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办法
试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
试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在现代社会变得愈发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的公平和公正,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素质提高的进程。
合理有效地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成为当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文将结合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1.档案存储混乱。
部分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存储在多个部门、多个系统中,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
2.档案信息不完整。
部分档案信息记录不规范,存在矛盾、遗漏、不准确等问题,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3.档案安全隐患。
由于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安全隐患较大,存在丢失、泄露等风险。
4.档案利用率低。
由于档案管理混乱,档案利用率低,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鉴于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1.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体系。
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体系,包括档案存储、归档、借阅、更新等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完善档案信息记录规范。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记录规范,包括档案编号、鉴定内容、鉴定结果、鉴定人员等必要信息,并建立档案信息更新机制,保证档案信息的及时准确。
3.强化档案安全管理。
加强档案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范档案的丢失、泄露等风险。
4.提升档案利用效率。
通过建立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提升档案利用效率,实现档案的快速检索、借阅、复印等功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求。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粤人社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20日以粤人社发〔2015〕81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持续、稳定性工作,为了使此项工作连续,有据可查,就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档案料。
为了保证鉴定资料的建立健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鉴定档案的归档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做到科学分类、系统管理。
第三条档案的收集、归类、保管、转移及利用应逐级鉴审,保证档案的严肃性、完整性,未经主管人员和鉴定所所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索取和查询。
第四条档案的存储要保证其原貌,要求整洁、有序。
第五条档案主管人员及鉴定所其它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在未公布成绩前不能私自透露任何于鉴定有关的信息,严格执行《保密法》
第六条认真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不得损坏、丢失。
档案存放应安全可靠,有指定地点和专用档案柜,未经鉴定所所长审批,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第七条建立档案内容:
一、鉴定所保存档案内容
(一)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律例、法令、政策方针等文件材料。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工作安排。
(三)考评员档案、证书、编号及上级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和评价意见等。
(四)历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考核成绩及统计数据、汇总资料等。
(五)本所各种鉴定运行计划、总结、报告等
二、个人鉴定档案保存内容:历年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档案(包括参加鉴定申请表、理论试卷(保存一年)、技能操作项目评分表(保存一年)、成绩评定表、准考证存根、成绩通知单等。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流程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流程
背景
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人才市场越来越竞争,许多企业和组织开始更加注重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
为了更好地评估员工的技能水平,职业技能鉴定越来越受到关注。
目的
为了更好地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档案,本文提出了一套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流程,旨在规范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档案,提高档案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为企业和组织提供可靠的人才评估依据。
流程
第一步:档案制作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的制作应该由专业的人员完成,包括鉴定报告、证书、标准和证明等。
制作牢记以准确呈现员工的技能水平为目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步:档案存档
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应该被归档到员工个人档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备份和存档,以保证员工的档案记录完整和及时性。
第三步:档案维护
在员工关系发生变化时,如离职、调动、晋升等情况,应及时对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第四步:档案使用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应在评估员工职业技能水平时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结论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是衡量员工职业水平的重要依据,在企业和组织的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能更好地管理和运用这一资产。
本文提出的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流程,希望为企业和组织提供有益的参考。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职能部门对员工职业技能的鉴定管理,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对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管理标准1. 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订立•职能部门每年依据员工职业发展需求和企业战略目标,订立职业技能鉴定计划。
•鉴定计划应明确鉴定的职业技能范围、鉴定的时间布置、鉴定方式、评估标准等内容,并合理调配资源。
2.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和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鉴定委员会应订立鉴定准则和鉴定流程,确保鉴定过程公平、公正、客观。
•鉴定过程中,应采用多种评估方式,包含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综合考核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
3. 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反馈•鉴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员工,包含鉴定成绩和鉴定评语等内容。
•依据鉴定结果,订立个人发展计划,明确员工的职业培训需求和提升方向。
4. 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记录•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鉴定结果档案,包含员工的鉴定成绩、鉴定评语、培训计划和提升效果等。
•鉴定结果档案应妥当保管,并供应给相关部门参考,用于人员选拔、职位晋升等用途。
四、考核标准1. 鉴定成绩评定•鉴定成绩评定将依据员工在鉴定过程中的表现、表述本领、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鉴定成绩将依据评分制度进行评定,实在评分标准应在鉴定前由鉴定委员会订立。
2. 职业技能提升考核•员工在鉴定后一段时间内,职能部门将对其进行职业技能提升的考核。
•考核内容将依据个人发展计划确定,并针对提升方向进行评估。
3. 鉴定评价与嘉奖•对于表现优秀、鉴定成绩突出的员工,可予以相应的表扬和嘉奖。
•嘉奖可以包含薪资晋升、职位晋升、资质认定等。
4. 鉴定不合格处理•鉴定不合格的员工将被要求进行增补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参加鉴定。
•若多次鉴定仍不合格,职能部门将依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含降低绩效评级、限制晋升等。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办发〔2014〕9号(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办发〔20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权威性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是指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包括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在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是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凭证,由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
