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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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发展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公司经营发展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确保采购质量,根据《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招标限额及公开采购限额以下,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四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和协调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负责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定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渠道管理部:(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范围和非招标采购方案;(三)具体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工作;(四)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五)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风控中心为非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技术服务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物资需求部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图纸;(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按物资需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公司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非招标采购优先在《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取潜在供应商。

如所需求物资《合格供应商库》中无该类物资供应商,由渠道管理部发起,邀请市场潜在供应商参加(可同时邀请各业务部门推荐潜在供应商)。

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统一采购方式,规范采购流程,明确采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项采购活动。

第三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二)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等服务;(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工程建设货物以外的货物,包括生产经营物资、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工程建设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本办法所称采购部门,是指实施采购活动的组织部门。

(六)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

(七)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工程建设、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

第四条采购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不具备自主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工程采购部门自行招标(政府部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以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并对非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非招标采购是指根据特定情况,在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合作。

2. 采购准备阶段2.1 制定采购计划在采购准备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采购需求描述•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采购时间表•采购风险评估•其他相关信息2.2 确定供应商名单根据采购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名单。

供应商的选择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考虑供应商的信誉、能力和价格等因素。

2.3 发出邀请函项目负责人应编写邀请函,明确邀请的供应商并说明采购项目的详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数量、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等。

3. 供应商选择和合同签订阶段3.1 供应商评审收到供应商报价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合格性评估•产品质量和性能评估•供应商的竞争力评估•价格评估•服务能力评估•供应商信誉评估3.2 签订合同评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选定中标供应商,并与其进行合同洽谈。

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

4. 采购执行及验收阶段4.1 采购执行采购执行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对供应商的供货情况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按合同要求交付产品。

4.2 产品验收完成采购交付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产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方面的检查。

5. 采购管理及监督5.1 采购记录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采购记录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计划、邀请函、供应商评审记录、合同等相关文件的归档管理。

5.2 采购监督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项目负责人应进行采购监督。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核对采购文件和记录•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调•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6. 采购风险管理在非招标项目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10月 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 12月 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某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某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事业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非招标采购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由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竞争性谈判。

(二)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询价小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分为公开询价和非公开询价。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采购合同估算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外的;(二)两次公开招标均未成立。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一)采购项目预算已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二)已完成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土建安装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应按照造价组提供的工程造价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的预算金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三)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四)受理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五)研究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非招标形式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形式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形式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项目管理的不断发展和企业采购需求的增加,非招标形式采购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非招标形式采购是指企业在没有开展公开招标的情况下,通过合理途径与供应商直接进行采购活动。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非招标形式采购管理办法,以规范企业的非招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的效率、公平、透明。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非招标形式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

三、原则1.公平原则:非招标形式采购应该公正公平,采购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不对特定供应商进行歧视或偏袒。

2.透明原则:非招标形式采购的流程应当透明公开,采购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该被记录和公示。

3.效率原则:非招标形式采购应当高效快捷,确保采购时间的有效控制,避免因采购活动延误而影响项目进度。

四、管理流程1.需求确定:根据项目需求,由采购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2.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多种方式,与潜在供应商进行联系,并进行评估和筛选。

3.建立供应商名录:采购部门需要建立供应商名录,记录可靠、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和评估结果。

4.询价和比价:采购部门向供应商发送询价函或发起比价活动,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报价。

5.合同签署:确定采购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署采购合同。

6.采购执行:根据合同要求,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

7.采购验收:采购部门对接收到的货物或完成的服务进行验收,并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8.采购管理:采购部门应及时记录和核算采购数据,评估采购的过程和结果,总结经验,不断优化采购流程。

五、管理责任1.采购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非招标形式采购管理办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与采购部门共同确定采购需求,并配合采购活动的执行。

3.供应商:负责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同时需配合采购部门的采购过程管理和监督。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委托以及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询价是指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文件,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出谈判文件,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结束后,要求满足采购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委托是指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一般应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六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唯一单位实施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集团招标限额以及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文本(DOC 28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文本(DOC 28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文本(DOC 2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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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 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 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私自参加竞选人组织的活动,不得接受竞选人以任何方式进行的馈赠等。

第三章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权限管理第五条每年年初以项目为单位向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提请审议项目合约规划,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的采购工作,具体流程如下:(一)采用竞争比选和竞争谈判的项目:工程类采购金额X 万元(含X万元)以上的、其他咨询服务、经营类采购金额X万元(含X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党委会和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应程序实施,此范围以下的可经招标领导小组签批或完成公司内部审签程序后执行,并将结果上报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采用商务洽谈的项目:工程类采购金额X万元(含X 万元)以上的、其他咨询服务、经营类采购金额X万元(含X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应程序实施,此范围以下的可经招标领导小组签批或完成公司内部审签程序后执行,并将结果上报经理办公会通报。

(三)突发抢险项目:完成公司内部审签程序或经招标领导小组签批后执行,并将结果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一)非必须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公司招标管理部门为非必须招标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非必须招标项目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的合约规划并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2.负责审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比选文件等资料的拟定与整理;3.负责比选评审团的建立、管理和抽取;4.负责汇总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项目台账;5.参与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比选和谈判;6.负责各所属企业招标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二)项目实施部门各经办部门为实施部门,对经办的非必须招标项目的立项、流程、过程资料及档案管理负主体责任。

