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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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收养管理制度

健全收养管理制度

健全收养管理制度为了建立健全的收养管理制度,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从立法,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以及家庭教育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个严谨、透明、公正的收养管理制度。

立法方面,一部完善的收养法律是建立健全收养管理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收养法律比较简单,对于收养过程中的程序、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够详尽。

为了建立健全的收养管理制度,立法方面应当对收养程序、收养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

同时,应当加强对收养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舆论方面,应当加强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宣传教育工作。

收养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歧视和偏见。

应当通过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收养的意义和价值,并鼓励更多有爱心的家庭参与到收养事业中来。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被收养儿童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新的家庭。

监督机制是建立健全收养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

应当建立和完善收养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收养程序,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同时,加强对收养家庭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给予被收养儿童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同时,也要建立起收养事务的信息公开制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收养的真相,增加社会对收养事业的信任。

除了以上几点,家庭教育也是建立健全收养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

收养家庭需要接受一定的家庭教育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被收养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增强对被收养儿童的照顾能力。

同时,被收养儿童也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和教育,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家庭环境,解决在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收养管理制度需要从立法、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以及家庭教育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严谨、透明、公正的收养管理制度,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可保留原姓
(四)收养无效:欠缺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 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条件:收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违 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 均无效
2.程序及后果:自始无效 (1)诉讼程序 a.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 b.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发现的 (2)行政程序:由民政部的规章规定
b.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指被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现并抚养的。此种情况下, 应及时报告派出所,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 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与当地民政部 门联系。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士通过正当途径,经 当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民政部门 去办理登记
c.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 (单方送养是侵犯亲权),但确有必要的除
※因无子女而收养,后能生育欲转收养,能否?不能
(二)形式要件
1.收养登记:必经程序 (1)办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具体管辖部门考虑被收养人
(2)程序 a.申请:三方亲自到场,带上相应证明材料 b.审查: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 c.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绝:无子男子生前未立嗣,死后由其妻或 父母长辈代为立嗣
后来,也可立外姓之子为嗣子,但只限于老 百姓间
(2)乞养:发生在非亲属间,收养外姓之子 早期是禁止的 基于怜悯之心,法律规定为3岁以下弃儿 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也不得将义子立为嗣 子
2.现代 1992年4月1日,第一部《收养法》实施 1999年4月1日,对《收养法》进行了修正
(3)华侨收养子女:不受无子女限制
※隔代收养:收养他人作为养孙子女(收养法未明文规定及 禁止) 须由本人直接抚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编 第五章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扩展阅读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等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五章
“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113条第2款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协议解除收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 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第五编 第五章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送养人的条件
第五编 第五章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诉讼解除
诉 讼 解 除 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 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收养关系。
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形,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生活费的给付等发生了争议
第五编 第五章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我国的收养制度是指对无亲无故儿童或特殊家庭背景儿童进行接纳、抚养和教育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这些儿童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我国的收养制度经历了多年的积累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我国的收养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顾和抚养无亲无故儿童,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二是由有意愿收养儿童的家庭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最终由法院审批通过完成收养手续。

我国的收养制度注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真实意愿。

一方面,法律规定收养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居住条件等。

这些条件的设立保证了儿童能够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

另一方面,收养过程中注重儿童的真实意愿。

儿童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自行提出是否同意收养,相关部门必须尊重儿童的意愿,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养制度也在保护收养家庭的权益。

收养家庭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官方程序后,获得了合法收养的身份和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收养家庭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收养制度还注重了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持续关注和服务。

一旦收养手续完成,相关部门仍会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进行跟踪服务。

收养家庭可以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如教育补助、医疗保障等。

被收养儿童可以得到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指导,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然而,尽管我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养家庭的数量相对不足,与寻求收养的儿童数量不平衡。

这导致对于一些特殊背景的儿童来说,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依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其次,收养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儿童和家庭的跟踪服务和支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说,我国的收养制度在促进儿童权益保护和家庭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1月9日收养法

11月9日收养法

3.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寄养,又称托养,是指由于父母工作、 寄养 ,又称托养, 是指由于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 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 原因 ,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 把子 女寄托在他人家中, 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由父母出资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 式。 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
5.收养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
(三)收养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养育的区别 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 ①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 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 ②首先满足当事人私益诉求——社会福利措施 首先满足当事人私益诉求——社会福利措施 ③产生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身份 产生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身份
2、收养 —— 作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是指收 作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 养法律关系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法律关系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 送养人虽然是实施送养行为的主体, 送养人虽然是实施送养行为的主体,在建立收养法律关系过 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却不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 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 却不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互为拟制 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存在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而不是存 在于与送养人的关系中。 在于与送养人的关系中。
(四)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根据收养是否依法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根据收养是否依法 成立
法定收养是各国收养立法确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形式。 法定收养是各国收养立法确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形式。 现代收养立法对事实收养采取日益严格的做法, 现代收养立法对事实收养采取日益严格的做法 , 大多不再 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视之为无效收养。 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视之为无效收养。

