签的是人事代理几年后可以转正式编制。
大家知道人事代理和正式编制的职工各方面的奖金和工资是一样的可是二者的区别在哪呢再说单位许诺几年后转编的话是否可信呢转编到底和什么有关看看一些代理大家就知道什么是人事代理了 1、办理人员招聘。
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和条件通过各种渠道寻觅合适的应聘人员并进行初步面试和筛选为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人才。
2、订立劳动合同。
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
3、办理招工、退工手续。
为用人单位正式录用的员工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社会办理手续。
为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七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4、代理托管负责对员工人事材料的建档、调档与托管办理政审、出具各类人事公证证明包括履历、无刑事犯罪、出生、亲属、未婚、工龄等和挂集体户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5、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上海地区 ?、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37个人缴费比例11 其中养老保险费22养老保险费8 医疗保险费12医疗保险费2 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1 生育保险费0.5 工伤保险费0.5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单位与个人各缴纳7。
唐山市人事局唐山市卫生局关于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指导意见》唐政发200335号和市编委会200401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自2004年7月22日市编委会之后录用或调入的各类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制。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0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199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贺国强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才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人才应聘及其他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才流动、毕业生就业政策。
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人才市场活动进行管理。
地(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加快人才市场发展。
第二章人才中介机构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社会开办的人才就业介绍所。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开展双向选择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及不低于5万元的自有资产;(二)具备3名以上持有《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省属、中央在闽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地(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后15日内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并在15日内报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材料核转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1.27
•【字号】闽价[2001]服字513号
•【施行日期】200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服字513号2001年11月27日)
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闽机招综[2001]041号)收悉。
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内、国际机电设备及其它货物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各类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招标服务按中标金额分段计费,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7%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三、服务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收费根据委托服务项目的大小及复杂程度,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商定。
四、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与委托方商定。
五、国家对招标代理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闽价费[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275号)省人事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为了规范全省人事部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一)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并签定协议,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按每人每月2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纯存档按每人每月1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二、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02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266号)及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59号)同时废止。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OO三年⼋⽉⼗⼋⽇闽价〔2003〕房367号)第⼀条为进⼀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双⽅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向委托⼈提供房屋交易信息、订⽴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双⽅成交⽽收取的费⽤。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协商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地)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收取合理的费⽤。
第七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统⼀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3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3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特制订《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派遣是指人才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为用人单位选派人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选送被派遣人员按合同规定到用人单位服务的一种新型人才就业方式和用人模式。
第三条人才派遣组织是指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为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派遣服务的人才派遣机构。
人才派遣服务集派遣就业和相关的培训教育、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人才派遣组织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度验证、人才交流会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才派遣的组织实施(一)人才派遣组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才派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协议期限、被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协议变更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2〕37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下称《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下称《中介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未列入本《中介目录》,其收费管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一)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定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其中部分授权省定价的项目除外);(二)《定价目录》中已经单列定价的服务项目;(三)列入《福建省省属和中央驻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
《福建省省属和中央驻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定价项目目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公布。
二、省物价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可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中介目录》。
各设区市对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项目报省物价局审定,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明确定价形式后,由所在的设区市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中介目录》。
三、根据《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定价部门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四、《中介目录》由省物价局根据实际适时修订、调整并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我省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服务、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包括5项: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公交和地铁IC卡)、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服务、公共体育服务、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部分供用电服务、民航机场延伸服务共16项收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导,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重点督导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
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处置。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准予福建省士联人才教育培训中心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批复-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准予福建省士联人才教
育培训中心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准予福建省士联人才教育培训中心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批复
福建士联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立“福建省士联人才教育培训中心”的申请报告》悉。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福建省士联人才教育培训中心”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开展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XXX人才信息网络服务;开展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素质测评服务。
请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依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