具体职责为:1.配合招标管理部门完成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合约规划;2.在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实施前,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报批手续,须招标办公室成员部门负责人会签,并负责以下工作:①负责拟定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实施方案;②负责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完善项目采购程序;③负责比选文件或谈判方案的编制、解释、补遗工作;④组织项目的比选开标或商务洽谈;⑤负责实施方案资料过程管理和整理归档;⑥负责组织合同谈判、草拟合同及合同签订,并报招标管理部门会签、备案。

(三)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建立和完善非必须招标项目管理机制,坚持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公司监事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为监督部门,对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进行监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2.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采购工作职责和程序;3.监事审计部门监督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的专家抽取、比选或谈判、评审等过程;4.监督检查采购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5.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查处采购工作中公司内部涉及的违规违纪行为;6.对各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七条竞争比选(一)适用范围项目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如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项目),适合在已知能够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通过价格的竞争确定合作方的采购项目。

(二)工作程序及确定方式(1)邀请入围单位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邀请单位资格条件(资质、业绩要求等),确定3家及以上入围名单(若公司已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的,应在信息库里选择,并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入围名单数量)。

(2)比选文件的起草、审定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比选范围、资格条件(资质、业绩要求等)及合同工期、采购质量等技术要求起草比选文件。

(3)标底或限价的确定应设置限价,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并结合市场行情提出建议限价。

(1)(2)(3)条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审查后,按照公司“三重一大”上报公司集体决策并结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执行。

(4)比选文件邀请函的发放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经审批的比选文件邀请函发放给确定的被邀请比选人。

(5)接收、比选、评选、审定结果①接收: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共同按比选文件邀请函要求进行资料签收和密封情况查验。

②比选: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组织,公司招标办公室成员及评选专家、比选被邀请人参加,开启和宣读比选文件报价、核对授权委托书等内容,比选被邀请人现场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后离场,监督部门监督。

③评选: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召集公司招标办公室及评选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招标办公室应对比选过程如实记录,并对比选候选人排出名次,参与评选的人员对记录进行签字确认,项目实施部门撰写比选评审报告。

④定选: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最终的比选评审报告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内部审签程序审定中选人。

(6)通知中选人中选人确定后,项目实施部门发中选通知书,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竞争谈判(一)适用范围采购目标总体需求明确,但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要通过多个供应商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再进行比较而确定的项目采购;采购需求明确,具有一定竞争条件下时间紧迫的项目。

(二)工作程序及确定方式(1)确定竞选单位入围名单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拟谈判项目技术要求、竞选单位的资质、业绩条件,拟定入围名单(若已建立公司供应商信息库的,应在信息库里选择,并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入围名单数量)。

(2)制定、发出谈判邀请文件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技术要求、资质、限价等条件,制定谈判方案,按照公司“三重一大”上报公司集体决策并结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执行后向确定的入围单位发出谈判邀请文件。

(3)开展竞争谈判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召集公司招标办公室、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竞争谈判。

根据与入围单位对项目提供的服务思路和方案、报价等要素,评审人员与入围单位进行讨论。

谈判结果确定经评审人员的评议形成谈判记录并提出入选建议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内部审签程序审定中选人。

(5)通知中选人中选人确定后,项目实施部门向中选合伙人发谈判结果通知书,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九条商务洽谈(一)适用范围(1)处于紧急情况或紧迫需求,技术简单的零星抢险工程;(2)有特殊技术(或行业)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较少的工程咨询服务项目;(3)发生主合同以外新增工作所需签订的补充协议;(4)由独家经营、独家代理的行业;(5)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6)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二)工作程序及确定方式(1)确定竞选单位入围名单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拟谈判项目技术要求、谈判单位的资质、业绩条件,拟定谈判名单(若公司已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的,应在信息库里选择)。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上报公司集体决策并结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执行。

(2)根据项目需要制定、发出谈判邀请文件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技术要求、资质、限价等条件,制定谈判方案,按照公司“三重一大”上报公司集体决策并结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执行后向确定的入围单位发出谈判邀请文件。

(3)开展洽谈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召集公司招标办公室、监督部门开展洽谈工作。

(4)洽谈结果确定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与入围单位对项目主要条件的洽谈结果,形成洽谈记录并提出洽谈结论,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审核,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中选人。

(5)通知中选人中选人确定后,项目实施部门向中选合伙人发谈判结果通知书,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条零星采购(一)适用范围(1)公司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备零件等易耗品。

(2)重要紧急维修、突发状况的紧急物件采购。

(3)日常维护、改建装饰、清洗翻新等改造工程所需的零星材料。

(二)工作程序及确定方式(1)常用、易耗、便于保管和适合批量采购的材料及物品应根据年度或季度采购计划进行定期采购,采购本着保证需求、比质比价比服务的原则,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商业信誉的商户(或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供应商档案,订立采购或长期供货协议。

(2)计划外采购或生产突发状况的紧急采购或有特定材料规格标准的采购,为满足需求采取就近就快原则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履约情况反馈:对公司通过竞争比选、竞争谈判、商务洽谈和零星采购确定的中选人,签订合同后,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履约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书面反馈给计划合同管理部门,并将以上信息作为承包商(供应商)准入库的更新和优化依据。

第五章采购过程文件的审签程序第十二条比选文件、谈判函审签由项目实施部门作为经办部门负责具体经办,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审核,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各部门审签招标文件的时限一般不应超过1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项目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须向分管领导说明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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