第四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是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民政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业务部门和档案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应当明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下列考前管理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管期限为2年:(一)上级单位发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以及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发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二)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公告和考试报名登记表(册);(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四)试卷申请表和试卷交接单;(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试卷清样、答题卡及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记录表;(六)经核实的考生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低一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册);(八)职业技能(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报名表;(九)准考证发放登记表;(十)其他有关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1、技能鉴定的有关资料由资料员统负责管理。
2、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各级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文件、批件、规定、实施办法;
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试题、图纸;
技能鉴定站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鉴定设备的技术标准,检测手段的检测规程、规范、检测方法;
考评人员和工作人员登记表、考评员工作业务考核表。
3、定期保存资料(期限3年)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历次考核计划、总结报告,考生申请报名单、评分单、成绩统计表。
4、资料员应将各种资料分门别类,统编号造册登记。
5、资料归档时办理交接手续。
6、如需借阅有关资料,必须经所跃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办理借阅手续,无关人员一律不予借出。
7、原始报告和记录等不允许复制。
8、超过保存期资料,经所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9、资料员应严格保守秘密,否则以违纪论处。
技能考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考评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职业技能考评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职业技能考评的机构、个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技能考评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2. 安全保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3. 规范有序,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系统性;4. 便于利用,提高档案信息的检索和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技能考评档案管理工作由职业技能考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技能考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和销毁等工作;2. 制定和执行技能考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3. 对技能考评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 对外提供技能考评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服务;5. 负责技能考评档案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技能考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2. 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和技能;3.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技能考评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考评项目、类别、等级进行分类收集;2. 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3. 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技能考评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3. 对档案进行分类、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4. 对档案进行装订、封装,确保档案的整洁和美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技能考评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规定,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2.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3.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自然和人为损坏;4. 对档案进行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等安全防护。
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真实准确,规范有序;(三)安全保密,便于查阅;(四)持续改进,完善制度。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认定申请档案;(二)认定评审档案;(三)认定结果档案;(四)认定工作总结档案;(五)其他相关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类别、时间顺序归档;(二)归档材料应完整、真实,不得篡改、伪造;(三)归档材料应经过整理、鉴定,确保其历史性、真实性、完整性;(四)归档材料应标明档案编号、档案名称、档案形成时间、档案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温湿度条件,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室应设置查阅室,方便档案查阅。
第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并登记查阅内容;(二)查阅档案应当尊重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档案应当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损档案;(四)查阅档案应当遵守档案室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拍照、借阅档案。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二)档案销毁前,应当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三)档案销毁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四)档案销毁后,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认定机构规章制度目录一、认定机构简介二、职业技能认定流程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四、档案管理制度五、考务管理制度六、考评员管理制度七、质量(内部)管控一、认定机构简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xxxxxxxxxxx有限公司职业技能认定所自主认定的工种包括:xxx、xxxx、xxxxx、xxxx。
凡需要参加职业技能认定的公司职工均可与我部联系报名。
二、职业技能认定流程1、发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公告根据公司人才评价计划,经公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发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公告,内容包括评价的职业工种,职业级别,评价时间和每个职业工种级别的考试科目。
2、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技能人员按照相关职业工种的报名条件报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技能评价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名技能员工进行资格审查。
3、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相关工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
4、考评: 由公司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评。
5、确认:由公司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6、公示:考评结束后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
公示有异议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答复。
7、公司对公示情况和评价结果进行上报,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
审核备案后,公司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根据公司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需要成立公司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领导小组,下设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与技能培训小组。
组长:XXXX成员:XXX、XXX、XXX、具体评价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2、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为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评机制,设立技能等级认定委员会。
XX(工种)等级认定委员会组长XXXX成员:XXX XXX XXXXX(工种)等级认定委员会组长XXXX成员:XXX XXX XXX四、档案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确保各类档案完整、准确、清晰、安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档案管理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技能鉴定站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档案;2. 技能鉴定站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规章制度等档案;3. 技能鉴定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的档案;4. 技能鉴定站与其他单位、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协议、合同等档案;5. 技能鉴定站业务档案、技术档案、设备档案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站长:全面负责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2.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3. 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归档;4. 档案保管: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5.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服务;6. 档案销毁: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五、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制度: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收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制度: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3. 档案归档制度: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4. 档案保管制度: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5. 档案利用制度:档案管理员应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服务,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6. 档案销毁制度: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技能鉴定站站长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标准化、规范化。
