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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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尊敬的:

我们是国家承认的、有国家民办教师编制的离职老民办教师。大家依据法规和政策,进行了反复认真的讨论,依法推选出了代表后,统一了三点共同请求,现集中向政府提出,请即刻支持!

一、老民办教师是国家承认的人民教师,且立下了汗马功劳。

上世纪我国实行“两条腿”走路:公办和民办的办学方针,人民教师也分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两种编制。民办教师是当年跟公办教师并列的一种用人制度。“有编”老民办教师是经国家劳动部门认可、按编制领取国家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国家确认有教师身份的职业教师。所以:

(1). “凡属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邓小平先生在1985年笫一个教师节大会上讲话。

(2).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3).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

..

承认的

...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4).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1号。

(5).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

.....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1986年12月31日)不得改变。”---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信访局2007年3月6日《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构建和谐社会,完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一,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以下简称民师)

民办教师(现在称为代课教师)是20世纪中叶起中国农村特有的一特殊群体。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连续百余年的战乱动荡,刚刚诞生的和平中国,基本上一穷二白,但充满了生机!进行现代化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异常艰难。教育方面尤其如此。由于大量文盲半文盲人口的存在,严重的制约了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发展。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现代中小学教育基本空白一片。国家面对这一难题,在对成人进行扫除文盲教育的同时,发动各级政府、群众,在极其艰难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民办教育”进过大约30余年的艰苦努力,尽管遭遇了“文革”干扰等各种曲折,仍然基本上成功地破解了这一难题。结束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基本上没有现代初小教育的历史。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个方面克服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中小学教育。经过约30年的艰苦奋斗,到80年代初,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教育网络,成功地培养了一代具有初小文化的现代农

民,并为国家建设与国防工程提供了大批合格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了大批合格生源和可塑之材,同时为全国农村地区“文化脱贫”和奠定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创造了人类教育跑上的奇迹。

而民办教师们作为这项事业的骨干力量正是创造着这一奇迹的劳苦功高功勋卓著的功臣,并且留下许多可歌可泣献身共和国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事迹。没有他们,国家就不可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

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

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西宁晚报)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

有关问题培训

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

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

2、2003年底以前;

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

4、教师岗位;

5、满3年;

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

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车古乡中心完小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解决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妥善解决车古乡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准确掌握民代课教师的数量和有关信息,经车古乡中心完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以县市为主,省州奖补;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通过“建立择优招聘机制、退出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我州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红河州红河县车古乡小学曾担任过教师,先后被辞退或解聘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含已去世的)和现仍然在岗的代课教师,离

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三、解决的办法

1.提高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费。根据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对目前健在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按不低于当地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对已去世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按云南省2012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生活补助。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2011】8号⽂件全⽂

教⼈【2011】 8 号⽂件全⽂

更新时间:2013-11-2 来源:互联⽹作者:佚名点击:7660次

教⼈【2011】 8 号教育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201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些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当前,教师⽤⼈制度和社会环境发⽣了较⼤变化,⼀些地⽅的探索积累了⼀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的条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为本,建⽴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辞退补偿、纳⼊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摘要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开展迅速。然而,由于不同地区间的教育职位分配不均、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

些民办教师无法胜任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辞退。本文将探讨辞退民办

教师的合理解决方案,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引言

民办教师是指在民办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职人员,由于民办学

校相对于公办学校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因此教育质量和教师素质参差

不齐的问题在民办教育中较为突出。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保障民办

教师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辞退民办教师进一步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民

办教育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辞退民办教师的现状

1. 教育职位分配不均

由于各地区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一些地区在民办教育岗位分配上存在问题。一些优秀的教师无法得到应有的时机,而一些水平较低的教师那么过度聚集在民办学校中。

2. 办学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着质量问题,包括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资源匮乏、管理不标准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民办教师的职业开展和工作稳定性,需要及时解决。

3. 需求变动

随着社会的开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断变化,一些民办学校可能出现了教师需求减少的情况。例如,某些地区的学生数量下降或者竞争剧烈的公办学校从民办学校争夺优秀教师。

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是一项敏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注重政策、法规的合理运用,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那么。下面是解决辞退民办教师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加强政策法规制定

针对民办教师辞退问题,应加强教育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制定,明确辞退教师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同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对民办教师的保障和教师素质的要求也应得到重视。

辞退民办教师安置政策

辞退民办教师安置政策

辞退民办教师安置政策

二十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公办、民办是具有 ___党办教育两条腿走路方针。当时我们正值青春年华、黄金时期受群众公推和党、政、教育行政主管选拔进入民办教师队伍。每月十几元工资,长期坚守教育阵地,呕心沥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那个历史阶段普及中小学教育和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书写了光辉的一页。