收养登记工作管理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保障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市(地)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齐全,符合保密要求;(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三)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收养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解释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资格;(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四)核发收养登记证;(五)依法处理收养登记工作中的争议;(六)其他与收养登记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收养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构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登记:审查合格的,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核发收养登记证。

(四)公告: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将收养登记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材料及证明第八条收养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三)户口簿: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户口簿;(四)婚姻证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证明;(五)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收养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如下:(一)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 收养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2.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3. 收养人收入状况证明;4.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5. 收养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 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2. 被收养人的健康状况证明;3. 被收养人的家庭情况证明;4. 被收养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收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有收养意愿和条件的家庭及个人。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七条未成年人在收养过程中应当获得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幸福。

第八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家庭教养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感受,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九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收养条件第十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二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经济能力;(二)无犯罪记录,有较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养能力;(三)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家庭或个人,可以接受收养未成年人;(四)有固定居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有充足的居住空间;(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的家庭或个人,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了解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同意并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对收养事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三条收养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根据其实际需求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照顾。

第十四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或个人收养未成年人时,应当平等对待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建立和谐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收养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收养子女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第十六条申请收养者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优待或照顾。

第三章收养程序第十七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享权利, 互负义务。 送养人是作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参与收养行为的。此为身份行为为代 理的例外。
收养的法律特征
二、收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 (一)是一种 法律行为 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进行登记 和采用书面形式; (三)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为族之收养; (二)为家之收养; (三)为亲之收养; (四)为子女之收养。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关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 (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两愿终止) 1、定义: 2、协议的解除条件(1)当事人有 完全行为能力。 -
-
协议的解除条件
(2)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理。 解除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不得由他 人代理; 因此,未成年的养子女不得以这种方式解 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 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 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 (3)当事人真实自愿。
案例二: 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案例二:《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问:1、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能否剥夺他的继承权? 广州市海珠区黎老太,年已72岁。年 轻时两次小产,因而没有孩子,1959年收 养了一个刚满月的小孩,取名“杨铭”。 两口子将他视若己出,十分宠爱,要风得 风,要雨得雨。一晃20年,杨铭幸福成长。 本来两口子打算隐瞒收养的事实,可是杨 铭却爱上了黎老太的亲侄女,也就是他的 “表妹”,任性的他才不管“表亲不能结 婚”的规定,非表妹不娶,家人劝止不住, 特别是当婚姻登记被拒绝后,两老只好说 出真相。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民法典收养篇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儿童保护,依法建立健全收养制度,本篇规定适用于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

第二条收养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特殊法律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条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合法、真实、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障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收养事业。

第二章收养的设立第五条未成年人在较大年龄被收养的,应当征得其同意,不得违反其真实意愿。

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监护关系、丧失监护权,或者有抚养困难的,可以被收养。

第七条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八条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应当居住在同一国家。

第九条收养关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经人民法院认定。

第十条收养人应当接受过法定收养专项知识和技能培训,或者具有一定的育儿能力。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十一条收养关系设立,自收养认定书生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由于不正当理由设立的收养关系,为无效。

第十三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消失,与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若有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两者的继承权平等。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不再继承其亲生父母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除非有遗赠或者生前赠与等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也应当尽到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抚育、学费、医疗等义务。

第四章收养的效果第十七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由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

第十九条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其与亲生父母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收养后发现因未能了解完全而造成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不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自收养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收养的诉讼。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个为了保障孤儿和需要帮助的儿童得到新的家庭和爱的制度。

就像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收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让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不公平和歧视的现象。

在一些地区,有些人因为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婚姻状况而难以通过收养程序。

这种歧视对于那些没有自己亲生子女的夫妇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收养制度的程序复杂繁琐。

想要收养一个孩子,需要走很多程序,包括填写大量的文件、接受家访和审核等等。

这些程序晦涩难懂,让很多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望而却步。

收养制度中存在安全隐患。

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非法活动,有些孩子被收养后甚至遭受虐待或遭遇其他不幸。

那么,如何完善收养制度呢?我们应该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

每个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婚姻状况。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收养程序的监管,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我们应该简化收养程序,使其更加便捷和高效。

可以建立统一的收养登记平台,将各种收养相关的信息和程序整合到一起,让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进行收养程序。