一、公文管理
1、收到文件后,立即进行登记,传递中做到及时、安全。
对紧急文件及时办理,防止漏办和压误。
阅办后,按内容、性质归档。
2、做好借阅文件的登记手续。
不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复印。
二、试卷管理
在规定时间内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并存放于专用保险柜内,并有专人负责,切实做好保密、保管、存档工作。
对鉴定后的理论试卷及实际操作评分表,分类进行存档保管。
三、资料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实作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按要求保管三表。
《职业技能鉴定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及不合格人数,统计表等输入计算机存盘长期保管。
四、安全保密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和档案资料安全,杜绝泄密、失密。
2、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拿取档案、资料。
江苏省苏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职业技能 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 配合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形成的考务档案,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档案范围和期限梳理保存。各省辖市可根据 本办法出台本地区考务档案管理细则并报省中心备案。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省中心、省属鉴定所、省批准的高级技师统一鉴定试点单位或 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务资料;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还需保存业绩考核评分表、论文答辩评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由实施综 合评审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属鉴定所站技师、中烹等八大职业技师以及所有除竞赛以外的高级技师理论试 卷、技能考核评分表及综合评审资料。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
第十四条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记录的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数据。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数据档案应及时备份,并进行编号 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应分时间、类别保存,便于查找。应根据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选择适合的保存地点。
第七条考试结果档案(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由负责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第八条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由负责评估和年检的省市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九条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报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等。高级考评员档案由 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评员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开展考评员培训的,必须填 写《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考评人员档案保存期三年。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64号各市、州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任务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非赢利性机构,实行所(站)长负责制。
设所(站)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任鉴定所(站)的所(站)长。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实施规定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正鉴定,保证质量;(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每年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开展鉴定时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在实施鉴定前10天,将鉴定方案、申请鉴定人员名单报送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并领取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查;(六)报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证书验印手续,负责向被鉴定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合格证明。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场所。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责:1.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2.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面向社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3、严格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和国家或省题库试题组织鉴定考核,保证鉴定质量。
4.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建专业考评组织、考场设置、准备,负责技术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与阅卷(检测)评分,出具考试成绩证明,分析考试情况等项考务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三章建立所(站)的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建立所(站)的条件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规范(考核大钢)以及有关培训(学习)资料。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量、仪器(具)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的经费、确保鉴定质量的措施。
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建立所(站)的原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建立条件。
试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
试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试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业技能鉴定已成为评价和确认个人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
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对于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客观,以及保障考生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对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进行探讨。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是对每一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的个人信息、鉴定成绩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档案。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考务的公正公平。
通过对考务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可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客观。
考生的个人信息和鉴定成绩等都将被记录下来,一旦出现争议或者投诉,均可通过档案进行查证,保障考务的公正。
2. 便于监管和追溯。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可以方便相关部门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管和追溯。
一旦出现问题,可通过档案进行查找和核实,从而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中记录了个人的鉴定成绩和技能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个人可以根据档案中的信息进行职业规划和发展。
1. 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
目前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导致各地管理不一,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
2. 档案信息记录不完整。
有的地方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信息记录不够完整,存在遗漏或者错误记录的情况,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安全性和保密性不足。
目前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对考生个人隐私构成潜在威胁。
4. 档案管理缺乏长效机制。
一些地方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上只是应付式管理,缺乏长效机制和持续改进意识,导致管理工作效果不佳。