八十年代初期,国民经济好转,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得以提高,我们满怀信心教育为自己终生职业和憧憬未来美好生活时,却迎来了民办教师的部分。整个辞退工作既不公开,又不进行,也不听取广大教师和所在地干部、群众意见,没有统一标准,没有优留劣退,暗箱操作,仅凭学校领导个人爱好或恩怨向绝大部分文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忠于教育职守,敢于仗义执言的民办教师开刀。同时在辞退民办教师前没有教育工作,辞退后没有落实生活安置和享受经济补助,一纸《离教证明书》分别送交就将我们清楚教师队伍。民办教师辞退工作的不正常,政府落实的不到位,而我们各级党政、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不闻不问。

我们这些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因辞退的不公和没有落实生活安置精神遭受打击,况且长期从事脑力劳动,体力根本不能与农村常人相比,更是半路改行不懂农艺,客观因素造成了长期收益低微和无法改变贫穷厄运。

现在我们大多都步入六十开外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经济收益,生活温饱都无法解决,更有的因从事教育积劳成疾,无力问医吃药,在死亡线上挣扎,辞退民办教师是目前农村中最贫困的弱势群体。

我们年轻力壮时为党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在辞退时没有得到生活安置和享受经济补助,贫、穷、病时得不到党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我们深表痛心和期待。

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临泽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教育系统的稳定,直接关系着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持教育系统稳定,打造平安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省、市、县政法综治工作精神,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构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较好地维护了校园的安全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系统也相继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理清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分析其形成原因,尽快找出其解决办法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教育系统存在的不稳定问题及成因

1. 个别辞退和离职民办教师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由于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农村小学由大队办学,各大队就把本大队文化层次高一点的青年人聘请到村办小学当教师。1974年,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大部分农村小学均附设了初中班,办学规模扩大,民办教师也随之增加。到1980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地、县要求,一些小学附设的初中班先后被撤销,农村小学民办教师出现超编现象。各公社综合当时学校编制、教师考试成绩以及教学能力等情况,对部分民办教师做了辞退处理,也有一些民办教师因其它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少者3、4年,多者20年左右,因离职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上没有给办理任何手续。据不完全统计,从1968年到1995年,全县辞退或自愿离职的民办教师约有250多人(不含已死亡人员),仅沙河镇就有28人。在1997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师在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民办教师可能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为了解决民办教师辞退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辞退制度。这个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了辞退民办教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民办教师辞退后的相关补偿和安置政策。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可以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学校和教育部门提供一个规范的管理流程。

其次,对于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沟通和协商策略。在辞退民办教师之前,应该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其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辞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并为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找到最佳的解决途径。

最后,针对辞退民办教师的解决方案,还需要加强对民办教师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一旦民办教师面临辞退,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为他们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机会,实现就业转岗。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民办教师辞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促进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针对辞退民办教师的解决方案,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采取积极的沟通和协商策略,并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维护教育行业的稳健发展。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下,民办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学校可能需要对民办教师进行辞退。这对学校和教师本人都是一个挑战,但是只要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案,就能够减少冲突,保障双方的权益。

首先,学校需要在雇佣民办教师时就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在合同中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辞退条款等内容,以便在需要辞退时有法律依据可循。同时,学校也应该在合同中注明辞退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可能的补偿措施,避免出现纠纷。

其次,学校在辞退民办教师时需要充分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进行合理、合法的沟通和协商。可以通过与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说明辞退的原因和理由,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对教师的伤害,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学校还可以为被辞退的民办教师提供一定的转岗安置或再就业帮助。可以向教师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减少因辞退而带来的生活压力和困扰。

最后,学校需要在辞退民办教师后进行合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公开信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说明辞退的原因和处理方式,维护学校的形象,避免不良影响。

总的来说,辞退民办教师是一件敏感而复杂的事情,需要学校慎重对待。通过建立合同制度、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提供转岗安置和再就业帮助、进行合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方式,可以有效化解冲突,减少损失,实现双方的和谐发展。希望学校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能够遵循以上建议,做出明智的决策,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背景

在民办教育机构中,辞退教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无论是因教师学术水平、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解决辞退问题需要一套科学、公正、合法的方案。本文将介绍一种解决辞退民办教师的方案,旨在确保教师辞退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解决方案

1. 制定明确的辞退政策

首先,民办教育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辞退政策,规定辞退教师的条件和程序。这

些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学术水平、工作绩效、纪律问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辞退政策应该公开透明,使教师清楚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辞退,以确保公平性。