我们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跟踪和监测,确保被收养的孩子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社会上的每个人也应该关注和支持收养制度的完善。

我们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收养制度的重要性,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收养中来。

我们也可以积极参与到收养相关的义务活动中,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收养制度有其不足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它。

相反,我们应该努力找到问题的所在,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健康的收养制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孩子得到温暖的家庭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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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关系因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而无效。
该无效为自始无效。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力
一、收养的解除
养子女已满10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
周岁的,应当 征求其同意。
除 收养人过错,送养人要求解除

过错:指不履行抚
原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养义协务议,解有除虐待、遗弃

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
因收养无效而解除 法权益养行子为女未成年之前
被收养人是主体,设定的拟制亲子关系才
是标的。送养人虽然促成了收养的发生,但不
是主体。
收养古已有之。如《汉谟拉比法 典》,古罗马法。
我国古代典型的收养是“立嗣”。
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要求严格。无 子者立同宗近支的男姓卑亲属为嗣子,该嗣子地 位等同于嫡子。一般不得立异姓为嗣子。普通的 收养与现今的收养无异。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制定, 2019年11月4日修改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4、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原则; 5、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原则。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人 被收养人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年 满30周岁;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
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法定程序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 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一方或双方要求公 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收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科学规范收养行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支持家庭建设,我国民法典对收养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进行探讨。

一、收养制度的定义和目的收养制度是指非生父母与儿童之间建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合适的家庭和健康成长环境。

收养是一种义务的、长期的、亲子关系的建立行为,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收养人的资格和程序民法典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存在亲近的关系,并且取得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许可。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收养,要求夫妻关系稳定并经过审查合格。

在收养程序方面,民法典要求收养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收养儿童相关的各项证明材料。

有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收养人有能力提供合适的养育环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意志,并对被收养人进行必要的辅导和照料。

三、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行为自收养人之意思表示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即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父母,享有与生父母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被收养人也具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继承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等。

同时,民法典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和保护有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被收养人享有对自己生身父母的隐私权,以及对双方父母的扶养和抚养要求。

此外,对于出于善意被人收养的人,民法典还规定了其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

四、特殊类型的收养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收养,民法典还对特殊类型的收养进行了相关规定。

首先是福利收养,即由福利机构收养无监护人的儿童。

民法典明确了福利收养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了对被收养儿童福利状况的关注。

收 养 制 度

收 养 制 度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
养费的给付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 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 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 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继子女 单身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 性) 隔代收养 (收养养孙)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收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得本人 同意。
(三)程序要件
《收养法》第1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 立。”
事实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 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 系 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 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收养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收养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养登记条件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仅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单身一人收养。

收养人已婚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三章收养登记程序第七条收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养人已婚的)和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婚姻、子女情况证明;(二)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送养人身份证明和送养人与被送养人的关系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第九条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应当为收养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收养登记管理第十条收养登记证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明。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妥善保管收养登记证。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二条收养人在收养子女后,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十三条收养人、送养人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九章 收养法

第九章 收养法


D项:本案中张某支付给李某的10万元应当作为自愿为被收养 人和收养人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这种约定应当是合法的。在 性质上应当解释为一种附条件赠与。由于收养关系已经成立, 赠与的财产也已经交付,该赠与已经生效。然而,由于李某在 收养一年以后就提出了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不能认为其已经完 全履行了其收养义务。李某保有该笔财产,已无正当依据,应 适用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所以,D项正确。 A项: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 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 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张某同 意解除,小张目前7岁,符合收养法规定。所以,A项错误。 B项: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尽管张某与李某之间达成了协 议,但张某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 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B项错误。 C项:小张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由养父母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不应当赔偿该1万元。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诉讼解除 在前述第一类情况下,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前述第二类情况下,收养人、被收养人不能达 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
(1)对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拟制的父母子 女关系不复存在,与养父母一方其他近 亲属之间的拟制亲属关系随之消灭。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 女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3)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4)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C 5、AC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有关收养制度的总结汇报

有关收养制度的总结汇报

有关收养制度的总结汇报收养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一个未成年人或无亲生父母的成年人纳入一个家庭中,并对其负起关爱、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无疑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稳定、健康、幸福的成长环境。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的背景、原则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总结汇报。

I. 收养制度的背景收养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职能是传宗接代、延续家族血脉,维护家族的尊严和地位。

但随着社会变革,人们开始关注儿童的权益和福利,收养制度逐渐演变为以儿童权益为中心的制度。

当代,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都规定了一系列和收养相关的权益保障措施。

II. 收养制度的原则1. 最佳利益原则: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中心,确保其在家庭中享有稳定、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2. 合法程序原则:必须进行法律程序,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保护双方的权益。