为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应当采取以下对策措施:1. 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xx技校职业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保密守则”,确保档案安全。
2、认真按照制度办事,不得利用私人关系调阅档案。
3、严防泄密、失密,不准将档案材料给无关人员阅读。
4、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5、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回家中存放。
6、不得在私人通信、通讯中泄密。
7、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准在档案上勾画、批注、随意涂改。
8、归档时要认真清点和检查,发现短缺及时查找。
9、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10、配备有放置档案的房屋,房屋保持干燥通风。
11、配备有放置档案的卷柜,要结实、耐用。
12、档案管理配有一定的消防器材。
xx技校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一、对我所的职能、人员分工、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二、对什么是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为几种进行公示;三、对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作用进行公示;四、对各等级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需带资料进行公示;五、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予以公示;六、对如何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办理的进行公示;七、对什么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予以公示。
八、对我所管理规章制度、鉴定服务程序、鉴定许可证、鉴定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是各种考务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务必须围绕该环节做好以下工作:1、鉴定方案制定后,鉴定站应按程序,根据报名情况向六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试题。
2、试卷的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应做周密的安排,以确保不泄密。
3、试卷交接过程中,必须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合格后填写试卷领取单。
4、职业技能鉴定站应设有专用保密箱柜,存放未启用的试卷专人保管。
5、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6、鉴定站试卷领取时间一般为鉴定考核前两小时(交通不便可适当提前)。
xx技校职业技能鉴定站回避制度一、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于职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严禁人情关系。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严禁向考评员、监考员为其亲属、朋友、同学、学生打招呼、说情,严禁向工作人员打听试卷、考评结果等。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运城市高级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为,使其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所业务上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鉴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七、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八、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统一后核发准考证。
九、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十、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十二、定期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按隶属关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三、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学习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优良的鉴定工作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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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配合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三)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四)考评人员档案;(五)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六)证书管理资料。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站)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应该保存现场督导资料。
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
根据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收集保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规定档案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
阅过的考卷、答题卡应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第五条全国全省统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考务资料收集归档,包括:鉴定公告、考前会议记录、报名人数、补考人员情况登记表、考场安排表、试卷交接单、考场记录表、考试汇总表、考生用过的试卷(答题卡)、论文及评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职业和等级的空白试卷保存两份,保存期两年;其他考务资料保存在“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或“考务管理软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统考的制卷资料,保存期一年。
考生个人申报资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属报名点保存,保存期三年。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省中心、省属鉴定所、省批准的高级技师统一鉴定试点单位或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务资料;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还需保存业绩考核评分表、论文答辩评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由实施综合评审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属鉴定所站技师、中烹等八大职业技师以及所有除竞赛以外的高级技师理论试卷、技能考核评分表及综合评审资料。
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
第七条考试结果档案(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由负责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第八条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由负责评估和年检的省市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九条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报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等。
高级考评员档案由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评员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
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开展考评员培训的,必须填写《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
考评人员档案保存期三年。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证书管理资料包括: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购领台帐(进库)、发放台帐(出库),以上表格和台帐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编目归档。
考务过程档案以时间为序按鉴定批次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设立自有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的,可整理后移交所在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鉴定机构设立自有档案室的,应指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明确职责,归档时应查验档案的完整性。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的,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记录的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数据。
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数据档案应及时备份,并进行编号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应分时间、类别保存,便于查找。
应根据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选择适合的保存地点。
第十七条因业务原因需要借阅、查询档案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在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查询,在借阅期间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十八条质量督导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考务档案的,鉴定机构必须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托。
第十九条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可以登记造册,经批准后定期由保密部门销毁。
第二十条未履行好档案保管职责,造成档案尤其是永久保存档案遗失、损坏的,擅自销毁未到期档案的,伪造涂改档案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之前形成的考务档案,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档案范围和期限梳理保存。
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出台本地区考务档案管理细则并报省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