2. 实施绩效评估制度

为了评估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学术水平,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该制度应该采用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如教学评估、学术论文发表量、学生评价等。评估结果应作为辞退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辞退的公正性。

3. 提供辞退前的警示与指导

在决定辞退教师前,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警示与指导。例如,若教师绩

效不达标,机构可以与教师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改进的机会。通过这种方式,教师有机会修正错误并提升自己的能力,避免不必要的辞退。

4. 开展内部调查与听证程序

如果存在需要辞退教师的情况,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开展内

部调查与听证程序。这些程序应确保辞退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内部调查应充分了解教师的情况,确保辞退的正当性;听证程序应给予教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5.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在辞退民办教师时,民办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合

法合规。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相应的赔偿、遵循通知期限和程序等。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清退代课教师的法律与政策分析及对策建议

清退代课教师的法律与政策分析及对策建议

CUTTINGEDGEEDUCATION

教育前沿

代课教师的现状

(一)代课教师的产生过程农村代课教师是指在乡村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农村因贫困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所以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代课教师的初衷是少量的、临时性的,比如因为别的老师生病、休产假等。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的代课教师已经成为长期的,但却没有转正机会,他们实际上就是原来意义上的民办教师。

(二)代课教师的特征

农村代课教师的来源基本是落榜初中、高中毕业生,没有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没有受过系统的师

范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有些代课

教师业务素质比较差,但是很多代课教师还是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较认真的专业态度以及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他们大都分布在“老、少、边、山、穷”地区,工作条件十分艰苦;大部分代课教师教龄长,年龄偏大;负担重,其身份多数是农民,有责任田,往往处于半耕半教状态。代课教师的来源有几种,但基本上是本地文化素质较高者。

(三)代课教师的处境

在过去几十年中,代课教师作为特殊时期的师资过渡形态,弥补了中西部地区师资力量短缺的不足,甚至撑起了某些地方中小学义务教育的半壁江山,承担起千万贫困子弟的教育重担。但是这些教师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大都分布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工作条件十分艰苦,教学任务重压力大而待遇极低,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代课教师的工作稳定性差、身份尴尬,同时许多代课教师长期处于亚健康的心理状态。

2015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2015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2015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第1篇:上犹县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3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委维稳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有关政策解答的通知》(赣教发〔2014〕5号)和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人社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编办、市委维稳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通知》(赣市教人字〔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着眼长远。从我县实际出发,摸清县内代课教师情况,着眼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和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统筹兼顾起来。

2.坚持依法依规,分类解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把握相关政策和标准,保持政策连续性,区分在岗代课教师、被辞退民办教师或已离岗代课教师等不同情况,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3.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各乡(镇)政府和教育、人社、财政、编制、维稳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确保有关政策和工作经得起实践、历史的检验。

4.坚持明确主体,强化责任。根据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谁聘用、谁负责,谁辞退、谁补偿,乡(镇)政府、学校是妥善解决本乡(镇)、本学校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二、组织机构:(略)

三、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研究

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研究

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研究

摘要历经二十多年的“代课教师”这一特殊角色,见证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困境。自2006教育部明确表示“清退”代课教师,清退工作便开始在全国展开,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的广东省政府,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倾注了极大的努力和尝试,采取了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措施,要求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取得巨大成绩基础上,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最近于广东省的实地调查,尝试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求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新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教育公平性价值导向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我国农村代课教师发展困境及相关政策研究——以广东梅州为例”(项目编号:101005558)。

作者简介:唐梓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程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赵琳,南开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3-02

一、引言

代课教师这一角色是我国1985年停止招收民办教师时的产物。

当时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由于公办教师缺编,又加上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和地方财政困难,导致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因而这些地区师资严重缺乏,故在这些地区的学校中,大量聘用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即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群体由此出现,数量开始大幅增加,在1997年达到100多万。随着形势变化,为保证基础教育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代课教师应该逐年被清退出教师岗位,即“清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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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

1985年12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在公办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不含自动离职的民办教师)。

二:被辞退民办教师认定依据:

1、主要依据1985年旗教育局确认上报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民办教师聘用证书》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依据旗教育局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旗教育局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3、原任教学校及旗、乡(镇)有关部门保存的能反映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原始工资表或领取其他补贴表、分工表、工作安排表、考勤考核表、合影照片。日记各种检查记录、本人教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4、个人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能完全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的,还应提交3人以上证人证词(样式见附件2),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与认定人任教期间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及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干部(本人亲属除外);

(2)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土左旗第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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