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141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141号2000年4月27日)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和《福建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等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评估机构,可接受当事人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并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房产评估、一般宗地评估、房地合一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允许各评估机构以此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执行;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625号)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2]25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2〕25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和职能事项服务标准化管理的工作意见》(闽政办〔2012〕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中介服务收费,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实施中介服务收费检查从7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此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设区市按管辖权组织开展检查。
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将组成检查组,选取1-2个设区市的部分单位开展直接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中介服务收费,特别是具有垄断性、强制性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服务性收费。
对中介机构承担的依法未纳入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开展收费检查。
本次检查重点是建设和林业系统中介服务收费。
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再选取部分行业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限:201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不符合《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收费的;(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三)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等行为;(四)未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五)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六)其它违法的收费行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闽人社办〔2016〕26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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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闽人社办〔2016〕264号
省物价局办公室:
贵办《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函》(闽价办通〔2016〕18号)收悉。
现就是否保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函复如下:
贵局《关于重新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14]292号)的执收对象只有我厅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执收期间,该中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了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
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职介中心已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按闽人社文〔2015〕400号文的精神已转到专门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工作上,原有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服务项目从2016年10起全部停止(原代理业务已全部妥善处置),经费来源从经营收入改为购买政府服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鉴此,我厅不再申请保留职介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请贵局按相关规定取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2]21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2〕21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207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各界反映平稳。
经研究,对原收费标准予以继续执行(见附件)。
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的相关规定精神,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审计收费列入优惠减免范围,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通知执行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
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一、计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序号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基准价≤50万元>5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5亿元1年度报表审计年1300元1600元2500元0.55‰0.3‰0.2‰0.1‰0.05‰可上下浮动30%2资本验证货币出资800元850元1300元0.4‰0.3‰0.1‰0.07‰0.025‰非货币出资次1000元1050元1500元0.5‰0.4‰0.15‰0.08‰0.03‰注:1、实行差额累进计费。
即年度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单位报表审计按营业收入总额,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6号2000年7月27日)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产权交易经营性收费标准的报告》(闽财国(2000)061号)收悉。
鉴于你厅下属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从事产权交易的非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核,该机构实施以下收费的条件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六部委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定该中心产权交易机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产权交易佣金收费标准:资产交易总额分档费率产权交易服务内容:从事寻找项目、接受委托、办理协议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项目上市推荐,寻找交易对象,组织撮合谈判,接受咨询和代双方草拟《产权交易合同》;监督产权交割和资金结算,办理产权交易鉴证书,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二、交易鉴证费:资产鉴证总额分档费率三、信息发布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电脑信息网络和自办刊物等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目收信息发布费50元;刊登广告信息等按实际费用或协议收取。
四、以上产权交易佣金收费及交易鉴证收费为最高限额,产权交易中心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与出受让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规定,请你厅通知省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自觉接受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检查。
人事代理的定义
人事代理的定义人事代理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以工资、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各项代理服务。
人事代理的作用1.人事代理有利于促进企业人事管理事务的社会化。
一些不属于企业人事管理的社会事务,如档案管理、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离退休管理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各个方面的体制改革,这些事务必须社会化,以减少企业负担。
2.人事代理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事务的专业化。
企业的所有的活动都要求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人事代理通过专业化的、优质的人事事务服务,满足了在竞争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有些人事事务如果由企业自己承担,远不及由专门人事代理机构承担成本低、效果好。
3.人事代理有利于企业人事管理的规范化。
发展人事代理,将有利于企业形成科学的、较为规范的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的分类从人事代理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单位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理。
从人事代理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角度划分,可分为三类:一是以人事档案管理为依托的基础性代理,包括如前所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服务内容;二是以人才中介为基础的服务代理,主要包括委托招聘、人才推荐、人才派遣、人才测评等;三是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公共人事事务代理,或社会化代理,主要包括人才规划、职业设计、人事诊断、人事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内容1. 2. 3. 4. 5. 6. 7. 8.向委托代理个人提供国家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为委托代理个人保管人事档案为委托代理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按国家有关政策为委托代理个人调整档案工资。
委托代理个人的养老、失业保险由本公司代为收取、上缴相应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负责管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
为在市区无入户地址的委托代理个人挂靠户粮关系。
负责接转委托代理个人的人事关系手续,在委托代理期间,按规定保留干部身份、计算工龄,对符合聘干条件的工人身份的委托代理人员申报聘干手续。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7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77号2002年3月29日)省人事厅、各市地物价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才市场服务领域、规模和内容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收费行为,维护人才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现将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日、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才市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并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严禁凭借其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日和标准见附表,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各地人才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人才市场接文件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务项目│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标准│服务内容│├────────┼────────┼────────┼────────┼────────┤│一、人才交流│1、求职登记入网│每人/次│10│填写《人才登记表│││费│││》,负责信息分类││├────────┼────────┼────────┤、整理、输入求职│││2、招聘登记入网│单位/次│40 │人员信息库、运用│││费│││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向用单位推荐,期││││││限半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闽价服〔2015〕78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闽价服〔2015〕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价格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改革的要求,经梳理,现将我局以往制定但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认真清理本地制定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已失效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日我省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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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1]38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1〕38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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