3. 非盈利原则:收养过程不应涉及财产利益,以防止儿童被用作赚钱工具。

4. 自愿参与原则:必须经过双方自愿且明确的同意,确保充分沟通和理解。

III. 收养制度的影响1. 人口结构:收养制度促进了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助于恢复社会受损的家庭结构,丰富了人口结构。

2. 儿童福利:收养制度为被收养儿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满足了他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提高了他们的福祉指数。

3. 社会稳定:收养制度有助于解决无亲无故的孩子面临的挑战,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4. 社会观念:通过收养制度的普及,人们对儿童权益的认识逐渐加深,形成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的社会观念。

IV. 其他与收养制度相关的问题1. 收养程序:收养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培训等环节,以确保适合的人士可以成为父母。

2. 收养类型:有国内收养和国际收养两种类型。

国内收养主要解决国内儿童的问题,而国际收养则是为了解决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在本国找不到家庭的情况。

3. 收养程序中的权益保障:收养程序中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儿童的权益,包括遗传身份的保密、监护权和继承权等。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收养条件与资格1. 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女不限,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 收养人应当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夫妇,且收养人的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下。

3. 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 收养人应当是无犯罪记录的公民。

5. 收养人应当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

二、收养程序1. 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3.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 收养人持收养证到医疗机构办理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

5. 收养人持收养证和出生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登记管理1.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收养档案,记载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登记日期等内容。

2.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收养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与终止1. 收养人在收养后三年内,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应当书面通知民政部门。

2. 收养人在收养后五年内,因收养人的原因导致被收养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被收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收养关系。

3. 收养关系终止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登记。

五、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1.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收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遵守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违法的收养行为。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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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 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 岁的限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一)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 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 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分析意见
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90年,当时92《收养法》尚未实施,依一般之法理及 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 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 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92《收 养法》不具有追溯力,陆某与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92《收养法》,而 应适用当时之法律规定,在无规定情况下,才可准用92《收养法》之相关规 定。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分析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协议规定,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 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后来在被告解除收养关系 时原告是否可以请求原告退还该笔费用?我们首先需要对该费用的性 质作出判断,在收养协议中当事人不得约定收养的报酬问题,收养人 不得接受来自于送养人的任何报酬。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也是违法和 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费用不是有关报酬的问题,而是 有关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生活的费用。也就是说,原告考虑到被收养 人生活所需以及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自愿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支付一 定的生活费用,这种约定应当是合法的。但在性质上应当解释为一种 附条件赠与。这就是说,原告赠与给被告一定的费用,但条件是被告 应当收养原告的孩子。收养关系是一个条件,只有在该条件成立以后, 赠与关系才能成立。事实上,由于收养关系已经成立,赠与的财产也 已经交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 系的手续。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女孩陆某于6岁丧父,9岁丧母,于1988年跟随祖父母生 活。后于1990年因祖父母体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隧 在征得陆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 将陆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后陆某改 称徐某夫妇为母亲、父亲。在2003年陆某嫁给黄某。在 1990年至2003年间陆某与徐某夫妇一直未办理关于收养 的任何手续。2003年4月4日,陆某与其夫黄某一同遭车 祸,陆某当场死亡,黄某在医院急救无效后死亡。经确认, 肇事司机赔偿陆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之后,黄某父母 就陆某的抚慰金和陆某的遗产于徐某夫妇产生纠纷,黄某 父母认为徐某夫妇与陆某不成立收养关系,不能就陆某的 抚慰金和陆某的遗产主张权利。
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 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 年人。 2、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 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 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 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八章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 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 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 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 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 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 构等为送养人。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 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 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 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 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 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 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 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 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 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 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 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 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 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 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2、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一、解除原因
1、协议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3、特定过错。
二、解除程序
1、登记程序。 2、诉讼程序。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 (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 (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二、无效收养
(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1、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
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 效力的收养行为。 2、原因。(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 (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 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 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 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 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从上述条件来看,孙强有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孙强作为吴红霞 的亲舅舅,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妹妹的子女,不受“无子 女”条件的限制。如果孙强有抚养教育吴红霞人的能力,且孙强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则孙强可以收养吴红霞。吴红霞也可以被 收养。除此之外,孙强收养吴红霞,在孙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监护人即吴 红霞的爷爷奶奶同意送养的情况下,还必须孙强爱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外 祖父同意送养、吴红霞本人同意被收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条件, 孙强对吴红霞的收养才是合法的。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 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 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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